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购买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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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例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例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例
x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契税、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证代办费资金占用损失xxx元;2、被告支付给原告房屋增值补偿款xxx元;3.被告支付评估费损失xxx 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夫妻关系,xxx为xxx之弟。

xxx年xx月xx日,二原告以xxx名义购买位于xxx区一号房屋,后经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并判令原告返还给被告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相应款项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xxx辩称并反诉称:本案中没有口头和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而且原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出借名义买房的意思表示,所以本案中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且本案不是侵权世不适用过错推定;是由于二原告错误认为出资就是自己买房才导致本案借名买房纠纷的出现,所以二原告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二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后是给他们的女儿居住,所以二原告没有迫切的购房需求,而被告迫切希望购房后进行变现来进行养老,减轻其他兄弟姐妹的负担,所以被告才是有购房需求的人。

我方认为我方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我方已将购房款返还给对方,故反诉要求二原告返还购房发票。

法院对xxx、xxx针对xxx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购房款并没有在二原告的诉求之内,被告主张购房款发票应当另诉。

判决结果一、xxx于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给付xxx、xxx涉案房屋增
值款xxx元、评估费xxx元,合计xxx元;二、xx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涉案房屋购房发票交付给xxx;三、驳回xxx与xxx 其他诉讼请求。

经济适用房无购房合同

经济适用房无购房合同

近年来,经济适用房因其价格适中、质量可靠等特点,成为众多购房者的首选。

然而,在实际购房过程中,有些购房者发现,自己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竟然没有购房合同。

那么,经济适用房无购房合同的情况是否合法?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一、经济适用房无购房合同的情况1. 开发商未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在销售经济适用房时,应当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开发商为了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2. 购房者自行签订购房合同有些购房者为了简化购房手续,自行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这种情况下,合同内容可能存在漏洞,无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购房合同遗失或损坏在购房过程中,有些购房者可能会不慎遗失或损坏购房合同。

此时,购房者需要重新办理购房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经济适用房无购房合同的法律风险1. 办理房产证困难购房合同是办理房产证的重要依据。

如果购房者没有购房合同,将无法顺利办理房产证,导致房屋产权无法得到保障。

2. 维权难度加大在发生纠纷时,购房合同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如果购房者没有购房合同,维权难度将大大增加。

3. 购房者权益受损开发商未签订购房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完整,可能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例如,开发商可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面积等,购房者无法及时发现问题。

三、购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1. 确认购房合同的存在购房者应确认购房合同的存在,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开发商名称等。

如有疑问,可向开发商或相关部门咨询。

2. 保存购房合同及相关证据购房者应妥善保管购房合同及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交房凭证等。

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开发商或相关部门申请补办。

3. 要求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合法。

如有争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4. 寻求法律援助如购房者权益受损,可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6篇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6篇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6篇篇1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篇2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经济适用房的合法所有者,乙方有意购买该房屋,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篇3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房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售经济适用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

篇4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经济适用房的合法所有者,乙方有意购买该房屋,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2. 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

3.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4. 规划用途:居住。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效力及权属-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效力及权属-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评析】
一、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的 效力问题
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借用 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并不罕见。 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实际出资人与名 义购房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 人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以名义购房人 的名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名 义购房人需亲自出面办理签订合同的 有关手续),将房屋先落户至名义购 房人名下,同时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实 际出资人所有,待具备过户条件时, 名义购房人需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将房屋过户至实际出资人名 下。
036
案例 指引
文/高 治(再审审判长)
案例
04.2015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效力及权属
【裁判要旨】 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 束力,在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名义购房人应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借名购房行为应遵循登记 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借名购房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属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仅有债权效力,不具有 物权效力。实际出资人仅对名义购房人享有要求后者配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债权,并不对借名购买的房屋直接 享有物权。
案例
04.2015
案例 指引
039
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在房屋具备 上市交易条件后,名义购房人应配合 实际出资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 在再审裁判理由中就该问题已作了较 详细的阐述,故在此不再重复论证。
要特别注意的是,民事活动是 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应该结 合案件实际情况作个别的、具体的判 断。本案认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 议有效,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因为原 告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用于自住 (原告除讼争房别无其他住房),而 非用于投资或投机,因此本案的情 形与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规范目的 (居者有其屋)不存在明显背离。相 反,如果是炒房客借用他人名义购买 甚至囤积经济适用房的,则出于维护 公共利益的考量,应认定借名购房协 议无效。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明确和规范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是指为满足市民基本住房需求而由政府提供的房屋,其买卖行为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法规。

二、合同要素1. 买卖双方的信息:买方和卖方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其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房屋信息:合同应当清楚标注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等具体信息,以确保买卖双方对房屋的认知一致。

3. 交付和过户时间: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房屋的交付和过户时间,以避免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和延误。

4. 价格和付款方式: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价格和买卖双方的付款方式,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经济适用房相关限制: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和转让限制,如限制出售时的价格上涨幅度、不得出租等。

三、合同履行和违约1. 合同履行: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付款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2. 违约处理: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手段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其他规定1. 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法解释的事项可以参考一般的合同法律原则。

2. 纠纷解决:合同中应当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包括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3. 附则:合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附则,以规范交易过程和维护双方权益。

五、生效和变更1. 合同生效: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变更:任何一方希望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以上为《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合法性,请在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5篇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5篇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5篇篇1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经济适用房的合法拥有者,乙方有意购买该房屋,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买卖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2. 房屋类型:经济适用房3. 房屋面积:______平方米4. 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5. 其他相关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1)定金: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给甲方。

(2)首付款:定金支付后______日内,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3)尾款: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在房屋过户完成后______日内支付。

三、房屋权属及过户1. 甲方保证对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产权,无任何权属纠纷。

2. 甲乙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共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过户所需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四、房屋交付1. 甲方应当在乙方支付首付款后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完好,并结清房屋交付前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

房屋买卖纠纷解决范本

房屋买卖纠纷解决范本

房屋买卖纠纷解决范本一、引言房屋买卖交易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环,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会出现纠纷。

本文将以房屋买卖纠纷解决范本为主题,探讨在纠纷解决中的一些常见方法和步骤。

二、协商解决在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时,首先应当采取的一种解决方法就是协商。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充分交换观点和意见,以寻求一个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的好处在于可以保持较好的人际关系,并且能够节省时间和金钱。

三、调解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作为下一步解决纠纷的方法。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的参与,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优点在于减少了法律程序的复杂性,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解决途径。

四、仲裁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纠纷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下一步解决途径。

仲裁是指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员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快速解决争议。

五、诉讼解决在某些情况下,协商、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房屋买卖纠纷,双方当事人就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诉讼是指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并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的过程。

尽管诉讼程序繁琐,费用高昂,但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是唯一的解决途径。

六、总结房屋买卖纠纷解决范本涵盖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在实际解决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并保持交流和沟通的渠道,以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结果。

注:本文仅为房屋买卖纠纷解决范本,具体情况解决方法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

吴乾壁与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乾壁与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乾壁与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0【案件字号】(2020)琼96民终2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史吴罗南林芝静【审理法官】王东史吴罗南林芝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乾壁;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吴乾壁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吴乾壁【当事人-公司】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杜勇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罗长立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勇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罗长立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勇罗长立【代理律所】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乾壁【被告】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文昌市住建局单方最终确定经济适用房基准单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一审判决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有合同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被上诉人文昌市住建局于2016年5月24日在文昌市政府网上发布“惠民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房屋基准单价通告,仅是告知该经济适用房项目基准单价确定为1606.65元/㎡,没有公布每个买受人最终的房屋总价以及应补缴的余款数额,也没有限定补缴余款的时间。

另外,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文昌市住建局在提起本诉之前,针对“惠民小区"各经济适用房买受人分别发送缴交余款的书面通知及限定缴交余款的时间。

上诉人分别于2008年6月4日、2009年8月21日和2009年9月22日向被上诉人支付50000元、1750元和90000元,共计支付房款141750元。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

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作者收集整理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1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市#区#,产权证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元整。

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

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

(以收据收条为准)3. 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元整。

(以收据收条为准)4. 余款#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5. 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房屋过户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四条:双方责任1. 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应在#年#月#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

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 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

5. 乙方贷款数额不足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五条:合同变更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王建民、史慧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建民、史慧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建民、史慧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4【案件字号】(2022)豫09民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霞杨浩艾海宏【审理法官】王利霞杨浩艾海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建民;史慧玲;乔宏宾;王风英【当事人】王建民史慧玲乔宏宾王风英【当事人-个人】王建民史慧玲乔宏宾王风英【代理律师/律所】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孙博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李忠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德鹏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孙博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李忠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德鹏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春雪孙博李忠建李德鹏【代理律所】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建民;史慧玲【被告】乔宏宾;王风英【本院观点】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王建民、史慧玲与乔宏宾、王风英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王建民、史慧玲与乔宏宾、王风英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合同的效力,但对于将经济适用房变更为商品房的相关费用由谁负担发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的规定,本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一,从合同内容来看,根据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使用词句,该条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房屋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但相关费用已交清;二是房屋取得产权证后,交由购买方保管,出卖人承担办证前及办证过程中的所有费用;三是房屋办理过户时,出卖人负有积极协助义务。

军队经济适用房买卖风险的防范措施

军队经济适用房买卖风险的防范措施

军队经济适用房买卖风险的防范措施近年来,随着军队家庭数量的增加,军队经济适用房成为了热门购房选择之一。

但同时也会伴随着一些风险,如房屋质量问题、侵权纠纷等。

因此,军队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需要注意一些防范措施。

首先,进行严格的认真审核。

在购房之前,应通过多个渠道了解房屋的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证件是否齐全以及是否有纠纷等。

要仔细核查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住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虚假情况,是否可以进行正常的买卖。

其次,如果找到代理机构进行购买,要选择知名度和信誉度高的机构,尽量避免盲目相信不良中介的话,否则可能会受到不良中介公司的欺骗,损失较大。

在和代理公司进行交流的时候,每一份文档和资料都要有约定,并且要详细阐述协议中的关键性条款,以避免在交换房款时产生任何纠纷。

第三,要注重现场考察。

在购房时,一定要亲自去现场进行考察,查看房屋的装修材料、结构及质量等,以便发现问题。

如果是购买已经竣工的经适房,则应主动要求看业主或者租户的现场反应,了解住房的实际情况,注意房屋的采光、通风等方面,以充分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

第四,在购房过程中,应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在购买前应了解国家和地方对经济适用房的补贴政策和相关规定,避免因不熟悉或不了解相关政策,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最后,当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一定要了解法律范畴内的保护措施。

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应充分阐明对房屋的任何影响事宜如债务问题,获取房屋完整的合同文件之后,仔细阅读并充分询问中介代理等方面的问题,并且要确认房屋的产权、土地是否合法,并且查询商业银行的信誉度背景资料等等。

总之,军队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要注意认真审核、选择靠谱的机构、注重现场考察、了解政策和规定,特别是要遵循法律法规,注重风险防范。

同时,在购买时应特别留意相关政策的变化和更新,以保证房产的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够住得放心,买得安心,生活得舒心。

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

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

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最近,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纠纷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种保障性住房政策,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一个典型的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

小张是一名普通职工,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他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并且成功入住。

然而,不久之后,小张发现周围的一些邻居并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却也成功入住了这个小区。

小张感到非常愤怒,他觉得这些邻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也违反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

小张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纠纷。

他首先向相关部门举报了这些违规入住的邻居,希望能够让他们按照规定搬离经济适用房。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小张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他感到非常失望。

于是,他决定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律师的帮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这些违规入住的邻居。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小张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这些邻居的确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资格,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要求这些邻居搬离经济适用房,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处罚。

小张终于得到了应有的公正,他感到非常满意。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纠纷和问题。

然而,只要我们保持对法律的信任,依法行事,就一定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政策的公正和公平。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引起更多人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关注,让更多需要帮助的家庭能够真正受益于这项政策。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解决类似的纠纷案件,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美好的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志民张建军黄跃敏【审理法官】王志民张建军黄跃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郜志芳【当事人-公司】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培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丁保勇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范泽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培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丁保勇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范泽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培强丁保勇范泽【代理律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郜志芳【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诉请的逾期交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2、涉案经济适用房符合交付条件时,上诉人是否符合购房资格。

国瑞静香园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房价享受政府优惠,主要以中低收入家庭等为供应对象,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瑞静香园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房价享受政府优惠,主要以中低收入家庭等为供应对象,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本案是开发商与具备经适房资格的买房人关于计付补偿金的纠纷。

结合本案一审庭审以及本院二审庭审的调查询问,上诉人郜志芳自认购房时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经济适用房指标的申请,且通过一审国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亦可以认定郜志芳于2016年9月23日才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

彭灿富、方安华等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灿富、方安华等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灿富、方安华等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8【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57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文生张敏张力群【审理法官】唐文生张敏张力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安华;邱建伟;彭灿富【当事人】方安华邱建伟彭灿富【当事人-个人】方安华邱建伟彭灿富【代理律师/律所】卓文彬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王雨晴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聂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薛心怡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卓文彬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王雨晴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聂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薛心怡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卓文彬王雨晴聂莉薛心怡【代理律所】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方安华;邱建伟【被告】彭灿富【本院观点】关于案涉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虽然政府部门规章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作出相关要求,需要一定的审批手续,也对上市转让年限作出限定,但对经济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转让行为无效,且现案涉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年限,方安华、邱建伟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无权处分追认代理善意取得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方安华、邱建伟主张案涉协议违反国家限制经济适用房转让政策,违背公序良俗,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张洪: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实务

张洪: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实务

张洪: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实务----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导读:近期,法知行律师团队受理了不少经济适用房二次交易合同纠纷案件,最为典型的是夏某一案,七年前从他人手里全款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已经占有使用了七年。

当他要求出售人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售人变卦,一直拖延不予办理,为此夏某委托律师提出了诉讼。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售人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房,2011年签订合同将该套住房出售给夏某,并约定符合办理过户条件时再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他们交易的是经济适用房,这类房屋是困难群众的保障性住房,他们之间的合同侵犯了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加之经济适用房依法不得上市交易,判决对夏某请求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拿到败诉判决书的夏某很是郁闷,出售人2009年就购得案涉经济适用房,我是两年后购买,并且约定的符合过户条件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自己全款支付了购房款,并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时便接收了案涉房屋,占有使用了长达七年之久,这个时候为啥一审法院还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呢?于是,他找到法知行团队律师,在法知行团队金琴律师、张诗浪律师的帮助下依法提出了上诉。

对于夏某的类似遭遇,应当说不在少数,为了弄清楚经济适用住房二次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来梳理一下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以及这类房屋的二次交易合同效力等问题,希望对同行办理该类案件有所帮助。

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

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

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最近,某市一起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纠纷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例涉及多方利益,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起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的具体情况。

该案例的当事人是一位姓王的居民,他在多年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然而,最近他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不佳,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质量。

因此,王先生向开发商提出了维权要求,希望开发商能够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然而,开发商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先生感到非常委屈和无助,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赔偿王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起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经济适用房质量和维权问题的关注。

一方面,开发商在建设经济适用房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购房者也应当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加强对房屋质量的审核和评估,选择有信誉和实力的开发商,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综上所述,这起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示,购房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房屋质量的审核和评估,避免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开发商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维护好经济适用房市场的良好秩序。

希望这起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能够成为我们在购房和开发过程中的一面镜子,引起更多人对于经济适用房质量和维权问题的关注,共同维护好房屋市场的良好秩序。

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经济适用房市场一定能够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84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雪晴苏团崔金城【审理法官】单雪晴苏团崔金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秉福;吉朋生【当事人】曹秉福吉朋生【当事人-个人】曹秉福吉朋生【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刘长书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王红兵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刘长书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王红兵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玉龙刘长书王红兵【代理律所】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曹秉福【被告】吉朋生【本院观点】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抵押借款关系。

根据双方订立协议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借款抵押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抵押借款关系。

首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虽有欠款、抵押的表述,但是该协议中并无借款期限及抵押期限的约定,也没有借款利率的约定,不符合通常民间借贷的约定内容。

其次,协议中直接明确约定“甲方(曹秉福)自愿并无任何条件协助乙方(吉朋生)办理该房其他未办完的事项及过户手续(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未约定办理过户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产生的后果。

再次,吉朋生签字下方还有“还欠曹秉福人民币三千元整,房产过户后还清"的手写字体。

若双方之间是借贷抵押关系,作为债权人的吉朋生不应再书写“还欠曹秉福人民币三千元整,房产过户后还清"的内容。

借名买房案例: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

借名买房案例: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

借名买房案例:借⽤他⼈名义购买经济适⽤房是否有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专业代理⼆⼿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 ⼀、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5年7⽉,张某诉称,张某与付某系中学同学,付某⽆购买北京市经济适⽤房住房资格。

2006年11⽉份,付某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808号房屋。

现房屋于2011年11⽉8⽇登记在张某名下。

张某于2014年3⽉份开始偿还贷款。

时⾄今⽇,付某依然没有购买北京市经济适⽤房住房资格。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北京市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试⾏)第⼆条、第五条(⼀),《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指导意见(试⾏)》的第⼗六条之规定,付某借⽤张某购买经济适⽤住房的资格进⾏购房的⾏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北京市关于购买经济适⽤住房的政策性规定,其⾏为应属⽆效,同时也侵害了⽊应⼭张某享有的合法权益。

故张某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付某借⽤张某购买经济适⽤住房资格的借名买房合同⽆效;2.确认张某系房屋的所有权⼈。

2、被告辩称并反诉 付某辩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本案案由应是借名买房合同纠纷,相关判决书已经对该问题进⾏明确,只有双⽅借名买房关系解决后,才能对以后相应问题进⾏处理,本案案由应为借名买房合同纠纷,由此本案中张某的第⼆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持,因为合同纠纷在没有解决前不能处理产权的问题。

第⼆,张某陈述的相应事实付某不认可,不符合事实的本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当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或不可预料的情况时,如何有效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旨在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

一、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

当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该通过友好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相互倾听并理解对方的要求和意见。

2.指出自己的诉求,并提出解决方案。

3.双方共同商讨,寻求妥协和解决方案。

4.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协商结果书面化,签署协议。

协商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有以下优点:•双方自主解决,能够尽量保护各自的利益。

•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维护了双方的关系,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信任。

二、调解与仲裁当协商无法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调解和仲裁是另外两种常用的解决方式。

1. 调解调解是一种独立第三方介入的解决方式,旨在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并提出中立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有以下特点:•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公开审理。

•调解员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提供客观的意见。

•调解过程简单快捷,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经济高效。

2. 仲裁仲裁是一种将纠纷移交给独立仲裁机构或仲裁人处理的方式。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仲裁过程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迅速高效。

•仲裁裁决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避免了多次上诉的可能。

•仲裁机构对仲裁结果的执行监督更加有效。

三、法律诉讼当协商、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法律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

在选择法律诉讼前,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法律诉讼的步骤如下:1.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

2.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3.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庭审和辩论。

4.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书。

董京文、肖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京文、肖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京文、肖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4【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曦【审理法官】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京文;肖红;肖兴庆【当事人】董京文肖红肖兴庆【当事人-个人】董京文肖红肖兴庆【代理律师/律所】张艳苏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黄励飞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李春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艳苏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黄励飞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李春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艳苏黄励飞李春彦【代理律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董京文;肖红【被告】肖兴庆【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是否存在限购政策导致的交易障碍。

【权责关键词】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证据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异议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另查明,一审庭审中,董京文认可双方曾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过,案涉房屋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上市交易,现不能交易的原因在于肖兴庆不符合限购条件,无法完成交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是否存在限购政策导致的交易障碍。

根据查明事实,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3年6月13日,且肖兴庆于当日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案涉房屋于2014年交付于肖兴庆占有使用。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大部分义务的履行都发生于2017年成都市出台限购限售政策之前,不属于该限购限售政策调整的范围。

故案涉房屋不存在限购政策导致的交易障碍,对于董京文、肖红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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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购买纠纷的处理
本文介绍纠纷,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无法交付,将房屋中介机构和卖方告上法庭。

从他人手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按照当初合同约定支付后,却由于对方原因房子无法交付,于是将房屋中介机构和卖方告上法庭,要求交付房屋。

近日,昌平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宣判。

原告武先生诉称,自己与游先生于2006年6月24日签署预售房出售合同,约定被告将回迁购买回龙观社区房屋的房号转让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被告支付了房号费用两万元。

现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故原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游先生继续履行预售房出售合同,交付原告武先生位于昌平区的房屋。

被告游先生辩称,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是,案件所涉及的房屋出售合同,名字虽然是预售,实际不是。

原告起诉
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所以肯定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排队权。

购买经济适用房是要有资质的,原告仅仅是有资格,再去排队配选才能买卖。

原告现在仅仅是排队权。

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是国家,是禁止买卖的。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有严格的程序,而现在买卖双方都没有经过这个程序。

原告、被告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律也禁止经济适用房的买卖。

没有领取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是禁止买卖的。

房屋不能买卖,双方在签订时应该知道该行为不太合法,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而且三方的责任是相同的,不互付过失责任。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辩称,我们希望律师把这个事情跟原告说清楚。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是原告想买经济适用房,但是由于国家规定不让买卖经济适用房。

游先生说这个事情不合法,是否可以把房子退掉,把钱给原告。

我们也跟原告说过,但是原告不同意。

因为合同违法,现在原告起诉要我们履行合同,我们无法履行。

法院查明,2006年6月24日,原告武先生(乙方)与被告游先生(甲方)、被告房屋中介公司(丙方)签订预售房出售合同,约定甲方因位于王家园胡同房屋被拆迁经与乙丙方协商,将回迁购买回龙观社区的订房号转让给乙方。

合同约定,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部
分购房号费两万元(购房号费共六万元)。

乙方向丙方支付服务费总房款的百分之二点五八千元(根据实际购房款,按照多退少补原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武先生向被告游先生支付了2万元购房号费,向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中介费。

后被告游先生拒绝履行合同,并将原告支付的2万元购房号费交给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原告拒绝接收该笔款项,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的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而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武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济适用房的弊端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确实解决了很多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但此一时彼一时,它应该退出历史舞台,而不是简单转向补砖头与补人头并行的模式。

1、经济适用房违背市场规律。

经济适用房是经济转轨的产物,用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倒是还能说得过去,一直延续到现在就不正常了。

在当下的中国城镇,住房绝对属于奢侈品、稀缺品,姑且不论经济适用房能否到真正的穷人手里,以公平的名义用财政税收来补贴穷人来进行奢侈消费、实现拥有住房的梦想,而社会的中间阶层却在为高涨的商品房价格而绝望,这显然不是真正的公平。

这种违反市场规律的住房制度,必然是低效的。

2、经济适用房缺乏退出机制。

为了保证经济适用房不被富人拿来炒卖,各地经济适用房在一定年限内(如5年)不能转卖。

首先,这一规定并不能有效阻止经济适用房的炒卖;其次,买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是穷人,不代表一辈子是穷人,收入改善后还不退出,一直占用政府补贴的住房,对其他穷人不公平。

3、经济适用房容易误导购房者提前消费。

自从推出经济适用房之后,不管是有钱的,钱不多的,没钱的都想通过购买达到梦寐以求的愿望。

从而买房热度迅速升温,扭曲了一些人对自己购房能力的估计,产生超乎偿还能力的提前消费。

政府补贴在购房时起了很大的诱
导作用,却不会显著地提高购房者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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