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立案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发展与协调
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刘琢玉魏志勋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法院调解制度经过了半个世纪的不断完善,已经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色法律制度之一。
文章主要分析了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意见。
【关键词】法院调解;制度;问题当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推进,新形势对于法院调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调解制度只有不断完善,让其与新形势的要求相对应,才能有效发挥法院调解的作用。
因此,积极分析我国当前的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法院调解制度,让法院调解制度有效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是当前法院调解中积极关注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含义、价值和作用作为我国民事诉讼重要制度的组成部分,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曾经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成为了广大群众喜欢和乐于接受的一种调解方式。
那么,什么是法院调解呢,它又具有哪些作用呢?法院调解,也就是诉讼调解,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权利、义务等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事件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并不是由偶然因素决定的,而是经过多方面的因素客观决定的,主要包括儒家无讼思想、强调自由和效率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等社会基础,还包括司法资源的不足和我国法治发展中的问题等等决定的。
法院调解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对于缓解双方关系,调解争议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进而防止了双方关系僵化和二次冲突的出现。
此外,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法院调解还达到了节约法院司法资源的目的,而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法院调解达到了节约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的目的。
因此,法院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中的作用明显,已经构成了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制度设计中的问题当前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中,涉及到法院调解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
完善我国法院调解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法院调解的几点建议作者:李岩峰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1年第02期[摘要]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有效、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曾经发挥了巨大作用,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较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可是,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法院调解在实践中遇到了种种问题,调解率呈下降趋势。
如何使我国的调解制度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解决社会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目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法院调解;诉讼;办案效率[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2-0023-02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是民事纠纷进行诉讼程序后的一种处理方式,相对于法院判决显得更为柔和,民事纠纷调解成功有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历经了6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第一,法院调解既是一种审案方式,又是一种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实质上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扮演着积极、主动的角色,经法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产生终结诉讼的法律后果。
第二,调解是在自愿、合法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的平等友好协商。
自愿是指调解活动的启动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也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
调解不是民事诉讼必经程序,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建立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
建立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的实现。
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公众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该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立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的方法和建议。
一、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的重要性争议的产生在各个社会领域中普遍存在,涉及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商业纠纷等多个方面。
若没有有效的解决机制,争议可能会升级为冲突,不仅影响个体的权益,也对社会和谐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具有以下重要性:1. 维护社会稳定: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有助于提高社会和谐程度,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2. 保障公众利益:机制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方公平有序地解决争议。
3. 促进法治进步:机制的不断完善将推动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使法律规范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二、建立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的方法和建议1. 多元化机制:建立一个多元化的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除了传统的司法途径外,政府可以建立调解机构,提供更加便捷和灵活的解决方案。
2. 民主参与: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的建立应注重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公众对机制具有较高的认同度。
可以设立专门的听证会,允许各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和意见,使机制更具公正性和可信度。
3. 专业调解人员:为了提高争议解决与调解的效率和质量,应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调解人员队伍。
这些调解人员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沟通能力,能够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4. 宣传教育:建立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的同时,应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机制的重要性和运作方式,提高公众对机制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三、成功案例分析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区调解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专门的社区调解中心,为居民提供优质和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服务。
该机制不仅有效提高了社区纠纷的解决率,还促进了居民之间的和谐与理解。
加强矛盾调处与纠纷化解工作
加强矛盾调处与纠纷化解工作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矛盾冲突频发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必须加强矛盾调处与纠纷化解工作。
本文将从加强调处与化解机制建设、提升调处与化解能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加强调处与化解机制建设调处与化解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机制保障,因此,加强调处与化解机制建设至关重要。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调处与化解网络。
这意味着在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形成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矛盾调处与化解协调机构,以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要积极推进立法工作。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调处与化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并为其赋予法定权力,让其成为第三方矛盾纠纷调处与化解的法律机构。
再次,要加强调查研究力量。
通过调研分析社会矛盾的类型、矛盾冲突的发生规律等,提供科学依据为矛盾调处和纠纷化解工作提供指导。
二、提升调处与化解能力矛盾调处与纠纷化解工作需要有一支专业化且高效的队伍来支撑,因此,提升调处与化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专业素养。
为其提供系统的职业培训,使其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和矛盾调处与纠纷化解的技能。
其次,要推动信息技术在调处与化解工作中的应用。
通过建立电子调解平台,实现线上调解、纠纷快速解决等,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再次,要创新调处与化解方式。
除了传统的调解、仲裁方式,还可以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以适应不同矛盾纠纷的解决需求。
三、构建和谐社会氛围构建和谐社会氛围是加强矛盾调处与纠纷化解工作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矛盾调处与纠纷化解的意识。
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促使他们能主动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
其次,要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旨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减轻法院的承担、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还有助于推进全社会法治建设。
然而,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寻找对策,不断完善调解工作。
一、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现实情况1.调解难度大首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难度大。
由于涉及的案件领域广泛、人物角色复杂、纠纷矛盾深刻,许多纠纷案件难以采取调解方式得以解决。
尤其是面对恶意纠纷,调解难度更大。
2.调解手段单一其次,调解手段单一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很多司法人员只会用传统的调解方式,缺乏巧妙的方法和手段,以至于难以调和当事人间的矛盾。
这样,就会导致调解失效,以至于双方影响关系进一步恶化。
3.调解机制不够完善最后,调解机制不够完善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的调解机制仍处在起步阶段,法院的调解工作中也存在调解流程不够规范、调解结果不够公正等问题。
缺乏管控机制,很多纠纷案件得不到圆满解决。
二、对策经验总结1.调查取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调查取证是解决纠纷矛盾的理论基础和调解工作的基本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掌握证据和辨别矛盾关系解决冲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让当事人看到纠纷的本质、产生矛盾的原因、所涉及的利益分配等,进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顺利完成调解工作。
2.发挥法官的智慧,采用多元化的调解手段法官在调解时,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有很强的干预力。
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法官可以发挥自己的智慧,采取多元化的调解方式,即使是化解恶劣的纠纷,也能够起到针对性的调节作用。
例如,通过严格审核恶意起诉的申请书,要求当事人对所述事实进行严格的证明,或者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制约当事人的行为,帮助人民法院进行到位的调解。
浅析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充分发挥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很多基层法院立案庭把立案调解工作作为立案工作创新的一个抓手,大胆探索,努力试行,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立案调解是法院新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立法上缺乏专门的程序规定,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笔者结合东风法院立案调解工作,对目前基层法院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审判庭与立案庭难以统一认识。
审判庭认为:立案调解可有可无,甚至没必要存在。
立案调解不仅会大幅度降低审判庭的调解率,还会延长移送立案材料的时间,客观上占用了审限的时间;立案庭调解思路与审判庭调解思路不一致,影响了诉讼中的调解;立案调解造成新的立审不分。
立案庭认为:立案调解缺少法律依据,也会影响与其它业务庭之间的关系;立案调解的案件越多也越容易出错,况且调解案件做的工作要比判决案件多,费力不讨好。
2、立案调解成功率难以保证。
由于立案法官立案调解时间有限,短时间内难以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难以吃透案情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也难以形成清晰的调解思路;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非责任比较模糊,抓不住当事人心理的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和稀泥”,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可想而知。
3、当事人或代理人思想上难以配合。
一是有些当事人对立案调解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他们起诉就是要求法院明辨是非,不需要调解。
有的当事人诉前已经多次调解未果,认为再进行调解显得多余。
更有当事人认为,如果调解不成再判决,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及诉讼成本,因此怠于到庭,影响了立案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有的案件代理人影响了立案调解。
当事人往往会对律师的建议言听计从,在律师收取高额代理费后,再劝说当事人让步已不太现实,特别是诉讼标的低丁•代理费的案件更无可能调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案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当事人担心让步会使损失扩大。
公正参与法院调解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对策
公正参与法院调解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在法治化进程增速趋动下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普遍提升,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迅速增长,司法审判压力倍增。
为充分发挥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各类纠纷,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国内多家公证机构主动与各级法院开展合作,积极推进公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创新性助推司法改革进程。
一.公证参与法院调解的背景及政策(-)公证参与法院调解的背景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越来越多的人愿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特别是自2015年5月1日案件受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来,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制度上、源头上彻底解决了〃立案难〃问题,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更是得到前所未有的增长。
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6489万件,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o其中,仅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4794件,同比上升22.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同比上升8.8%,均创下历史新高。
而与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相对应,法院施行员额制改革后,法官的数量却呈现减少态势。
虽然改革后法院能够把人力资源尽可能集中到办案一线岗位,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尽量杜绝法官不办案的现象,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步入信息化时代,社会纠纷向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方向发展,呈现数量多、领域广、类型杂、专业性强的特征,法官数量明显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越来越凸显出。
如何缓解这种矛盾,如何在纠纷产生时及时有效解决纠纷,是法院乃至全社会亟需解决的难题。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让更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的专门人员参与法院案件的诉前调解逐渐成为业内共识。
(二)公证参与法院调解的相关政策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第11条〃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中出现两个〃调解〃,一个是〃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另一个是〃支持公证机构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
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与意义
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与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纠纷和矛盾也逐渐增多。
在这种背景下,民事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经济和和谐的解决纠纷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和青睐。
本文将探讨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与意义。
一、民事调解的定义及特点民事调解是指由调解员以中立、公正的立场,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争议进行沟通、协商和调解,以达成和解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于诉讼程序,民事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快速高效:民事调解通常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和解,相比于漫长的诉讼程序,调解能够迅速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2.经济节省:民事调解少了繁琐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能够帮助当事人减轻经济负担。
3.保护隐私:通过调解,当事人的纠纷得以私下解决,避免了公开审判的尴尬和对当事人名誉的损害。
二、民事调解的作用与意义1.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诉讼程序往往会引发敌对情绪和矛盾加深,而民事调解则能通过沟通、协商和调解,激发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共识,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保护当事人权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或受损。
而民事调解通过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解决纠纷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解决纠纷的根源传统的诉讼程序只是解决了纠纷的表面问题,而未能解决纠纷的根源。
而民事调解注重挖掘和解决纠纷问题的本质和原因,通过协商达成的和解方案,更有可能使当事人在思想、观念上有所转变,从而避免将来产生新的纠纷。
4.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资源有限,而纠纷无数,诉讼程序往往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
而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还能为那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新的解决途径。
三、民事调解的发展与挑战虽然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与意义已被广泛认可,但也面临一些发展和挑战。
1.加强宣传和推广目前,大部分民众对民事调解还存在认知上的偏差,对于调解的效果和作用缺乏正确的了解。
浅谈如何开展对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
浅谈如何开展对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民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纷方式,具有快捷、灵活、经济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然而,一些不当的调解操作或者调解结果不公平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因此对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督机制的建立、监督方法的选择以及监督结果的应用等方面,浅谈如何开展对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
首先,建立监督机制是开展对民事调解案件监督的前提。
在建立监督机制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应立法明确对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标准,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为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完善监督机构的设置。
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对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工作。
并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应建立民事调解案件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调解结果和相关信息。
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有利于社会监督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选择合适的监督方法是开展对民事调解案件监督的关键。
监督方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一是建立案件查核制度。
通过委派专门人员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查核,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引入纠错机制。
二是开展监督性评估。
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评估,了解案件的调解流程和调解结果,评估调解的公正性和效果,为改进调解工作提供参考。
三是加强对当事人的调查。
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结果的满意度,发现并解决双方对调解结果的异议和不满。
最后,将监督结果应用于实践,确保监督工作的效果。
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及时公布监督结果。
监督机构应将监督结果及时公布,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对有问题的调解案件进行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案件,监督机构应及时介入,对调解结果进行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三是改进调解工作流程和方法。
监督结果应作为改进调解工作的依据,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推动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意义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意义摘要: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矛盾不断凸显。
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纠纷解决机制总体上主要依靠法治进行。
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其灵活、便利、高效的特征能有效解决民间纠纷,成为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和谐社会;法治从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完成,法治进程不断深入,法律法规日渐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治理方式发生根本转变。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快速调整,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种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加。
有关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不断受到学者和政府的重视。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有别于法律诉讼,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并行的调解机制,能及时妥善解决大量民间纠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和作用。
一、人民调解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实践成果,使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规范开展。
人民调解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采取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进而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定纷止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植根于中华大地,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和处世方式及儒家“厌讼”思想,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是一种新型的治国安民的管理方式。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具有平等自愿、方便灵活、经济便利特点的纠纷解决途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纠纷发生、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方面越来越发挥出其特有的魅力,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因此,人民调解工作有着发挥更大作用的历史机遇和广阔空间。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调解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调解流程优化和标准化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纷方式,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为了提高调解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优化和标准化调解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司法调解中调解案件的流程优化和标准化进行探讨。
一、调解案件的流程司法调解案件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调解准备、召开调解会、调解协议达成和执行。
1. 立案首先,当当事人申请司法调解时,法院将立案并制定调解计划。
调解计划应包括参与调解的人员及其职责、时间节点、调解地点等基本信息,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提供基础。
2. 调解准备在调解准备阶段,调解员需仔细研读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及涉及的法律条文,为调解会前的准备工作打下基础。
同时,调解员还应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愿,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提供参考。
3. 召开调解会调解会是整个调解流程的核心环节。
在调解会上,调解员应发挥其中立公正的作用,引导当事人相互沟通、表达诉求,并尝试寻找双方共识。
为了提高调解会的效率和质量,调解员可以采用各种调解技巧和方法,如开展双方对话、避免双方过激情绪等。
4. 调解协议达成当当事人在调解会上达成调解协议时,调解员应起草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署确认。
调解书应当明确记载双方同意的事项、责任承担、履行期限等内容,确保双方意愿的充分表达。
5. 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员还需跟踪协议的执行情况,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员可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促使其履行。
二、调解案件流程的优化为了提高司法调解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优化调解流程是必要的。
1. 简化流程为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程序,可以简化调解案件的流程,取消一些多余的环节。
例如,在一些简单的纠纷案件中,可以免除立案环节,直接由调解员进行调解。
同时,可以减少诉讼材料的准备时间,提高程序的效率。
2. 加强调解员培训调解员是调解案件流程的主要执行者,其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对调解工作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摘要]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的有效制度。
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逐步暴露。
因此,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法官调解水平、完善调解规章制度已是现阶段各级法院强化调解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官;调委会;完善建议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合法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
《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其做出详细的说明。
长期以来,各级法院运用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然而,社会进步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巨大冲击,社会矛盾的多样化给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法院系统原有的调解模式已渐渐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面临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一)案件压力大、调解时间紧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
与判决结案相比,调解结案周期长、难度高,既耗时又费神。
部分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为了尽快结案,往往无暇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解。
(二)部分诉讼代理人缺乏调解积极性有些案件代理人未能认识到调解的深刻意义,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对费时耗力的调解不感兴趣,对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不够配合,甚至引导当事人放弃调解,一味要求法院从速判决。
(三)对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力度不足随着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法院审判资源的紧张,不得不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对一些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长期深入坚持。
一些部门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也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未有效地整合利用调解资源,未建立长效的联动协调机制,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果。
(四)部分法官的调解能力有待加强调解工作集法学、心理学和语言艺术于一身,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摘要:早在制定 1989 年《行政诉讼法》时,对于调解制度是否可以在行政诉讼领域运用,学界就曾展开热烈的讨论。
随着《行政诉讼法》在 2014 年的修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就再次成为了学界争议的焦点。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有效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缩短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间。
在我国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但由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适用案件的范围规定过于模糊,这就使得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困难。
此项制度在国外司法实践当中运用较为普遍与娴熟,值得我们去借鉴相关经验,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关键词:调解制度;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存在问题;完善建议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述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之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协议,解决纠纷的制度。
在制定 1989 年《行政诉讼法》时,是否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调解制度就是学界争议的焦点,2014 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使得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再次成为学界焦点。
相较于原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不得运用调解,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不适用调解制度的规定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其规定对于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这为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领域的运用敞开一扇门。
虽对于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仍属于相对排斥的态度,但是目前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
任何制度都要遵守一定的原则,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也不例外。
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适用所坚持的原则,无论是司法机关在考虑适用调解制度、在调解的过程、亦或是调解结果的达成、调解书的制作,都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有限调解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制度的适用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当案件的性质适用调解且双方当事人也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调解。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为一己私欲而强迫他人进行调解,即使案件适合调解,司法机关也只能是建议适用,而不能强制调解。
工商纠纷解决总结: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思考与改进方向
工商纠纷解决总结: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思考与改进方向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思考与改进方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繁荣,工商纠纷的频发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然而,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常常耗时费力,解决效率低下。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工商纠纷,提高纠纷调解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们需要关注并改进现有的调解机制。
本篇文章将围绕2023年的背景,就如何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展开思考与讨论。
一、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是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重要方向之一。
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商事纠纷的调解有一定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革,新的商业模式和纠纷类型不断涌现,很多纠纷仍然无法得到准确有效的解决。
因此,政府应该制定更新的法律法规,明确商事纠纷调解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为纠纷调解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此外,加强对于商事纠纷预防以及解决方案的研究,形成全面的调解理论体系,并将其体现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可以更好地引导和指导纠纷调解的实践,提高纠纷调解服务的质量。
二、培养专业人才培养专业人才也是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重要方向之一。
目前,虽然调解员和仲裁员等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有所开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专业人才的数量和水平还不足以满足纠纷调解的需求。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训体系,提高专业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还可以积极引入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和行业专家,为纠纷调解提供专业性支持和指导,增加纠纷调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另外,推动信息化建设也是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重要方向。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已经成为趋势。
而在商事纠纷调解中,信息化的应用也能够带来巨大的改变。
通过建立调解平台,实现纠纷调解的线上化处理,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并且可以提高纠纷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信息化平台还可以实现多方协同办公,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准确度,促进各方在纠纷调解中的积极参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元化和综合化的手段。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
xxxx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1 在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传统的观念和秩序受到冲击,而法治的权威和秩序尚未确立。
这种情形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在基层主要表现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丧失与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范。
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纠纷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表现形式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基层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中。
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
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话语,而且,在许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知识。
因此,基层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对民事纠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离婚诉讼。
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基层离婚本来是很少见的,在很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
但是,近年来基层的离婚率上升迅速。
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开始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
在一些基层法庭,离婚诉讼占到了全部收案数的半数以上。
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
以往,基层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赖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难堪,或者不近人情。
随着基层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
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的建议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系统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
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纠纷,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操作灵活、效率高、秘密性强等特点。
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是加强行政诉讼中调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首先,应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组成。
他们将负责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选拔。
行政调解员作为调解工作的中坚力量,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使他们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调解经验。
二、优化调解程序与流程为了使行政纠纷当事人更好地接受调解,提高调解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需要优化调解程序与流程。
首先,应明确调解的时间限制和目标。
行政调解应当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避免拖延和耽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调解的目标应当注重达成双赢的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建立行政调解协议书。
调解成功后,应当由调解员起草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被司法机关予以执行。
三、加强司法与行政调解的衔接为了使调解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司法与行政调解应当有机结合,形成良好的衔接机制。
首先,建立行政纠纷案件的双轨制度。
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确保行政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其次,推行司法确认制度。
对于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书,应允许当事人向司法机关申请确认。
司法机关在确认时,应对协议书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离不开信息化建设的支持。
立案监督工作机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立案监督工作机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立案监督工作机制是指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和规范法院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决策过程的一系列机制和制度的总称。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是诉讼活动的起点,决定着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审判程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
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作为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立案工作的透明、公正、规范。
通过建立有效的立案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监督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决策程序,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立案监督工作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法官在立案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力。
其次,立案监督工作机制可以促进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有效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该机制还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目前我国立案监督工作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一些地方的立案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适宜立案的案件仍能被审理,影响了司法公正。
此外,由于一些立案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
为了改进立案监督工作机制,我们应加强对立案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立案监督的力度和频次,加强立案监督机构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立案监督的效果和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立案监督结果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立案监督工作机制在司法体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其优势和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是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安排进行说明。
在本文中,文章的结构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提供对本文的概述,介绍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背景和意义,使读者对本文的主题有一个基本了解。
该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摘要]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的有效制度。
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逐步暴露。
因此,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法官调解水平、完善调解规章制度已是现阶段各级法院强化调解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官;调委会;完善建议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合法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
《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其做出详细的说明。
长期以来,各级法院运用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然而,社会进步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巨大冲击,社会矛盾的多样化给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法院系统原有的调解模式已渐渐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面临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一)案件压力大、调解时间紧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
与判决结案相比,调解结案周期长、难度高,既耗时又费神。
部分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为了尽快结案,往往无暇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解。
(二)部分诉讼代理人缺乏调解积极性有些案件代理人未能认识到调解的深刻意义,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对费时耗力的调解不感兴趣,对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不够配合,甚至引导当事人放弃调解,一味要求法院从速判决。
(三)对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力度不足随着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法院审判资源的紧张,不得不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对一些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长期深入坚持。
一些部门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也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未有效地整合利用调解资源,未建立长效的联动协调机制,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果。
(四)部分法官的调解能力有待加强调解工作集法学、心理学和语言艺术于一身,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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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谈立案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立案调解,促进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机制相结合,对于和谐社会建设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睢县法院在2009年加强了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实行立案调解制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立案调解,并探索立案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我们对包括睢县法院诉立案调解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就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实现立案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睢县法院立案调解制度的基本做法、成效及启示(一)睢县法院立案调解制度的基本做法2009年,睢县法院正式确立了立案调解制度。
法院立案庭对于土地流转纠纷案件、赡养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群众性诉讼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先行调解的六类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用法院委托调解函的形式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先行诉前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作为调解人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的,人民法院以有效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其效力。
或直接由法院立案庭法官进行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予司法确认。
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要求进行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均可委托相关机构或人员进行调解。
根据案件需要,调解人员可以“面对面”调解,也可以“背对背”调解。
开庭审理后,对于当事人有调解愿望但在开庭审理阶段未能达成协议的案件,以及庭审中双方矛盾比较尖锐以判决方式结案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案件,安排专门时间进行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和行政协调,也可以委托或邀请相关机构或人员进行调解与协调。
(二)睢县法院立案调解制度的成效睢县法院的诉前调解制度,整合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的优势。
提前介入纠纷,架起诉了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通的“桥梁”。
全程参与纠纷解决,形成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动的“纽带”。
2009年1到10月份,睢县法院共委托调解民事案件86件,调解成功率高达80%,使大量矛盾在进入法院之前得以化解。
睢县法院立案庭通过积极主动的努力,使32起刚刚进入法院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得以调解结案。
实现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使人民法院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同时也缓解了人民法院办案压力,节约的司法资源,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睢县法院立案调解制度的启示通过对睢县法院立案调解制度的观察,我们发现,立案调解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群众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睢县法院立案调解制度至少给我们留下了以下几点启示:1、立案调解可以缓解法院收案数量大幅增长带来的办案压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迅速增长,法院的诉讼总量与新类型案件诉讼量与日俱增。
但因人民调解等诉前解决纠纷功能的弱化,使法院诉讼活动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与有限的法院审判力量间的矛盾日益突显。
如睢县法院2007、2008年民事案件新收案数分别为879件和1022件。
而今年1到10月已新收案件1035件,超过去年全年数量,加上11、12月份新收的案件,预计今年民事案件收案数将同比去年将增长10%。
但睢县法院实际办案审判员只有34人。
两者对比,对法院的办案工作压力可想而知。
诉前立案制度的推行,在诉前化解了一批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面临的案件压力。
2、立案调解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立案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调解人员可以运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和地方性知识(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来解决纠纷。
这种解决纠纷的诉前讼方式具有明显的便捷、经济、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也能够达成可能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实现双赢的目的。
3、立案调解是法官精英化的必然需要——精英法官不应将大量精力放到调解简单民事案件上。
随着我国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的加快,具有审判权的法官数量将不会大幅增加,按照目前的法院收案数量和增长速度,法官按部就班审理全部案件将是几乎不可能。
他们应当将精力放到难案、疑案和新类型案件上,对于权利义务明确、案件事实简单的一般民事案件应有相应的机制分流出去,而不能将这些案件全部压到法官的肩膀上。
为此,在案件进入法院之时通过诉前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也是对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有力推动。
4、崇尚和谐的民族心理和熟人社会的存在,决定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诉前立案调解得到解决。
中华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民族心理具有内向、温顺、安分守己、追求和谐的心理。
同时,在共同的生活中,对于聚居的人们之间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熟人社会,相互之间彼此了解,能够相互宽容,并且还形成了一种明显的“厌诉”和“惧诉”心理状态。
中华民族心理及熟人社会的形成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纠纷当事人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端;二是容易找到双方当事人都信任的第三者作为调解人;三是第三者乐于充当义务调解人。
因此,许多纠纷可以通过立案调解的途径得到解决。
二、当前立案调解工作运行状况及解析(一)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的意愿情况。
关于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立案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从睢县法院的实际情况看,涉及婚姻家庭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及由此产生的侵权纠纷、土地纠纷、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都愿意到立案庭进行调解。
只有少部分案件,当事人坚持要求法院审理,不同意先行调解。
(二)立案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情况。
立案调解机构目前主要是法院立案庭和受委托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分布在基层。
但运行状况堪忧。
在乡、镇级政府普遍设立司法助理员,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一般民事纠纷,但司法助理员往往与当地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系一套人马。
在调处老百姓纠纷的过程中,他们往往极力推荐一方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并希望当事人委托其为诉讼代理人,以收取代理费。
处理纠纷的过程成为司法助理员发现代理案件来源的过程,这与其诉前调解组织的身份已相去甚远。
法院立案庭法官在法院的统一调配下,在完成事无巨细的立案工作的同时,尚能积极对案件进行调解,并成为诉前调解的主体。
(三)立案调解组织的经费保障情况。
对于法院立案庭隶属于法院政法编制,由国家财政保障。
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四条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但《条例》中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从目前睢县的社会状况看,作为人口大县、工业弱县、经济穷县,农村集体经济几近空白,农村村一级组织基本上就没有多少经济收入,很难拿出经费用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同时其他立案受委托的调解机构的情况皆受经费不足的困扰。
经费的不足是困扰基层立案调解组织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
(四)法院自身对立案调解的心态。
当前,对于立案调解,大部分法官非常赞成,大力提倡通过诉前方式解决纠纷,以缓解法院办案压力。
但部分法官却不太愿意让案件在立案调解过程中化解掉。
主要原因还是经费问题。
当然,如果经费充裕,法院对于通过诉前途径化解纠纷缓解办案压力都是完全赞同的。
(五)诉前调解人素质情况。
当前,除法院立案庭主动调解人员外,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方式参与诉前调解的人员整体素质较低,法律业务水平普遍不高,调解程序意识、调解的水平和调解的艺术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立案调解与诉讼调解相互衔接的现状(一)法制保障:关于立案调解与诉讼调解相互衔接,虽说目前在法律上尚存在法律规定的缺位。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可以提供制度支持。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给予确认的,经依法审查确认其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另外,对于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依法对调解协议强制执行,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
可见,在法律上,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协议可与诉讼衔接。
在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前后,由法院法官对案件主动进行的调解自然可以通过正式法律文书确认调解。
(二)现实障碍:当前由于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调解组织的功能弱化、人员不整,人民调解组织经常处于非工作、非运行状态,从源头上来说没有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处于虚势以待状态,但因没有达成的或经公证的调解协议来到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法院无协议可供确认或执行。
诉前调解的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基本成为空话。
只有通过法院主动的立案调解才能真正实现大调解机制的建立。
四、加强立案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的建议(一)针对现状,法院对于诉前调解不仅要予以引导、建议,而且应去掌握主导权。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如何加强诉前调解,如何实现立案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上,法院立案庭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并对相关调解人员进行业务上的培训和交流,引导他们更好地进行诉前调解,更好地实现立案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
同时,立案调解与诉讼调解二者宜协调并行。
法院对立案调解应当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建立立案调解的经费保障机制。
当前,立案调解特别是人民调解在实际中运转不灵,调解人员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是经费保障不力。
建立起立案调解的经费保障机制,是加强立案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年度专门预算,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诉前立案调解工作。
其次要积极扶持其他模式的诉前调解组织,加大经费补助力度,帮助这些诉前调解组织更好发挥其社会稳定调节器的作用。
从长远角度分析,这部分经费的支出数量将远远少于因纠纷发生所造成的整体社会资源的浪费,必将产生极大的社会效益。
(三)扩大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的范围,赋予更多的调解协议一定的法律效力。
当前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仅为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协议。
笔者以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以下几种协议法院均可按照民事合同的性质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是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协议;二是行业协会主持本协会会员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三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经公证的调解协议;四是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法院予以确认的,经审查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为部分案件设立先行诉前立案调解程序以及审前先行调解程序。
在诉前立案调解组织有效运行、具备规范化的调解规则、诉前调解方式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机制之后,可以为部分民事案件设立先行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