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浅析“淘宝事件”——从《反垄断法》看《淘宝新规》
l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宝 商 城 属 于何 种 相 关 市 场 ? _ 淘
相 关 市 场 是 指经 营者 在 一 定 时 期 内就 特 定 商 品 或 服 务
宝 商 城 里 享 受到 更 高 质 量 的 产 品 , 或 许这 样政 策 的 出台 太 但 过于急于求成 , 缺乏 中 间 过 渡 阶 段 , 是 , 时 间 被 称 为 “ 于 一 反 淘 宝新 规 ” 的以 中 小 商户 为 主 力 军 的 近 50 o 网友 展 开 了 00 名
场 打击 大 卖 家 , 而希 冀 能 迫 使 《 宝 新 规 》 定 者 改 变政 从 淘 制
策 的 网 络行 动 … …
如 今 , 宝事 件 也 因 淘 宝 商城 推 出 的后 续 扶 持 政 策 而渐 淘 渐 归于 消弭 , 但是 萦 绕 在 我 们 心 中却 有 一 个 至 今 无 法 解决 的
山东 省 农 业 管 理 干 部学 院学 报
21 0 2正
第2 9卷
第 2期
浅析 “ 淘宝事件 "
从《 垄断法》 淘宝新规》 反 看《
云 姣
( 川 大 学 法 学院 , 四 四川 成 都 6 0 0 ) 10 0
摘
要 : 文从《 垄断法》 本 反 角度 对 连 日来发 生 的“ 宝 事件 ” 行 理 性 分 析 。 淘 进 阐述 了淘 宝商 城 在 以提 供 第三 方 交
中 图分 类 号 : I 3 . ; 8 ' 2 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74 (0 2 一 2 0 4 - 3 10 — 5 0 2 1 )0 — 11 0 -
21 0 0年 1 0月 1 日是一 个 特 殊 的 日子 .在 此 双 十节 之 0
淘宝商城事件分析
淘宝商城事件分析(1)案例基本情况:此次事件的起因,缘自于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的新规,即2012年向商家收取的年费将从现行的每年6000元调整到3万元或6万元两档,大部分商家作为服务信誉押金的消费者保证金将从现行的1万元调整到1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淘宝商城称,将实行有条件的技术服务费年终返还制度,根据商家的经营规模、服务质量等指标的达标情况对商家的技术服务年费进行部分乃至全额返还。
这次淘宝商城管理体系升级建立了“商家违约责任保证金”制度,即商家进驻该商城将根据所经营或者代理的品牌缴纳违约保证金,商家一旦达到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将扣除至少1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直接进入消费者保障基金。
对于暂时达不到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的商城卖家,淘宝表示,淘宝将从技术层面做好协助商家从商城转移到淘宝集市的准备。
然而此举立即遭到部分中小卖家的反对。
10月11日晚间,淘宝商城受到数千自称“中小卖家”的网民集体“攻击”。
一些中小商家通过语音聊天工具YY、论坛等方式联络,组织对淘宝商城大卖家进行恶意攻击。
出于对淘宝商城大幅提高服务费和保证金的不满,韩都衣舍、优衣库、七格格等多家商城大卖家成为此次攻击的目标。
部分中小卖家在11日晚通过恶意购买等方式对一些商城的大卖家不断进行批量拍货再申请赔偿,或是宣称要收货、给差评、再申请退款。
行动开始后不到半小时,一些卖家商品因遭到非正常拍货而被迫下架。
据悉,11日当晚结集在YY语音频道上的行动参与者将近7000人。
随着淘宝商城提高准入门槛引起小卖家围攻大卖家之后,事态逐步升级。
越来越多的小卖主加入“反淘宝联盟”,10月12日,逾3万人集结在“反淘宝联盟YY在线”,到10月14日,“反淘宝联盟YY在线”人数已经突破5万人。
截至10月12日晚,已有数十家大型淘宝商城店铺被网民“攻陷”,部分或全部商品被迫下架。
针对攻击事件,10月12日凌晨,淘宝在官方网站发出紧急公告表示,愿意接受任何对于淘宝商城规则的看法和建议,但绝不容忍因为有不同的意见而去侵害其他无辜商家的暴行,不会因为威胁、恐吓而放弃原则,并称已向警方报案。
从淘宝商城事件看电子商务诚信与法制建设
我 国 先 后 陆续 制 定 了一 系 列 电子 商 务 方 面 的 法律 、 法规和规章制度 ,
比如《 电信法》 、 《 电子签名法》 , 以及国务院发布 的《 互联 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和信 息产业部 、 教育部、 卫生部等颁布 的规章 , 但
制 的 思 考 。 电子 商 务 由于 其 交 易 的远 距 离 性 和 交 易 环 境 的虚 拟 性 , 再 加 上 我 诚 信 者 , 保护严守诚信者 , 尤其 是在 虚 拟 空 间 , 网上 交 易 这 种 特 殊 环 国 目前 尚 未 建 立 有 效 的 诚 信 机 制 , 电子 商 务 活 动 中违 背 诫 信 的行 为 屡 屡 拷 问 境 中 , 更是无能为力。 随 着 电子 商务 在 我 国 的蓬 勃 发 展 , 1 9 9 9年 以后 人 们的道德与法律底线 , 诚 信 缺 失 已严 重 阻 碍 了 电子 商 务 的 健 康 发 展 。 电子 商 务 发 展 既 需 要 国 家 有 关 部 门根 据 电子 商 务 的发 展 阶 段 制 定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来规范人们的诚信行 为, 也 需要 企 业 制 定 内部 规 章 制 度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只 是 对 电子 商务 的部 分边 缘 问题 作 了规 定 , 远 远 不 足 以应 付 电子 商 务 的 需 要 , 这 相 应 决定 了我 国 电 子 商 务 发
2 0 1 1年 1 O月 1 O 日 ,淘宝 商 城宣 布 将正 式升 级 商 家管 理 系 统 , 展 的艰 难 。 消 费者 一旦 买 到 假 货将 获 得 “ 假 一 赔五 ” 赔偿, 同 时其 他 商 家违 规 行 为 2 . 2 政 府 部 门监 管 不 到 位 导 致 许 多 不 法 商 人 违 法 乱 纪 。 除 了 立 对 消 费者 补 偿 幅 度 也将 大 大 增加 。 而原 有 商 家 需缴 纳 的每 年 6 0 0 0元 法 不 完 善 以 外 , 电子 商 务 执 法 不 严 也 是 构 成 市 场诚 信 缺 失 的 一 个 重 技 术服 务 年 费 , 提 高 至 3万 元和 6万元 两 个档 次 。 淘宝 商城 的这 次 新 要原 因 。 电子商 务 是 随着 网络 科 技 的发 展 而 逐 渐 发展 起来 的 一 个 新 规实施 , 不 亚 于 电子 商务 行 业 的 一场 大爆 炸 的 引信 的点 燃 , 导 致 很 多 兴行业 , 它具 有 很 强 的 技 术 性 , 而 执 法 部 门 在 技 术 监 管 方面 有 待 提 高 中 小 卖 家可 能 由于 商城 费 用 的增 加 退 出商 城 , 愤 怒 的 中 小卖 家对 淘 宝 与进步 , 而监管往往是被违法行 为带着走 , 很被动 , 以 至 于 违 反 诚 信 商 城 展 开 了 疯狂 的报 复 , 于2 0 1 1年 1 0月 1 1 日, 近 5万 多 名 网 友 结 的行 为 屡 禁 不 止 。 同 时 由于 电子 商 务 打 破 了 原 有 的行 业 界 定 , 横 跨经 集Y y语 音 3 4 1 5 8频 道 , 有组织性 的, 对部 分 淘 宝 商 城 大 卖 家 , 实 施 济 活 动 的各 个 领 域 ,而 执 法部 门 由于 职 责 限制 又 不 能 跨 行 业 执 法 从 “ 拍 商品 、 给差评、 拒付款” 的 恶 意操 作 行 为。中小 卖 家 的这 一 疯狂 举 动 而 导 致 很 多 看 似 简 单 的 违 法 行 为屡 禁 不止 。 致 使 多 家店 铺 多数 商 品均 已被 迫 下 架。 是 很 多淘 宝 商 城上 的大 卖 家损 3 淘 宝 商 城 和 中小 卖 家 法 律 行 为 与诚 信 行 为 分 析 失・ 惨重 。 这 次淘 宝 商 城事 件 对 中国 电子 商 务 发 展 带来 了很 多 思 考 , 法 淘 宝 新 规 错 了L - 5 7 从法律上看淘宝商城的做法并没有错 , 也 没 有 律 在 维 护 电子商 务 行 业 发展 方面 还 有没 有 需 要 发展 与 完 善 的地 方? 违法 , 调 整 收 费标 准 属 于 自主 经 营权 的范 围 。 淘 宝 商 城 的这 次新 规 出 1 电 子 商 务 活 动 中诚 信 缺 失 的 主 要 表 现 形式 台 的原 因主 要 是 重 建 或 者 提 高 电子 商务 的诚 信 体 系 , 为 了 电子 商务 诚 实信 用 是 市 场 经 济 发展 的基 石 。 电子 商 务 是 一 个 新 兴 行 业 、 发 行 业 的发 展 , 出 发 点是 对 的。 淘 宝 商 城 对 假 货 水 货 采 取 “ 零 容忍” , 如 展迅 速, 以至 于 行 业 法 律 法 规 的建 设 跟 不 上 行 业 的发 展 , 由 此 带来 的 果 商家一旦出售假货、 水 货, 将被 立即封店 , 并 且 扣 除 全 部 违 约 责任 个 问 题 就 是诚 信缺 失 , 对我 国来 说 这 个 问题 尤为 突 出。 具 体 来 说 , 保 证 金 。 同 时消 费 者 将 获 得 “ 假~赔五” 的赔 偿 。 根 据 淘 宝 商城 的规 电子 商 务 活 动 中 的诚 信 缺 失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如 下 : 则, 就 算 知 道 是 买 家 恶 意拍 下 的 卖家 也 必须 发 货 。 ” 1 . 1 发布 虚 假 信 息。 由于 电子 商 务 的 全球 性 、 时 空分 离 性 等 特征 中 小 卖 家错 了吗 ? 中小 卖 家 的 对 淘 宝 商 城 的 大 卖 家 的 “ 拍商品 、 对 于诚 信 的 要 求 尤 为 重 要 , 但 是 很 多人 利 用 人 们 的诚 实 、 善 良来 进行 给 差评 、 拒付 款” 也是符合淘宝商 城的规则 的, “ 反淘宝联 盟” 之 所 以 网上 欺 诈 , 从 而 严 重 损 害 电子 商 务 的发 展 。 我 国 电子 商 务 经 营 者 及 其 能 操纵 “ 1 0 . 1 1事 变 ” , 就 是 因 为 淘 宝 商 城 的 拍 货 流 程 设计 , 以 及 在 对 商品信用信息开放性不强 , 透 明度 不 高 , 导 致 网 上 购 物 者 与 电 子 商 务 买家、 卖 家 的 制 度 平 衡 设计 上 的 制度 规 则 导 致 的。 经 营者 之间 相 互 知 悉 的信 息 不 对称 , 这 种 情 形 很 容易 为不 法 电子 商 务 这次事件的根源在于诚信 , 在于 需要明确法律界定 、 规制、 保 护 经 营者 所 利 用 , 从 而 产 生 电子 商务 经 营者 网 络 欺诈 问题 。 网络 欺 诈行 的诚 信 。 之 所 以产 生 这 次 多 输 的 电子 商 务 事 件 , 在 于 淘 宝 商 城 要 建 立 为 的主 要 表 现在 利用 网络 交 易 的虚 拟 性 、 间 接 性 特征 诈 骗 网上 购 物 者 诚 信体 系 、 保护 知 识 产权 而 没 有 顾 及 广 大 支 持 淘 宝 发 展 壮 大 的 中 小 的 购物 款 以及 发 布虚 假 的 或者 不完 整 的 商 品信 息诱 导 网上 购物 者 。 卖 家 的 利 益 :而 中小 卖 家 围攻 淘 宝 商 城 的大 卖 家 是 一 种 利 益 受 到 损 1 . 2 商 品质 量名 不符 实。 网上 商 品购 买 者在 签订 电子 商务 合 同之 害 时 利 用 现 有规 则报 复 淘宝 商 城 的愤 怒 之 举 。 无 论如 何 评 说 这 次 事 后, 最 关 心 的就 是 商 品 的质 量 问题 。 网上 购 物 与 现 实 生活 中购 物 有 很 件, 完 善 我 国 电子 商 务 法 律 体 系 , 建 立 电子 商 务 诚 信 体 系 防 止 此类 事 大 的 区别 , 最 明 显 的就 是 不能 对所 购 商 品进 行 实际 的选 择 、 鉴别、 查验 , 件再次发展、 建 立 电子 商 务 秩序 重 要 举措 。 而 只 能 通过 商 务 网 站 上提 供 的 商 品 图片 信 息 和 文 字信 息 来 了解 商 品 , 4 电 子 商 务 诚 信 的建 立 与 发展 的法 律 措 施 而 是 否 购 买取 决 于 消 费者 对 商 家 的信 任 程 度 , 这 样 网 上 商 品购 买者 确 4 . 1 尽 快完 善 电子 商 务 立 法 , 规 范 电子 商 务 行 为 。 尽 管 我 国 《 民 实 难 以 把握 商 品 的 真 实情 况 。 而很 多网 上 不 法 商 家就 利 用 这 一 特 点 ,
两个电商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我国知名品牌“XX”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淘宝卖家侵犯商标权的声明,称其发现淘宝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销售“XX”品牌商品的店铺。
经调查,发现其中一家名为“XX品牌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存在大量假冒“XX”品牌商品。
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商品质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距,遂向淘宝平台投诉。
二、争议焦点1. 淘宝卖家是否侵犯了“XX”品牌的商标权?2. 淘宝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判决1. 淘宝卖家侵犯了“XX”品牌的商标权,构成侵权行为。
2. 淘宝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未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淘宝卖家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本案中,淘宝卖家未经“XX”品牌授权,在其店铺销售假冒“XX”品牌商品,侵犯了“XX”品牌的商标权。
2. 淘宝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淘宝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品牌保护意识,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2. 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监管,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京东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8月,消费者王先生在京东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收到商品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王先生与卖家沟通无果后,向京东平台投诉。
京东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卖家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
然而,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争议焦点1. 京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2. 消费者权益受损后,京东平台是否应当协助消费者维权?三、法院判决1. 京东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法院:淘宝店铺私自转让不具法律效力|最新判例
法院:淘宝店铺私自转让不具法律效力|最新判例4万余元买下“四钻”淘宝店铺,却被淘宝公司查封,李某将淘宝告上法庭,要求其解封店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了该起网店转让纠纷案,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交易出发,二审判决淘宝店铺的私自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姚某于2005年在淘宝网开了一家主营化妆品业务的网店,经过几年的打理,信用等级累积至4钻,拥有稳定的客户群。
2011年,李某与姚某签订了《淘宝网店转让合同》,约定姚某将淘宝店铺以4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
因淘宝网实行网店的实名认证制度,故李某支付转让金并接管店铺后,仅对账号密码进行了变更,后台实名认证的店主仍为姚某。
之后,姚某进入阿里巴巴下属单位任职,2015年淘宝公司查到姚某名下开设有淘宝店铺,随后,根据“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开设淘宝店铺”的内部规定,将该店铺账号关停。
李某的正常经营活动突然中断,于是以淘宝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姚某间的淘宝店铺转让合同有效,姚某与淘宝公司协助其变更店铺实名认证信息并解封店铺。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姚某转让店铺的行为确实有违《淘宝服务协议》,不利于淘宝网络平台的经营,但因考虑到店铺转让后交易信用良好,未对交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故支持李某的诉请。
淘宝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定,姚某通过与淘宝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取得店铺之经营权,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姚某转让店铺,实质上将其与淘宝公司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李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现姚某与李某未征得淘宝公司同意私自转让,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淘宝公司查封店铺,亦属根据内部规则作出的正常管理行为,并无不当。
故李某主张转让合同有效、变更后台实名认证信息、解封店铺,均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淘宝商城“十月围城”事件的反垄断法分析
在法务实践中,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行为遵循一定的逻辑理路:首先界定涉案企业在 相关市场中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再判定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给予一定的处罚。由于网 络经济的特性以及双边市场的影响,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行 为违法性分析的方法遭到挑战。基于《反垄断法》在网络领域适用的困境,本文将对传 统界定方法加以改进来具体适用淘宝商城“十月围城”事件的反垄断法分析。
Part III: the identification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of Tmall . The first part is the meaning and that standard combination of market dominance about the Western interpretation of laws and theories ; then we analyze the particularity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in the field of network , such as a greater emphasis on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of the market share , emphasis 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mpact on the market forces, the barriers to entry to be considered a measure of the network effect factors. Finally, by analysing Tmall 's market share , economic strength , dependence and access barriers ,we draw a conclusion in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relevant market .
淘宝商城事件的法律行为分析
淘宝商城事件的法律行为调查报告淘宝商城事件目前愈演愈烈,从目前媒体所来的消息来看,网店店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以围攻淘宝商城多家网店巨头的方式,表达对淘宝的政策不满,二是采取现场抗议的方式向淘宝施压,三是继续利用网络技术的手段,通过论坛、即时通信工具争取更多的人群来支持这种对抗。
淘宝方采取的方式:一是马云的言论影响,马云则在微博上以“我们做了最该做的事”,强硬的回应此事,二是淘宝官方称,针对此事已经报警。
笔者仅针对目前的这几种方式谈谈自己的看法。
先分析网店主的法律行为分析:第一种方式,从民法角度,肯定不妥,毕竟在面对纠纷是否首先采取法律救济手段是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法制的标志,采取自救在现代社会是最后的方法。
因此,无论最终通过何种方式追究责任-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这种行为终究要受到处罚。
第二种方式:采取现场抗议,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不容易控制现场,稍有不慎,群体的激情或愤怒会转变为暴力,同时,人数的不断扩大,性质会演变成为非法集会,或非法游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非法集会或游行均不会容忍。
组织者或激进者会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三种方式:只要不发表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论,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禁止,因此,并不能强制要求网站论坛或即时通信工具提供者停止服务,毕竟互联网法律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技术中立”,即提供技术者无罪,否则追溯起来,由于各网店主分散全国,最直接的办法是全国断网,一切都烟消云散(再想,可能移动、联通也暂时断网更好)。
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采取对技术服务者打击的方法来化解纠纷、掩盖矛盾,是最不可取的方法。
对于淘宝的法律行为分析:一、马云作为公司负责人,发表的言论无异是公司的意志和态度,即强硬到底,拒不妥协。
笔者认为,之所以马云能这样强硬,肯定是认为其法律风险已经被评估,即淘宝的的“交易规则”等,(被称为“霸王规则”或”垄断规则”),这份规则,如果笔者没记错,是没有合同期限的,当然最主要的是一旦签署淘宝有最终的修改权,正是这样一些类似规则,支撑了马云的强硬。
淘宝事件中的反垄断法
淘宝事件中的反垄断法作者:沈艳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继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新规之后,10月11日,近5万名网友的集体恶意操作使得淘宝商城部分大卖家利益受损,之后各方面积极对此事进行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
结合该法,各方的做法具有其自己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淘宝事件;反垄断法;市场经济淘宝事件的大致经过: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将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提高了淘宝商城的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并加大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之后一天,近5万多名网友有组织地对部分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导致多家店铺多数商品均已被迫下架。
此次事件给阿里集团,淘宝商城大卖家,淘宝商城中小卖家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在各方的博弈之中,凸现了法律问题在其中的重要意义。
一、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淘宝商城与各卖家之间淘宝商城在升级商家管理系统的同时,提高了淘宝商城的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
在这里我们将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分开来看。
1.首先是技术服务费淘宝商城是一个以提供网络销售平台为盈利方式的机构,与各个卖家之间可以看作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
在这里,淘宝商城就是作为服务的销售者,而各个商家则是服务的消费者。
淘宝商城为各个商家提供技术支持,那么与之对应的,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那么随着管理系统的升级,提高收费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接着再来看年费返还机制,为鼓励商家提高服务质量和壮大经营规模,淘宝商城将对技术服务费年费有条件地向商家返还。
返还方式上参照消费者动态评分(“DSR”)和年销售额两项指标,返还的比例为50%和100%两档。
①通俗的来说,只要做的够好,消费者满意,那么这部分的费用将会大大减少甚至能够全部免除。
这是促进商家改进自己的服务的一个优惠措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商家的负担。
民法案例分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法律分析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2009年,许某在淘宝网注册,开设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其在注册时与淘宝公司签署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
然而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许某在淘宝平台上销售A品牌假酒,之后被四川省宜宾A品牌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赔偿A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
同时,淘宝公司认为许某及其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违反了服务协议。
淘宝公司诉称,许某网店售假行为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给淘宝网声誉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淘宝公司为打击售假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相应损失,要求许某及其公司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做出(2017)沪01民终13085号民事判决。
案件焦点:1、许某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许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淘宝公司的商业利益;3、B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与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许某网店售假行为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给淘宝网声誉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淘宝公司为打击售假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相应损失,应由许某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某已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未侵犯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誉。
出售假冒A品牌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淘宝公司的相应处罚,不应再被起诉要求赔偿。
B公司不应对其参与经营之前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结论:1、许某的售假行为构成违约在许某进驻淘宝平台前,曾签订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不仅是淘宝公司对于许某这些商家的管理规约,也是许某与淘宝公司就在淘宝商城中开办店铺的权利义务约定的合同。
就协议的性质而言,我们可以将之认定为格式条款。
由于淘宝公司是一个大型的网络服务公司,旗下进驻商家极多,难以与每个商家签订具体的协议,因此使用格式条款具有必要性。
浅谈“淘宝10.11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淘宝10.11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摘要: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
淘宝新规的颁布触碰了商城部分中小卖家的利益,由此引发“淘宝10.11事件”。
笔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对事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引发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淘宝事件淘宝新规网络商店消费者权益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平台——“网络商店”应运而生。
“网络商店”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完成商品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它将买家与卖家通过互联网直接联系起来, 并通过其他环节如物流、银行等完成商品、金钱的交换过程,不仅节省了时间与成本,而且增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以及商品销售的对象。
在我国现今活跃的众多“网络商店”中,“淘宝网”已历经数年苦心经营,成长为亚洲最大网络零售商圈。
然而,任何发展中的事物总是伴随着危机,此次爆发的“淘宝10.11事件”被戏谑地称之为淘宝内部一次“蓄谋已久”的“地震”。
一、淘宝10.11事件简述:此次事件源起于淘宝网重磅打造的b2c(business-to-consumer,商家对个人)模式网络购物平台——淘宝商城。
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将原有商家需缴纳的每年6000元技术服务年费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两个档次。
同时,商铺的违约保证金全面提高,由以往的1万元涨至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不等,商家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将扣除至少1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直接进入消费者保障基金,而消费者一旦购得假货将获得“假一赔五”的赔偿,同时其他商家的违规行为对消费者的补偿幅度也将大大增加。
由于此次商家管理系统的升级,导致很多中小卖家可能由于商城费用的增加或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跟不上变革步伐而退出商城。
2011年10月11日,近5万多名网友结集yy 语音34158频道,有组织性地对部分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多家店铺多数商品均已被迫下架。
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internet/detail_2011_10/22/10066988_0.shtml2011年10月22日 17:30来源:新民晚报作者:宋宁华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淘宝商城一边是在网络商城中堪称“大鳄”的淘宝商城,一边是虽然弱小如蚁、但不甘“被规则”的众多中小商家组成的“反淘宝联盟”。
从本月10日开始,由于淘宝修改收费等规则引发买家强烈反弹,并“殃及”大卖家遭遇“买家”恶意购买被“围攻”,连一些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行为也受到影响。
淘宝商城和店家之间的冲突并非首次。
此前,由于淘宝搜索规则改变等,也曾引发卖家围攻淘宝总部的事件。
在看似一次次偶然的事件背后,折射出的却是我国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背后相关法律与游戏规则的滞后与欠缺。
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等法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伤城”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恶意买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淘宝推出的新规则,商户有权表达不满,但应当选择正确的抗争方式。
”对于这起事件,商建刚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家在网络购物中拍下商品即与卖家建立了合同关系。
从表面上看,“反淘宝联盟”在此事件中并未违反合同设定的具体规则,然而,“反淘宝联盟”的行为却在事实上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而“反淘宝联盟”则是利用淘宝商城规则的漏洞进行恶意攻击,已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淘宝商城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15日,共有112名商家受到恶拍攻击。
10月11日至15日,与正常情况下相比,淘宝商城每日交易额从1900多万飙升至4869万,但支付宝付款率则从56%猛降至0.8%,退款+投诉从7%锐升至96%。
为此,商建刚在微博上公开呼吁,淘宝用户应停止恶作剧行为,“在淘宝电子商务购物环境下,基本是实名的。
对其他淘宝商家进行以降低信用评级为目的的操作,商户可追究恶作剧参与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淘宝商城事件简析
事件反思
• • 这次事件的发生对我国的网购事业启示意义很大,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首先淘宝并不只是一家简单的网购公司,淘宝现在已经成为数十万家卖家, 数百万卖家雇员的生存保障,数亿网民网购的首选。可以说淘宝的一举一动 都对中国的网购事业有着很大影响。淘宝应当时刻谨记社会责任感,慎言慎 行。 维权方式必须要正当。很多小卖家认为淘宝商城的做法损害了他们的利 益,采取攻击大卖家的行为来维权明显方式不当。现代法治提供了包括诉讼 在内的诸多纠纷解决方式,严禁纠纷当事人动用“私刑”,小卖家以大规模 恶意网购的方式攻击大卖家的做法,恶意损害大卖家的商业信誉,扰乱市场 秩序,应该被制止。小卖家即使理由千万,不能豁免所采取行为的违法性。 垄断已经制约了中国网络购物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电子商务过度依赖第 三方平台是件危险的事,商家应该寻求多元化渠道,需要有自己的独立商务 平台,才能真正独立和成长起来。“垄断”问题在电子商务行业里已经非常 严重,规则说变就变,没有考虑到大卖家和小卖家的利益。“广大卖家在坚 持网购发展的同时应当积极发展其他销售渠道,免得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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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中小卖家此次事件中,淘宝的初衷是提高门槛,淘汰一些弱小 卖家,提高淘宝的整体质量,但忽视了小卖家的命运。淘宝作为国内知名 大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 淘宝应该采取措施扶植中小商家,帮助其正规化,提高服务质量,摆脱 信用低的困境,而不是简单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直接驱逐。几年以前, 正是大量中小卖家的加入,才使得淘宝人气倍增,如今赶走他们,实有 过河拆桥之嫌,不利于淘宝的企业形象。因此,我们建议淘宝拿出一部 分资金用于直接扶持中小卖家,同时再拿出一些资金作为现金担保,为 符合条件的小商户向银行和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担保支持。
怎么分析淘宝网购物的法律实证
怎么分析淘宝⽹购物的法律实证⽹上购物⽅便、快捷、选择丰富,已⽇益成为很多⼈购物⾸选⽅式。
⽹上购物突破传统的买卖双⽅实体交易的形式,通过第三⽅完成⽀付货款和交付标的物,最终完成买卖⾏为,其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主要包括买⽅、卖⽅、⽹上购物平台、物流公司。
以淘宝⽹购物为例,店铺⼩编重点对以⽹购流程所涉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淘宝⽹的法律地位1、淘宝⽹为⽹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买⽅通过注册并接受其相关协议成为淘宝⽹的会员,其后享有通过淘宝⽹进⾏交易的权利。
卖⽅通过注册并接受其相关协议,提供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份信息并缴纳⼀定的保证⾦后享有在淘宝⽹进⾏交易的权利。
可以看出,淘宝⽹为⽹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2、淘宝⽹类似代为履⾏第三⼈。
淘宝⽹在经营过程中提供⽀付宝业务。
买⽅在注册过程中通过接受淘宝⽹相关协议从⽽认可其在收到相应商品时⽀付宝及时向卖⽅⽀付货款的⾏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
买⽅在确定购买商品后,将货款汇⾄⽀付宝,⽀付宝向卖⽅提⽰买⽅已经付款,待买⽅确认收货后,将货款汇⾄卖⽅,从⽽在买卖双⽅之间建⽴防⽕墙,确保交易的安全。
可以看出,淘宝⽹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着类似代为履⾏的第三⼈地位。
⼆、⽹络购物的成⽴及⽣效问题1、合同的成⽴。
依照民法典之规定,合同的成⽴采取要约、承诺⽅式。
在⽹上购物的过程中,卖⽅将其商品在⽹店展⽰的过程应视为要约⽽⾮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发出要约的意思表⽰,但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
对于内容具体确定应理解为⾄少包括标的、价款两项内容。
⽹上购物过程中,卖⽅展⽰给买⽅⾄少包含上述两项内容,故应视为要约。
买⽅将商品放⼊购物车的⾏为,应视为买卖双⽅对于价款和标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宝⽹随后会提⽰买⽅及时付款,故买⽅将商品放⾄购物车的⾏为应视为买⽅的承诺,买卖合同成⽴。
但由于⽹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络交易有很强的随意性,不存在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买卖双⽅均享有任意撤销权,买⽅可以随时删除购物车中的商品,卖⽅也可以随时将商品下架。
淘宝“十月围城”谁是赢家
淘宝“十月围城”谁是赢家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22期淘宝商城因提高准入门槛引发小卖家围攻大卖家事件。
随后商务部介入,敦促妥善处理争端,围攻暂告一段落。
但近日事件又火速升级,最终走向引人关注。
刘画浩复旦大学民商法博士生“淘宝商城事件”凸显市场监管不力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国消费者,在经历了数不清的无良商人造假黑幕的“锤炼”后,愈发战战兢兢、弱不禁风!所以当“淘宝假货多”的“风声”愈演愈烈时,小心谨慎的“网购”爱好者们便倒戈于口碑较好的卓越和京东,其中不乏忍痛割爱的淘宝粉丝。
因此,马云打假的举动应该是得人心的。
但是马云“大跃进”式的行为方式,不仅狠狠伤了中小商户的心,引发恶意的网络围攻,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一定是典型的垄断企业,只要该企业的市场地位强大到可以保证其市场行为的独立性、不必考虑竞争对手或交易对手的反应,自由做出经营决策时,即可以认定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截止2012淘宝商城新规则发布以前,淘宝在网购市场的份额占到八成。
作为成功的渠道商,淘宝商城对于众中小供应商而言,无疑具有支配地位,因而敢于不顾各种反对呼声,强行提高服务费用五到十倍,严重压缩了中小供应商的利润空间。
于是愤怒的小卖家们利用系统漏洞,采取了不合法却最经济的手段,网络围攻淘宝商城的大卖家,导致多家商铺运营停滞。
问题是,淘宝商城这种违法行为,在发生网络围攻事件以前,为何没有监管机构发声制止?淘宝修复系统漏洞后,下一次小卖家们又将通过什么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失灵、市场风险的存在,出于维系市场安全目的,有效的市场监管是必要的。
我国目前市场监管主要依赖政府机关和政府附属机构,非政府机构的监管还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于政府监管者信息来源受限,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不一定总是能保持公正状态。
阿里巴巴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引言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中国乃至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其业务涉及范围广泛,包括电子商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和娱乐等多个领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阿里巴巴集团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本文将通过对阿里巴巴集团涉及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在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二、案例分析
(3)案例分析总结
此案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企业发展的基石。阿里巴巴集团通过重视消费者投诉、加强商家管理以及完善平台规则,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三、总结
通过对阿里巴巴集团近年来涉及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法律风险是企业发展的常态,企业应重视法律风险防范。
2.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外部合作机制等。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在本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阿里巴巴存在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①限制竞争对手的市场准入。阿里巴巴通过设置技术门槛、提高门槛费等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其平台。
②歧视性定价。阿里巴巴对某些竞争对手实施歧视性定价,使其在价格上失去竞争力。
- 加强平台监管:阿里巴巴集团迅速对淘宝网进行自查,关闭涉嫌侵权店铺,并对商家进行警告和处罚。
-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阿里巴巴集团与各大品牌商建立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 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疑似侵权商品进行筛查,提高打击侵权行为的效率。
(3)案例分析总结
(2)案例分析
此案中,阿里巴巴集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下是阿里巴巴集团在此案中的应对策略:
“淘宝事件”折射的法律滞后性问题浅析
[ 键 词 ] “ 宝事件 ” 法律 滞后 ; 宝商城 关 淘 ; 淘 ( 中图分 类 号 ]D 44 [ 献标 识码 ]A [ F 1 文 文章 编号 ]17 62—10 (02 O 0 l O 50 2 1 )3— 15一 3
一
、
“ 淘宝事 件 ” 折射 出的我 国法律 滞 后 问题
21 0 2年 9月 第2 5卷 第 3期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部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n iP l i sa d L w I si t o miitao s o r a fS a x o i c n a n t ue f rAd n s t r t t r
第三 方权 益 受损 的法律 救 济途 径 , 以及 电子 商务 中垄断监 督 和 维权 协 助 的缺 失等 问题 , 建议 加 强 电
子 商务 中定价 互助机 制 、 垄断监 督机 制 的 建立 , 立 维权 组 织 , 制维权 方式 , 立切 合 电子 商务 特 设 规 建 点 的 司法 管辖 制度 。
( ) 二 中小商 户维 权 方式 法律规 制 的缺 失
收 稿 日期 :0 2—0 21 6—2 6
障 , 自由并不 等 于 肆 意妄 为 , 但 自由并 不 是 无 限制 ,
法律 中所规 定 的 自由是 限制 在 “ 侵 害他人 的合 法 不
作者 简介 : 小毅( 9 3一) 女 , 林 17 , 广东女 子职业技术学 院经 贸系讲师 。
务 , 放 弃对 利益 最 大化 的寻求 , 得基 于 自愿 交易 而 使 的市 场有 可 能 逐 渐 失 去 公 平 、 正 的基 础 。在 “ 公 淘
宝事件 ” , 件 的起 因 即 是 淘 宝 利 用 其 优 势 地 位 中 事
网络侵权行为背后的法律纷争
网络侵权行为背后的法律纷争网络侵权行为背后的法律纷争案例:淘宝商家侵权纠纷引发的法律战争时间:2009年事件细节:2009年,据报道,淘宝网成为中国最大的在线购物平台之一。
然而,随着其商家数量的增加,侵权问题开始显现。
2009年2月,一位名叫李华的创业者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个精致手工艺品店。
他在店铺中销售自己设计和制作的系列手工艺品,以及购买来自全球各地的特色商品。
由于他的店铺以独特的设计、高质量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赢得了许多消费者的喜爱,他的生意一度风生水起。
然而,自从李华的店铺受到关注后,一些不法商家开始通过侵权手段捕捉他的商机。
这些商家盗用了李华的产品设计,并低价销售假冒品,严重侵犯了李华的知识产权。
李华意识到自己的店铺声誉受到了波及,他决定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李华在2009年4月选择了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李华提供了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产品设计稿、销售记录和涉侵权商家的店铺链接。
律师事务所迅速行动,以李华为原告,对这些侵权商家提起了民事诉讼。
案件进入法院后,侵权商家开始采取不同的策略来应对诉讼。
一些商家选择撤销侵权产品并向李华支付补偿,希望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
然而,另外一些商家选择以技术性程序为借口,试图迟滞诉讼进程。
为了加强自己的辩护,侵权商家雇佣了一位知名律师,试图挑战李华的知识产权。
在一场长时间的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这些侵权商家赔偿李华损失,并责令他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庭审过程中,法院认定李华设计的手工艺品具有独创性,商家盗用李华的设计构成侵权行为。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商家雇佣的律师试图操纵程序让案件拖延,这也成为了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展示了网络侵权行为背后的法律纷争,以及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挑战。
对于侵权者来说,通过盗用他人作品或设计来谋取商业利益看似容易,但他们也面临着法律风险。
对于被侵权的一方来说,寻求法律援助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最佳途径。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李华通过律师的帮助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打假案例中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打假行动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打假案例为切入点,对打假案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的护肤品,使用后皮肤出现过敏症状。
经调查,该护肤品涉嫌虚假宣传、质量问题。
消费者遂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品牌方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以及商家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
三、法律关系解析1.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打假案例中最直接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1)合同成立:消费者在购买护肤品时,与商家达成了购买协议,合同成立。
(2)合同履行:消费者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商家提供了护肤品,合同履行。
(3)合同解除:由于护肤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2.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1)投诉举报:消费者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商家虚假宣传、质量问题。
(2)调查取证: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商家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
(3)查处处罚: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商家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商家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商家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主要体现在市场监管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接受调查:商家在接到监管部门调查通知后,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2)改正违法行为:商家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应立即改正。
阿里巴巴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阿里巴巴集团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其创新和高效的管理模式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阿里巴巴集团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和诉讼案件。
本文将对阿里巴巴集团近年来涉及的主要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策略。
二、阿里巴巴法律案件概述1. 案件一:阿里巴巴与淘宝网商标侵权案2010年,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网被北京中院判决侵犯商标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该案源于原告拥有一项注册商标,而淘宝网上部分商家使用与该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2. 案件二:阿里巴巴与京东不正当竞争案2014年,阿里巴巴集团与京东商城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纠纷。
京东商城认为阿里巴巴通过虚假交易、恶意炒作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阿里巴巴集团赔偿京东商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3. 案件三:阿里巴巴与腾讯不正当竞争案2015年,阿里巴巴集团与腾讯公司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纠纷。
腾讯公司认为阿里巴巴通过虚假交易、恶意炒作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阿里巴巴集团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4. 案件四:阿里巴巴与当当网不正当竞争案2016年,阿里巴巴集团与当当网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纠纷。
当当网认为阿里巴巴通过虚假交易、恶意炒作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阿里巴巴集团赔偿当当网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5. 案件五:阿里巴巴与聚美优品不正当竞争案2017年,阿里巴巴集团与聚美优品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纠纷。
聚美优品认为阿里巴巴通过虚假交易、恶意炒作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阿里巴巴集团赔偿聚美优品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一:商标侵权案此案反映了企业在品牌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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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2011年10月22日 17:30
来源:新民晚报作者:宋宁华
淘宝商城
一边是在网络商城中堪称“大鳄”的淘宝商城,一边是虽然弱小如蚁、但不甘“被规则”的众多中小商家组成的“反淘宝联盟”。
从本月10日开始,由于淘宝修改收费等规则引发买家强烈反弹,并“殃及”大卖家遭遇“买家”恶意购买被“围攻”,连一些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行为也受到影响。
淘宝商城和店家之间的冲突并非首次。
此前,由于淘宝搜索规则改变等,也曾引发卖家围攻淘宝总部的事件。
在看似一次次偶然的事件背后,折射出的却是我国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背后相关法律与游戏规则的滞后与欠缺。
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等法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伤城”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恶意买卖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淘宝推出的新规则,商户有权表达不满,但应当选择正确的抗争方式。
”对于这起事件,商建刚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家在网络购物中拍下商品即与卖家建立了合同关系。
从表面上看,“反淘宝联盟”在此事件中并未违反合同设定的具体规则,然而,“反淘宝联盟”的行为却在事实上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
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而“反淘宝联盟”则是利用淘宝商城规则的漏洞进行恶意攻击,已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淘宝商城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15日,共有112名商家受到恶拍攻击。
10月11日至15日,与正常情况下相比,淘宝商城每日交易额从1900多万飙升至4869万,但支付宝付款率则从56%猛降至0.8%,退款+投诉从7%锐升至96%。
为此,商建刚在微博上公开呼吁,淘宝用户应停止恶作剧行为,“在淘宝电子商务购物环境下,基本是实名的。
对其他淘宝商家进行以降低信用评级为目的的操作,商户可追究恶作剧参与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因此,我奉劝不要再对其他淘宝商户进行攻击了。
我建议,淘宝在技术上做好控制和应对。
商户要做好自我保护,把损失降到最低。
”
同时,他也提出建议,正如现实生活中的征信制度,淘宝用户(或其他商户以用户的身份实施)利用淘宝规则是恶意的,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以降低淘宝商户(攻击对象)的淘宝评级为目的,淘宝作为征信的提供方,应恢复原信用。
淘宝商家有权对组织者主张侵权。
中小卖家
可提反垄断诉讼
不过,如果据此认定此次“淘宝事件”的全部过错均在于中小卖家组成的“反淘宝联盟”,未免有失公允。
根据新浪微博一项民意调查显示,48%人认为“反淘宝联盟”闹这么大,淘宝商城责任最大;38%人认为yy群语音组织者责任最大;6%认为与小卖家有关联。
商建刚也表示,此次“暴动”纯属中小卖家的无奈之举。
在此次“淘宝事件”中,淘宝商城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单方面变更规则和提高准入门槛,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卖家的生存环境。
众所周知,“淘宝”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决策常常会直接涉及众多消费者、商户的切身利益。
互联网领域有一个“马太法则”,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
站在纯商业的角度而言,淘宝商城“店大”不是入驻商户能抗拒的。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支持,企业定价时利益相关者并不能直接参与其中,以致无法形成良性的定价互动机制。
为此,他建议,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目前还不完善,但中小淘宝商家们完全可以联合起来,通过司法渠道举起反垄断大旗,提起上海第一起反垄断诉讼。
这是中小企业应对“霸主”的最好法律武器。
“淘宝事件”
凸显法律滞后
此外,法律界人士也表示,本次“淘宝事件”也折射出法律的滞后性。
伴随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诸多新问题、新情况已经超越了传统法学理论的视界,使得现有法律在适用时显得捉襟见肘。
“淘宝事件”的出现,不仅暴露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制、管理体系的缺陷与不足,也表明在法制滞后的背景下亟需专业法律人士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明晰责任归属,解决利益争端。
现代法律不仅要为人们提供一套市场交易规则以引导顺利交易,更应当确立并维持公平竞争秩序,为所有主体公平创造财富与获得财富提供条件和机会。
本报记者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