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2021011007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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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一、职务犯罪罪名精释职务犯罪是指利用或滥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挪作自己或者他人使用、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私分给其他人使用的行为。

4.滥用职权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职权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决策、办事,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玩忽职守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明知而不报、不查,致使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案例百选案例一:贪污罪背景: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过程:李某在担任市政府财务处长期间,通过伪造报销凭证、虚报费用等手段,将公款13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并用于购买豪车、房产等奢侈品。

结果:经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其非法占有的财物被追缴归还国家。

案例二:受贿罪背景:某县政府官员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过程:王某在担任县发展规划局局长期间,收受多家房地产公司行贿款项共计500万元,以便在规划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结果: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其收受的贿赂款项被追缴归还。

案例三:挪用公款罪背景:某市公安局局长张某,将本单位公共财物挪用作他人使用。

过程:张某在任职期间,将公安局的专项资金300万元非法借给他人,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等目的,并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或审批。

结果:经审理,张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析的重要性2.文章目的:提供实用的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二、贪污贿赂类犯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9.介绍贿赂罪10.单位行贿罪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2.隐瞒境外存款罪三、暴力犯罪类1.暴力取证罪2.虐待被监管人罪四、侵占财产类犯罪1.职务侵占罪2.挪用资金罪五、其他职务犯罪1.私分国有资产罪2.私分罚没财物罪3.滥用职权罪4.玩忽职守罪5.徇私舞弊罪正文:【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本文将解析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帮助大家了解这些罪名的具体内容、法律规定以及预防措施。

以下是贪污贿赂类犯罪的部分罪名解读。

【贪污贿赂类犯罪】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例如,某公务员通过虚报开支、报销虚假发票等手段,将公款占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用给自己或其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未还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例如,某公务员将公款借给朋友经营生意。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例如,某公务员在审批项目时,收受开发商的贿赂。

单位受贿罪: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例如,某领导干部的配偶在其管辖范围内经营生意,收受他人贿赂。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银行职员常见罪名

银行职员常见罪名

银行职员常见罪名及立案及量刑一、职务侵占罪(一)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挪用资金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1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5审理认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1)以的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前言二、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四、各类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侵犯公民权利类4.泄露国家秘密类5.其他职务犯罪类五、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六、结语正文:一、前言在我国,职务犯罪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本文对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进行解读,以期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有: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动机复杂;犯罪结果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的不同,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可分为以下五类:四、各类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贪污贿赂类贪污贿赂类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

2.滥用职权类滥用职权类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

3.侵犯公民权利类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主要包括报复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滥用强制措施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4.泄露国家秘密类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主要包括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

5.其他职务犯罪类其他职务犯罪类犯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

五、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等。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欢迎阅读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1、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5、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1、(枚)以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分析

对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分析

对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分析已阅:815 2011-5-5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作为经营货币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工作人员一旦违法犯罪,不仅严重损害了行业声誉,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经济损失。

银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因此,防范职务犯罪是银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人对银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结合自己多年从事银行工作的实践,在此就如何防范银行业职务犯罪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成因分析银行业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内部管理方面的。

但其成因却有着许多的共同点。

1、思想教育不到位是职务犯罪的基本原因。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引发职务犯罪的动机首先是思想意识。

纵观近年来银监会通报的银行业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例分析中无一不存在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

2、制度执行不到位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内控制度日趋完善。

但问题是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往往由互相信任所代替,这就为银行业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监督检查不到位是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从近年来银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许多案件发生都不是偶然的,作案前就出现了一些苗头,如果及时监督到位,就可能防范于未然;还有不少大案要案作案时间跨度较长,银行业在内部检查中发现了一些不正常情况,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正是由于监督、检查不到位,才在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其教训是深刻的。

二、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1、抓好思想教育,打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根基。

教育是基础,要结合银行工作实际,在员工中广泛开展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主体的基础教育,以法律法规、党纪条规、规章制度为主体的法纪条规教育,以正反两方面典型为主体的形象教育,以个别告诫、劝勉为主体的诫勉教育,从而促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和法制观念,分清是与非、荣与辱、守法与违法、守纪与违纪的界限,教育员工自觉地把个人价值观建立在集体的、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之上。

职务犯罪的调查名词解释

职务犯罪的调查名词解释

职务犯罪的调查名词解释近年来,职务犯罪成为社会中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通常由担任某种职务的人员在职务权力的影响下,利用职务地位获得非法利益或犯罪所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和解释与职务犯罪调查相关的名词及其含义,以加深对这一社会问题的理解。

一、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个人以职权行使或利用职权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通常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权力寻租等。

二、贪污贪污是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行为之一,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贪污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不仅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共信任和社会稳定。

三、受贿受贿是另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受他人非法给予的财物、好处或其他利益。

受贿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公务员的廉洁形象和职业道德。

四、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或他人利益的资金挪为个人或他人使用的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严重侵犯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安全,需要严厉打击和监管。

五、权力寻租权力寻租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权力,通过滥用职权、变相收费、非法经营等方式非法获得私利的行为。

权力寻租严重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六、反腐败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反腐败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反腐败是指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教育宣传等手段,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反腐败工作是职务犯罪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七、侦查侦查是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点和破案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证据、线索,以获取犯罪事实和相关的证据,为后续的刑事诉讼提供有力依据。

八、审判审判是职务犯罪调查的最终环节。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前言二、职务犯罪概述1.定义2.特点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1.贪污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2.受贿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3.挪用公款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4.滥用职权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5.玩忽职守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6.徇私舞弊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7.其他罪名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四、职务犯罪的预防与对策1.加强法制教育2.完善监督机制3.提高职业道德4.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五、结语正文:【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提高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本文将对我国刑法中的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进行解读。

【职务犯罪概述】职务犯罪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或者他人利益,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主要特点包括: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与职务密切相关,犯罪动机主要是为谋取个人或他人利益,犯罪后果严重。

【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以下将对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常见职务犯罪进行解读。

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犯罪手段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案例解读:某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构成贪污罪。

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为他人财物,犯罪手段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案例解读:某地海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走私分子贿赂,为其提供便利,构成受贿罪。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与警示教育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与警示教育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与警示教育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融通、风险管理等关键职责。

然而,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内部也面临着职务犯罪的严峻挑战。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破坏了金融秩序,更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因此,深入研究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现象,加强警示教育,对于防范和遏制此类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1、贪污受贿这是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类型。

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例如,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收受企业的贿赂,违规发放贷款。

2、挪用公款将银行的公款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超过规定期限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银行资金的正常流转和安全。

3、金融诈骗通过伪造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

或者利用内部信息优势,操纵金融市场,获取非法利益。

4、违法发放贷款在未严格审查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下,违规发放贷款,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二、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成因1、利益诱惑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对金钱、物质等利益的诱惑,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发生扭曲,为了追求个人私利,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2、内部控制薄弱部分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漏洞,对业务流程的监督和制约不足,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职业道德缺失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对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置若罔闻,漠视职业责任和社会信任。

4、外部环境影响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行业竞争压力等外部因素,也可能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心理和行为产生负面影响,增加职务犯罪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危害1、经济损失职务犯罪导致银行资金流失,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直接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2、声誉损害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事件,银行的声誉将受到严重损害,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降低,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和业务萎缩。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与警示教育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与警示教育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与警示教育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业务的拓展和利益的交织,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现象时有发生,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深入研究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并通过有效的警示教育加强预防,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1、贪污受贿这是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类型。

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侵吞、窃取、骗取银行的公共财物。

2、挪用公款将银行的公款挪作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3、违法发放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4、金融诈骗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

二、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特点1、隐蔽性强银行的业务操作通常较为复杂,涉及众多环节和流程,这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一定的隐蔽空间,使得犯罪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

2、智能化程度高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复杂的金融工具实施犯罪,增加了侦查和防范的难度。

3、涉案金额巨大由于银行资金规模庞大,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巨大,给银行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内外勾结现象突出不仅有银行内部员工单独作案,还存在内部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

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成因1、利益诱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利益诱惑。

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追求个人的物质享受和财富积累,不惜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制度漏洞部分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如监督机制不健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完善、权力制衡机制缺失等,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职业道德缺失部分银行工作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对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置若罔闻,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时,滥用权力、违法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 贪污: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骗取或非法索取公共财物。

2. 受贿: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为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享受的其他利益。

3. 渎职:指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

4. 泄密: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等权益受到侵犯的信息。

5. 虚报案件: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编造、虚构、故意夸大案件事实,致使误判或影响司法公正。

6. 流氓行为: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故意伤害、恶意纠纷、滋扰他人等不正当行为。

7. 非法采矿:指担任矿产资源管理职务的人员,违法规定侵占、探测、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

8. 假冒文职人员:指冒用或冒充行政机构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手段从事各种诈骗活动。

9. 窝藏罪:指担任执法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帮助逃避追责的犯罪分子。

10. 虚报承包项目: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虚报工程承包项目的价格等行为。

11. 贿赂陷害: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以此诬陷、陷害他人。

12. 集资诈骗:指在特定职务下,利用公司、基金、信托等集资形式进行欺诈行为,骗取他人财物。

13. 职务侵占: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据为己有属于公共利益的财物。

14. 贪污受贿行为:指同时涉及到贪污和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同时私自占有公款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15. 经济犯罪:指在特定职务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小部分,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

全面了解这些罪名的定义和解读,有助于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前言二、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侵犯公民权利类4.泄露国家秘密类5.其他职务犯罪类四、各类职务犯罪罪名的具体解读1.贪污贿赂类1.贪污罪2.受贿罪3.行贿罪4.介绍贿赂罪2.滥用职权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3.侵犯公民权利类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泄露国家秘密类1.泄露国家秘密罪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5.其他职务犯罪类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隐瞒境外存款罪3.私分国有资产罪五、职务犯罪的预防与对策六、结语正文:【前言】在我国,职务犯罪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预防职务犯罪,本文将对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进行解读。

【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主要特点包括:犯罪主体为特殊群体,犯罪行为与职务密切相关,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后果严重。

【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可以分为五类:贪污贿赂类、滥用职权类、侵犯公民权利类、泄露国家秘密类和其他职务犯罪类。

【各类职务犯罪罪名的具体解读】1.贪污贿赂类: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这类犯罪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滥用职权类: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

这类犯罪主要是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侵犯公民权利类: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和刑讯逼供罪。

这类犯罪主要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权利。

4.泄露国家秘密类:包括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这类犯罪主要是非法泄露或者获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5.其他职务犯罪类: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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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 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得,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得,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得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得, 依照前款得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 为她人谋取利益得,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得,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得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 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得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得人员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得人员,以及其她依法法律从事公务得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 就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得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得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得批复》(法释[2001]17 号)得规定,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得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得人员, 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得以外,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 就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得便利条件。

4、为她人谋取利益: 就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她人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为她人或允诺为她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就是合法还就是非法, 该利益就是否已谋取到, 均不影响本罪得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十条,索贿或受贿数额在5000 元以上得, 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得规定,索贿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1:原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曾某,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贷款客户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

28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 1 年。

2006 年12月, 曾某利用担任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得职务之便, 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 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得好处费9万元。

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 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得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得罪行, 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 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购买伪造得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得便利,以伪造得货币换取货币得,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得,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得,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2:被告人张某, 原湖南省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08 年 5 月得一天,被告人张某通过吕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 1 万元人民币购得5 万元假币。

回单位后, 被告人张某利用其任信用社出纳员得工作便利,在该社资金入库时, 将5万元假币中得49300元先后三次混在入库资金中而存入该社现金库房内, 套出相同数额得人民币供自己使用。

案发后, 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得,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得,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3:2007 年6 月份, 河南省银监局在对全省银行业机构新旧版金融许可证更换工作过程中,周口银监分局发现西华县邮政局上缴得 1 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流水号字迹稍粗、年月日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等疑点后, 对西华县邮政储蓄机构所有得金融许可证逐一对照查验,发现有18 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伪造嫌疑。

河南银监局立即约见省邮政局负责人谈话,周口银监分局迅速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查清了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得事实。

周口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事件, 暴露出部分银行业机构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为有效防范与制止同类事件发生, 河南银监局遂对全省银行业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对发现得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对西华县邮政局予以警告处分, 并暂停对其 2 个邮政储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得审批。

责成周口市邮政局给予西华县邮政局原局长、原分管副局长免职处分; 给予三名直接责任人员开除留用处分; 给予周口市邮政局主管证件管理人员行政警告, 并扣发三个月奖金得处分。

四、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她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得, 从重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得,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三十一条,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她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得信用卡, 或者足以使她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得, 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4:某银行实习职员李某, 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6年5 月中旬, 李某得男朋友小袁自编一个身份证号码, 找到李某为其查询与该身份证号对应得信用卡卡号。

李某明知银行有为储户保密得规定却碍于朋友关系, 非法向小袁提供了储户张某得银行信用卡号。

后来, 小袁通过其她手段试出张某银行卡得密码, 于同年 6 月开始, 多次通过电话转账,将张某信用卡内得4、73万元盗走。

2006年6月30日, 李某投案自首,次日, 小袁被抓获归案。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得,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得,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得, 依照前款得规定从重处罚。

1、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 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得;(二)违法发放贷款,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得。

案例5: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原副行长李某,因在 3 个月间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 被市一中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 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得违规放贷金额达到近4000 万元。

2003 年9月至12月期间, 李某在该行与北京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 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1855、5 万元, 造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损失1363、8 万余元。

此外,2003 年9 月, 李某还在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 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贷款10笔, 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造成昌平支行损失1006、8 万余元。

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得,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得,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 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得;(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得。

案例6:林某,福建福安某银行原行长。

1995年1月,林某从北京某房产公司引进资金1000万元。

1996年1月,林某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引资1000万元,用于归还北京某房产公司得1000万元本金。

1997 年2月, 林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得办法, 向郑某吸收资金500 万元, 向李某吸收资金1000万元, 向省武警边防总队后勤部吸收资金500万元, 将上述2000多万元账外使用。

林某取出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利息及已经到期得本金。

1998年3月,林某以福安某银行名义向福安兴业银行借款430 万元用于还债。

之后, 因无法偿还福安兴业银行得欠款, 东窗事发。

经审计, 林某实际造成该行187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

2008 年2月26日,福安法院对这起由国家审计署审计、移办得特大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 年, 并处罚金10 万元。

七、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为她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她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得,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得,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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