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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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NO:SC080673)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务按年度纳入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的具体工作。

四川省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15号文件精神,加快水土流失治理进程,规范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国家安排我省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项目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确定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土流失严重程度、国家投资情况,以县为单位分别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水土保持项目应与其他生态建设项目统筹安排。

第四条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资金除了争取国家支持外,各级财政及受益农户应按国家确定的配套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五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审批程序适当简化。

第六条申报水土保持建设的项目县,根据省提出的投资规模,按照以小流域为单元集中成片综合治理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县计委、水利局联合逐级上报,经省计委、水利厅审查后由省计委审批。

可研报告应将建设内容落实到具体乡、镇,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省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项目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上报市(州)县有关部门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七条各项目县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将建设内容落实到田间地块。

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

三、资金管理第八条国家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统一安排使用。

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或挪作它用。

第九条建设资金应实行报账制。

阶段性工程完成后,应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计划部门、项目负责人等验收合格签字后报销。

项目建设所需大宗材料、种苗等物资,应实行政府采购制。

中国水土保持法

中国水土保持法

中国水土保持法【最新版】目录一、中国水土保持法概述二、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四、水土保持法的实施与监管五、水土保持法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的贡献正文一、中国水土保持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自 1991 年起实施,至今已经过数次修订。

《水土保持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为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水土流失是我国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不仅导致土地资源退化,还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水土保持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水土保持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2.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规划和标准,要求各级政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3.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措施和行政许可,包括生产建设活动许可、土地整理复垦许可等。

4.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水土保持法的实施与监管《水土保持法》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大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的科技创新,提高防治效果。

五、水土保持法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的贡献《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价非[1995]118号发布)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

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

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0.5~2元。

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

(三)证照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四川省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合格证》,其最终收取标准为10元/证(含合格证、表册),各市、地、州、县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

由地、市、州和省管理的水土保持设施,其补偿费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恢复的治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13•【字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或者审议区域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和跨市、地、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三)统一管理和保护全省水资源,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四)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管理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四川省水土保持办法

四川省水土保持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13-01-18 14:39 阅读次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务按年度纳入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的具体工作。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2. 严格监管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减少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

3. 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工作重点1. 完善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执法规章制度。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

3. 加强执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4.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四、具体措施1. 完善执法规章制度,建立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标准和程序,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3. 加强执法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4.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和处理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工作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2.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的经费需求。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估机制。

六、工作要求1. 各级水土保持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做到依法行政。

2. 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执法标准和程序,依法公正执法,严禁徇私舞弊,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 社会公众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自觉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七、工作效果评估1. 每年对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以改进。

2. 加强对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八、附则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按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审查要求及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审查要求及方案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 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 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 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 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 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 2011年施行的新水土保持法赋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强有 力的法律武器。
• 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后劲十足
提纲
一、更新的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新水土保持法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规定 三、[川水函]282号文的主要内容及管理规定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编制若干技术问题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 九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
六是加强水土保持 方案验收制度
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是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最后一 道关口,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机关必须把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关,确保 责任明确、方案和设计得到落实、达到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效果,并长 期发挥作用。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
壳、结皮、地衣等。
新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 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 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 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 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价非[1995]118号发布)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

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

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收费标准(一)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对于没有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土流失的,只能按下列规定中的某一种收费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不得重复收费。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防治费0.5~1.0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每立方米收取防治费1~3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完善节水管理体制和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重要经济区域的水资源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川水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3]14号)各市(州)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水利厅2013年12月31日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结合,局部与整体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1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1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158号2005年7月3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四川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要求,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水和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之根本。

水土保持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生态环境和江河治理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5万平方公里,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但全省尚有15.56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防治任务十分艰巨,而且随着新的开发建设项目急剧增加,水土资源紧缺的矛盾更趋突出,发展与保护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科学文明理念,坚持可持续的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充实完善水土保持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认真履行归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服好务。

二、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突出预防监督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认真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土保持与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发展经济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改变急功近利,重治轻防的思想。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
我国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22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
《水土保持法》颁布30周年,修订10周年
适用范围
《水士保持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士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缴纳水保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日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测工作。

不缴纳水保补偿费将承担的责任?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哪些项目应当编制和报批水保方案?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
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
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保方案应该什么时候编制和报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
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依法履责强化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川水发〔2015〕1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依法履责强化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川水发〔2015〕1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依法履责强化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依法履责强化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川水发〔2015〕1号各市(州)水务局、扩权强县水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坚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水土保持事业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深入推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必须强化水土保持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监测工作水平,实现主要控制指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也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水土保持监测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的法律赋予的基本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做好水保监测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十分明确地规定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对监测工作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抓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一)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依法发布水土保持公报;(二)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和成果要为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提供重要依据;(三)监测小流域水质变化;(四)评价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益;(五)掌握人为水土流失状况;(六)预测水土流失变化趋势;(七)监测机构发挥监管作用,核定监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八)综合评价生态环境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四川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实施与监测文件

四川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实施与监测文件

四川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实施与监测文件【实用版】目录一、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简介二、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工作三、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的重大项目四、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的未来规划正文一、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简介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是负责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机构,主要承担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技术研究等职责。

该站成立于 1981 年,原名为四川省水土保持监测站,2001 年更名为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二、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工作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工作包括:1.水土流失监测:对全省范围内的水土流失状况进行定期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全省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各地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为建设项目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4.水土保持技术研究:开展水土保持领域的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的重大项目近年来,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承担了多项重大项目,如:1.重大水土流失事件调查项目:对全省范围内的重大水土流失事件进行调查,分析事件原因,提出防治措施。

2.四川省 2023 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数据解译服务采购项目:为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提供数据解译服务,分析水土流失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四川省直属水土保持监测实验站建设项目:负责四川省直属水土保持监测实验站的建设工作,提高水土保持监测能力和水平。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路桥集团国际建设兰渝铁路LYS-11标项目部三分部《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所属建设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路桥集团国际建设兰渝铁路LYS—11标段三分部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的方针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六条水保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制梁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七条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合理科学选择取弃土(砟)场地,严格控制施工期路基、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取弃土(砟)场和临时工程引起的水土流失。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项目部设立水土保持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常务副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组织领导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组长:刘国波常务副组长:闫朔副组长:王建光薛辉陈继国组员:冯宇谢靖宇刘少敏曲任权杨荣青杜卫乾吴清强吴文迪王传奇邓先军郭吉刚何健徐永顺陈建代发明李振文隋哲姜贵龙刘佳生杨喜龙石娟张海燕刘志广工程管理部为水土保持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广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广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6〕9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产建设项目为在建(在生产)和已建但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开展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上下联动,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实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全覆盖。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实施全程跟踪检查;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两种形式。

(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每年应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其中,在主汛期前必须要全面排查一次。

每次巡查应当填写巡查情况登记表,并建立巡查档案。

对巡查中发现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生产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并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区市县监督检查反映的情况,主要对市级及以上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三)对于省水利厅和市水务局牵头组织重点督查的生产建设项目,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当年不再重复组织重点督查。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水土保持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动态数据库,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水土保持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动态数据库,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个人)和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是指对水土流失现状、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及效果的监督检测。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水利厅是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实施具体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本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管理。

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委托具有相应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设立专项监测点,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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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3.12.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所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保护。

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六条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

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有关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作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一)毁林或毁草场开垦,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水库、输水渠道、湖泊和指定以外的自然排洪沟渠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它行为的。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预防、治理水土流失,管理水土保持设施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二)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三)对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或在水土保持工作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四)在水土保持教育、宣传、技术推广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二章预防第十条禁止毁林开垦、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

禁止在铁路、公路、堤防、河道、渠道、水工程界定的管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土和堆弃土石、尾矿、废渣等。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短期内不能退耕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修成梯地、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集体所有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耕作措施,有条件的应当逐步改造成梯地或梯田。

第十三条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荒坡地,不得全垦整地造林。

在五度以上,禁止开垦坡度以下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和栽种经济林木,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过科学论证。

论证所需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中列支。

论证后的水土保持方案,经该项目审批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计划部门方能审批立项。

山区、丘陵区已建和在建的工矿企业和各种工程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尚未治理的,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该工程审批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工程所在地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水土保持方案,按《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山区、丘陵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按工程审批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山区、丘陵区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其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九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必须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

第二十条山区、丘陵区的乡(镇)、村和农场、林场、牧场应建立封山育林、育草制度。

用木材培植木耳、香菇、烧木炭、砖瓦,从事挖药材、开石等农副业生产,应防止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土保持试验场地。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该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

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三章治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小流域的水土流失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设计任务书,治理完成后按国家小流域治理标准验收。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治理;集体所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人负责治理。

第二十四条治理水土流失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依靠群众劳动积累的原则。

鼓励水土流失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投劳,结合治理水土流失,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谁治理谁受益。

农民依照承包合同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在修建梯田、梯地中增加的耕地面积归承包者使用,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给予减征或免征。

单位、个人在水土流失的荒山、荒坡、荒沟投资投劳,承包栽种的经济林、果木林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并从受益当年起,五年内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农林特产税。

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若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治理。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其专项资金应逐步增加。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地方,应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10-20%的经费用于水土保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从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立专帐,周转使用。

第二十六条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土、石、废渣或尾矿、尾渣等,其堆放应符合水土保持规定,并视当地情况采取修筑拦渣坝、围渣堰及覆土造地等措施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已堆放的土、石、废渣或尾矿、尾渣不符合水土保持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整治。

山区、丘陵区的露天采矿场或土建工程开挖面,应及时整修场地,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二十七条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本工程管护范围的水土保持。

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第二十九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的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市(地、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负责监测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动态、防治情况和效益等,并定期公告。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具体设置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水土保持监督工作。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有权对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不得隐瞒。

国家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所在市(地、州)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中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有权对跨本辖区的国家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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