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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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思想

论文摘要: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根底上提出了商谈伦理学。指出交往行动

实质上是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商谈(对话)关系。商谈是其核心概念,普遍化原那

么和话语原那么是其两大原那么,认知主义和程序主义是其根本特征。通过商谈伦理

学的建构,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论的论证过程,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实践层面

的交往理性,并将商谈伦理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局部,共同构成批判的社

会理论的标准基矗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商谈;伦理思想

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负盛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和思想家,是法兰克福学派第

二代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根底上提出了商谈伦理学,指出

交往行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商谈(对话)关系。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

调整,共同标准的认定和维护是通过商谈进行的。哈贝马斯通过商谈伦理学的建构,

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论的论证过程,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实践层面的交往理性,并将商谈伦理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局部,共同构成批判的社会理论的标准

基矗

一、核心概念——商谈

商谈是商谈伦理思想的核心概念,而要了解商谈的含义,就要通过将商谈与交往

行动做比拟来认识。谈到交往,我们知道,哈贝马斯从一开始就极为关注和重视,正

如美国哈贝马斯研究专家麦卡锡所说:“哈贝马斯的全部方案,从批判当代科学主义

到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都在于说明交往的可能性,这种说明即是理论的又是标准的,

超越了纯粹释义学又不能归约为严格的经验——分析科学〞。交往在哈贝马斯理论的

语境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交往大致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实践;狭义的

交往那么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和沟通。哈贝马斯把狭义的交往,即把自由

对话与讨论作为广义上交往的原型,一切关于交往的分析和阐述都是从这个原型出发。

交往行动理论旨在通过交流沟通,谋求相互理解,达成一致协议。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交往,进行对话,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规那么。前面谈到,目的行动、

标准调节行动和戏剧性行动等这些交往类型必须同时满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

和真诚性的有效性要求,而这些并不总是能够得到保证的。哈贝马斯强调,在交往主

体对所提出的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都得到了满足的前提下,一种交往行动才能顺利完成,否那么,交往行为就难以为继,被迫中断。假设要继续交往,有必要过渡到商谈

层面。也就是说,当一般交往出现障碍,即当交往中的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没有同时

得到满足时,要继续交往,就要过渡到商谈层面。通过商谈,进一步论证,以便重新

确立这些有效性。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是其商谈伦理思想的根底,因此,一般说来,商谈也可以

说就是交往行动,两者没有太大区别,但哈贝马斯还是将二者区别开来。严格来说,

商谈,是进一步的交往,是交往行动的反思和继续,是一种就交往有效性进行论证的

行动。在商谈中,交往行动中隐含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被明确地讨论和论证。哈贝马斯

认为,并非所有的有效性要求都能够在商谈中得到检验的。由于真诚性只能通过言语

者的行动来验证,不能通过商谈来解决,所以只剩下两种形式的商谈:一是理论商谈,二是实践商谈。在理论商谈中,交往主体讨论的是与命题有关的真实性主张,参与者

以理论形式进行论辩。在实践商谈中,交往主体参与者利用论辩手段讨论他们的正确

性主张,他们采取听从标准的态度,并且预设与社会世界的关系。其中,哈贝马斯更

注重实践商谈。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对话或商谈,参加辩论,达成共识,也是一

种实践。在商谈中,只有用具有很强说服力的论据,进行科学论证,才能就所提出的

要求的有效性或无效性达成共识。哈贝马斯还指出,人们经过理论商谈和实践商谈,

不仅能在一些有关自然中的问题达成意见一致,而且还能对社会中的问题达成共识,

从而实现科学与人文的统一。

二、两大原那么——普遍化原那么和话语原那么

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有两大根本原那么,即普遍化原那么和话语原那么。20世纪80年代,哈贝马斯把普遍化原那么作为道德证明的最主要原那么,话语原那么附属于

普遍化原那么。后来,他接受他的学生韦默尔的建议,把话语原那么视为一切证明的

普遍原那么,而把普遍化原那么降为道德标准证明的特殊要求。

第一,普遍化原那么。在哈贝马斯那里,商谈伦理学的根本原那么被称为“普遍

化原那么〞。他认为,商谈必须具有标准的普遍规那么,这种规那么确实定,是建立

商谈伦理的根底,任何有效的道德标准在被普遍认可及遵循时都必须满足一切有关的

意趣并为这些人欣然接受。即:“一切旨在满足每个参与者的利益的标准,它的普遍

遵守所产生的结果和附带效果,必定能够为所有相关者接受,这些后果对于那些知道

规那么选择的可能性的人来说,是他们所偏爱的〞。借助这一“普遍化原那么〞,人

们可以自愿的接受普遍的道德原那么,并且,人们可以在道德论证中找到促使各方达

成一致的原那么。

哈贝马斯所倡导的“普遍化原那么〞是一个内涵丰富的重要原那么,其意味着人

们在认同别的生活方式的同时,将自己的生活方式相对化;意味着对陌生者及其他所

有人的容让,意味着知识的客观性和有效价值的合法性等等。哈贝马斯强调必须从

“普遍化〞角度来理解和说明商谈伦理,因为,“从普遍化原那么可以直接得出结论说,每个一般地参加论证的人,原那么上都能在行动标准的可接受性上到达同样判断〞。哈贝马斯所强调的商谈伦理的“普遍化原那么〞,不是无限定的“泛〞普遍化,是有范围限制的,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我当然也赋予普遍化原那么以一种限定,它

排除以单独方式运用这一原那么;这一原那么只是调节不同参加者之间的讨论论证,

它甚至包含对一切有关参加者某时可以参加的实在进行的讨论论证的考虑〞。在哈贝

马斯的后期著作中,哈氏对此又做了两个方面的补充。一方面,他认为这一“普遍化

原那么〞是与实践话语伦理相关联的,其仅局限于道德讨论与道德论证领域,相关人

员在商谈中通过他们普遍成认的标准,达成他们普遍接受的结果。另一方面,这一

“普遍化〞的呈现是基于主体自身反思的主体间的论证的方式,而不是采用单主体的

内在单独的直觉方式。

第二,话语原那么。话语原那么,哈贝马斯又称之为“论证性原那么‘d〞’,即“一切参与者就他们能够作为一种实践话语者而言,只有这些标准是有效的,它们方

能得到所有相关者的赞同〞。也就是说,让一切与社会标准的建立有关的人,参与到

对标准的商谈、对话与讨论之中,从而共同寻求一致性的意见。交往主体之间进行商谈、质疑、辩白、反驳,不受权利与金钱的约束,不受外因的压抑和排斥,各抒己见。哈贝马斯指出:“我已把普遍化原那么作为论证规那么引了进来,如果质料能在一切

有关者的齐一性意趋中得到调节,这一论证规那么就总是会使实践讨论中达于一致成

为可能。只有通过论证这一搭桥原那么,我们才能走向商谈伦理〞。哈贝马斯认为,

商谈伦理的“论证性原那么〞是无强制性的,且“‘无强制性’涉及到的是论证过程

本身,而不是论证实践之外的人际关系〞。商谈和讨论的双方在符合交往的前提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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