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职务犯罪 典型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違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近期,某农村商业银行的公职人员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该银行公职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银行贷款风险加大、资金流失。
据了解,该银行公职人员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盲目为某些客户发放贷款,未经充分调查客户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导致贷款风险极高。
部分贷款客户与该银行公职人员存在利益交换,导致银行贷款资金流失。
这一事件凸显出该银行公职人员在执行贷款业务时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公职人员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充分了解客户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风险可控,并在发放贷款时保持公正,避免利益冲突。
而该银行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银行贷款资金的流失和贷款风险的加大,严重损害了银行声誉和客户利益。
因此,银行理应严格监管公职人员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制定明确的贷款审批标准和流程,确保公职人员遵守银行制度和法律法规,防范风险,维护银行的声誉和稳定运营。
同时,公众也应当关注此类事件,并积极捍卫自身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银行职员犯罪案例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例

银行职员犯罪案例篇1:从一个保安到银行业务员,凭着小聪明,他很快发现了银行业务流程中的漏洞。
再过几个月吉鸣就27周岁了,然而他的27岁生日,甚至他的28岁、29岁、30岁生日注定要在大墙内度过了。
直到东窗事发前的一天,他还觉得自己的移花接木之法实在巧妙至极,然而现在他只能抱怨自己的愚蠢了。
2001年3月,吉鸣有幸进入了本市一家大银行担任保安工作,他勤奋好学,人也聪明活络,一年之后公司领导就破格提拔仅有职校学历的吉鸣到柜台担任接待员。
吉鸣非常珍惜这个机会,他工作卖力并很快就了解和掌握了银行业务流程。
不过,随着业务接触量的增加,吉鸣心态却越来越失衡。
他整天过手巨额钱款,想到的却是自己那几千元的收入。
吉鸣觉得,自己已经非常努力了,但自己哪怕再辛苦上十年,也很难过上真正“富有”的生活,他觉得不甘心。
贪婪像毒液渗透进吉鸣的灵魂,他不再努力工作,而是开始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动起了歪脑筋。
他确实是个聪明人,没几个月就发现了银行中客户业务这部分流程中的疏漏。
一个大胆的“想法”让他兴奋得浑身发抖:如果利用客户管理中的一些漏洞,他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巨款据为己有!2002年10月,早有蓄谋的吉鸣动手了。
他挑中了一个叫“李萍”的账户,账户中有一笔10.5万美元的定期存款。
吉鸣开始了他“天衣无缝”的计划:将李萍的个人资料全部记了下来,并用拍照手机悄悄将客户签名拍成照片。
回家后,吉鸣立刻叫自己女友林娜(另案处理)对照着手机上的字迹苦练客户签名。
接着,吉鸣又做了一张“李萍”的假身份证,并让林娜用这张身份证到另一家银行开了个“李萍”的账户。
万事俱备,他通过电脑发出转账通知,由林娜伪造李萍的签名,将李萍的10。
5万美元转移到了另一家银行的“李萍”账下,巨额美元唾手而得。
为了防止银行联系客户时露馅,他还在银行电脑系统上把李萍的联系方法改成了林娜的电话。
千算万算,吉鸣就是没想到:如果那个真李萍发现自己的钱没了会怎么办?高智商的他应该明白,他在电脑操作过程中留下的痕迹马上会让他“穿帮”。
银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翟鲁光:男,38岁,原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外汇资金处副处长。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1995年5月31日被逮捕。
1996年12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翟鲁光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3年1月至1994年11月,被告人翟鲁光利用在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担任外汇资金处交易科负责人和副处长的职务之便,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为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多分利润,允许该公司总经理刘延民(另案处理)多次透支保证金。
自1993年8月至1994年11月,翟鲁光先后4次收受剃延民送的美元存单4张,计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2.6万余元。
1993年3、4月间,翟鲁光还收受刘延民以“外汇资金处职工集资炒汇分成”名义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5.5万元。
以上,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08万余元。
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
1994年2月,被告人翟鲁光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在保证金只有670万美元的情况下越权经营,使外汇买卖敞口额达一亿美元,违反了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中敞口头寸不得超过保证金10倍的规定,使敞口头寸高达保征金的15.3345倍,并出现亏损200万美元。
翟鲁光为挽回损失和保护个人名誉,不按总行的有关规定平仓止损,反而继续加大外汇交易的敞口头寸,并对有关领导隐瞒事实真相。
1994年12月28日,总行下发《关于暂停外汇按金交易的通知》后,翟鲁光拒不执行,致使损失不断扩大。
至1995年4月17日,按东京外汇市场价格计算,翟鲁光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违规越权经营,给国家造成损失1.48亿美元。
折合人民币12.44亿余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翟鲁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被全部追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银行 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涉及银行的典型案例:
1. 诈骗贷款: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用于自己消费或转借他人。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银行员工通过高息揽存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自己消费或投资。
3. 贪污受贿: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挪用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
4. 内部交易:银行员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期货等投资,获取不正当利益。
5. 违规操作:银行员工违反银行内部规定,擅自操作客户账户,挪用客户资金。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银行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问题,对银行的声誉和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银行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温州银行员工涉嫌犯罪案件屡禁不止

温州银行员工涉嫌犯罪案件屡禁不止更多02012年6月8日9:24:00作为目前温州唯一在全国开设网点的银行,温州银行有关员工涉嫌犯罪案件却屡禁不止。
继2009年温州银行瓯海区梧田支行副行长林晓雅骗储户8000万元填补炒汇巨亏一事后,温州银行顺境支行员工陈曦涉嫌集资诈骗再次震惊当地银行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6月7日)从温州鹿城公安局获悉,陈曦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移送检察机关。
陈曦于2月29日被刑拘。
温州银行方面称,陈曦为顺境支行业务部经理。
但债权人代理律师则称,据债权人回忆,陈曦办公室对外挂的职位是“副行长”。
陈曦案件的背后,显现出温州金融官司的持续高发态势。
据温州法院披露,今年1至4月,温州法院已收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件,同比上升近89%,标的达38.5亿元。
其中,金融纠纷案已收1851件,同比上升近101%。
涉嫌集资诈骗据债权人代理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讲述,陈曦还不出钱来,债权人要求其提供详细的资金流向清单,看到底投了哪些项目,但遭到陈曦回绝。
“在与债权人协商过程中,双方突然谈僵,债权人拿起电话报警,陈曦当场被警方带走。
”案发至今已有3个多月,债权人自发成立了债权维权会,并聘请律师介入。
代理律师、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余隐向记者表示,陈曦自2007年开始,频繁与债权人进行资金拆借,方式主要是委托贷款和垫资还贷,后经公安部门指定的权威结构鉴定,有些款项所涉及的温州银行的印章系伪造,只有部分是真实的。
据债权人介绍,陈曦以委托贷款是银行内部指标为由,并称“不是特殊关系这些指标都不会给”,使债权人误以为这些委托贷款是温州银行在做。
在垫资还贷方面,由于陈曦是银行内部人士,知道哪些贷款何时可以放贷,债权人同样放心地借出。
记者掌握的一份内部材料显示,陈曦涉案的“委托贷款合同”共有18份,涉及金额2670万元,借款人为林友奇(陈曦的同学),时间从2008年至2011年。
据温州银行称,陈曦原在建行工作,2003年调到温州银行,近9来从普通信贷员做起,先后在多个支行任职。
银行业违规违纪的案例

银行业违规违纪的案例银行违规案件1,深圳某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11月18日,XXXX,几十名顾客聚集在深圳做生意。
2.海南发展银行关闭;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并关闭。
原因分析:海南发展银行成立后违规操作;3.7月27日下午,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分行在XXXX 成功截获了一份在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分行举行的报告会。
茂名营业部首先通过电话和银行1接受了客户的完全授权,深圳某营业部的外部营销人员也接受了完全授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群体性事件。
XXXX年11月18日,数十名客户聚集在深圳某营业部,声称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唐某与他们签订了信托融资协议,造成重大投资损失,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
在此期间,一些客户采取了踢开大门、赶走客户等激烈行动,严重影响了正常交易。
据初步调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唐某与数名客户私下签订协议,规定唐某负责全权委托客户名下的股份运作,承担全部投资损失,春节后离开XXXX营业部。
他目前下落不明。
据了解,唐,无证券从业资格,于2007年11月受聘于营业部,担任业务经理,并于2007年5月与公司总部签订中介合同,作为外部营销人员从事客户开发工作。
2年,海南发展银行倒闭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成立仅2年零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倒闭。
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有省级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因支付危机而倒闭。
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其总部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
它是在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和28家信用社合并的基础上建立和扩大的。
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16.77亿元,其中海南省政府出资3.2亿元,为最大股东。
在关闭之前,有2800多名员工,资产超过160亿元。
海南发展银行自成立以来一直举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高,资金不足,支付困难,信用状况差。
1997年底,随着省政府打算合并28个有问题的信用社,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挤兑银行。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欢迎阅读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1、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5、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1、(枚)以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触犯法律的银行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承担着促进经济增长、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一些银行机构和个人为了一己私利,触犯了国家法律,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某商业银行非法集资案为例,分析其违法过程、造成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后果,以警示银行业务人员遵纪守法,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案件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该行”)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是一家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银行。
近年来,该行在业务拓展过程中,为追求更高的市场份额和利润,采取了一系列违法违规手段,其中最为严重的是非法集资。
三、违法过程1. 设立虚假项目为规避监管,该行以“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等名义,设立虚假项目,虚构投资项目回报,吸引客户投资。
2. 伪造合同该行伪造合同,将客户的资金以个人名义转入指定的账户,以掩盖非法集资的事实。
3. 虚假宣传该行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投资项目收益,误导客户投资。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行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巨大。
四、危害分析1. 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该行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2. 损害客户利益非法集资导致大量客户资金损失,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3. 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行为引发了社会恐慌,影响了社会稳定。
五、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该行需依法向受损客户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客户损失。
3. 行政责任该行将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六、案例分析1. 违法成本低该行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并未承担较高的违法成本,使得违法成本低廉,成为其非法集资的重要原因。
2. 监管缺失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缺失、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该行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1. 银行员工私自泄露客户信息:银行员工违反职业道德,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可能用于非法目的,例如进行诈骗或身份盗窃。
2. 银行员工虚报业绩:为了获取奖金或晋升等利益,员工可能虚报业绩,例如夸大销售额或客户数量。
这种行为损害了银行的信誉,并违反了职业操守。
3. 银行员工违反反洗钱法规:银行员工可能帮助客户进行大额资金的洗钱行为,例如提供虚假资料、隐藏资金来源等。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反洗钱法规,并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构成威胁。
4. 银行员工贪污挪用资金:银行员工可能利用其职位的便利,将客户的资金挪用为个人或他人使用,例如通过伪造交易记录或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银行的声誉。
5. 银行员工违反内部监管规定:银行员工可能违反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例如泄露内部机密信息、违规操纵市场或销售非法金融产品等。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不公平和不稳定,并对银行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银行腐败警示案例教育案例

银行腐败警示案例教育案例近年来,银行腐败事件频发,给银行业带来了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银行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以下将通过一个银行腐败案例,进行案例分析和教育启示,以期引起全员警示,倡导廉洁从业,共同抵制银行腐败行为,建设廉洁金融环境。
案例一:某银行高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套取巨额资金某银行高管小张为了购置豪华别墅和名车,利用自己在银行的职务之便,私自审批了大额贷款,并将资金转到了与其关系密切的公司账户中。
在审批贷款过程中,小张故意隐瞒了借款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致使银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小张的行为最终被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查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要求返还全部非法获利。
案例分析:小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银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客户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教育启示:1. 廉洁从业:银行员工应该自觉遵守银行业职业操守,严格遵守道德规范,坚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制度约束: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审计监督和风险防控,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腐败行为的发生。
3. 遵纪守法:银行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业务操作中违法违规,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4. 公开透明:银行业务应该公开透明,对外公布贷款审批流程,资金流向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 处罚力度:针对银行腐败行为,银行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严惩违规行为。
结语: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的社会责任和公信力,必须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内部教育,使全体员工深化警示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共同为建设廉洁金融环境作出贡献。
温州银行员工涉嫌犯罪案件屡禁不止

温州银行员工涉嫌犯罪案件屡禁不止更多02012年6月8日9:24:00作为目前温州唯一在全国开设网点的银行,温州银行有关员工涉嫌犯罪案件却屡禁不止。
继2009年温州银行瓯海区梧田支行副行长林晓雅骗储户8000万元填补炒汇巨亏一事后,温州银行顺境支行员工陈曦涉嫌集资诈骗再次震惊当地银行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6月7日)从温州鹿城公安局获悉,陈曦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移送检察机关。
陈曦于2月29日被刑拘。
温州银行方面称,陈曦为顺境支行业务部经理。
但债权人代理律师则称,据债权人回忆,陈曦办公室对外挂的职位是“副行长”。
陈曦案件的背后,显现出温州金融官司的持续高发态势。
据温州法院披露,今年1至4月,温州法院已收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件,同比上升近89%,标的达38.5亿元。
其中,金融纠纷案已收1851件,同比上升近101%。
涉嫌集资诈骗据债权人代理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讲述,陈曦还不出钱来,债权人要求其提供详细的资金流向清单,看到底投了哪些项目,但遭到陈曦回绝。
“在与债权人协商过程中,双方突然谈僵,债权人拿起电话报警,陈曦当场被警方带走。
”案发至今已有3个多月,债权人自发成立了债权维权会,并聘请律师介入。
代理律师、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余隐向记者表示,陈曦自2007年开始,频繁与债权人进行资金拆借,方式主要是委托贷款和垫资还贷,后经公安部门指定的权威结构鉴定,有些款项所涉及的温州银行的印章系伪造,只有部分是真实的。
据债权人介绍,陈曦以委托贷款是银行内部指标为由,并称“不是特殊关系这些指标都不会给”,使债权人误以为这些委托贷款是温州银行在做。
在垫资还贷方面,由于陈曦是银行内部人士,知道哪些贷款何时可以放贷,债权人同样放心地借出。
记者掌握的一份内部材料显示,陈曦涉案的“委托贷款合同”共有18份,涉及金额2670万元,借款人为林友奇(陈曦的同学),时间从2008年至2011年。
据温州银行称,陈曦原在建行工作,2003年调到温州银行,近9来从普通信贷员做起,先后在多个支行任职。
银行人员违法警示案例

银行人员违法警示案例一、挪用客户资金的小李。
咱先说说小李,他在银行工作,那可是被大家信任的岗位。
有个大客户王老板,在银行存了一大笔钱,准备做个长期投资呢。
小李看着那笔钱,心里就起了歪念。
小李想啊,自己最近在外面欠了不少债,要是能挪用一下王老板的钱,先把自己的窟窿补上,等之后再悄悄还回来,神不知鬼不觉的。
于是,他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做了些假账,把王老板的钱转到了自己的账户上。
刚开始,他还觉得自己能搞定一切。
可是,投资哪有那么容易啊,他拿着这笔钱去乱投资,结果亏得一塌糊涂。
到了王老板要用钱的时候,钱拿不出来了,这事儿一下子就炸锅了。
王老板那叫一个愤怒啊,直接就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银行一查,发现是小李搞的鬼,小李呢,不仅丢了工作,还面临着牢狱之灾。
这就告诉我们,银行人员千万不能动客户资金的歪脑筋,那是人家的血汗钱,不是你用来填自己坑的土。
二、违规发放贷款的老张。
再讲讲老张,他在银行负责贷款审批这一块。
有个熟人赵二来找他,赵二想开个赌场,但是这种违法的生意肯定不能正常拿到贷款啊。
可是老张呢,他和赵二是老交情了,就想帮赵二一把。
老张也知道赌场这事儿不靠谱,但是他觉得自己能把控风险。
他在审批贷款的时候,对赵二的资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伪造了一些文件,就把贷款批给了赵二。
他心想,赵二怎么也能赚点钱把贷款还上吧。
结果呢,赌场被警察一锅端了,赵二不仅没赚钱,还被抓了起来。
这贷款自然就还不上了。
银行开始追查,发现是老张违规操作。
老张这下可惨了,银行把他辞退了不说,他还因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老张这事儿就告诉我们,银行的贷款审批得按照规矩来,不能因为人情关系就乱搞。
你以为你是在帮朋友,其实是把自己往火坑里推呢。
三、泄露客户信息的小王。
最后说说小王,这小王在银行就是个普通的柜员。
有一天,有个神秘人给他打电话,说只要他能提供一些客户的信息,就给他一大笔钱。
小王一听,心动了。
他觉得自己只是个小柜员,提供点信息应该不会被发现。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違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因违法发放贷款涉嫌失职渎职,该行相关负责人已经被立案调查。
该事件的背景是该行在去年底至今年初的贷款发放中存在“放水”的现象。
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便利,挪用公款,私自发放贷款,导致该行不良贷款比例飙升,并引发公众关注。
据了解,这些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贷款审查不严,对企业信用情况和资产负债状况没有进行充分核实;贷款发放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例如没有正式签订合同和履行抵质押等义务;贷款对象不符合规定,例如存在利益冲突等。
这些行为的后果是该行贷款逾期率增加,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对于该行的形象和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
此外,这些违法行为还极大地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从根本上说,农商银行公职人员在贷款发放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在以后的工作中,该行必须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更加严格的贷款审查和发放制度,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此外,对于该行的违法行为,必须加大惩处力度,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威严。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違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近日,某地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因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引起公众关注。
据了解,该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存在缺陷,公职人员未能履行好职责,导致多个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巨额损失。
公职人员在此案中的失职渎职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严格把控放贷标准。
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公职人员需要对借款人的个人资质、项目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确保放贷风险可控。
但在该银行的业务管理中,公职人员没有严格控制放贷标准,致使一些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也能够取得贷款。
这种失职行为严重损害了银行的贷款利益,导致很多贷款人最终无法按时还款。
第二,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估机制。
银行贷款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如果公职人员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估机制,就会存在盲目放贷、选择担保人不当等问题,进一步增加银行的贷款风险。
第三,没有严格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公职人员在发放贷款后,需要加强对贷款人的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防止贷款人违约。
但在该银行的业务管理中,公职人员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措施,未能及时发现贷款人违约行为,导致银行损失加剧。
总之,该银行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影响了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导致银行贷款利益受损,也给借款人和社会带来了不
良影响。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再次发生,需要银行进一步健全贷款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建立起严格的监管和惩处制度,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银行业违规违纪的案例

银行业违规违纪的案例1、深圳某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形;2021年11月18日,数十名客户聚集深圳某营业;2、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原因分析:违法违规经营,海南发展银行建立起来以后;3、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支行成功截获一份200万元;2000年7月27日下午,在建设银行茂名市支行营;茂名营业部首先通过电话与该票承付银行1.深圳某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接受客户的全部委托,造成巨大损失和群体性事件。
2021年11月18日,数十名客户聚集深圳某营业部,声称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汤某与他们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投资损失惨重,要求证券营业部予以赔偿。
其间部分客户采取了踹门、驱赶客户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交易。
据初步调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汤某与多名客户私下签订协议,约定汤某负责全权委托操作客户名下股票,并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和分享20%的投资收益,涉及资金1000多万元,累计亏损600多万元。
由于投资损失较大,汤某于2021年春节后离开营业部,目前去向不明。
据了解,汤某无证券从业资格,于2021年11月被聘为业务部门的业务经理于2022年5月与公司总部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作为外部营销人员从事客户开发工作。
2、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关闭刚刚成立两年零十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
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首次有省级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因支付危机而关闭。
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其总部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
它是在海南省先后合并5家信托投资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和扩大的。
成立时总股本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3.2亿元的出资额成为其最大股东。
关闭前,公司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超过160亿元。
海南发展银行自开业以来一直举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高,资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
银行柜员违规操作案例

银行柜员违规操作案例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业竞争日趋激励,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推进,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急剧增加,内部控制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银行稳定和发展的核心要素。
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银行柜员违规操作案例,供大家阅读!银行柜员违规操作案例篇1:一些债权人在工行上海分行门口聚集。
这些人士声称,工行原普陀支行员工刘遥涉嫌非法集资,欠下巨额款项未能归还。
杨小姐,即为债权人之一。
她先后于去年12月6日、7日借款170万元、150万元给温州银行上海分行职员徐某,将款项划至其指定的账户上,并约定于当年12月11日还款,日息千分之1点5。
徐某作为借款人开立借条给杨小姐,工行上海分行职员刘遥作为担保人。
12月11日,徐某并未按照事先约定还款给杨小姐。
杨小姐电话问询,徐某称,客户贷款尚未批下来,需要先开贷审会后才能放款。
徐某称,12月13日下午两点后肯定会还款。
12月13日下午两点,杨小姐并未等来还款的信息。
在多次致电无人接听后,徐某最终来电告知,其款项并非是客户过桥贷款,而是给了刘遥用来还债。
并约定次日见面协商。
12月14日,杨小姐与徐某、刘遥在中山公园的一个咖啡馆见面。
刘遥承认,其资金无法按时返还,他将款项用来还债。
“刘遥说他对外负债有近亿,还不仅仅是我这320万。
”杨小姐对记者表示。
与杨小姐具有相同遭遇的另外一个债权人称她借给了徐某220万元,而徐某实际上将款项给了刘遥。
她的债权不是短期借款而是长期借款,利息月结。
这位债权人在12月中旬无法获得到期本息之后,与熟识的杨小姐交流,才知道朋友俩均成了受害人。
实际上只有五位债权人参与,涉及金额为1280万元。
“我们之前都跟徐某和刘遥相熟,跟徐某认识的时间更长些。
”杨小姐称,徐某和刘遥此前也曾多次以过桥贷款的名义向他们筹资,“此前信用状况都比较好,一直能及时还本付息,因而我们对其放款的金额也就逐步地放大。
”据悉,徐某跳槽去温州银行上海分行前为工行上海分行职员。
中国银行小池支行308案件

中国银行小池支行308案件
中国银行小池支行308案件自2012年2月受理起,由此带火引发一场银行突发状况,影响范围广阔。
事件根源可追溯至今年1月小池支行一位经办人赵某某与4宗贷款对象不正当交易,使得小池支行涉及金融诈骗。
由于赵某某涉嫌贪污受贿、诈骗等不当行为,其处罚到极端惩戒,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该案也得到了警方的重视,全力以赴深查事件。
小池支行案件也引起了中国银行的重视,总行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有力措施,扩大调查范围,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此外,中国银行总行还派出专业会计师进行经济核查和失信用户审查,并做出了改进的管理决策,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对赵某某案件的严格审查、中国银行小池支行审查机构严格的管理实施和后续的赔偿性行动,该行最终能够恢复正常经营,消费者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这也从视角上表明,银行在经营中重在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内部合规,以做到责任及时到位,受害者也得到了及时妥善的补偿。
银行主任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商业银行主任李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本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原任某市商业银行主任。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在担任银行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涉嫌以下犯罪行为:1. 贪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银行公款100万元。
2. 挪用公款: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银行公款5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
3. 受贿:李某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收受客户贿赂1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李某作为银行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银行公款100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李某作为银行主任,挪用银行公款5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3.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李某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收受客户贿赂10万元,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银行主任李某触犯法律,主要原因是:1. 法律意识淡薄:李某在担任银行主任期间,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其触犯法律。
2. 权力欲望膨胀:李某在担任银行主任期间,权力欲望膨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最终走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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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1. 引言
在银行系统中,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职务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贪污、挪用资金、内部交易、伪造文件等。
本文将深入探讨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分析其深层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2. 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
2.1 贪污和挪用资金
在银行系统中,一些员工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编造虚假项目、伪造文件等手段,挪用资金、贪污污款。
2016年,我国农业银行郑州分行因为存在大规模的信贷资金挪用和信贷资产严重失控,导致了银行数亿元的损失。
2.2 内部交易
银行内部交易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涉及职务犯罪。
一些人员可能借助内部信息,进行违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5年,美国德意志银行就因为内部人员操纵股票市场,引发了一场金融风暴,造成了巨额的亏损。
3. 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
3.1 利益驱动
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之一是利益驱动。
在竞争激烈的银行业中,为了获得更多的业绩和利润,一些员工和管理人员不择手段地追求利益,导致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3.2 监管不力
银行系统中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一些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存在疏漏,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4. 应对措施
4.1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职务犯罪行为,有效地降低职务犯罪的风险。
4.2 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应该加强对银行系统的监管,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惩,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5. 结语
在银行系统中,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通过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和深层原因,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职务犯罪的本质,为银行职务犯罪的治理提供有益的启示。
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廉洁、透明、健康的银行系统,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
安全性。
6. 个人观点
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
有效治理。
希望政府、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全体从业人员都能够
共同努力,建立起一套高效的制度和机制,净化银行系统的经营环境,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然而,要有效地治
理银行系统职务犯罪,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施策。
银行系统内部需要建立起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这
包括加强对员工和管理人员的监管、规范内部交易行为、加强内部审
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银行需要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员工
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大对银行系统的监管力度,并建立更加严格和完
善的法律法规。
这包括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并提高违法成本,
从根本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银行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另外,银行业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
这不仅包括建立
起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还包括重视合规文化的建设,强化合规意识,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降低职务犯罪的风
险,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广大客户也需要增强风险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客户需要更加谨
慎地选择银行机构,选择规范、信誉良好的银行进行资金存储和理财。
另客户也需要加强对自身资金的监管和管理,定期对账,及时发现异
常情况并及时报警。
要解决银行系统职务犯罪问题,需要形成全社会的共治共享机制。
政府、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从业人员和客户都需要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立起一个高效的治理体系。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
够有效地净化银行系统的经营环境,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推动
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治理工作,逐步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实现银行系统的廉洁、透明、健
康经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持。
希望在全社会
的共同努力下,银行系统职务犯罪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迈向更加
清廉和稳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