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
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
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摘要: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不意味一定要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差异。
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做出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法、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销售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及无偿赠送等八种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根据所有权是否分离分为内部资产处置和外部资产处置,外部资产处置应按规定作为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方面;以及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等方面。
企业发生的内部资产处置,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成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的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的转移及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三)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确认收入的规定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就可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法对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从来源上看既包括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主要有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让渡资产使用权、股息红利等收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摘要:本文针对“税会”政策之间的差异,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的争议观点进行分析,探讨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理论原理,提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合理建议,以增强纳税会计实务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业务;增强质量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不作销售业务来核算,而税法却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确认销售额并依此计算应纳相关税金[1]。
由于会计准则对税法的视同销售行为并无具体明确的账务处理规范要求,以至于对业务理解的角度不同而账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
为增强纳税会计信息质量,本文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观点争议的理论原理进行探讨,提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合理建议,以增强纳税会计实务工作的质量。
一、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的争议观点(一)确认计税销售额方面(二)确认会计收入方面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否需要确认为会计收入,会计准则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全部确认会计收入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照计税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就应该将计税销售额作为会计收入处理,以体现纳税会计要依据税法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则。
以这种观点进行账务处理,不能避免虚增会计“收入”,虚增“利润”,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而得不到赞同。
2、全部不确认会计收入视同销售不属于会计概念中的销售业务,当商品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全部按成本结转。
之后,再分别按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未来能够实现现金流入的业务,则在现金流入基本确定时,按可实现的现金收入作为计税销售额并确认会计收入,如:委托代销、视同买断受托代销;(2)如果未来收入额是依靠推断进行确定的业务,倘若又属于所得税纳税范畴,年末时,则只需将计税销售额按相关规定做纳税调整,无须确认会计收入,其特点为:计税销售额仅仅是增值税计算的依据,不需要在会计账务中进行反映。
这种观点从1993年12月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后,一直持续到2022年以前,较为流行。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林霜拓展知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赠送、投资、分红,都是视同销售的行为例:(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5)自产的A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决定发放: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发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最佳答案主要是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不同。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产品只有出了企业法人的圈子(不管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才视同销售,税法上要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规定:自产产品不分内外。
一、(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产品没有出法人圈子,当然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分录中也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只能减少库存商品。
至于结转成本,期末结转了“在建工程”,自然就结转了包含在“在建工程”里的库存商品成本,所以不要结转库存商品成本,不然就重复结转了。
1二、(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产品已出了法人圈子,当然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所以有“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有收入当然要结转成本了,所以又有”主营业务成本“分录。
三、(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产品也出了法人圈子,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
但会计上认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为收入。
但最好做一笔收入的分录。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辨析[摘要]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这一企业经常发生的特殊销售行为,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对此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 会计;增值税;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不符合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在会计上不作销售核算,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增值税条例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导致企业某些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在会计上不做收入处理,但按税法要求应纳税,二者存在明显差异,本文主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1 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比较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规定为,(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税法规定的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的(1)、(2)、(3)、(5)、(6)、(7)项,现行会计处理已经实现与税法的趋同,即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法也要求纳税。
但对于(4)、(8)项,二者仍存在差异,具体分析如下:(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不动产建设),税法规定应按该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不确认收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
() 自产、 4将 委托加 工或购 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 四种应税销售行为 时, 是一种 内部结转关系 , 不存在销售
( 对增值税视 同销售货物行 为, 一) 会计核算 上全部作 为销售处 理
行为 ,不符合销售 成立 的标志,企业不会 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
理 论
增 值税视 同销 售货物 行为会 计处 理
秦皇 岛市耀华 医院 马素娟
摘 要: 目前 , 于增 值 税 视 同销 售 货 物 行 为 在 会 计 核 算 上是 否 确 认 为 收 入 存 在 不 同的 处 理 方 法 , 对 并得 出 比 较 符 合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税 法有 关规 定 的
这 种 处 理 方法 是 对 税 法 上 规 定 的 视 同销 售货 物 行 为 , 在 发 生 当期 全 部 量 , 也不会 增加企业 的营业 利润 因此 , 会计上不作销售 处理 , 而按 成本 结 确认销售收入, 计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时 结 转销 售 成 本 。如 2 0 年 全 国会 计 专 转 , 同 07 但按税法规定, 视同销 售行为应计 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处理 方 法 , 方 法对 增 值 税 和 所得 税 缴 纳 最 终 数 额 是 一 致 的 。 该 关键 词 : 值 税 视 同销 售 会 计 处 理 增
“ 同销 售 ” 于税 法 的 一 项 特 殊 规 定 , 指 纳 税 人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 视 属 是 制
周 转 率 、 售 利 润 率 等 失 灵 ; 外 , 于本 年 利润 虚 减 , 导 致所 得 税 的税 基 销 另 由 也
() 2 销售代销货物 ;
() 3设有两个以上共设有两个 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人 , 将货 物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 同一县 ( 的除外: 市) ()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 4将 () 自产 、 5将 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作 为投资 , 供给其他单位 或个体 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都带来了困惑。
文章根据税法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的解析。
标签: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货物发生了移送,但不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带来了困惑。
为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并计算销项税;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几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业务类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将货物用于捐赠视同销售视同销售1、不确认收入,按成本价入账,按售价计算增值税2、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成本入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本企业不动产类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视同销售1、不确认收入,按成本价入账2、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不动产)贷:库存商品(成本入账)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动产类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视同销售1、不确认收入,按成本价入账2、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动产)贷:库存商品(成本入账)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与会计一致与会计一致1、确认收入2: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售价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视同销售1、不确认收入,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已经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直接计入成本2、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库存商品(包含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视同销售视同销售1、确认收入2、账务处理:(1)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分配借:应付利润(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视同销售1、不确认收入2、账务处理:(1)无偿提供服务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借:营业外支出贷: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无偿转让不动产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某些非标准的销售行为,企业需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捐赠、及样品陈列,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在纳税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法规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并按时申报纳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确保相关税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入库单等,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二、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将销售收入记入适当的会计科目,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例如,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作为样品陈列,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无偿赠送他人,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成本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关联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它们的目标都是确保企业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它们都需要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
它们都需要企业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企业还需要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随着酒类市场的日益繁荣,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受到。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新探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新探[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定,从而造成了实务中的混乱。
笔者建议把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体现企业内部关系的,另一类是体现企业与外部关系的;体现企业内部关系的直接冲减成本,体现企业外部关系的确认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视同销售行为带来的收入。
[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收入;成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是税法中而不是会计上的概念,这种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货物,但为了防止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保证增值税税款的及时征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行为理论让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行为在会计上如何进行处理呢?从理论上说有两种方法:第一种,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企业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
第二种,不确认收入,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原材料等企业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的增值税,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成本冲减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8种行为必须视同销售货物,对这些视同销售业务,一般纳税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当计算应纳税额。一般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税率按货物的不同分为13%和17%两档。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实际销售额则按上述公式计算销项税额,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无实际销售额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不征消费税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差异及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确认及账务处理的差异视同销售,是区别于一般销售的特殊销售行为,虽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在税收的角度认为已实现了销售后的功能,根据增值税条例及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一些项目按税法规定进行了规范,增值税有八项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有六条规定,虽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但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并不等同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有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购买的,而企业所得税主要对自产的产品才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大,就从增值税的八类视同销售分析: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此与一般销售基本相同,不同的仅收入确认的时间,因货物虽转移,但所有权没有转移,在收到代销清单、部份或全部应收款项、货物发出后180天,三者中在前的时间确认收入及税款。
借: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二、销售代销货物:分视同买断,他收取手续费方式。
视同买断,等同于购进货物再销售,按正常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手续费部份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应纳营业税。
收到货物: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收到发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售出货物收到款:借:银行存款贷:受托代销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付款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银行存款收手续费借:银行存款等贷:其他业务收入计算营业税并交纳。
三、非同一县(市)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间的货物移送。
按理讲属同一企业,不应确认收入,但两个机构分别归属于不同的税务机关,增值税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而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没有转移,不确认所得收入,不交纳所得税。
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货项目,属企业内部使用,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计算所得税,只计征销项税。
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五、将自己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差异及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确认及账务处理的差异视同销售,是区别于一般销售的特殊销售行为,虽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在税收的角度认为已实现了销售后的功能,根据增值税条例及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一些项目按税法规定进行了规范,增值税有八项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有六条规定,虽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但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并不等同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有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购买的,而企业所得税主要对自产的产品才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大,就从增值税的八类视同销售分析: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此与一般销售基本相同,不同的仅收入确认的时间,因货物虽转移,但所有权没有转移,在收到代销清单、部份或全部应收款项、货物发出后180天,三者中在前的时间确认收入及税款。
借: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二、销售代销货物:分视同买断,他收取手续费方式。
视同买断,等同于购进货物再销售,按正常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手续费部份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应纳营业税。
收到货物: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收到发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售出货物收到款:借:银行存款贷:受托代销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付款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银行存款收手续费借:银行存款等贷:其他业务收入计算营业税并交纳。
三、非同一县(市)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间的货物移送。
按理讲属同一企业,不应确认收入,但两个机构分别归属于不同的税务机关,增值税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而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没有转移,不确认所得收入,不交纳所得税。
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货项目,属企业内部使用,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计算所得税,只计征销项税。
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五、将自己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在收入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有会计上的标准。
比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提供劳务的话,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建造合同》准则中,对建筑施工企业也规定了类似的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角度来说,只有某一项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是税法中用到的一个词。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
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
本文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为例进行对比如下:(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2)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不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只做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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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实务】
一、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在收入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有会计上的标准。
比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提供劳务的话,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建造合同》准则中,对建筑施工企业也规定了类似的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角度来说,只有某一项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是税法中用到的一个词。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
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
本文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为例进行对比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