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背景概述林木采伐是指在林木资源开发利用中,以采伐林木为主要手段,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四川省丰富的森林资源,制定和实施了《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管理目标1. 保护和维护森林资源《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和维护森林资源。
通过合理的林木采伐管理,提高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确保森林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 促进林木产业的发展该办法将促进林木产业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目标。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保证林木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林木产业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明确了采伐林木的合规要求,即采伐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从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到采伐量的管理,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可持续性原则合理利用和管理林木资源是保障森林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该办法着重强调采伐活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采伐周期和采伐量,保证采伐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够最小化。
3. 公众参与原则林木采伐管理涉及到广大农民、林业经营者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从采伐计划的制定到采伐活动的实施,都要充分听取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增加公众的参与度。
四、管理措施1. 采伐许可证管理该办法规定了对于林木采伐活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规定。
申请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并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合法的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受到限制,不得擅自延长或者违规使用。
2. 采伐计划制定采伐计划是林木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规定了采伐计划的制定要求,包括采伐区域的划定、采伐种类的确定、采伐数量的控制等。
采伐计划需要经过审核批准,才能进行实施。
3. 采伐量管理采伐量的管理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4]1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川府发[1994]133号)我省林业生产建设形势很好,绿化造林步伐进一步加快,以长江防护林为主体的绿色屏障体系初步形成,林区经济日趋活跃,全省已开始进入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新阶段。
但是,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超限额采伐林木的情况比较严重;非法征用、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资源的现象普遍存在;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又有新的抬头;木材流通秩序混乱,违法经营、加工及乱收乱购木材的问题严重;违法运输木材,武装押运、强行冲关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特作以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林业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林业既是一项基础产业,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林业不仅对于保障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加快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农业结构,实现稳粮增收奔小康的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在林业建设中,要坚持一手抓造林绿化,一手抓保护管理。
在发展地区经济及调整林业结构中,要把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好森林资源放在首位。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川林发[2010]33号)
违法使用林地涉嫌犯罪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同意的,由审核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审核和审批文件。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越权、不按规定程序、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核审批林地,以及林地管理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政策性退耕还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项目补偿、补助方案;
(七)组织机构代码。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申请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第(二)、(三)、(四)项材料。
四川省绿化暂行条例
县级以上的绿化委员会,要统一管理当地的绿化工作,对各行各业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绿化委员会要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凡是便于群众经营的应当绿化的集体所有土地,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划给农民作自留山种树种草,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由农民长期经营,允许继承,产品自行处理,在生林草可折价转让。
第十条 应当绿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自留山划定后,余下的可由集体统一规划,作责任山承包给农民种树种草。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农牧、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五条 农村一切宜林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和疏林地,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的荒空地;城镇现有宜绿空地以及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地区,都属于应当绿化的土地。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则,制订本辖区绿化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实施计划。全省人民按照规划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自留山、责任山都应按规定期限绿化。逾期未绿化的,应收取绿化延误费,并可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绿化期限和绿化延误费的收取与使用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发展林业专业户、种草养畜专业户和林业、种草养畜业的经济联合体。鼓励他们建立林业、牧业商品生产基地和进行小流域治理。专业户可以独户承包、联户承包或者邀伙承包。承包面积不限,可以跨地区,可以请帮手。有关部门应在信息、技术、良种、运销、信贷等方面给以帮助。
保护草资源,合理利用天然草场,积极种植优良牧草。逐步改造草场、草山、草坡。提倡利用冬闲地、轮歇地、果园地和适宜发展水生植物的水域,种植牧草、绿肥和水生植物,扩大和改善草植被。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四川省的林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探讨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背景四川省地理环境优越,拥有丰富的林木资源。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粗放式的林木采伐管理,导致森林资源退化、生态破坏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升林业经济发展质量,四川省制定并实施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目标1.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加强对林木采伐的控制,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2.促进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主要内容1.采伐许可证制度:对于准许采伐的林木,必须持有有效的采伐许可证。
该制度旨在对采伐行为进行管控,确保合法、有序的林木采伐活动。
2.采伐计划审核:林业主管部门会对采伐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环境影响评估等因素,确定可采伐的林木数量和采伐方式。
3.林木伐副利用:要求采伐者在采伐过程中充分利用林木的伐副产品,提高资源利用率。
同时,鼓励开展林木产品加工,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4.采伐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对采伐行为进行监控,并对违法采伐者进行处罚,以维护合法采伐秩序。
5.林木采伐信息公开:加强对林木采伐信息的收集和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并方便公众对采伐活动的监督。
影响实施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将产生以下影响:1.生态环境效益:通过合理管理林木采伐,减少生态环境破坏和森林资源退化,为生态环境提供更好的保护,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稳定。
2.经济效益: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推动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3.社会效益:林木采伐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林业工作的信任,并加强公众参与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结论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经济发展之间找到了平衡点。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四川省林木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林木资源,增强林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林木采伐管理活动。
第二章采伐申请与审批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林木采伐活动,需事先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采伐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予以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采伐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采伐申请应包括采伐地点、数量、方法等相关资料,并需提供保证金作为保证合规采伐的担保。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六条进行林木采伐活动时,必须按照批准的采伐计划和方法进行,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和范围。
同时需注意保护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林木采伐过程中,需配备合格的采伐人员,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采伐过程安全。
第四章采伐监督与检查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采伐活动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对于发现擅自采伐、超范围采伐等违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将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采伐等。
第十一条对于在林木采伐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或表彰,鼓励他们继续为林木资源保护和利用做出贡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林木采伐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自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望广大单位和个人遵守法规,共同保护好四川省的林木资源。
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受灾林木采伐管理,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受灾林木”,是指因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雨雪冰冻、干旱、风灾、洪涝、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发生的弯斜、断梢、断枝、断冠、冻梢、劈裂、折干、倒伏、翻蔸、枯萎、濒临死亡和已死亡的林木。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受灾林木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等特种用途林、国家一级公益林、珍稀树木和古树名木等受灾林木采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受灾林木的采伐应根据损失程度及可及度,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近后远”,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森林经营、森林恢复、次生灾害防治、人工林商品林采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实行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
第五条下列受灾林木可实施采伐:(一)各种灾害造成的死亡木、倒木、树干撕裂木;(二)发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除治需要必须采伐的林木;(三)人工商品林和保护等级二级以下(含二级)的人工公益林中的风(雪)折木、倒伏木、枯萎木、濒死木。
第六条受灾林木采伐原则上只对第五条规定的受灾林木实施清理采伐。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施全林采伐:(一)发生检疫性或发生经省级森防检疫机构认定为特别危险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按规定必须进行全林除治性采伐的;(二)人工商品林幼中林、近熟林可实施采伐的受灾林木占林木总株数60%以上,或影响生长、无培育前途的受灾商品林分;(三)受灾人工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
(四)保护等级二级以下(含二级)的人工公益林可实施采伐的受灾林木占林木总株数80%以上的。
采伐受灾人工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可纳入主伐采伐类型进行管理;采伐其他受灾林木纳入“其它采伐”类型进行管理。
第八条天然林和公益林中的火烧木、干旱和冻害木,应在受灾后经1个以上生长季观察,确认死亡的,方可实施采伐。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树木砍伐、移植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树木砍伐、移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成林业园林发[2011]435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树木砍伐、移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林业园林发〔2011〕435号)各城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五城区)树木砍伐、移植管理工作。
依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五城区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委发〔2010〕4 号),按照既依法办事又高效便捷,强化审批和监管的原则,特制定此办法。
现将《成都市中心城区树木砍伐、移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成都市中心城区树木砍伐、移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五城区)树木砍伐、移植管理工作。
依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五城区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委发〔2010〕4 号),按照既依法办事又高效便捷,强化审批和监管的原则,特制定此办法。
一、办理树木砍伐、移植的工作原则(一)严格控制砍伐,基本不砍,以移代砍。
(二)确需移植的尽量少移。
(三)古树名木或胸径30cm 以上大树原则上不移,实行就地保护。
二、树木砍伐、移植审批办理程序(一)申请材料: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盖有骑缝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市发改委立项批复、市建委发放的建筑施工许可证、需要移植植物的清单(品种、规格、数量)、树木砍伐、移植方案、绿化恢复方案等。
(二)审批权限:凡一处移植树木三十株以下的,报区政府政务大厅林业园林窗口审批,如属市管道路,需事前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核准;凡一处移植树木三十株(含三十株)以上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政务大厅林业园林窗口,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凡涉及树木砍伐需向市政府政务大厅林业园林窗口申请,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报市政府审批。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自留山薪炭林自用,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不适用本办法;但采伐石树名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适用本办法。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林木的管理,适用《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凡采攻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即按照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采伐进行控制。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它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
165.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1999年1月29日四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资源......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天......人工林中划为防护林、特种......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林保......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天然林保护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以......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加强......第六条天然林保护管理坚持保护天然林与培育人工......第七条在天然林保护管理......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天然......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天然......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设计编制实......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总体设计编制实施方案,报其主......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第三章保护第十二条禁止对下列天然林......(一)面积在100公顷以上集中连片......(二)天然林保护规划确定禁止采伐的原始林;(三)位于江河两岸及水库库周......(四)位于山地灾害多发地带......(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采伐的天然林......第十三条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十四条禁止毁坏天然林开垦、采石、采砂......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鼓励天然林保护范围......第十七条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抚育......第十八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从事各项工程建设......征用、占用天然林林地勘查、开采矿藏......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天......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天......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做好天......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二十二条天然林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将...... 上级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天然林保护规划实......第二十三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实行监察制......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向有......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天然林资源......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第二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天然......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督检......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各类采伐限额不得相互......第二十八条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第二十九条运输木材必......第三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第三十一条森林经营单位......第三十二条天然林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天然......滥伐天然林林木的,责令补种......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第四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若干规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29•【字号】川府发〔1987〕26号•【施行日期】198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若干规定(1987年9月29日川府发〔1987〕26号)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是对林业建设的又一重大决策,各级常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歪风,切实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林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
造林绿化步伐加快,林区经济比较活跃,林农生活有所改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以控制,森林资源不断减少。
近几年来,无计划和超计划采伐严重,侵占、破坏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森林的现象普遍存在,盗伐、哄抢国有、集体林木的案件不断发生,流通秩序混乱,乱收乱购、黑市交易猖獗。
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正如中央指出的,“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
为了把中央《指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歪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是防止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保证。
国务院批准的采伐限额,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国务院或授权单位批准,各级都不得突破限额。
林区乡村企业加工用材和群众自用材,都必须纳入采伐限额。
生产木耳、香菇、木炭等消耗的木材也要严加控制。
烧制砖瓦、石灰以及烤烟、烘茶等,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烧其他燃料。
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一、《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制定颁发实施《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是落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印发)、《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发〔2016〕13号印发)有关精神的需要,其中,《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写明要“制定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二是国家《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发改办经体〔2018〕338号印发)有明确要求,就是各省(区、市)要制定出台国有林场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三是推进全省改革后的国有林场规范经营管理,维护合法权益,高质量、可持续、绿色发展的需要。
二、《办法》制定、审查、审议等简要过程按照有关安排,2019年3月,省林草局林场种苗处研究草拟了《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草案稿;4月、5月,发函征求了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反复联系沟通,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7月,修改后的《办法》稿第二次征求了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
7月下旬至8月中旬,在省局网站对《办法》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了意见。
其中,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仅规改处、资源处共提出了三条建议意见、两点疑问,对三条建议意见全部采纳,对两点疑问进行了说明、解释;在为期21天的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仅苍溪县国有林场负责人及广安市前锋区国有林场职工反馈了几条建议意见,对合理、可采纳的建议意见均予以采纳;没有收到其他单位、个人、社会公众等反馈的意见建议。
期间,局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对《办法》稿作了合法性审查,其审查意见是:“经审查,《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送审稿)》,未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无冲突。
”2019年9月16日,省林草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对《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予以通过。
按照会议审议意见,对《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稿再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有关处室会签,局领导于10月8日签发省林草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
四川省绿化条例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四川,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以及沙化土地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等,保护和扩大土地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的方针,依靠科学技术,实行分类经营,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制定阶段绿化目标,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进行目标考核和奖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绿化工作,对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
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林业、农业、畜牧业、水利、建设(园林)、交通、教育、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第六条每年春、秋两季为全省开展绿化活动的季节,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适时开展绿化活动。
第七条每个公民都应依法履行植树的义务,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第九条农村、牧区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沙化土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以及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库区周围应纳入绿化规划。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化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可持续、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管理和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被纳入国家国有林场序列进行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林业公益事业(公益性企业)单位。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直属国有林场上一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出现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纠纷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召集协调处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主要任务是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利用森林等资源,增强发展活力;保护森林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生态保护建设的先锋作用、优质生态产品提供的主力作用、木材生产储备的骨干作用,努力建设绿色、科技、文化、智慧的国有林场。
第五条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稳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资产评估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国有林场编制发展规划,并将国有林场的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等。
四川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四川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哪些?森林是我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保护森林是我们应有的责任。
我们各省相续发布森林法实施条例,了解这些也对我们保护森林和制裁破坏森林的人也有很重要的帮助,那么四川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律师365小编带着大家了解一下吧。
森林是我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保护森林是我们应有的责任。
我们各省相续发布森林法实施条例,了解这些也对我们保护森林和制裁破坏森林的人也有很重要的帮助,那么四川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小编带着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林木采伐管理已
成为森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四川这样的山区省份中,合理的
林木采伐更是关系着林业经济的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良性循环,因
此对于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林木采伐的概念
所谓林木采伐,即指对林木进行人工或机械采伐的行为。
林木采
伐可以分为伐木、砍枝、修枝、选种等不同方式。
伐木是指对整株树
木进行采伐,而砍枝、修枝则是对树冠上部分枝条进行采伐并改善树
形和林分结构,而选种则是在成穴或者退化的林分中挑选出具有生长
发展潜力的树木进行保存和培育。
二、四川林木采伐管理的原则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四川制定了严
格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其中,四川林木采伐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利用:根据林木生长情况,结合林区整体植被复盖度、植被特征和林分结构,合理选择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和时间,实现林
木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同时确保林业可持续发展;
2.保障生态:采伐过程中应坚持优先保护生态,尽量减少损
害森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和森林资源的丧失;
3.资源保护:在采伐过程中应合理选择采伐对象、采伐面积
和采伐强度,避免带来严重的损失和影响,保障林木资源的永续管理。
三、四川林木采伐管理的要求
为了落实林木采伐管理的原则,四川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采伐管
理要求:
1.采伐前的调查:在采伐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
定采伐目的、采伐强度、采伐时间和采伐方式等,确保采伐符合生态
和林木资源的需要;
2.采伐计划的编制:制定采伐计划,明确采伐对象、采伐面
积和采伐数量,控制采伐强度和采伐时间,确保采伐不超过所规定的
定额和指标;
3.采伐的实施:按照采伐计划,采用合适的采伐机具和采伐
方法,掌握好采伐量和采伐方式,确保采伐过程安全、有序、合理;
4.采伐后的管理:对采伐区进行整治,做好砍伐遗留物的清
理和土壤保育工作,促进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的调整。
四、四川林木采伐管理的重要性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不仅是森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生态环
境保护的需要。
合理的林木采伐不仅可以最大化地利用森林资源,而
且可以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调整和转型,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
双赢。
此外,四川林木采伐管理的严格执行,也可以避免因非法采伐、过度采伐等不合理行为给森林和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和危害。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四川林木采伐
管理越发显得至关重要。
加强林木采伐的管理和保护,不仅有利于森
林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永续经营,同时也能够促进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