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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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

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

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 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 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所得税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所得税处理【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业务。

这8种业务从增值税角度、会计角度、所得税角度上看,处理不尽相同。

这给企业财会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带来不便,本文以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为根底,分别讨论其在会计上、所得税上的处理异同。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业务。

从增值税角度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会计角度上来说,企业相关业务行为满足会计准那么确认收入的条件,才确认收入。

从所得税角度上看,满足相关计量条件,应确认相关收益,计量及缴纳所得税。

这给企业财会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带来不便,且极易出错,从而给企业带来多交税或偷税漏税的风险。

一、会计及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应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会计准那么———根本准那么?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同时?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存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本钱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视同销售分类及其会计处理浅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分类及其会计处理浅析

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 ,或受托方 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 求委托方补偿 , 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 , 而是 于 收到受托方 的代销清单时再予 以确认 ;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 实际售价确认 收入并向委托方 开出代销清单。受托方销售代销商 品时 : 借记“ 银行存款” 贷记“ , 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 销项税额 ) , ” 同时借记 “ 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 “ , 受托代销商 品” 委托方 收到代 销清单 时 : 记“ ; 借 应收账 款——受托 方” 贷记 , “ 主营业务收入 ” “ 交税 费——应交增 值税 ( 、应 销项税额 ) , ” 同时借 记“ 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 出商品” , 发 。
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实际
同销售货物行为 , 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 , 而是在发生 当期 均按成本结转 , 并视 同销售货物 , 计算缴 纳增值税 。 这种处理 方法 较 为简单 ,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即虚减当期 收入和本年利
润, 导致与销售收入 、 本年利润相关 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
依据是 《 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非 “ 货币性 资产交换 , 以及将货物 、 财产 、 劳务用于捐赠、 偿债 、 赞助 、 集 资、 广告 、 样品 、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 应当视同销售货
物、 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 , 在于规定 ” 仅
企业对 以上行为应视 同销售货物计算 缴纳有关所得税 ,保证企业 及时足额纳税 , 并非规定以上视 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 ) 二 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 方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2016年5期总第812期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主要内容之一,由于增值税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因此,国家对增值税征收的力度较大,且征收标准基本按照国际的标准来执行的,本文主要内容是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作为主要的讨论内容,并作出如下论述。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定义1.增值税的涵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计税原理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本身是对在商品的生产以及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新增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作为用来达成增值额征收的税种,主要针对销售或加工货物、提供修理修配服务等的企业以及个人。

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其提供的收入已超总税收的60%。

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规范在本质上讲,视同销售其实和销售并不相同。

视同销售是出自于税法中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视同销售的概念只产生于税务范畴中,在会计范畴中并不涉及。

我国在对视同销售行为中涉及的需缴纳增值税范围基本是从如下两个角度考虑:(1)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作为会产生一定的增值额行为,必须依循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由此起到防范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作用;(2)尽量避免在进行增值税征收的过程中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破坏,为企业可以及时已发缴税提供前提和基础。

在最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相关规定,对社会中常出现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逐一的说明,主要包括如下八种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④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

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xx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

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

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6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175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X150)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800x150)120000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175500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摘要: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不意味一定要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差异。

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做出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法、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销售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及无偿赠送等八种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根据所有权是否分离分为内部资产处置和外部资产处置,外部资产处置应按规定作为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方面;以及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等方面。

企业发生的内部资产处置,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成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的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的转移及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三)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确认收入的规定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就可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法对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从来源上看既包括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主要有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让渡资产使用权、股息红利等收入。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企业的混合销售,以物易物行为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范畴,以下将对它们进行分别介绍。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对外投资,实际上不是一种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

但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仍然作为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也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因为这些货物当初购进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了“进项税额”,待由以后的销项税额抵扣,但由于这些货物使用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这部分进项税额按规定不能由其他销项税额抵扣,而应由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负担。

因此,会计核算时,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出销项税额记入有关科目(如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业外支出等)的借方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

举例说明如下: [例]甲公司2004年9月用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

该批原材料的成本760万元,计税价格为800万元。

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1)甲公司:对外投资转出原材料应计纳的销项税额=800万*17%=136万借:长期股权投资?南方公司 8 960 000 贷:原材料 7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60 000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原材料投资时,视同购进处理借:原材料 7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60 000 贷:实收资本 8 960 000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摘要:本文针对“税会”政策之间的差异,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的争议观点进行分析,探讨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理论原理,提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合理建议,以增强纳税会计实务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业务;增强质量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不作销售业务来核算,而税法却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确认销售额并依此计算应纳相关税金[1]。

由于会计准则对税法的视同销售行为并无具体明确的账务处理规范要求,以至于对业务理解的角度不同而账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

为增强纳税会计信息质量,本文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观点争议的理论原理进行探讨,提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合理建议,以增强纳税会计实务工作的质量。

一、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的争议观点(一)确认计税销售额方面(二)确认会计收入方面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否需要确认为会计收入,会计准则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全部确认会计收入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照计税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就应该将计税销售额作为会计收入处理,以体现纳税会计要依据税法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则。

以这种观点进行账务处理,不能避免虚增会计“收入”,虚增“利润”,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而得不到赞同。

2、全部不确认会计收入视同销售不属于会计概念中的销售业务,当商品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全部按成本结转。

之后,再分别按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未来能够实现现金流入的业务,则在现金流入基本确定时,按可实现的现金收入作为计税销售额并确认会计收入,如:委托代销、视同买断受托代销;(2)如果未来收入额是依靠推断进行确定的业务,倘若又属于所得税纳税范畴,年末时,则只需将计税销售额按相关规定做纳税调整,无须确认会计收入,其特点为:计税销售额仅仅是增值税计算的依据,不需要在会计账务中进行反映。

这种观点从1993年12月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后,一直持续到2022年以前,较为流行。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都带来了困惑。

文章根据税法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的解析。

标签: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货物发生了移送,但不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带来了困惑。

为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并计算销项税;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几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探讨

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探讨

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探讨【摘要】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部分类型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未做出规定的部分,目前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本文在简单阐述视同销售行为所包含的内容,计税依据的确定的基础上,对视同销售的各种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了重点探讨。

【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会计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该种行为大多数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人,也不符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交的增值税均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新会计准则对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部分准则中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未规定部分的视同销售行为下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直接以成本结转,二是先确认销售收入再结转相应成本。

一、新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部分(一)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提到以白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1 已“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首先,计算职工福利时,借记“生产成本? …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发放职工福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y‟,并结转相应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摘要:目前,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核算中也很难找到资料针对该类业务系统的、详细的解析。

文章介绍了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八种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供大家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某些交易事项从会计角度看并非属于销售行为,但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产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受托方时,因为货物还没有真正销售出去,也不确认收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二)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融资融券基本业务流程包括评估融资融券额度、进行融资融券、实时风险监控、归还资金证券、补足担保品或平仓等环节。

券商应该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每一个环节的详细业务操作制度和业务流程。

这样就可以有效防范业务操作中的风险。

(三)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力度并清晰界定风险责任的承担。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出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授信额度的指标体系,包括客户融资总金额与其净值的比例等。

并根据该指标体系确定客户信用额度,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和单个客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防止信用额度过度膨胀。

券商应与客户签订协议书,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晰,并将风险责任进行细化,明确平仓通知、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间、平仓时机等具体操作细节。

(四)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

由于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融资融券的风险水平,因此适合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券商使用专业人才对抵押证券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

(五)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集中监控,强化风险动态管理。

通过集中监控及时查询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市值及变动情况,随时监控客户账户的质押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等。

而风险动态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健全“逐日盯市”制度、“保证金追加”制度、“强制平仓”制度,使风险降到最低。

(六)建立违规处罚制度。

证券公司应制定严厉的融资融券业务违规处罚制度,对不按规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按制度和流程规范操作、以非合规资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违规处罚。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编辑思思■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并不复杂,但由于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相关法规中对“视同销售”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造成会计实务中对此类业务处理的混乱状况,这不仅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会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摘要】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涉及两方面内容:如何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是否确认收入。

原《企业会计制度》不确认收入,而新会计准则对此未明确规定,处理方法分散在不同准则中。

本文根据收入准则中收入的定义、特征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分析了8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两种方法。

【关键词】视同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公允价值一、概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般纳税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当计算应纳税额。

二、销项税额的计算一般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税率按货物的不同有13%和17%两档。

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实际销售额则按上述公式计算销项税额,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其余六种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不征消费税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

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是否确认收入的处理视同销售货物是否确认收入,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定义及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公式、规则等等的会计处理,其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1.什么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取得一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收入时,所要缴纳的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向非一般纳税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收入;(2)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转移固定资产;(3)转移房地产类固定资产;(4)进行不动产出租的收入。

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对视同销售相当于结转应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方式是“结转应纳税额”,即取得视同销售收入时,在会计科目中应当增加应交税费-增值税科目,同时相应地增加应纳(代收)税费科目,这个过程就称为“结转应纳增值税”。

(2)按照适用税率销账视同销售的适用税率是根据品目和税务机关所在地确定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一般适用17%税率,销售劳务、服务、不动产增值税一般适用11%税率。

对于的增值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商品或劳务的特性选择适用的税率,税率不得低于规定税率下限。

(3)横向抵扣视同销售既然是一种应交税费,那么就可以使用“横向抵扣”原则进行抵扣。

即企业可以将取得的视同销售收入,与其所支出的购货、费用、税金和进项税额等发生抵扣的支出进行相抵减,减少了企业的实际负担。

(4)若“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未发生,可以冲销如果企业在本期没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那么其在会计凭证中体现的应交税费的增加多余,就应该进行冲销。

冲销的时候需要注意区分应纳增值税与实际交付的增值税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是属于应收税款的。

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我们不妨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解析:某公司出租房屋,月租金为5000元,按照11%的税率计算,其应纳增值税为:5000÷(1+11%)×11%=454.54元。

浅议增值税会计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议增值税会计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代销货物 ;( 三 ) 设有 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 同一县 ( 市) 的除外 ; ( 四) 将自 产或委托加工 的货物 用于非 增值应 税项 目; ( 五) 将 自产 、 委托加工 的货 物用 于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 将 自产 、委托加工 或购买 的货物作 为投 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 七) 将 自产 、 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 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八) 将 自产 、委托 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增值税 。
收入确认 的原则 , 符合收人确认条件的 , 确认收入 同时按照税法 的规定 计算缴纳税金 ; 二是不符合 收入确认条件 的, 不确认收入 , 按照成本结
转存货 ,同时按 照税 法规定计算缴 纳税 金。
总之 , 视同销售 行为是企业 日常经营活动 中经常会出现 的行为 , 企


视 同销售行为 , 是指企业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 ,而税 法上要认定 销售 已实现 , 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税金 的行为 。 视 同销售 的概念
是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提出的 , 旨在解决增值 税征 税过程 中 “ 漏洞 ”问题 , 因此 , 这是一个税法上 的概念 ,而非会计 上的 概念 。 从会计核算 的角度看 , 视同销售在会 计上应该是不符合销售收入
三、会计 上对 于收入确 认的相 关规 定
根据财政部颁发 的 《 企 业会 计准则一 收入 》中的规定 :“ 收入是企 业在 日常活 动中形成 的 ,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使企业所有者权益 增加 的经济利益 的总流人 。 ” 0 同时 , 会计上对于一项业务是否确认销售 收入 , 有严 格的确认条件 : 即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 ; 是否保 留与所有权 相关的继续 管理权和实施控制 ;收入能 否可靠地计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探讨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探讨

为 , 计核 算上 全 部按 成 本 结 转 。这 会
种 处 理 方 法 是 对 税 法 上 规 定 的 视 同
销售 货 物 行 为 , 会 计 核算 上 不 作 为 在
销 售 处 理 . 是 在 发 生 当 期 均 按 成 本 而 结 转 , 视 同销 售 货 物 . 算 缴 纳 增 并 计
值税 。这 种处 理 方 法较 为简 单 , 由 但
于本 年 利 润虚 减 . 致 所 得 税 的税 基 导 减少 。
二 、 值 税 视 同销 售 货 物行 为 常 增
见 的三 种 会计 处 理 方法 ( ) 对 增 值 税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行 一
( ) 增 值 税 视 同销 售 货 物 行 三 对
符 合 条件 可作 进项 税额 抵扣 。会计 分 录 为 :. 货 方 移 送 产 品 时 。 记 “ 1 售 借 应 收 账 款—— 收货 方 ” 目 . 记 “ 营 科 贷 主 业 务 收 入 ” “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应 税( 销项 税 额 ) 等 科 目。 同 时结 转成 ” 本 , 记 “ 营业 务 成 本 ” 目. 记 借 主 科 贷 “ 库存 商 品 ” 目。2收货 方 收 到移送 科 .
I 贷记 “ 付账 款—— 售货 方 ” 目。 I, 应 科 ( ) 业 将 自产 、 托 加 工 或 二 企 委 购 买 的货 物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投 资 者 。 在货 物 分 配 的 当天 , 企业 应 按 分配 货
为 , 计核 算上 全 部作 为 营业 收 入 处 会
理 。这 种 处 理 方 法 是 对 税 法 上 规 定 的
规 定
利益 很 可 能 流人 企业 ” 五 个 条 件 才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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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通常将以下2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人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以上10种视同销售行为,从纳税的角度应作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一)第(1)到(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定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甲公司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该产品的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该会计处理方法与正常销售没有区别,简便易行,收入、成本和利润均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申报时也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二)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的会计处理债务人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可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当然这项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流入与流出。

[例2]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万元。

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7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

2007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

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万元,实际成本为12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于2007年8月1日收到甲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库存商品120000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对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

[例3]2008年9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B打印机公司生产的一批打印机,换入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5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

打印机的账面价值为110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

B公司换人A公司的设备是生产打印机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

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5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100000
贷:库存商品1100000
二、不确认收入。

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对视同销售行为采用不确认收入,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的会计处理方法。

这种观点认为,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边缘性或偶发性的交易或事项,基本上没有货币流入或货币流入很少,在会计处理上应同企业经常的销售行为有所区别。

承例1,该会计处理方法不确认收入、成本,利润10万元没有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申报时需要作纳税调整增加;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比第一种方法少1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251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承例2,该会计处理方法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成本,没有区分债务重组利得和商品销售利润,将第一种方法下的债务重组利得11.6万元和商品销售利润8万元全部体现在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中,利润表中利润的构成发生变化;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350000
贷:库存商品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96000
承例3,该会计处理方法不确认收入、成本,利润20万元没有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申报时需要作纳税调整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比第一种方法多2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253000
贷:库存商品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此外,也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但对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这样处理认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

[例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以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

该批原材料的成本200万元,计税价格为220万元。

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甲企业应分别做如下账务处理(假如甲、乙公司原材料均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借:长期股权投资2374000
贷:原材料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000
三、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及建议
(一)反映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上述例1、3、4两种方法下体现的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同。

如例1,两种方法下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相差10万元,第二种处理方法下在建工程的价值被低估。

即企业购入市面上同样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以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其价值不一样,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采用第一种方法将使企业在以后年度多提折旧10万元,可以起到节税作用。

(二)纳税申报不同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下,收入、成本和利润均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作纳税调整,有利于税收征管,符合会计信息可比性质量要求,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第二种处理方法下一般需要纳税调整。

如例1第二种处理方法下需纳税调整调增10万元。

目前,实务界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很大不同,因此必须尽快统一视同销售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笔者认为,只要交易价格公允,视同销售本质上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如自产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建造业务,企业可以先将自产货物以正常售价售出,然后再以相同价格购入用于在建工程,企业就可达到第一种会计处理结果。

此外,笔者对认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从而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的做法有不同看法。

发放非货币性福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不会增加现金流量而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关联交易与对外投资的双方关系一样,而关联方之间价格公允的商品交易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同理,对外投资也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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