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新版《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针对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该法对于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维护公众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新版《动物防疫法》进行解读。
首先,《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防疫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法,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处置和防控工作,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控水平。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其次,《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进行了规定。
法律规定,动物防疫部门和动物所有者有监测动物疫病的义务,并将监测到的动物疫病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法律强调了信息共享和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动物防疫部门建立动物疫病信息数据库,并将相关疫情信息及时通报给上级部门和公众。
再次,《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处置和防控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一旦发现动物患有或疑似患有疫病,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包括隔离、治疗、扑杀等措施。
同时,该法规定了疫情防控期间的交通限制、封控措施等,以防止疫情的扩散和传播。
此外,《动物防疫法》还强调了加强动物疫苗研发和应用的重要性。
该法规定,国家应当加强动物疫苗的研发、生产和应用,促进疫苗供应体系的建设,提高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动物疫苗的注册和备案制度,加强对动物疫苗的监管,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
最后,《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加强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组织机构职责,规定了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处置和防控措施,强调了动物疫苗的研发和应用,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为健全我国的动物防疫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2年官方兽医答题题库。
2022年官方兽医考试真题答案一、单选题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1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仔猪红痢是由()引起的猪肠毒血症。
答:C型产气夹馍梭菌。
3,狂犬病是由()科病毒引起的。
答:黄病毒。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强制免疫计划。
答:省、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
(1分)答:6个月。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答: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
7,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米以上。
答:500米。
8,变更养殖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罚款。
答: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发生动物疫情后,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机关是()。
(1分)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0,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1分)答:6个月。
11.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1分)。
答;6个月1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 (1分)答:适当性。
13,执业兽医可以对下列()疫病进行治疗。
(1分) 答:犬瘟病。
14.县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分)答:县人民政府,发生疫情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
法所得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1.25
•【文号】农办政函[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
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0]9号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你局《关于明确非法动物诊疗违法所得范围的请示》(深农[2010]8号)收悉。
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预防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等原因,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兽医违法行为展开分析,以探讨兽医行政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市某县一家养殖场发生疑似猪瘟疫情。
养殖场负责人在得知疫情后,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而是擅自处理了病猪。
同时,该养殖场还涉嫌使用禁用兽药。
当地兽医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养殖场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使用禁用兽药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兽医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兽医从业资格证书等。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行为分析1. 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发现疑似猪瘟疫情后,未按规定报告,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给周边养殖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2. 擅自处理病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隔离病畜,并通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未报告疫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病猪,可能导致疫病扩散。
3. 使用禁用兽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抗微生物类、抗寄生虫类等兽药。
本案中,养殖场涉嫌使用禁用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法规。
(二)法律法规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法律、法规
不予处罚。
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从事违
种用、乳用
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死或者死因不明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的;其他不符合国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被行政处罚后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从重处罚,处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罚款。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击报复的;7、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8、法律、
产品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被行政处罚后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从重处罚,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击报复的;7、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8、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000公斤至3000公斤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3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5000公斤至7000公斤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7000公斤至1万公斤的,处以3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万公斤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种子面积100亩以下或经营数量50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24动物检疫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全套
2024动物检疫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动物卫生监督错题集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进行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国将炭疽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正确)开具检疫证明时〃种猪〃的用途可选择〃饲养〃,请问是否正确?(种猪)养殖场户发现动物大量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机构)报告。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下列关于检疫申报事项表述正确的是(ABC)A.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B.出售、运输乳用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C.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起运5天前申报检疫D.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15天内申报检疫7.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的(AD)A.病历B.培训记录C,收据D.处方笺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ABC)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A净化、消灭区检测、隔离C.无害化处理D、免疫、消毒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措施)10.兽医专业人员受(B)指定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A.兽医行政主管部门B.动物卫生监督机构C.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D.乡镇政府I1.诉讼过程中,(八)负有举证责任A.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B.当事人和被告C.被告上级机关D.当事人12.《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
第一周内应每两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的要求,根据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法律新颁布实施或修订应当及时制定、修订裁量标准的,以及有制定的裁量标准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不符合基层执法实践需求的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裁量标准目录裁量标准2022版(略)2022年9月27日附件裁量标准目录一、种子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蚕种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转基因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肥料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农药5.《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五、植物检疫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六、农机1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七、畜牧1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2.《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八、动物防疫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5.《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1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兽药20.《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一、屠宰2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二、渔业2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8.《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国家动物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动物相关事项的认定和规范,在维护我国国民的生命健康、保护动物健康和促进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我国动物防疫法的条文内容,探讨如何正确执行该法,达到更好的动物防疫效果。
一、动物防疫法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于2007年,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此法规首先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而防范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扩散,从而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此外,该法律还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我国的动物产品出口质量,提高我国的全球竞争力。
2. 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动物疫病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威胁。
3. 规范兽医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兽医事业的发展。
4. 推广现代化的动物防疫技术和方法,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二、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容1. 动物疫病的种类和分类动物疫病是动物健康的主要障碍,对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严重的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病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普通疫病,即在我国国内流行的一些常见疫病,如猪瘟、狂犬病、口蹄疫、禽流感等。
第二类是特殊疫病,即我国国家对其实行管制的一类疫病,包括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等。
2. 动物防疫的管理机制动物防疫管理机制是我国动物防疫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包括辖区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卫生机构、动物检疫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发放动物防疫证明、执行动物检疫、制定动物防疫计划、开展动物防疫宣传等相关工作。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动物防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等方面的专业问题。
3. 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为了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执行,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一套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法规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其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处罚措施。
同样,对于未按规定检疫出入境动物和带有疫病症状的动物,相关行为也会受到惩处。
深圳吃狗肉的处罚标准(一)
深圳吃狗肉的处罚标准(一)
深圳吃狗肉的处罚标准
介绍
•近年来,公众对于保护动物福利和推动动物权益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深圳市对于吃狗肉的行为也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标准,以保护犬类动物的权益。
线索及相关法规
•深圳市政府关于禁食猫狗肉等动物的《禁止食用猫狗肉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深圳吃狗肉的处罚标准
1.违反禁食猫狗肉的通告,按照《动物防疫法》第32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为:
–第一次违法:罚款5000元至10000元,并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罚款10000元至20000元,并可以处以拘留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行处以社区矫正。
2.对于涉及屠宰、交易犬类动物的违法行为,将按照《刑法》有关
条款进行严厉处理:
–盗猎野生动物、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重大非法猎捕、屠宰犬类动物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大规模非法捕捉、出售、运输、屠宰、加工犬类动物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针对犬类动物遭受虐待和折磨的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和
《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调查。
结论
•深圳市通过制定相关的处罚标准,严厉打击吃狗肉等违法行为,维护犬类动物福利,保护动物权益。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加强对于动物福利的关注,共同推动构建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畜牧业:动物防疫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畜牧业:动物防疫部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修改后的自由裁量标准旧版本修改理由备注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1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上述情形,首次被发现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无无无有上述情形,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有上述情形,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违法行处罚依据适用情形修改后的自由裁量标准旧版本修改理由备注号为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2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无无再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修改后的自由裁量标准旧版本修改理由备注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3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初次发现,认错态度好,且未造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无无无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执法中不当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及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种 不 当 的利益 ,唆使 检 疫 人员 对某 经 营者 经 营 的动 物 或动 物 产 品不 进行 检 疫 ,当其进 行 经 营 时查 处 其 违 法 , 此 经 营 者进 行 处罚 。第二 , 恶 意 支配 的行 对 受
物产 品上 市 的 动 物产 品 的情 况 不 进 行 深 入 调 查 , 将
语 言上 冒犯 自己 ,就在 执 法工 作 中 找茬 对 当事 人 做
出处罚 决定 。
④ 满 足虚 荣 心 指 的 是行 政 机 关领 导 及工 作 人
员 急 功近 利 , 片 面追 求所 谓 “ 绩 ” “ 在 政 、 荣誉 ” 理 的 心 驱 使下 , 出不 当行 政 行 为 。 做 目的不 当不 外 以下 两 种情 况 之一 : 一 , 恶 意 第 受 动 机 支配 的行 政 行 为违 反 职业 道 德 ,造 成 一个 遵 纪
的依据 。那 么 ,对 于 动 物防 疫执 法 人员 在 执 法 过程 中 , 当严 格依 据 《 物 防疫 法 》 应 动 执法 , 律 没 有规 定 法 对 于 当事 人没 有按 照 法律 规定 的义 务履 行 其 应尽 的
政行 为 , 不 直 接违 反 职业 道 德 , 违 反 法 律设 定 自 虽 但 由裁量 权 的特 定 目的 。如 《 物 防疫 法 》 四 十八 条 动 第
为较 轻 的 当事人 任 意扩 大处 罚力 度 。
② 徇私 如 有 的动 物 防疫 执法 人 员 在处 理 动 物 防疫 案 件 时 ,考 虑到 违 法行 为 当事 人 是 自己 的亲 戚
定范 围 内存 在选 择余 地 ,这 就要 求 行 政 机关 在 审
散养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狗逐渐成为许多家庭的一员。
然而,随着散养狗数量的增加,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日益凸显,如扰民、伤人、破坏环境等。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散养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散养狗的法律规定。
一、散养狗的定义散养狗,是指犬只脱离犬主直接控制,在公共场所、住宅区、乡村等地自由活动的行为。
散养狗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咬人、伤人、传播疾病等。
二、散养狗的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犬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对犬只进行驱虫、除虱、防跳蚤等防疫措施;(3)不得放任犬只外出,不得让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住宅区等禁止进入的区域;(4)发现犬只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传播疾病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违反上述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法对犬只饲养人进行处罚。
三、散养狗的管理措施1. 宠物登记制度我国实行宠物登记制度,犬只饲养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
登记内容包括犬只品种、性别、出生日期、免疫接种情况等。
2. 饲养区域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划定禁止饲养犬只的区域。
在禁止饲养犬只的区域,犬只饲养人不得饲养犬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8.30•【文号】主席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动物诊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动物防疫法》罚则
《动物防疫法》罚则一、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2、初次违反,情节较重,责令改正,代作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元以下罚款;3、曾被查处过,给予警告处分,代作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至1000元罚款。
二、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自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2、初次违反,但影响较大,责令改正,监督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至2000元罚款;3、曾经违反,责令改正,监督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000至3000元罚款。
三、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2、初次违反,情节较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2倍罚款;3、曾经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4倍罚款;4、屡次违反,情节较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同类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县乡考试加油站
一、填空题:(15小题,每题1分,共15分,请把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横线上。)
1、《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A、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逾期不告知的,自逾期之日起即为受理
B、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C、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
D、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9、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A、可以 B、不可以C、不得自行 D、经法院批准可以
14、《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15、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A、可以1人 B、只能2人C、不得少于2人 D、没有人数要求
8、《畜牧法》规定,下列行为中,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A、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五次
19、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
A、暂不执行 B、中止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0、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错误处理的是: 。
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
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疫情防控【发文案号】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51838886957000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33277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10083888700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100838887006100【处罚日期】2022.05.31【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沈崇铨【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21处罚名称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行政处罚决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沈崇铨处罚结果绍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动监)罚决[2022]第 14 号当事人:沈崇铨,男,***,出生日期 1985 年 11 月 4 日,身份证号码 30*************0**2,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0*************0 37 号。
当事人沈崇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沈崇铨存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
4 月 5日下午18时20分执法人员接到绍兴市天天肉食品有限公司驻场官方兽医举报,待宰圈发现一头生猪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于20 时到达现场后,由当事人沈崇铨陪同勘验。
运送生猪车辆为一辆银色五菱牌小型货车车,车牌号浙 DZ27G6,车辆为沈崇铨所有;车上生猪一头,有耳标,货主沈崇铨无法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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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立即按照规定自行作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标准: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百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发生动物疫情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经补检,动物染有或疑似染有疫病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一是不执行隔离决定;二是不配合扑杀决定;三是不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消毒不彻底;四是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粪污等有关物品不按照规定作销毁、无害化处理;五是对易感动物不按规定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六是进出封锁疫区不配合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规定;七是不遵守动物疫病净化等控制措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