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制史之历代刑事立法原则及罪名

合集下载

各朝代刑法制度

各朝代刑法制度
4废除宫刑西魏(547年)、北齐(569年)
封建法律儒家化标志之一


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共同犯罪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家庭犯罪,家长为首,职官犯罪,
封建制五刑:
笞:5等,10,20,30,40,50
1六杀:《斗诉律》
谋杀;——减杀人罪数等处罚,奴婢杀主,子
长官为首。
3合并论罪从重,(吸收、竞合)
4自首减免刑罚,自首(未被举发,免)、自新(已被检举,减)
杖:5等,60,70,80,90,100
徒:5等,1年,1年半,2年,2年半,3年流:3等,2千里,2千5百里,3千里(劳役一年);加役流——3千里,劳役3年
孙杀尊亲属死刑 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故意杀人)—斩刑 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减杀人罪一等
9化外人处罚原则:同国人向犯,依其本国法;异国人向犯依唐律
③谋叛
③叛(叛变)
10同居相隐不为罪p401(06年真题)
④恶逆(打杀尊亲属)
④降
渊源:儒家“父子相隐”的思想为其渊源,并有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
⑤不道(残忍的杀人、杀人全家)
⑤恶逆(打杀尊亲属)
发展而来。
⑥大不敬(盗祀神、御用器物或不敬)
⑥不道(残忍的杀人)
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6种;分为“终
身”,“永远”;比流刑重
廷杖: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杖责冒犯皇
帝着

维护满族特权
1死刑:
1、确保满族贵族政权中的优越地位。按民族设“官缺”
立决(斩立决,绞立决),监侯(斩监侯,绞监
2、旗人犯罪拥有特权和优待
侯)
3、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凌迟,枭首,戮死

中国古代的刑事立法1

中国古代的刑事立法1

中国古代的刑事立法(一)在《中国法制史》中刑法的内容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比较重要。

纵观历史,历朝历代制定的刑法典的数量较多,内容也较丰富。

通过学习传统的刑法,我们可以发现历史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缩影。

这也正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通过学习法律制度,了解历史上的法律发展状况,进而认识当时的社会情况。

然后分析总结,为现在的法治建设寻找出路。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1.西周(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耄指八十,九十岁的老人;悼指七岁少年。

总起来讲,是说80、90岁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孩子,其行为虽构成犯罪,法律不再追究责任。

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慎重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眚”系指过失,“非眚”,则指故意;其中的“非终”系指偶犯,“惟终”系指惯犯。

总起来讲,西周注意区分犯罪主体主观形态,人有小罪,但属故意和惯犯,则不能不处以死刑。

相反,人有大罪,但属过失或遭际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而偶然发生的,则可不杀。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凡断狱,审判官吏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人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这表明西周刑罚适用原则有了新的进步,即不但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的善恶,同时也兼顾犯罪对社会危害的轻重,综合起来使用刑罚手段的立法意图。

(4)罪疑从赦指在施刑之时,如罪犯所犯罪行有疑问时,量刑又在可轻可重之间,则要施以轻刑。

同时,上文和“赦从重”,是指罪犯所犯罪行已由故意入重罪,需要大赦时,则可以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这可以视为中国古代有利于被原告原则的最早萌发,它对后世的慎刑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刑罚适用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依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使用重刑手段。

西周统治者把刑罚适用与稳定社会结合考虑,灵活处理各种不同犯罪,是当时刑罚适用原则的重要发展,在中国刑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第三讲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上)

中国法制史第三讲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上)

刑 •谇
➢ 流放刑
• 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
——《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注引如淳
• (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 年),赦罪人迁之穰。
• 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
——《史记》卷五《秦本纪》
• 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下》
(三)两汉至隋唐时期: 以自由刑为中心的新五刑体系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B. 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 减少笞数与颁定《箠令》 ➢ 恢复宫刑与斩右趾
➢ 景帝先后两次下诏减少笞数
• 第一次:景帝即位,次年(前156)下诏: 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 第二次:中六年(前144),再次下诏:
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 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
(公元前21世纪—公元1901年)
(一)夏商西周时期: 以肉刑为主体的旧五刑体系
夏代五刑的记载
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
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隋书》卷三十三《经籍志二》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
墨各千。
——《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
——《周礼·秋官·大司寇》
(二)春秋战国至秦朝: 旧五刑体系的变化

• 生命刑
秦 • 身体刑
朝 • 劳役刑
刑 罚 体
• 耻辱刑 • 财产刑
系 • 身份刑
• 流放刑

• 具五刑
生 • 车裂 命 • 凿颠 刑 • 抽胁
• 镬烹

2法制史之历代刑事立法原则及罪名

2法制史之历代刑事立法原则及罪名
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

1、折杖法:笞、杖折为臀刑
徒:脊杖+释放
流:脊杖+本地配役1年
加役流:脊杖+就地配役3年
2、刺配:杖刑、配役、刺面
3、凌迟:首用于五代,至宋(辽)立为法定刑
历代刑事立法原则&主要罪名
朝代
立法概况
刑事立法原则
主要罪名及刑罚
夏商
封建制五刑:
墨(黥qíng刑)、劓、剕、宫、大辟
除此正五刑,还存在: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西周
1、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

2、周公制礼
3、“亲亲”: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本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4、“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5、“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2、区分故意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沈命(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
·见知故纵(治安官吏见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or抓到盗贼重犯不及时严办)
·群饮酒(3人以上)·饮食通行
三国魏晋
南北朝
1、封建五刑的初步形成

在职法硕详解之法制史刑事法律守则.doc

在职法硕详解之法制史刑事法律守则.doc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1.夏时有“昏、墨、贼、杀”的规定,“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商朝的罪名已明显多于夏朝,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

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后世历代王朝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已,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一)“五刑”其历史发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两大分阶段。

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二)其他刑罚1.圜土之制。

近似于后世的徒刑,2.嘉石之制。

近似于后世的拘役,3.赎刑。

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三、刑罚适用原则(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四)宽严适中原则四、礼刑关系(一)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

庶人以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古代部分 ⽴法 ⼀、西周的⽴法 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就是从这⾥演化⽽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刑;b、刑不上⼤夫,礼不下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春秋时期的⽴法主要注意成⽂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刑、铸刑⿍(中国法制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法律的⼿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法律的⼿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励告、实⾏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b、“⼋议”⼊律。

c、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是采诸家之长,取精⽤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法1、《武德律》,唐代⾸部法典,12篇500条。

法制史

法制史

名词解释:1、刑事原则:1.体老恤友2.罪疑从赦3.区分故意与过失,罪犯与偶犯4. 上下比罪5.贵族特权2、商秧具体措施:1.族刑连坐2.行刑重轻 3.不赦不宥4.刑用与轻过5.奖励告奸3、债务契约:西周时期称为“责”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须有正式的债务契约。

4、婚姻制度:根据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宗法血脉,为明确嫡出庶出,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服制定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6、官吏职务犯罪:(1)官吏在任不能忠于职守,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构成犯罪。

(2)官吏是否清廉,处理行政事务及审案断狱是否依照法律规定,事关行政机构在社会中的形象,并直接影响政权的统治效果。

(3)各级监临官不得在所管辖之内从事普通的受赠、借贷及婚姻等行为,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

7、破坏家庭秩序罪:(1)唐律规定子孙必须服从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违者构成“违反教令”罪,(2)子孙对于年老的祖父母、父母,在生活上必须尽心供奉,否则构成供养有阙罪(3)子孙为官,必须为父、祖讳,不得在其名称与父、祖的姓名相同的官府、职务上任职,否则构成冒荣居官罪(4)若为贪官位而离家任职,则构成委亲之官罪。

8、三不去:1.经持舅姑之丧2.要时贱后贵3.有所受无所归9、换推制:凡是主审官与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均属换推使用。

1.亲属关系 2.师生3.曾为本部都督制史县令者4.此前有仇嫌关系10、宋商事立法:1.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商品流通。

2.保护商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

3.严格市场管理,保护产品质量。

11、依服制定罪: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

12、象以典刑:让被惩罚者穿上有特殊标志的衣服或在身体上增加特殊的标记,使其区别于常人让被惩罚者感到羞耻和惭愧。

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资料:历代罪名

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资料:历代罪名

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资料:历代罪名一、罪名(一)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妖言诽谤”罪,犯此罪者处死刑,严重的诛灭三族;“谋反”罪,李斯被赵高陷害,以“谋反”罪被处以“具五刑”且夷灭三族。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祝诅巫蛊罪等。

(二)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1)“不道”罪,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及其他一些倒行逆施的行为。

(2)“以古非今”罪,指借用前代实事讽喻非议当朝统治的行为,“以古非今者,族”。

(3)“妄言与非所宜言”罪,指煽动反动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行为,“秦法,不可妄言,妄言者无类”。

“无类”者即灭绝族类也。

等等。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1)“左官”罪,指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以《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阿党附益”罪,指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者,构成“附益”罪,凡犯阿党附益行为者,根据《阿党附益法》给予严厉的刑事处分。

(3)“出界”罪,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4)“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三)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1)“犯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勿为而为之,是犯令”;(2)“废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3)“不直”罪,即“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4)“纵囚”罪,指:“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至,论出之,是谓纵囚”;(5)“失刑”罪,指由于过失而造成选用法律的错误。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1)“沈命”罪,指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官吏皆处刑。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法制(一)指导思想:“天罚神判”的思想;受命于天,行天之罚(二)刑法(三)军事法《尚书·甘誓》是中国的第一部军事法。

(四)司法官与监狱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五)夏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2.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二、商朝法制(一)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二)主要罪名1.矫诬天命罪2.颠越不恭罪3.不有功于民罪3.弃灰于公道罪5.不孝罪(四)军事法《尚书·汤誓》(五)民法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土地所有权制度归商王所有。

3.一夫一妻是商朝的基本婚姻形式。

4.从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继。

(六)司法制度1.司法官(1)中央设司寇。

(2)京城周边地区设有“士”与“蒙士”。

(3)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

2.关于神判天罚3.监狱商朝的监狱为圜yuán 土,羑[yǒu]里(六)商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2.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三、西周法制(一)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三)《九刑》与《吕刑》(四)周礼与礼刑关系核心是“孝”,“尊尊”是政治关系的等级,核心是“忠”。

2.礼刑关系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积极的手段,而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2.刑罚(1)五刑即墨刑、膑刑(肉刑: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宫刑、大辟(九刑加上流(流放),赎,鞭(用荆条抽)、杖)(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2)刑罚试用原则的变革①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②不罚无辜,不杀无辜③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④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

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尚书·康诰》记载:“人有小罪,非眚(sheng),乃惟 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时乃不可 杀。”“眚”为过失,“非眚”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 终”为偶犯。这段话,讲明了司法官在量刑上应遵循的两条原则: 所犯即使是小罪,但如果是故意、惯常,则要严惩;所犯虽为重 罪,但如果是过失、偶发,仍应宽宥减刑。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确立了以犯罪主观动机 和客观危害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 的,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
③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秦律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 确定是否定罪。
《法律答问》记载: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赃不 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又“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 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第一个案例说,有一个人甲盗窃千 钱,另一个人乙知道甲盗窃,虽然乙受赃不到一钱,但与甲一样, 同样以盗窃论惩罚。而第二个案例是说,甲用偷来的钱买了丝绸 寄给乙,乙接受了,但乙不知道这是甲用偷来的钱买的,所以乙 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比这两个案例可知,秦律根据有无犯罪意识 来确定是否定罪量刑。
秦朝:
立法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重刑轻罪 秦代几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一些刑法适用的原则 也为后世所继承并发扬光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刑事责任年龄原则 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③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④ 数罪并罚 ⑤ 累犯加重原则 ⑥ 共犯加重 ⑦ 自首从轻原则 ⑧ 诬告反坐 ⑨ 犯罪连坐原则 ⑩ 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加重处罚
自首是我国刑法独有的制度,通过提供犯罪者悔过自新的机 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有利于及 时破案,减轻司法工作。秦朝统治者已经认识到自首的意义,在 司法实践中实施自首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三讲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上)

中国法制史第三讲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上)

• 折杖法的性质
流罪得免远徙, 徒罪得免役年, 笞杖得减决数。 ——?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
刑考七 · 徒流附配没?
〔2〕元朝:改变笞杖刑
➢笞杖刑分别以七为尾数: ➢笞七至五十七分六等; ➢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为五等。
➢?草木子?卷三?杂制篇?: ➢ 天绕他一下, ➢ 地绕他一下, ➢ 我绕他一下。
A. 明清充军:
B. 明朝分为四千至一千里各等,附加杖一百、 刺字,并分终身与永远两种。
C. 清朝分为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 百里〕、遥远〔三千里〕、极边〔四千 里〕、烟瘴〔四千里〕五等,重于流刑。
D. B.清朝发遣:发配东北、新疆、蒙古等边地 驻防官兵为奴,重于充军。
E. C.清朝迁徙:迁往千里之外安置,轻于流 刑。
• 以劳役刑与笞刑取代肉刑,有利于经 济开展与社会进步,符合人类文明进 化的历史方向。
〔2〕改革后的刑罚体系
A. 死刑〔殊死〕:腰斩;弃市;枭首。 B. 肉刑:宫刑;斩右趾。 C. 笞刑:笞二百;笞一百。 D. 劳役刑:髡钳城旦舂〔五年〕;
完城旦舂〔四年〕; 鬼薪白粲〔三年〕; 司寇〔二年〕; 隶臣妾、罚作、复作〔一年〕; 其他不定期刑。
• 第一次:景帝即位,次年〔前156〕下诏:

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
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 第二次:中六年〔前144〕,再次下诏:

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
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景帝中六年〔前144〕颁定?箠令?
〔4〕明清时期的枷号
枷号是强制罪犯在监狱外、官衙前或公 众聚集处戴大枷示众的一种侮辱折磨人的 酷刑。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本文重点讲述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精彩链接: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法律思想
【真题提示】
1、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

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

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

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

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法律 敎育 网
A
B C
D
答案:A
2、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B
C
D
答案:C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制史各朝法典总结记忆

法制史各朝法典总结记忆

《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请配合教材阅读西周1.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来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礼的实质即是“别”。

实现方式:“亲亲”,“尊尊”。

2.债权:听买卖以质剂,听称责(债)以傅别3.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逆家之子不娶,乱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恶疾不娶,丧妇长子不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姻的解除:丈夫的解除权:“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解除权的阴却?:“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宝贵,不去。

4.继承王位与爵位的世袭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诸子由嫡长子分给;妇女没有继承权。

宗祧继承:宗祧就是宗庙和祧庙,嫡长子继承。

5.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吕侯作刑书:《吕刑》6.刑罚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7.主要罪名:昏: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

三者皆为死罪。

不孝:不孝顺父母,不敬祖。

后发展为不孝不友,即不尊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三风十愆:巫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淫风(殉于货色、恒于游牧)、乱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8.五刑(主要刑罚):墨、劓、刞、宫、大辟9.礼与刑的关系联系:评价标准相同:礼之所区,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两者相互依存。

区别: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适用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刑则主要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而设。

10.司法机关:西周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乡遂、诸侯国大司寇是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职责是佐王刑帮国,诸四方。

11.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12.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刑事立法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刑事立法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刑事立法中国历朝刑事立法及相关内容之变迁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西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政治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秩序罪(破坏社会监管秩序罪)、渎职罪(无过)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区分故意过失、惯犯与偶犯。

三宥: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罪疑从轻、疑从赦。

从轻处断或赦免宽严适中。

讼、狱之说五听:辞、色、气、耳、目。

秦朝死、肉、徒、笞、赀(罚钱)、赎、耻辱汉朝缇萦上书,废除肉刑上请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渎职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天人感应)曹魏“八议”入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贵族犯罪,享受八议减免)晋朝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反之相反北魏官当入罪,封建特权法进一步发展北齐重罪十条隋封建五刑:笞(鞭)、杖、徒(劳役、流、死唐改十条为“十恶”,“十恶不赦”之由来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恶逆、谋不道、谋大不敬、谋不孝、谋不睦、谋不义、谋内乱“六赃”罪。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保辜制度。

法定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

区分公罪与私罪,私罪从重。

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区分首从犯,重罪吸收轻罪)自首与类推。

自首例外: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老幼废疾者减刑。

累犯加重。

特权原则。

八议、请、减、当化外人处罚。

最早涉外内容诉讼:禁止越级。

直诉之限制: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

回避制度。

死刑复奏。

法官责任制度。

宋折杖法。

重刑均可折杖。

刺配刑。

一人之身,一事犯受三刑。

凌迟刑法定。

《庆元条事法类》《重法地法》,又名《盗贼重法》。

鞫谳分司制。

即事实审和法律审分开。

翻异别推制。

纠正刑讯逼供错、假、冤案。

务限法。

定时受理案件,保证农业发展。

元民族特点强烈,同罪异罚。

明奸党罪。

充军刑。

充军并非本罪。

法制史

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一、夏朝:1.罪名:昏—强盗、墨—贪污、贼—杀人2.刑罚:五刑—墨、劓、膑、宫、大辟3.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4.特点:神权法突出、部门法少、司法制度简单二、商朝:1.罪名:矫诬天命罪、颠越不恭罪、不有功于民、弃灰于公道、不孝2.刑罚:五刑+株连3.部门法: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4.司法机关:中央—商王+司寇地方—蒙士、正、史监狱:圜土、羑里5.特点:神权法达到顶峰、部门法数量增加、司法制度复杂化三、西周:1.立法原则: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2.法律:《九刑》、《吕刑》---五刑、五罚、五过3.周礼:吉、凶、宾、嘉、军4.罪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危害财产安全5.特点:○1刑法--明德慎罚—道德教化+谨慎用刑○2民法—财产与政治地位相联系、民事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宗子、周天子才有对土地的处分权、民事纠纷一般采取调解手段6.用刑原则的变革:区分犯罪主观方面、不罚无罪-不杀无辜、罪疑从轻-众疑赦之、父子兄弟罪止其身、用刑适中-罚当其罪7.民法:土地所有权—周王,债法—质剂、傅别,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8.婚姻法:○1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要有庄重的仪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4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丧、前贫贱后富贵9.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机关:司寇,下设大小司寇,大司寇主管刑事政策,小司寇主管审理案件。

○2地方有自己的司法,周王不干涉。

○3特点:司法职能的泛化、中央与地方司法两套重叠机构的设置10.诉讼制度:○1民事为讼,刑事为狱。

○2民事必须双方到场、刑事需提供诉状或答辩状。

○3告诉方:民事缴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缴纳钧金(三十斤铜)○4禁止卑告尊11.审判制度:○1盟誓:双方对神赌咒发誓。

○2五听:辞、色、气、耳、目。

○3三刺:征求意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4五过之疵:惟官、惟货、惟内、惟反、惟来春秋战国一、春秋法律变革:1.楚文王制定仆区之法:惩治隐匿逃亡人员和窝藏盗窃物品的行为2.楚庄王制定茆门之法:规定宫廷警卫方面3.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用以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二、春秋立法原则:1.世俗化原则:以世俗法为主导、排斥神权法2.公开化原则:春秋时期开始公布成文法,使法律内容广为人知3.重刑化原则:诸侯国采用法家重刑主义思想,主张轻罪重罚,并且株连三、春秋法律制度: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造竹刑。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刑事立法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刑事立法一览

朝代刑事立法刑法适用原则主要罪名刑罚制度备注夏商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2、疑罪从轻3、不杀无辜的恤刑4、过失从轻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1、奴隶制五刑:墨(黥)、劓、剕(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剖心等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1、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眚、非眚、非终、惟终)2、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3、宽严适中。

4、因地、因时、制宜。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寇攘奸宄罪3、渎职犯罪:五过(惟官、惟反、惟货、惟内、惟来)上下比罪。

春秋战国秦1、刑事责任能力区分(身高为界)2、区分故意和过失(端、补端、告不审)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连坐8、连坐原则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2、肉刑(墨、劓、剕、宫)3、作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can、隶臣妾、司寇)4、财产刑(赀刑)5、赎刑6、耻辱刑(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髡、耐)汉1、上请原则1、侵犯皇帝人身、权利及尊严:矫制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阿党附2、亲亲得相首匿矫诏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祝诅巫盅罪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左官、阿党附益、出界、酎金3、官吏渎职:沈命、见知故纵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杀伤罪、盗窃罪益罪、左官罪、非正、出界、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2、危害君主专制罪: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4、危害政权犯罪: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三国两晋南北朝1、准五服以制罪2、官当制度3、八议入律4、重罪十条5、封建五刑的形成1、绞、斩等死刑制度。

2、流刑。

五等,两千五百里第一等,五百里为差,至四千五百里。

同时施鞭刑3、鞭刑与杖刑。

(北魏增)4、废除宫刑。

(北朝西魏废)隋唐1、区分公罪与私罪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3、合并论罪从重4、自首原则减免刑罚5、类推原则6、老幼废疾减刑7、累犯加重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9、同居相隐不为罪10、良贱相犯以身份论处11、化外人有犯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2、六赃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3、六杀(谋、故、斗、误、过失、戏杀)4、保辜制度1、五刑制度(隋确立):死刑(绞斩)、流刑(二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流三千里外要居三年)、徒刑(五等,徒一年到三年)、杖刑(五等,杖六十到一百)、笞刑(五等,笞十到笞五十)保辜制度宋重法地法1、折杖法2、刺配刑3、凌迟刑(首用于五代,属于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4、元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1、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罪有专门机关2、刑罚适用不同:刺字;烧埋银3、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1、强奸幼女罪(10岁)沿袭唐宋五刑制度,死刑分为凌迟和斩,五刑之外保留了奴隶制时期的刺字、劓刑、黥刑等肉刑和剥皮等酷刑。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法律制度禹刑: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呼。

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五刑:大辟(死刑,分好几种—炮烙等)、宫刑(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髌刑(刖刑,断足或者砍去犯人的膝盖骨)、劓刑(割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审判制度:天罚神判。

-1-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是奉天罚罪,代天行罚;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二、西周法律制度明德慎罚:-1-2-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明德:提倡尚德、敬德,是慎罚的知道思想和保证;慎罚,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五礼:-1-2-周礼的名目。

吉(祭祀的礼节仪式)、凶(对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宾(朝聘会同,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军(征伐,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嘉(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九刑:-2-周初的九篇刑书。

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吕刑:西周末年重要刑书。

规定刑罚的种类以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吕刑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原则: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世轻世重的原则:-1-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填空)质剂:-2-西周的契约形式之一。

质:大宗买卖用的长券;剂:小宗买卖用的短券。

傅别:-2-西周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傅:把契约写在竹木简上;别:把契约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西周婚姻关系成立要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达法定婚龄、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六礼:-1-2-3-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目的:延续宗法血脉,“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不准结婚。

(理由:1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本文重点讲述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民国时期的宪法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元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秦代的法制【真题提示】1、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

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法律 敎育 网ABCD答案:C2、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

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

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

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BCD答案:A3、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ABCD答案:ACD4、《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

为句章令。

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

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

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

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

”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AB刑讯的程序C条件D的要求答案:ABC5、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

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

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ABCD答案:B6、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

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ABCD答案:B7、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答案:C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刑法原则---法制史

刑法原则---法制史
折当刑罚
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和折当劳役刑的制度
唐朝:十恶重惩原则;贵族、官僚减免原则(议、请、减、赎、当);矜恤老幼、残
疾的原则;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自首减免原则;共同犯罪分首、从的原则;
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
重罪十条制度-----北齐律中确立
八议入律-----新律中确定
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的诉讼审判程序,司法机关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
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官当制度----两晋南北朝政权创立
北魏律:凡是拥有五等列爵的各级贵族违法犯罪后,可以用它们的爵位折抵罪责,
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制度:指不同的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
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八辟之法)
秦朝:刑事责任年龄-----根据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承担程度
区别故意与过失,诬告反坐
加重原则(第一,集体犯加重;第二,累犯加重)
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间的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不追究刑事责

三国:准五服以制罪-----泰始律中确定
两晋指大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南北包括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
朝存留养亲----北魏律中确定
指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依法不执行
减轻原则---犯罪行为人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可减免刑罚
连坐原则(同居连坐,邻里连坐,职官连坐)
严厉惩治思想言论犯罪
汉朝:矜老怜幼原则
上请---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指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本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4、“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5、“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2、区分故意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2、连坐法
3、分户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严刑重法
定罪:·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盗窃按赃值定罪
量刑:·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唐:共同犯罪,以造意
者为首)
·累犯和教唆犯加重
·自首减轻刑罚(唐:自首减免刑法)
寇攘奸宄guǐ
3、渎职方面的犯罪:
“五过”
唯官:秉承上意,倚仗权势
唯反:利用职权,报私恩怨
唯内:内亲用事,暗中牵制
唯货:贪赃受贿,敲诈勒索
唯来:接受请托,徇私பைடு நூலகம்法
4、“毁则为贼(破坏礼法),掩贼为藏(隐匿贼),窃贿为盗(窃取财物),盗器为奸(盗国家宝器)……有常无赦”
战国
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
3、轻罪重罚4、法布于众
2、对谋反谋叛某大逆处罚没有
首从之分,一律重惩
3、用刑远重于同类犯罪
4、享有议、请、减、赎、当特
权者一切优免。
3、“六杀”:
故杀:事先无杀人念头,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念头
谋杀:预谋杀人
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
斗杀:斗殴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打死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一般
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
偶犯为“非终”,惯犯为“惟终”
(秦朝:端、不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三刺程序”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4、宽严适中原则
5、因地、因时制宜
6、上下比罪:类推
7、同罪异罚:“八辟之法”(“八议”源于此)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犯罪
以赎论。
4、“六赃”:
各级官吏: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所受监临财物
(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
一般主体:强盗(以威若力而取其材)、盗窃(潜形隐
面而取)
坐赃:除前五种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
处罚原则:1)以赃值定量刑标准
2)受刑之外还应退还赃款赃物
3)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5、保辜制度: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
·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废肉刑黥刑-->髡钳城旦舂
5、耻辱刑:髡、耐、髡钳城旦舂、耐为鬼薪

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3、德主刑辅
儒家、皇权
1、“上请”: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子孙犯罪,不交
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奏请皇帝裁决,
给予其减免刑罚优待的特权制度。
2、“亲亲得向首匿”: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
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缌麻>小功>大功>齐衰>斩衰
3、八议、官当入律: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以官爵抵罪的制度。
4、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封建五刑正式形成:
笞:10、20、30、40、50
杖:60、70、80、90、100
恶逆(殴打or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不孝(告发or咒骂祖父母、父母,
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不睦(谋杀or卖缌麻以上亲
殴打or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不义(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
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
内乱
十恶的处罚特点:1、大多处以死刑or其他重刑
谋反谋大逆谋叛一般要连坐
不坐”。幼女年龄为10岁以下
3、蒙汉异法、同罪异罚
4、僧侣享有法律上的诸多特权
5、警迹人:强盗、盗窃罪犯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警
迹人”每半个月需面见官府督查。五年不犯
除籍,再犯终身拘籍。

1、奸党罪(独创)
2、充军(宋元时期已有):6种等级
“终身”本人身死为止;
“永远”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需继续充
军,知道“勾补尽绝”方能“开豁”。
3、廷杖(独创):薛祥
4、凌迟正式入律

1、发遣(清朝特别创立):发配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
兵当差为奴
2、死刑制度:立决:斩立决、绞立决
监候:斩监候、绞监候
也有凌迟
3、维护满足特权的内容:
·“官缺”制度;
·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以枷号代刑”
·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自新:犯罪被揭发or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
减轻处罚
·“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
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对于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
习天文等犯罪,即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
·自首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赃物
必须如数偿还
·自首不实: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
自首不尽:交代犯罪情节不彻底
历代刑事立法原则&主要罪名
朝代
立法概况
刑事立法原则
主要罪名及刑罚
夏商
封建制五刑:
墨(黥qíng刑)、劓、剕、宫、大辟
除此正五刑,还存在: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西周
1、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

2、周公制礼
3、“亲亲”: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劓刑-->笞300~~~~~笞200-->笞100
斩左趾-->笞500~~~~笞300-->笞200
斩右趾-->弃市刑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P337)
·阿党附益·左官·非正·出界
·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
·怨望诽谤·左道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4、重法地法:对于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
盗贼重法、重法地法、窝藏重法。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治
1、死刑:凌迟、斩
复活肉刑、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笞刑:7,17,27,37,47,57(6等)
杖刑:67,77,87,97,107(5等)
2、强奸幼女罪:“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
4、文字狱
5、老幼废疾减刑
6、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7、同居相隐不为罪:大功以上,但谋反谋叛谋大逆
不适用
8、累犯加重
9、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10、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还是以此罪定,但可赎
11、化外人有犯: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2、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
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
徒:1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1000、1500、2000
死:绞、斩
十恶,八议,官当,公罪与私罪(《开皇律》)

德本刑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监主、家长为首
3、合并论罪从重
4、自首减免刑罚: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

1、折杖法:笞、杖折为臀刑
徒:脊杖+释放
流:脊杖+本地配役1年
加役流:脊杖+就地配役3年
2、刺配:杖刑、配役、刺面
3、凌迟:首用于五代,至宋(辽)立为法定刑
两坐:·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使无罪者入罪,轻罪者入于重罪。按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连坐原则
1、死刑
2、肉刑
3、作刑:即后世之徒刑,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无偿劳
役之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候等。
4、财产刑:赀刑、赎刑(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or提供
一定期限的劳役以代替判定的刑罚)
明重。”
1、流刑上有所改变:
笞:10--50杖:50--100
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2000、2500、3000,皆劳役一年
(加役流:流3000+劳役3年)
死:绞、斩
2、“十恶”:
谋反(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宫阙)
谋叛(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大不敬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肢解人,巫术害人)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沈命(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