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木采伐和运输加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保障措施_概述及解释说明
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保障措施概述及解释说明引言部分概述:松材线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松树健康的病害,由松材线虫感染引起。
此病害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灾难。
为了防止其进一步传播和扩散,在木采伐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
文章结构:本文旨在概述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保障措施,并对其进行解释说明。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1、正文2、正文3和结论五个部分。
其中,引言部分用于介绍文章的背景及目的。
目的:本篇长文旨在深入探讨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保障措施,全面了解该议题并提供可靠准确的解决方案。
通过明确问题重要性及必要性,希望读者能够认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以便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平衡。
正文1:要点1:松材线虫病的概述松材线虫病是一种由松材线虫引起的严重寄生性疾病。
这种病害主要影响针叶树木,尤其是松树。
松材线虫通过在树体内进行寄生和繁殖,导致木质部被侵蚀,最终导致所感染的树木枯萎死亡。
该疾病具有高度传染性,可在林间快速传播,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生态损失。
要点2:采伐对于防控疫木扩散的意义采伐是一种有效的控制和防止松材线虫病扩散的措施之一。
通过采伐感染了线虫的树木,可以削弱病原体在森林中的传播能力。
同时,采伐还可以减少患菌树与健康树之间的接触机会,进而降低了该疾病传播风险。
要点3:保障措施为了有效实施采伐控制措施,以下是一些保障措施的建议:1. 制定科学合理的采伐计划:在制定采伐计划时,需充分考虑受影响树种的特性、感染程度和疫木扩散情况等因素。
同时,在采伐时应注意避免过度伐木,以维护森林生态平衡。
2. 加强对疫木识别与监测:通过培训专业人员来提高对疫木(感染松材线虫的树木)的识别能力,以及对其感染程度和传染途径的监测能力。
这有助于准确判断需要采伐的对象,并及时发现新感染点。
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包括木质装运标准、林地经营管理规范等。
这将有助于防止人为因素引起更大范围内的疫木扩散。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疫区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程序划定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疫木的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特批的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三条疫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除治,要实行检疫封锁,控制疫情扩散,逐步缩小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率。
第四条疫木要严格管理,依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
要严格检疫执法,防止疫木流失。
第五条疫木安全利用要必须坚持既积极又稳妥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二章疫区管理第六条所有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都必须划定为疫区。
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
不按要求划定疫区的,由国家林业局划定。
新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基本拔除的,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疫区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消疫区的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布撤销。
撤销疫区的标准是:疫区内无松材线虫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行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的传播媒介昆虫体上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
经过除治和林分改造,疫区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八条疫区所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计划,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的除治工作。
第九条当年新发现的疫点,必须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险要的疫点,要在3年内基本拔除。
疫点拔除后,要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纯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预防松材线虫病,巩固除治成果。
第十条发生面积较大,难以在短期内拔除的疫区,要组织专业队按照防治计划由边缘向内开展除治工作,逐步控制和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
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背景介绍松材线虫是松树的病原微生物,其危害极大,会导致松树死亡。
为了防范和控制松材线虫病,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
在松材线虫病疫情出现的区域内,必须实施病症木材清理工作。
目的和意义清理病症木材的目的是为了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扩散和传播,保护周边的健康松树,保障生态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对于那些病毒感染的松树,及时清理病症木材还可以有效避免病情的恶化和扩散。
病树清理处理程序病树清理作业分为三个部分:切割,移动和处理,具体步骤如下:切割/砍伐木材在进行病树清理作业之前,需要准备好工具设备,如:手动锯或电锯,并与专业人员配合进行作业。
砍伐病树的时候要注意安全,如佩戴所需防护设备、切割木材时要知道周围环境的安全风险。
砍伐木材后,需进行标识区分,即刻放在指定位置。
移动木材在将木材转移出林区之前,必须对木材进行清洗处理,避免松材线虫感染传播。
首先,用清水或消毒液浸泡木材有关部分,彻底清除虫体。
然后再将木材放入规定的区域堆放。
移动病木材需要使用合适的车辆和吊装设备,确保操作人员和移动过程期间都是安全的。
同时还应该注意防止对周围松树造成损害。
处理病木清理过程中,对于过多附带虫体的病木,可以通过简单的气化或机制化处理来达到消除木材中残留的线虫的目的。
具体实施方案视情况而定,遵循国家规定的相关标準,确保对环境没有污染和危害。
病树清理工作的前提和准备工作为了确保病树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还需要进行前期的准备,包括:预先调查在进行病树清理的工作之前,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评估。
确保调查涵盖了所有潜在的污染源和感染点,确定病树数量和污染级别,制定清理方案。
在调查和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开始实施清理方案。
拍摄病树现场照片在作业区域内应拍摄好病树现场照片,记录病树的数量类型和位置方便后续的清理工作和统计。
确定保障措施病树清理作业过程中,要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所以需要确定保障措施,如:预测危险情况、提供所需装备或防护设备等。
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松材线虫病是松树的一种常见疾病,会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控制和防治松材线虫病的蔓延,制定一项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个实施方案的示范:1. 严密监测:建立实施方案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病害调查,确保所有患有松材线虫病的疫木都能被发现并清理。
设立监测点位,定期巡查,记录病害的分布和严重程度。
2.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定病害清理的优先顺序、时间安排和工作分配等。
确保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3. 建立隔离区:将已确诊为松材线虫病的疫木进行隔离,设立封控区域,禁止人员和设备进入。
通过清除周围的松树,阻断线虫蔓延路线。
4. 采取合适的清理方法:对于病害严重的松树,采取砍伐和焚烧的方式清理。
对于病害较轻的松树,可以进行有选择性的剪枝,将长有线虫的主要部分及时砍掉,确保线虫无法继续生长繁殖。
5. 处理疫木:清理后的疫木必须进行适当的处理,以防止线虫进一步蔓延。
可以将疫木切成小块,并高温焚烧或进行深埋处理。
处理后的木材必须彻底销毁,防止二次污染。
6. 清洁工作区域:清理完疫木后,必须对工作区域进行彻底清洁。
清除掉落在地面的松针和枯叶,以防线虫藏身其中。
清洗工具和设备,以免带有线虫的土壤和木屑传播到其他地方。
7. 后续监测:在实施清理方案后,需进行持续的监测工作。
定期巡查已清理地区,观察是否有新的疫木或线虫繁殖的迹象。
如果发现新的疫木,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理,以阻止线虫蔓延。
以上就是一个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基本步骤。
重要的是,实施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并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合作,共同防控松材线虫病的蔓延。
松材线虫病是一种严重破坏松树的疾病,如果不及时控制和防治,将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环境影响。
为了有效清理疫木,控制病害的蔓延,需要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1. 建立联络协调机制:清理疫木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合作的任务,需要与森林防疫、农业部门、林业专家等建立有效的联络协调机制。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无疫情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防治后,经过秋季普查未发现病死树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的状况。
除治性采伐,也称为疫木清理,是指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的松树进行采伐的措施。
除治性采伐分为择伐和皆伐两种方式。
其中,择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
皆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的松树进行全部采伐的方式。
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乡镇、村等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
坚持严管疫木、科学安全的原则。
疫木除治性采伐采取先封后伐的方式,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集中完成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
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决定采伐量的要求,在确保完成病死(濒死、枯死等)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除治性采伐。
除治性采伐的疫木应当在山场就地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做到严格监管、及时处置。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08•【文号】办造字[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办造字〔2006〕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切实提高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法的科学性,保证除治工作的质量,我局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和多次征求各有关单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了《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植树造林司。
附件: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OO六年十月八日附件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检查验收评分标准下载见链接文件)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国松材线虫病除治的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松材线虫病除治是指在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内,对松材线虫病开展的疫情监测普查、病死木伐除、松褐天牛防治、疫木处理、疫木源头管理等工作的总称。
本方案所称“年度”系指松材线虫病除治年度,为秋季普查后到翌年秋季普查前。
第三条检查验收采取县或市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分别由县或市级、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自查结果经市级汇总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复查验收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核查后通报结果。
第五条检查验收时间每年进行春、秋季检查验收。
(完整版)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我局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1月27日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采伐、疫木安全利用等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称为疫点)。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
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可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措施处理后进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纤维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第四条疫区疫情防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治,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
疫木采伐必须坚持现有监管能力和除害处理能力决定疫木采伐量的原则,采取先封后伐的策略,严格监管,严防疫木流失。
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彻底有效原则,就地就近、安全可靠地选择利用疫木的地点和方式,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农业部、林业部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林业部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3.02•【文号】林护字[1989]48号•【施行日期】1989.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工作的通知(林护字〔198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松材线虫病是我国松树的毁灭性病害。
自1982年在南京中山陵地区的松树上发现后,到1988年已扩散到南京、镇江两市的12县(区),受害松林面积已达30多万亩,累计枯死松树75万多株。
1988年7月,又在安徽和广东两省的局部地区发现此病,受害面积和枯死松树正在不断扩大和增加。
松材线虫病最早发现于日本,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也有发生。
目前我国虽在局部地区发生,但因该病传播迅速,为害严重,防治又较困难,需要尽快采取措施,做好检疫防治工作,以阻止该病继续扩散蔓延,保护我国松林的安全。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检疫、防治工作做如下通知:一、建立、健全防治松材线虫病的责任制。
(一)疫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建立、充实防治指挥机构,有疫点分布的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
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和物资。
非疫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检疫工作的领导,防止松材线虫病的传入。
(二)各级防治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疫情的调查和监测,统一部署封锁扑灭工作。
(三)各疫区县(市)要根据具体情况,成立防治专业队,负责病情调查、监测和病树清理、处理等工作;防治工作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在该病发生的交界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定期开会研究、检查、督促联防区内的防治工作。
(五)疫区内各级防治指挥机构要建立疫情汇报制度,并在每项防治工作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
(六)对防治松材线虫病成绩卓著者,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松材线虫病扩散危害者,要追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20•【文号】林造发[2007]198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当前,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松突圆蚧等危险性病虫疫情不断扩散蔓延,危害程度日趋严重。
截至2007年5月,松材线虫病疫区已扩大到全国12个省(市)的113个县(区)。
扩散蔓延态势如此严重,而各地能够查处到的疫情流失案件却很少。
查不出源头,就难以有效地遏制疫情,形成工作上的被动。
造成当前严重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各地重视检疫工作不够,执法力度不大,漏检情况严重,没能充分发挥检疫执法职能,工作开展不到位。
为了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国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极大地增加了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几率,一些欠发达地区,也成为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重灾区。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不仅对森林健康和生态环境建设构成重大威胁,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对外贸易和交流,影响到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在新形势下,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森林植物检疫是森检机构的根本任务和职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牢固树立抓检疫就是抓重点、抓检疫就是保资源、抓检疫就是建和谐的思想,加强领导,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扭转当前的严重局面,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木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
二、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水平林业植物检疫是我局开展目标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学习重庆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林业植物检疫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检疫责任,强化职能,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检疫工作水平。
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案
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松材线虫病是松树的一种毁灭性病害,具有寄主种类多、致病能力强、传播途径广、蔓延速度快、防治难度大的特点,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的森林病害之一。
我区以马尾松为主,面积达1961.97亩,松材线虫病疫情一旦传入我区,将对我区松树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为建立完备的松材线虫病监测预警和检疫防控体系,有效保护我区松树资源及生态安全,结合全区松树资源现状,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4.《国务院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的通知》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6.《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ly/t1123-1993)7.《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db34/t4961-2005)(三)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促进健康的方针,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检疫力度,增强资金技术支撑,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提升应对松材线虫病防控能力,促进我区林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四)防治目标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率达到100%,监测和检疫(复检)准确率达到100%,调入的松材及其制品复检率达到100%,调入的疫木除害处理率和合格率达到100%,新发现疫点基本拔除率达到100%。
(五)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宣传普及松材线虫病防治基本,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松材线虫病的监测调查,加强检疫工作,严防松材线虫病传入。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修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松材线虫病的监测、预报、治理等工作。
坚持多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区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工作职责,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联防联治体系和工作机制。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无疫情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防治后,经过秋季普查未发现病死树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的状况。
除治性采伐,也称为疫木清理,是指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的松树进行采伐的措施。
除治性采伐分为择伐和皆伐两种方式。
其中,择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
皆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的松树进行全部采伐的方式。
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乡镇、村等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
坚持严管疫木、科学安全的原则。
疫木除治性采伐采取先封后伐的方式,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集中完成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
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决定采伐量的要求,在确保完成病死(濒死、枯死等)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除治性采伐。
除治性采伐的疫木应当在山场就地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做到严格监管、及时处置。
松材线虫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疫区与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与疫木得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得通知》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得疫区就是依照有关法律与规定、按照程序划定得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得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就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得松科植物。
疫木得安全利用就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督下,按照严格得处理要求,由特批得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与板材。
第三条疫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除治,要实行检疫封锁,控制疫情扩散,逐步缩小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率。
第四条疫木要严格管理,依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要严格检疫执法,防止疫木流失。
第五条疫木安全利用要必须坚持既积极又稳妥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二章疫区管理第六条所有发生松材线虫病得县级行政区,都必须划定为疫区。
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不按要求划定疫区得,由国家林业局划定。
新发生松材线虫病得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基本拔除得,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疫区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销疫区得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布撤消。
撤消疫区得标准就是:疫区内无松材线虫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行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得传播媒介昆虫体上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
经过除治与林分改造,疫区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八条疫区所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计划,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得除治工作。
第九条当年新发现得疫点,必须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与区域位置显要得疫点,要在3年内基本拔除。
疫点拔除后,要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纯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预防松材线虫病,巩固除治成果。
第十条发生面积较大、难以在短期内拔除得疫区,要组织专业队按照防治计划由边缘向内开展除治工作,逐步控制与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同时采取综合措施防治松褐天牛,降低传播媒介虫口密度。
关于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清理的通告
关于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清理的通告近年来,松材线虫病在我国各地频繁爆发,给森林生态系统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控制疫情,维护森林健康,根据《林业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清理工作做出如下通告:一、范围本次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清理工作范围为全国各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地、林场、林区等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松树林区。
二、时间本次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清理工作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任务1. 疫木清查:各森林资源管理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松树林区进行疫木清查,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2. 疫木标识:对于发现的疫木,要在树干上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病虫害名称、发现日期、标识人员等信息。
3. 疫木处置:对于标识的疫木,要及时进行处置,具体方法包括砍伐、焚烧、化学处理等,严禁将疫木转移至其他地区。
4. 疫木清理:对于松材线虫病疫木已死亡或已处置的枯木,要及时进行清理,避免病虫害滋生。
四、责任1. 各森林资源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木清查、标识、处置和清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2.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清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
3.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宣传各森林资源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清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疫情防控意识。
六、总结各森林资源管理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清理工作的制度和方法,为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结语松材线虫病是一种具有极高危害性的森林病害,对于我国的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次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清理工作的实施,有利于控制疫情的扩散,维护森林健康,推动森林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森林资源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共同努力,共建美丽家园。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松材线虫病的传播,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松材线虫病疫区的划定、管理以及疫木的处理、运输、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严格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疫区划定与管理第四条疫区划定:根据松材线虫病的疫情监测结果和风险评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和调整疫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疫区管理:疫区内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松材线虫病的传播。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疫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并及时上报疫情动态。
第三章疫木处理与运输第七条疫木处理:疫区内发现的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林木(以下简称疫木)应当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砍伐、转移或利用。
第八条无害化处理:疫木的无害化处理包括焚烧、深埋等方式,处理过程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第九条疫木运输: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输疫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疫措施,确保不引发疫情扩散。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的有关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普查抽样检测办法)【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造发[2002]164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02.07.08【实施日期】2002.07.0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2002-2005年)》、《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普查抽样检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植树造林司。
二○○二年七月八日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2002-200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的势头,确保我国森林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和除治统筹兼顾,加强依法防治,强化政府行为,实行联防联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决扭转我国松材线虫病严重发生的局面。
(二)总体目标有效控制疫区范围,遏制扩散蔓延的势头。
疫区要有计划地拔除新疫点、孤立疫点和危险性大、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防止扩散蔓延,逐步压缩疫区面积;预防区要做到预防措施到位,及时消除隐患,避免疫情发生。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26•【文号】林资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日期:2014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1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木管理,控制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审批。
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区域内有松材线虫病发生的县级行政区(以下简称县)即为疫区县,疫区县松木采伐均需严格管理。
编制的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会商当地森防检疫机构,其中,自用材、薪材松木的采伐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已发现疫情的乡镇的松木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森检机构监管下进行除治性采伐;未发现疫情的乡镇的松木商品材采伐必须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疫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报下年度采伐计划的同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森防检疫机构证明其当年所在地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书面材料。
疫区县内已划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内松材线虫病松林,非一级保护、发病率达10%以上的可进行除治性皆伐;10%以下的应考虑实行卫生伐除治,及时清理病死木、枯死木和衰弱木。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行为,根据《中(国务院令第412号)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松材线虫病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林业局依法划定。
第三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可以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第四条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二)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三)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运
输管理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林业》
【年(卷),期】2004(000)004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木管理,控制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国家林业局日前就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作出通知。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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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木采伐和
运输加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3.10.24
•【字号】川林发〔2013〕71号
•【施行日期】2013.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木采伐和运输加
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林发〔2013〕71号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13]103号)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13]124号)要求,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木采伐和运输加工管理,有效控制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疫区松木采伐审批。
将原规定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县(市、区)(以下简称疫区)的松木采伐全部报省厅审批,改为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除治和疫木处理方案,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省有关采伐审批权限划分规定,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依法审批。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证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所需的限额;因疫情大面积暴发而限额不能满足除治性采伐需要
的,不足部分应按规定事先报省林业厅批准,从省预留的年采伐限额中解决。
疫木监管措施和责任未明确和落实的,不得核发疫木除治采伐许可证。
凡审批权限需报我厅审批的松木采伐,应说明有关疫木处理、监管和安全利用等情况。
新发疫情的疫区当年急需对发病林木实施除治采伐的,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依照规定属需报省林业厅审批的,批准采伐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林业厅备案;采伐限额不足数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可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先行审批采伐,并在审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林业厅上报追加不足部分采伐限额。
二、科学实施疫区松木采伐。
疫区内已发生疫情的乡镇只可对松树实施除治性采伐。
疫区内的一级和二级保护的国家级公益林,以及受害木10%以下的三级保护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只准进行卫生伐除治,及时清理病死木、枯萎木和衰弱木。
除治性采伐按照先封后伐的原则和除治要求,组织专业队统一采伐,并按规定对枝梢、伐桩等采伐剩余物进行除害处理。
集中除治性采伐仅限在松材线虫病媒介昆虫的非羽化期(当年10月至次年4月)内进行。
三、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
(一)加强疫木监督管理。
疫区所采伐松科植物应全部纳入疫木进行管理。
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和完备的疫木监管制度,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到人,实行审批发证、采伐、运输和除害处理全程监控,建立采伐、运输和处理各环节的登记台帐,确保所伐的松木按指定的方式、地点、数量运输和实施除害处理。
疫木就地销毁的,要落实人员全过程监督实施。
(二)严格疫木运输管理。
疫木除害处理原则上本县(市、区)实施,确需运出疫区到其他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的,应按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输。
疫木运输实行一车(船)一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各木材检查站、检疫检查站应加强检查,严
格查验运输证件,确保货证相符,防止途中丢失。
发现有违反规定运输的,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通知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森防检疫机构处理。
(三)严格疫木经营加工管理。
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应按照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利用疫木制作人造板和造纸的,须经所在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企业,方可指定加工,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指定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加工疫木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合法来源手续的疫木。
四、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防检疫机构、资源管理部门和森林公安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
森防检疫机构要切实做好疫情监测、除治方案制订、疫木加工企业监管、无害化处理木材检疫等工作。
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疫区松木采伐审批、疫木运输证办理管理与运输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收购与加工木材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疫区林区治安,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和加工疫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现非法采伐、运输和加工疫木,以及造成疫木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查明原因和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川省林业厅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