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办法
传统村落的保护方法
传统村落的保护方法
1. 要重视传统村落的规划呀!你看像宏村那样,规划得那么好,既保留了原有风貌,又让人们生活得很便利。
咱们对于传统村落,也得好好规划,不能随随便便就乱动,得给它一个合适的发展方向,不然不就乱套啦?
2. 保护传统建筑那是必须的!就好比平遥古城的那些古建筑,那可都是宝贝呀!咱们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那些老房子,不能轻易让它们受到破坏,及时修缮,让它们一直屹立不倒。
3. 传承传统文化可太重要啦!想想那些古村落里的民俗、技艺,要是没人传承不就消失啦?就像傣族村落里的织锦技艺,得有人去学去发扬呀,可不能让这些珍贵的文化断了根。
4. 让村民参与进来呀!他们才是村落的主人嘛。
像西递的村民们,积极参与到村落的保护中,大家一起努力,村落才能越来越好。
如果把村民晾在一边,那能搞好保护吗?
5. 开发旅游也要合理呀!不能过度商业化,把传统村落的韵味都弄没了。
看看凤凰古城,曾经多么有味道,要是为了赚钱不顾一切地开发,那可不行呀!要找好平衡点。
6. 加强宣传推广也得跟上!你想想,如果大家都不知道这些美丽的传统村落,它们怎么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呢?要像宣传热门景点一样去宣传它们,让更多人来关注和爱护它们。
总之,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我们全方位地努力,不能只做表面功夫,要真正用心去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
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定稿)
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民居的保护,规范古民居的认领保护利用工作,顺利实施“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是指在本市范围内1911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塔、桥等民用建筑物。
1949年以前1911年以后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用建筑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以下简称认保),是指认保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出资对列入“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的古民居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认保活动。
认保人应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第五条古民居的认保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原则,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古民居的真实历史信息。
第六条古民居认保由各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认保人享有对该古民居的监督维修权,但不得以监督为由干预所有者的正常使用。
被认保的古民居,其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应为认保人在认保古民居醒目处设立标志牌。
第八条认保人对认保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保护利用方案的实施应由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承担。
(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不得实施影响原有整体建筑风貌的改建和扩建。
如确需进行内部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其保护利用方案应报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应监督被认保古民居保护利用方案的实施,并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需认保的古民居,由古民居产权所有人提出,经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后,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等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认保人根据公布的古民居名单,选择认保对象,向古民居所在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认保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已经2017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7年6月19日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包括:(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订立村规民约,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黟县碧山古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说明书
目录第一章规划总则 (1)一、规划背景 (1)二、规划范围 (1)三、规划依据 (1)四、规划指导思想 (1)五、规划目标与年限 (2)第二章古村概况 (2)一、地理位置 (2)二、行政区划 (2)三、自然条件 (2)四、社会经济条件 (2)第三章资源分类和价值评估 (2)一、资源现状 (2)二、古建筑资源一览表 (4)三、旅游资源类型划分 (6)四、旅游资源吸引向性评价 (6)第四章建(构)筑物保护规划 (7)一、保护原则与目标 (7)二、保护区界界定 (7)三、保护与更新方式 (8)四、保护规划管理措施 (8)第五章居民保护与非物质文化保护规划 (9)一、居民保护 (9)二、非物质文化保护 ................................................................................................................................................... 9第六章旅游主题定位与促销策略. (10)一、旅游主题定位 (10)二、旅游市场营销规划 (10)三、旅游营销策略 (10)第七章旅游功能分区和项目设置 (11)一、旅游功能分区 (11)二、旅游项目策划 (11)第八章旅游线路规划 (13)第九章管线工程规划 (13)一、道路交通规划 (13)二、给水排水 (13)三、供电电信 (14)第十章基础设施规划 (14)第十一章环境整治与旅游安全规划 (14)一、环境卫生整治 (15)二、强弱电线整治 (15)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5)四、水体治理 (15)五、防灾体系规划 (15)第十二章保护利用实施保障措施 (17)一、行动安排 (17)二、实施保障 (17)第一章规划总则一、规划背景黄山市内有众多的古村落、古民居,这些古村落、古民居无论是在村镇规划结构上还是在平面及空间处理、建筑雕刻艺术的综合应用上都体现了鲜明的地方特色,承载者博大精深的徽文化。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7〕1160号)要求,市政府核定屯溪区政府、徽州区政府、黄山区政府确定的屯溪老街89号等56处历史建筑为黄山市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相关要求,积极做好56处历史建筑的建档及挂牌保护工作,及时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切实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附件:黄山市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名单2017年12月29日黄山市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名单(共56处)编号城市名称建筑名称所在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年代历史建筑简介1黄山市屯溪区闵口宋学寨等3户黎阳镇闵口村240民国初期位于黎阳镇闵口村,民国建筑,为一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240平方米,现有人居住,产权为宋学寨等3户共有。
2黄山市屯溪区闵口林桂香等2户黎阳镇闵口村220民国初期位于黎阳镇闵口村,民国建筑,为一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220平方米,现有人居住,产权为林桂香等2户共有。
3黄山市屯溪区闵口陈静等2户黎阳镇闵口村220民国初期位于黎阳镇闵口村,民国建筑,为一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220平方米,目前该房屋属闲置状态,产权为陈静等2户共有。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2•【字号】黄政办〔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2日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妥善保护我市现存的徽州古建筑,建立健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为徽州古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重建和考证研究提供较完整、准确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是指在徽州古建筑(含传统村落)普查、维修、改建、扩建、重建、迁建以及申报文物保护名录等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和重要凭证。
第三条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应与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察落实;文化部门、档案部门负责对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整理、编目和移交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五条文化、旅游、国土、住建、房管、规划、民政等部门要制定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的相关方案,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配置必要的管护设施设备。
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
(一)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开发建设;
(二)损坏和拆毁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以可能构成火灾等严重隐患等不当方式装饰和使用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标牌广告等其他设施;
(四)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老街保护区内新建产生烟尘、噪声、异味、废水等污染物、以及与老街整体环境不相协调的生产项目;
第二章 保护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老街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坚持保护、整治为主,适当更新的原则。对老街传统商业建筑、传统市镇风貌以及原有的山水环境加以保护,继承、维持传统的布局和格调。对老街保护区部分建筑质量、环境状况和基础设施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进行治理和调整。
第十二条 老街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内容:
(五)其他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老街保护区内房屋转让,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须经老街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老街保护区内建筑的维修、改造,其沿街(巷)建筑的立面、屋顶、马头墙、地面一律按徽派建筑的传统手法设计;沿老街建筑高度与街宽的比例为1∶1,层数为2层,原有3层建筑予以保留,第一层层高3.3米左右,第二层层高2.5米至2.8米;沿巷民居建筑要保持巷道的延续性,不得随意开设门窗;建筑材料以砖木为主,需要用现代结构和保护技术加固的,必须符合传统的砖木结构做法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改造保持传统开间、高度,确需调整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第四章 市场、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老街保护区内市场经营应以旅游购物、宣传徽州文化为主,鼓励建设、经营、展示徽州地方文化的项目。对能体现当地民俗文化的项目和有特殊才能的民间艺人,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和引进。
守住古村落“筋骨肉”传承徽文化“精气神”——“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扎实推进
一
文物 保 护 单 位 ,进一步提 升徽文化 的知 名度和 影响力 。 “ 村 千 幢 ” I 总 投 入 约 5亿 元 百 : 程 5 ( 一期 1 . 元 、二期 3 .{ 92 亿 58L元 )。其 中 ,1 1 占村 落保 护 利 用资金 约 4 0个 67 亿 元 ,主 要 用 于 编 制 古村 落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村内外基础 设施建设 、旅游设施建 设 、环境整冶 、新型业 态打 造等 ;1 6 05
织 ,扎实推进 ,工程取得阶段性成 期 工 程 共 完 成 投 资 1 .5Z 6 f 8 其 中 2 1 年 1 月份 , 全 市 “ 0 ( —1 ) 1 百 幢 ”工程 共投入 资金 95 亿元 ( .5 本投入66 亿 元 ,政府投人29 5 .亿元 古 村 落 完 成 投 资 68 亿 元 , 古 民 雇 .6 投资26亿 尢 ,实施一 8 . 9 J3 个古村落 幛 古民居 ( 完成 4 6 )的保 护禾 9幢 『 作 ,完成7 个 古村落规划 编制任务 1 租 、认 领 、认 购 古 民 居 1 5 ,建 幢 7 湖 边 ^ 村 落 、秀 里 影 视 村 、黎 阳 占 l 批 集 中保 护 地 ,打 造 了 事 业 类 、 类 、综 合 类等一 批新 型业态 1 2 9 处 要体 现在 以 下 六 个 方 面 : ( )着 力 解 决 政 策 瓶 颈 一 针 对 “ 村 干 幢 ” 工 程 实 旋 百 巾 出 现 的 古 村 落 投 入 大 、古 民 届 转 移 难 等 问 题 , 市 政 府 在 充 分 调 科 学 分 析 、 反复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 《 山市占村落保护 利用暂行办湛 黄 《 山 市 古民 居认 领 保 护 利 用暂 黄 法 》、 《 山市 古民居迁移保护 黄 行办 法 》、 《 山市占民居抢修 黄 用暂 行办法 》 、 《 黄山市古民居厉 护利 用土地转让 、调整 办理程序暂
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
黄办〔2009〕33号关于印发《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局以上单位,驻黄各单位:《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1月5日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徽州古村落、古民居是徽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为加大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利用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以下简称“百村千幢”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一条主线”,坚持保护与利用、旅游与文化有机融合“两个理念”,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三个结合”的新路子,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四个转化”:以保护利用为前提的“功能转化”、以文化积淀为基础的“特色转化”、以传承文脉为根本的“精神转化”、以市场运作为手段的“资本转化”。
二、重要意义(一)有利于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
徽州古村落、古民居具有原创性和不可再生性,有着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能够为黄山旅游发展提供优势的关键资源。
实施“百村千幢”工程,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在所属区域环境中,使物质文化遗产“凝固住”,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不仅可以守住古村落、古民居的“筋、骨、肉”,还可以传承徽州文化的“精、气、神”,真正使古村落、古民居流传后世,永续利用。
(二)有利于旅游业态的转型升级。
目前我市19个4A级以上景区中,以古村落、古民居为主的景区占13个,其接待量占所有旅游景点总接待量的63.74%,但观光模式趋同。
旅游发展特色是生命力,差异是竞争力,通过实施“百村千幢”工程,把文化资源转化为旅游资源,发展旅游新业态,促进旅游产品多元化、规模化、精品化,以创新的文化理念和大手笔的文化策划,激活静态资源的价值内核,促进旅游业态的转型升级。
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
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古建筑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
建立责任包保、日常管护、联动执法、管理审查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建筑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举报。
在古建筑保护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古建筑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古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遵守古建筑保护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改、旅游、公安、消防、财政、环保、住建、规划、农业、水利、林业、国土、工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媒体等部门应当做好古建筑保护利用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利用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保护利用规划和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普查工作,文物部门负责建立古建筑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分级分类保护利用。
第十条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相应的风貌协调保护区域,建设项目不得破坏古建筑的环境风貌。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7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利用好我市境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传承历史信息,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历史文化遗产地”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地,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上述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黄山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负责全市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遗产地的日常保护管理。
市文化部门负责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遗产地的日常保护管理。
区、县文化(物)部门负责本辖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管理。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工作,将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
第五条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实行分区控制和保护管理。
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分布现状、保存质量、完整性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划分以下三个区域。
核心保护区: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区界,该区域是法定保护的重要区界。
黄山市“百村千幢”保护利用工程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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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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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村落保护利用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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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对古 村落保护利用的 补助主要包括前期规划编制经费补助, 开发利用新增产业贷款贴息, 古村落新开工 : 0 基础设施维修完善、 境整治、 的 环 非徽派建筑及街巷立面整治等公共利益『 生 的以奖代补支出。 项目 : ‘ 第六条 古村落保护利用 规划编制经费 补助。对20 09 年底以前 完成的首 2 村落规划修编和编制任务中, : 批2个古 有
:
l强工作指导与协调 ,加 大支持与服务 力度 ,形成合力 ,加快工程实施进度。
第 条 “ 村 幢 工 行区 及乡 政 属 负责 , 化、 划、 游、 改、 政 相 部门 加 l 二 百 干 ” 程实 县 镇 府 地 制 市文 规 旅 发 财 等 关 要
l
: 第 条 市 府设 “ 干 专 导 金”, 预 专 排、 争 公 捐助 方 整 措 I 三 政 立 百村 幢 项引 资 通过 算 项安 对上 取、 益 等 式 合筹 资 : 用于古村落、 金, 古民居的 保护利用。 l
0 第四章 其 他 ‘ 第十五条 对在古村落 、古民届新办投资的项 目业主 ,从 经营当月起 ,前3 年营业税 、增值税和企业 所得 税地方 0留成部分全额扶持企业 ,后3 以其缴纳 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企业 。 年 ‘ 第十六条 在 古村落 、古民居投资 的文化 、旅游企业收 费实行减免优惠 ,参照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项 目的 0优惠政策 ,政 策从2 0 年起执行3 。 09 年
I
I 第 三章 古 民居 保 护 利 用 资 金 补 助 I 第 九 条 古民 居 保 护 利 用 采 取 业 主 出 资 、市场 运 作 、政 府 补 助 的方 式 筹 措 资 金 。 I 第 十条 已列 入 国家 、省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古 民 届 ,保 护 利 用 所 需 经 费 原 则 上 以 积 极 向 上 争 取 专 项 经 费 为 主 ,所 l在地 政 府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配 套 资 金 。
中国皖南古村落黄山市千村保护与发展研究报告
( 山市 社 会 科 学联 合 会 ,安 徽 黄 山 2 50 ) 黄 4 0 0
摘 要 : 中国皖 南古村 落 已于 2 0 0 0年 登 录世界 文化遗 产 , 已成为 全人 类共 享的 宝贵 财富 。 为皖 南古 现 作 村 落的典 型代表 . 黟县 的西 递 、 宏村 两 个古 村 落 已率先列 A -- 文 化 遗产 名 录 。而类似 西递 、 . 界  ̄ 宏村 的 古村 落
和 形 式 的全面 性 以及 特 色 的丰 富性 。 “ 干村 保 护 与
发展” ,是指 皖 南古村 落 分布 的面很 广 ,类 型 也很
多 , 保护 不仅 局 限在 世 界 文化 遗 产和 历史 文 化名 其
镇、 名村 , 是 要 在 黄 山 市 整个 市域 更大 的 范 围 内 而
处理 好保 护 与发展 的关 系 。
在 今黄 山市所辖 范 围有 5 0 0 0村之 多 , “ 州文化 圈” 在 徽 的周 边地 区也 多有遗存 。这 些 古村 落如 群 星拱 月 围
世 界 名 山黄 山. 中国 中部 形成世 人 瞩 目的 中 国最 关的 乡村 。 在
黄 山市人 民政 府在 新 农村 建 设 中。 采取 强力措 施 。 12 对 0 2个 古村 落 、7 9幢 古 民宅 、3 2 60 10 7棵 古树 及
成 的 。据 有关 史料 记 载 , 晋“ 由 永嘉 之乱 ” 入徽 I 迁 、 I q 的士 族 有程 、 、 、 鲍 俞 黄等 1 5个姓 氏 ; 代 黄 巢起 义 唐
时, 中原 士 族 避 战乱 迁 入 徽 州 的有 陆 、 、 、 、 陈 叶 孙 洪、 、 、 等 4 姓氏 , 罗 舒 赵 8个 是移 民量 最 大 的 历 史 时
古村落保护条例
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十五条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浙江)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
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浙江)第十七条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黄山市城市规划局反腐倡廉制度汇编目录一、管事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业务方面的制度1、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办法 (3)2、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4)3、徽派建筑风格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21)4、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 (27)5、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试行办法 (35)6、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3)7、关于老街核心保护区建筑装饰改造的通知 (74)8、黄山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工作规定 (76)二、党风廉政建设及防治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制度1、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83)2、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意见 (91)3、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94)4、科级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意见 (97)5、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101)6、科级干部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意见 (103)7、关于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108)三、管人、管钱等日常行政方面的制度1、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112)2、黄山市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规则 (116)3、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119)4、局务会议事规则 (122)5、督办工作制度 (125)6、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 (128)7、重点项目联络员制度 (131)8、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会议事规则 (133)9、规划技术审查会议事规则 (136)10、违法建设审议会议事规则 (138)11、黄山市城市规划局行政问责暂行规定 (140)12、黄山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143)13、黄山市城市规划局干部职工学法制度 (147)14、黄山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执法培训制度 (149)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西递的调研报告
西递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西递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一、简介西递古村落位于中国安徽省黄山市,是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典型代表之一。
该村建于明朝中叶,保存着明、清时期的古建筑、民居和传统文化。
西递古村落于2000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是世界闻名的旅游景点。
二、保护现状1. 建筑保护:西递古村落的建筑主要是明、清时期的四合院式民居,外部结构保存完好,内部多有修缮。
但存在一些破损、老化和需要维修的问题,建筑物的整体保存状况较好,但仍有继续保护的需求。
2. 传统文化保护:西递古村落的居民秉承着传统的祖先信仰和礼仪习俗,他们尚未完全忘记传统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
村里每年都会举行传统的庙会、祭祀活动和民俗表演,以传播和保护当地的传统文化。
3. 生态环境保护:西递古村落的周围环境自然且优美,村落的外部有金鱼湖和小溪流经。
村民们尊重自然环境,保持土地耕种传统,不使用化学农药和化肥。
村里还有丰富的植被和野生动物,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系统。
三、问题与挑战1. 旅游经济依赖:西递古村落的经济主要依靠旅游业,而且大量的游客使村落的街道拥堵,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另外,过多的商业化开发和经营不善也会对古村落的原汁原味带来威胁。
2. 建筑物的保养与修缮:虽然西递古村落的建筑物整体保存较好,但部分建筑已经出现老化和损坏现象,需要加强保养和修缮工作。
而古建筑的传统工艺和材料也面临着丧失和缺乏人才传承的问题。
3. 私家建筑拆迁问题:由于西递古村落的保护需要,一些私家建筑可能需要拆迁,但居民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这加大了保护和发展的难度。
四、建议与措施1. 保护与发展的平衡:在保护西递古村落的传统风貌和文化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游客数量,优化旅游路线,减缓旅游过度开发带来的问题。
加强对商业开发的管理,严格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保持村落的纯粹性。
2. 加强建筑保护与修缮:加大对西递古村落建筑物的保养与修缮力度,传承古建筑的工艺和技术,培养年轻人的传统工艺技能,确保建筑物的长期保存和传承。
黄山区“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第一期保护古村落简介
古民 居2 幢 ,程 氏宗 0
祠 ,钟 山庵等 ,石 板 古道 沿溪 铺就 ,古桥 梁 3 ,古井 1 座 口,古
l so e r a l ng t te m 3 o d b i g s a n i n f g t n o d a0 he sr a , l rd e , n a ce t a wela d 3 o d p n s l n l o d .Be u iu c ne y i f r d b a t ls e r s o me y 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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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徽州古民居现状及保护
世界文化遗产——徽州古民居现状及保护徽州古民居是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珍贵遗产,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徽州古民居的现状以及保护情况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徽州古民居位于中国安徽省黄山市,是中国明清时期的黄山徽派建筑的代表。
这些古民居建筑风格独特,布局合理,工艺精湛,是中国传统建筑的瑰宝。
徽州古民居的建筑材料主要是木材和青石,结构稳固,耐久性强。
其建筑形式多样,有庭院式、四合院式和楼房式等不同类型。
然而,由于时间的流逝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徽州古民居的现状并不容乐观。
首先,由于徽派建筑多采用木材结构,很容易受到白蚁、风雨等自然因素的侵蚀,导致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性受到威胁。
其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徽派古建筑被拆除或改建,导致原有建筑风貌的破坏。
此外,对徽派文化的认识不足也给保护工作带来了挑战,许多人对徽州古民居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缺乏了解,导致对其保护工作的不重视。
为了保护徽州古民居的独特价值和文化意义,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保护徽州古民居的法律地位,严禁拆除和破坏。
其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违法拆除和破坏徽派古建筑的行为进行惩罚,增加违法成本和风险。
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徽派文化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通过展览、讲座和文化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徽派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
此外,还加强技术保护和修缮工作,开展对徽派古建筑的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并采用适合的保护修缮技术,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原貌恢复。
虽然各级政府和相关组织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加强监管和执法需要消耗大量资源和精力,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并提高对整个保护过程的监管效能,以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其次,加强宣传和教育需要长期而持续的工作,需要通过多种媒体和渠道,向公众传播徽派古建筑的价值和意义,增强社会对保护工作的支持和参与。
最后,技术保护和修缮也需要专业的人才和经费的支持,需要加强对相关行业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的提升,提高技术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论西递古村落景观的特征及保护
论西递古村落景观的特征及保护
西递古村落是中国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的一座历史文化古村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景观。
其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风格:西递古村落的建筑风格为明清时期的民居建筑,以徽派建筑为主,有严谨的构造和精美的装饰,是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城市规划:西递古村落的城市规划呈规整的乡村景观格局,根据地理环境布局,建筑物相对水平,布局严谨,突出了“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
3. 艺术品位高:西递古村落的富家大院具有出色的艺术品位。
惟妙惟肖的雕刻工艺和高品质的客房装饰让人们惊叹不已。
村民们长期保持着传统艺术技能,让这里的建筑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
为保护西递古村落的景观,政府、社会各界和村民需采取以下措施:
1.立法保护:加强西递古村落的修缮和保护的立法力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障西递古村落历史文化建筑物的保护。
2.旅游管理:为管理和宣传西递古村落景区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以提高其旅游资源的品质和价值,并加强游客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对景区的破坏。
3.村民参与:引导村民时刻保持对西递古村落的文化重要性的认识,协调村内的居住和经济活动. 村民们作为景区的经营者应该理解并遵守历史文化古村落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切实参与西递古村落的文化保护工作,共同打造西递古村落成为更加美好的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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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村落,是指我市境内1911年以前形成的具有徽州传统格局、风貌特色,街巷空间及古建筑保存较为完整,具有浓郁徽州传统文化的自然村落。
黄山市古村落的申报认定,由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住建等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优先从黄山市古村落中推荐申报。
具体推荐、申报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古村落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村落保护工作,将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与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古村落所在地村级组织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相应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古村落内居民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负责对市域内古村落的保护工作实施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区)规划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保护工作具体实施规划监督管理。
市文物部门负责对市域内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县(区)文物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保护利用具体实施管理。
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市域内古村落的建设行为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建设行为具体实施管理。
市、县(区)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媒体等单位应当做好古村落保护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旅游、公安、财政、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环保、城管、工商、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政府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古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古建筑维护修缮、基础设施改善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日常保护工作经费。
古村落旅游开发、利用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古村落的保护和古建筑修缮。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八条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古村落,应当组织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乡镇总体规划。
第九条古村落保护规划主要内容:(一)明确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明确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明确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确定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范围;(五)确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整治措施;(六)确定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环境整治和消防安全保护;(七)明确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文化生态传承、乡村业态塑造、美好乡村建设等;(八)明确分期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方案。
第十条黄山市古村落保护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按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必须严格遵照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古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十三条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十四条古村落分区保护要求:(一)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护,并按当地传统建筑式样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等。
(二)古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翻建、改建、修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高度、体量、风格和色彩等建设控制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古村落环境协调区要保护好现有的自然环境(包括山体、植被、村庄及周边水系、农田),严禁开山采石和建设污染型工业等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环境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原有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逐步整治或者拆除。
在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部门的意见。
在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古村落内所有建设项目,均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应报送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审查,由古村落所在地县(区)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行政许可证件;其他古村落内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区)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并核发规划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装饰装修、亮化和广告设置有关要求:(一)保持传统徽派建筑风格,以黑、白、灰为主色调;(二)招牌、字号采用传统方式,亮化和广告设置应当与传统风貌相协调;(三)建设采用传统的工艺和地方建筑材料。
第十八条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九条古村落所在地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和美好乡村建设规划要求,制订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和年度古建筑修缮计划,逐步完成古村落的基础设施改造、环境风貌整治和古建筑修缮,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古村落的保护利用。
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和年度古建筑修缮计划应报规划、文物等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古村落内的古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须依法报送规划、文物等部门批准。
古建筑必须迁移保护的,应在本村落内选址保护。
外来散落古建筑在古村落内实施迁移保护时,不得破坏其整体格局、历史风貌和街巷空间尺度。
第二十一条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构筑物及附属构件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
确因保护需要进行迁移和拆除的,必须征得文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因古村落保护利用需要迁出古建筑的村民和因无力维修而自愿捐赠古建筑的村民,报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所在地县(区)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批,可另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古村落在保护的前提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序合理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古建筑的所有者在保护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古村落的开发利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利用的收益。
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保护利用古村落、古建筑,须编制保护利用方案,经规划、文物等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古建筑的所有者和保护责任人应当保持古建筑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古建筑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在古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危害古村落安全、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标牌等设施;(五)损坏和拆毁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六)在文物及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有损文物及文物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以下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二)指导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遵守古村落保护利用要求,保护利用古建筑;(三)对古村落房屋修缮和建设工作,进行前期初审和建设监管;(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古村落资源的普查;(五)对有损毁危险而无力维修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六)合理开发利用古村落资源;(七)组织消防队伍,加强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八)管理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大型群众集会等活动;(九)对违反古村落保护利用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古村落所在地村级组织负责以下保护工作:(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古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二)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古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古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文化部门报告;(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涉及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村落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文物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和古建筑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文物、住建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在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二)擅自在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三)擅自在古村落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房屋色调、体量、高度、建筑风格等不符合整体风貌要求的;(四)擅自移建零星古建筑的;(五)破坏古村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村落保护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制、修改、公布古村落保护规划的;(二)未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未组织编制古村落内古建筑修缮计划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古村落保护经费的;(四)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修缮工作,造成古村落格局、环境破坏,或者古建筑坍塌、损毁的;(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古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