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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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突出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在资金、土地、财税、路权方面优先支持,着力提升公共交通服务保障水平。

到2020年,通过加快基础建设,提升服务品质,逐步构建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舒适文明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如下:西安市、西咸新区建成“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快速公交为补充、微型公交为衔接、公共自行车为延伸”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25标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公共汽(电)车正点率达到85%,新增及更换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65%,累计开设10条以上纯电动或混合动力公交专线。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基本建成“常规公交重点发展、快速公交适度发展、公共自行车配套发展”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15标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0%,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公共汽(电)车正点率达到85%,新增及更换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40%,累计开设1-2条纯电动或混合动力公交专线。

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基本建成“常规公交为主体、公共自行车为补充”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98%,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10标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0%,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公共汽(电)车正点率达到80%,新增及更换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30%以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内政发〔2013〕108号)和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的考评指标要求,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效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打造“公交都市”为契机,全面树立公交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科学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围绕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设施建设、路权优先、职工权益、政策保障等方面,推动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着力创建“绿色、便民、利民、平安”四个公交,为市民创造安全舒适的良好出行条件。

(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相关保障措施,提升公交整体服务水平,与城市规模、人口相适应。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公交日客运能力达到200万人次,公交线网100%覆盖城市主次干道,公交车总量达到2886台,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60%,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100%,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比例达到55%以上,公交专用道增加到226公里。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6.18•【文号】交运发[2013]368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2013年6月1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改善城市交通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现提出以下若干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核心内涵。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

《指导意见》针对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发展理念、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发展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实现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机制创新,是推动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纲领。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优先保障,形成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新局面,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公众出行首选。

2.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形成,较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

具体体现在:--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衡政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为加快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切实缓解交通拥堵,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国家六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我市城区道路交通资源有限,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缓解城市拥堵压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发展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总体要求:政府主导,国有控股,政策扶持,规范管理,有序竞争,协调发展。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理顺经营管理体制,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和效益,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主要目标:到2015年,市城区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12标台以上,平均每年净增车辆20标台以上;市中心城区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3年之内,市城区公交车辆均要环保达标,节能低碳;市中心城区高峰时段平均候车时间小于5分钟,白天平峰时段平均候车时间小于10分钟;主要火车站和中心汽车站之间通过城区骨干线路确保公交通宵开行对接;城市建成区300米站台覆盖率达到75%以上,中心城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内公交车辆营运平均速度达到25公里/小时以上;在城区主干道上设立公交专用车道或在交通高峰时段设立公交优先通行车道,力争“十二五”末建成1-2条BRT公交专线。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萍府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0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逐步实现城市交通“畅通、快捷和城乡交通一体化”的目标,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解决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根据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机动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中心城区出现了交通拥堵日益严重,车辆行驶速度降低,居民出行时间延长等问题,同时也出现空气污染加重,环境趋于恶化的情况。

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必须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优先地位。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要认真分析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结构和道路建设,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人口分XXX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

各单位、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7]16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7]163号
(三)改善城市公共交通乘车、候车条件,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人性化服务。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档次和舒适度,改善乘坐条件。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发展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2010年不符合国Ⅱ排放标准车辆以倒计时方式全部淘汰完毕。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新购车辆达到国Ⅲ标准或选择使用天然气车型,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共交通体系。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随着城镇化和机动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小汽车出行比例持续增长,“车多路少”的矛盾凸显。城市交通拥堵日益加剧,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切实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加快轨道交通和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建设。BRT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要加快轨道交通和BRT系统规划的审批和建设。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加快轨道交通的建设步伐。2010年之前轨道交通1号线要开工建设;规划BRT线路3条,建设完成市中心区BRT示范线路1条。
(六)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积极构建智能化公共交通系统,在城区主要道路要逐步设置电子导乘预告牌。在城市公共交通转乘线路较多的停靠站设置触摸式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为乘客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吸引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现就全省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人民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民生工程,具有突出的公益属性。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原则,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真正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大力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确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新格局。

二、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目标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干支协调、结构优化、运行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等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城市交通体系。

到2020年,实现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全面确立,各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公交企业经营效益明显改善,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公交车辆运行速度明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吸引力显著增强;各市基本实现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16标台以上,市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14标台以上。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2.29•【文号】国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得到快速发展,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成绩显著,人民群众出行更加方便,但随着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城市交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城市公共交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

为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树立优先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

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公共交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把握科学发展原则一是方便群众。

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推动网络化建设,增强供给能力,优化换乘条件,提高服务品质,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二是综合衔接。

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提高一体化水平,统筹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组织管理,引导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调整。

三是绿色发展。

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倡导绿色出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北政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北政发〔2013〕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11月22日北海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解决道路交通拥堵、城区公共交通运力不足、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提高城市竞争力,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化的现代产业集聚基地、旅游商贸物流中心、开放合作重要平台和生态宜居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广西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桂政发〔2010〕7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宜居环境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北海、魅力北海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遵循“以人为本、普惠于民”的发展理念,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社会能承受、财政可支撑、百姓得实惠为基本要求,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系统结构,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投资安排、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换乘衔接等方面实现优先发展,充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优先发展、协调发展和良性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经济安全、舒适环保的公共交通服务,让人民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萍府发[2014]18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萍府发[2014]18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萍府发〔2014〕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6日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4号),推动我市城市(城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本《意见》所称“城市”特指萍乡中心城区,“城区”特指除安源区以外的各县区城区),提升全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城区)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城市(城区)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重大民生工程。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优先发展城市(城区)公共交通的理念,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城区)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实施力度,到2020年建成能力充分、方便快捷、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城市(城区)公共交通系统,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城区)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二、主要目标(一)到2015年底,我市中心城区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 米全覆盖,中心城区人口万人公共汽(电)车拥有量达到12 标台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5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0%以上;各县(区)城区基本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城区人口万人公共汽(电)车拥有量达到8标台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5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30%以上。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常政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6〕8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7日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公共交通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相关要求,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为战略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协力的发展原则,做好公共交通发展顶层设计,持续投入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稳步完善运营管理体制机制与政策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的公共交通发展氛围,着力构建集约高效、便捷舒适、绿色均等的高品质公共交通体系,积极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和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

(二)主要目标。

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至2018年,借助轨道施工的有力契机,全面梳理公交线网,改善公交线网结构,填补公交服务盲区,提高公交分担率。

远期目标至2020年,全面形成以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为主干、出租汽车和公共自行车为配套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格局。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九府厅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2号)文件精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促进交通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我市公共交通事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两区互动,强工兴城”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要针对当前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结构和道路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统筹建设和综合管理,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协调发展。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延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市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延安城区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全、畅通、高效的出行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精神,借鉴国内其它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础性公共产品。

近年来,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得到较快发展,延安城区公交运营线路达到24条,运营里程360公里,营运公交车和出租车分别达到329辆和700辆,日客运量26万余人次,为促进城市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公交线路网络、站点设置不合理,线路重复、交叉,运营次序混乱,车辆少、车况差,群众出行不便。

二是公交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不健全、不完善,公交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

三是公交行业多家经营企业、多种经营成分、多样经营方式并存,造成多头经营、无序竞争、监管不力、服务低下。

四是停车场、停靠站、回车道、换乘枢纽站、保养厂等公交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滞后,有些甚至是空白。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扬府发[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牢固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也是衡量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建设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城市道路容量趋于饱和、市民出行不便、道路通行不畅等问题日益突出,逐步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城市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

实施公共优先发展战略,是进一步改善市民出行条件、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我市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还不高的市情出发,牢固确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理念,认真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公交发展规划,加快公交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公交路网,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切实提高公交的覆盖率和准点率,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市区基本形成与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设施配套、高效快捷、线路基本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系统,城市公共交通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和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如下目标:--城市公交线路达到75条以上;--按照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率不低于15标台的要求,平均每年新增(更新)公交车辆200辆以上;--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力争达到40%;--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不低于20公里/小时;--主城区内任意两点间公交出行时间不超过35分钟;--公交线网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主城区大于50%。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宜府发[2004]027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4]0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适应我市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中外游客的出行需求,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结合我市城市交通实际情况,现就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牢固树立“公交优先”就是人民大众优先的观念,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和“政策优先、规划优先、道路优先、设施优先”的原则,认真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将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综合指标列为政府公共行政任务,并围绕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目标,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优质、高效的城市公交营运体系,促进我市公共交通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总体要求是:根据建设部、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及实施意见,按照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交发展(线路)发展规划分步实施。

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城市公交优先的各项政策,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正确导向,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主体地位,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最大限度满足城乡居民和中外游客的出行、旅游观光要求。

总体目标是: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一大一小”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5〕10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5〕10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5〕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结合汉中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方便群众、因地制宜,特许经营、绿色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的发展原则,在规划布局、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给予优先保障。

通过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经营权特许等措施,按照“一城一交”有序对现有公交资源进行整合,完善以大运量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科学编制城市公交规划,充分体现公交优先,使城市公交发展有章可循;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城市公交线路布局和运力的投放,提高公交覆盖率;加大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城市公交,吸引多方资金参与城市公交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统筹发展城镇公交,做好城市公交与农村道路客运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为市民提供方便周到、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绿色环保、安全可靠的公交服务。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保障有力、服务优质、设施完善、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的总体目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全面实施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公众出行、城市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引导(一)加快规划编制。

抓紧编制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符合性审查。

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要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坚持试点先行。

支持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分区域、分层次开展省级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和城乡公交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全省公共交通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试点,探索建立与当地城市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出行相适应的城市公共交通主导方式和发展模式。

(三)引导出行需求。

加强舆论宣传,倡导低碳交通、绿色出行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合理引导城市交通需求。

特大城市要尝试实施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类型停车场差异化收费和建设驻车换乘系统等需求管理措施,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引导公众更多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3]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3]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3〕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交通运输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创国内一流水平、建设公交都市为目标,通过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政策措施,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汽车为主体、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智能化管理系统为手段、交通枢纽为衔接的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新格局,实现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类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发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运量结构目标:至2015年,公共交通日客运量达到850万人次,其中公共汽车日客运量450万人次、轨道交通日客运量200万人次、出租汽车日客运量100万人次、通勤班车及其他公共客运方式日客运量100万人次。

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

--场站布局目标:至2015年,公共汽车首末站达到164个,中心城区基本形成"圈层式"枢纽场站布局。

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不低于80%,外围地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60%,中心城区任意一点步行至公共交通站点不超过10分钟。

--车辆硬件目标:至2015年,公交车辆达到9500台,空调车占70%以上,车载终端安装率达到100%,运营车辆排放标准全部达到国Ⅲ以上,国IV排放标准的车辆占50%以上,新增车辆60%为新能源或清洁燃料车辆。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6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6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9日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财政保障、部门协同、优先发展的公交发展理念,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优化线网、完善设施、方便出行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发展机制、市场运作协调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我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推动公共交通健康、均衡、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城市公交万人拥有率达到12标台,其中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车比例保持在90%以上。

城市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KM/KM?,城乡公交线网密度达到1.2KM/KM?,行政村公交1公里通村率保持100%。

高峰时段,城市公交主干线班次间隔不大于8分钟,城乡公交主干线班次间隔不大于20分钟。

公交客运量年均增长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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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切实缓解交通拥堵,方便群众出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经营、政策扶持、统筹规划、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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