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动物防疫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动物饲养场、屠宰⼚、⾁类联合加⼯⼚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员,并取得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患有⼈畜共患传染病的⼈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产、经营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产、经营及动物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这⼀要求是针对已经建成的动物饲养场、屠宰⼚、⾁类联合加⼯⼚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来讲的。
这些单位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从事⽣产、经营活动。
该条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规定。
⼀般来讲应有下列要求:必须有检验⼈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必须有消毒制度;有动物的*、头、蹄和内脏⽆害化专⽤设施;必须有隔离圈和处理病、死动物及其粪便、污⽔、污物的设施;屠宰时的屠宰场地、⽤⽔设施、环境、⽤具、容器已经符合卫⽣防疫要求。
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单位也应符合⼀般的防疫要求,⽐如必须有检疫⼈员,有便于清扫、消毒的场所,有卫⽣消毒制度等。
如何才算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这要由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进⾏审查核实。
上述单位必须接受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产、经营活动,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则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专业技术⼈员。
这⼀要求是为了保证动物诊疗活动的准确性,进⽽保证动物疫病的不致传播。
该专业⼈员⼀般应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具有国务院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兽医专业知识(⽐如中等专业等);必须连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定的时间(⽐如五年以上);必须了解动物防疫⼯作的法律、法规;必须能够独⽴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等。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二、主旨:
本条是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动物疫病预防免疫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动物防疫工作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我国“菜篮子工程”的繁荣和稳定,促进城乡居民生活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国家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通过颁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动物防疫工作作了一系列规定。
本条所指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除包括具有一定规模的集约化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零散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向社会提供动物及其产品而获益,因此必须对自己提供的动物及其产品承担义务,即必须保证动物是健康的,产品是合格的。
履行这项义务的根本是做好动物的预防免疫。
故本条规定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做好计划免疫,驱虫药浴、消毒等项工作。
这是一项义务,不履行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根据法律授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表国家对计划免疫、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对动物疫情和动物、动物产品的防疫质量依法进行监测,通过监督和监测,可使计划免疫工作顺利实施,使免疫效果达到要求,进而达到防止动物疾病发生的目的。
纠正和制裁违法行为,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和监督,是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注意! 释义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八条
第⼋条国家⿎励、⽀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提⾼动物防疫⽔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的推⼴、普及科学知识⽅⾯⼯作的规定。
⼀、国家⿎励、⽀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
动物防疫⼯作是⼀项长期的、艰巨复杂的任务。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都需要有相应的科学知识,⽐如动物防疫涉及动物微⽣物、传染病、寄⽣⾍等有关多个学科的知识。
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对动物疫病的研究需要进⼀步地深⼈。
因此。
必须通过⿎励、⽀持动物防疫⼯作的科学研究来促进动物防疫⼯作的发展。
党和国家历来对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分重视。
⼆、国家⿎励、⽀持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
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只有应⽤到动物防疫⼯作中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
因此,国家不但要⿎励、⽀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还要注意⿎励和⽀持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
所谓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是指通过试验、⽰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式,把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成果运⽤到具体⼯作中去。
国家⿎励、⽀持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般是通过⼈民政府或者有关动物防疫部门进⾏科学研究成果的推⼴,也要制定⼀些措施⿎励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直接采⽤。
经过四⼗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在依靠科技,提⾼防疫效果⽅⾯取得了很⼤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个⽅⾯: 1.应⽤于动物防疫⼯作中的防治各种动物传染病的⽣物制剂的品种与数量不断增加。
2.诊断疫病的新技术不断⽤于⽣产,如微粒凝集法、间接⾎凝抑制法、琼脂扩散法、放射免疫技术以及单克隆抗体和核酸探针等特异性诊断⽅法已在科研和⽣产中应⽤,提⾼我国动物疫病诊断⽔平。
3. 推⼴应⽤新药械。
我国的兽药⼚可⽣产⾼效、低毒、⼴普驱⾍药,抗菌类药物,普通疾病医疗⽤药和主要医疗器械,同时从上到下各级农牧部门都有医药管理和经销机构,保证了动物疫病的防治⼯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经铁路、公路、⽔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必须提供检疫证明⽅可托运;承运⼈必须凭检疫证明⽅可承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监督检查的规定。
动物疫病传播的途径较多,运输途径即是其中的⼀种。
为防⽌通过这种途径传播动物疫病,本条从两个⽅⾯作了规定:⼀⽅⾯是运输关系中的托运⼈和承运⼈必须依法运输;另⼀个⽅⾯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其进⾏监督。
⼀、托运⼈和承运⼈须依法凭证运输。
1.托运⼈必须提供检疫证明⽅可托运。
这⼀规定是本法为托运⼈设定的⼀项法定义务。
作为这项法定义务包括以下含义:⼀是这项义务是强制性的。
所谓强制性的,托运⼈在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必须提供检疫证明;不提供者不能托运。
⼆是托运⼈必须⽆条件的履⾏这项义务,托运⼈不能通过和承运⼈约定等⽅式改变这项义务;托运⼈只能绝对地遵定这⼀规定。
三是如果不履⾏这项法定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不执⾏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处以运输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2.承运⼈必须凭检疫证明⽅可承运。
这⼀规定是本法为承运⼈设定的⼀项法定义务。
同上述托运⼈的法定义务⼀样,该义务包括下述含义:⼀是这项义务是强制性的,所谓强制性的,是指承运⼈在承运动物、动物产品时必须要求托运⼈提供检疫证明;不提供者不能为托运⼈承运。
⼆是承运⼈必须⽆条件的履⾏这项义务,承运⼈不能通过和运托⼈约定等⽅式改变这项义务;承运⼈只能绝对地遵守这⼀规定。
三是如果不履⾏这项法定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不执⾏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运⼈处以运输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进⾏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法 释义
动物防疫法释义动物防疫法是指针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动物疫病是指能够传染给动物并且对其造成严重危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生的安全和稳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畜共生的健康和平稳发展。
动物防疫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和处理程序,要求养殖场、养殖户等动物饲养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定期进行动物疫病的检测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传播。
二、动物疫苗的研发和使用。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苗的注册和使用程序,要求动物疫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过严格的检验和审批程序后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动物疫苗的质量监控和不良反应的处理办法,确保动物疫苗的安全有效。
三、动物检疫和出入境动物的管理。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检疫的程序和标准,要求进出口动物必须进行检疫,确保不携带疫病传播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出入境动物的管理办法,要求出入境动物必须符合相关的健康要求和检疫标准。
四、动物屠宰和肉品检验。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屠宰和肉品检验的程序和标准,要求屠宰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设施,屠宰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肉品检验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肉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因肉品传播疫病。
五、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和灭绝。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和灭绝措施,要求在发生疫情时,动物饲养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隔离、治疗和灭绝,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生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
同时,动物防疫法的实施还可以保障人类的食品安全,防止因肉品传播疫病给人类健康带来威胁。
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对动物防疫管理体制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分为“主管”与“实施”两个方面,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因此,本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这里讲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指的就是农业部。
建国以来,国家一直授权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又进一步明确了农牧部门对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主管地位。
目前,各地农牧行政部门,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形成了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比较完整的组织机构体系,拥有约七十万长期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兽医人员队伍。
同时,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开展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国际协作与交流。
本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这就为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动物防疫工作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具体职权包括:1.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2.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和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3.规定、公布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4.规定种畜种禽应当达到的健康合格标准。
5.规定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的动物防疫条件和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理方式和办法。
动物防疫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三类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二、主旨:本条是对动物疫病分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动物疫病不仅危害养殖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威胁人体健康。
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但是,由于动物疫病种类多,每种疫病侵害的对象、发病特点、传播途径、危害程度等各不相同,如果一个模式防制,既不现实也达不到预期效果。
因此,对动物疫病需要根据危害程度以及不同特点,科学制定预防、控制、扑灭措施。
本条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类管理,既有利于采取不同措施,预防、控制、扑灭危害程度不同的动物疫病,也便于动员全国各级各方力量,集中目标,统一行动,抓住重点,兼顾一般,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动物疫病的防疫工作。
二、在总结国内动物防疫工作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惯例,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动物疫病对人类和动物的危害严重程度,可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并对相应的防制扑灭措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对于动物防疫工作是十分有利的。
三、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
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这类疫病对畜牧业将会造成严重损失,影响国民经济发展。
还将严重限制动物产品的对外贸易。
有的疫病还将严重危害人的健康。
二是对这类疫病必须采取紧急、严厉的防制措施。
首先要按国家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确保免疫质量与免疫密度,防患于未然。
对于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要采取紧急、严厉的措施,诸如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以达到控制和扑灭的目的。
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
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二、主旨:
本条是对动物饲养场及时扑灭的动物疫病和种用动物健康合格标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动物饲养场是动物集中的场所,一旦发生动物疫病,不仅会给本场带来巨大损失,还会形成一个巨大的传染源,极易造成疫情扩散。
故本条规定,动物饲养场要及时扑灭动物疫病。
动物饲养场发生动物疫病时,要及时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其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国家规定应当采取严厉的隔离、封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及时迅速扑灭疫情,严防疫情传出。
扑灭动物疫病后,要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疫病的监测,确认无疫情后方可恢复正常饲养,生产活动。
二、种畜、种禽、乳用动物的用途特殊,其疫病的防制尤为重要。
如果其一旦染疫,不仅本身可以散发病原,横向传播疫病,而且还可以通过繁殖垂直传播疫病,造成疫病流行。
其中人畜共患病,还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因而,本条规定种畜、种禽必须保持无规定疫病的健康合格标准。
实践证明。
加强对种畜、种禽、乳用动物的健康管理,是控制动物疫病源头,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一个有效手段,这项工作
作好可对整个动物防疫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同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种畜种禽的检疫和监测,对种畜、种禽、乳用动物是否达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进行认证,强化监督管理,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淘汰或者处理。
注意! 释义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法律的适用范围,首先是指法律适用于哪些地域、什么主体和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
本法的地域效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
领陆是指主权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者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内海、领海;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其上限为大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处。
此外,领域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机。
动物防疫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但有一个例外,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据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律分别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起,设立该地区为特别行政区,并规定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本法适用的主体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等,也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也包括进人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的生效时间是1998年1月1日,即从那时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一律要执行本法.的规定。
二、法律的适用范围,还包括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
动物防疫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决定了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第一,受本法调整的动物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十一条,对动物防疫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政府责任、动物防疫管理体制、动物防疫科学技术研究和表彰奖励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
根据本条规定,《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动物防疫工作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可以采用行政办法和经济措施,还可以采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这些都是必要的。
但是,最具有权威、最能有效而又普遍适用的,则是法律手段。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完善,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养殖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个别养殖者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忽视动物防疫工作,重大动物疫病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再加上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本身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加大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难度,致使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影响了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动物防疫工作涉及很多部门,除兽医主管部门外,还涉及商务、卫生、工商、环保、公安、质检等部门,要搞好动物防疫工作,特别需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可以有力地推进动物防疫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使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动物疫病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卫生措施的顺利实施,使正当、有效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有法律依据,得到法律保障;还可以使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密切配合,有利于形成合力,共同把动物防疫工作做好。
因此,只有把动物防疫活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才能真正做到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是影响养殖业发展、危及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新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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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3月 1日起 , 农业 部颁布 队伍 的培训和 管理 ,提 前做好 准备 , 较长 ; 向无规定动 物疫病 区输入相关 了新 的 《 动物 检疫管 理办法》 以下简 为推行官方 兽医制度打好基础 。 ( 易感动物 , 需要提 前 3日向输 入地省 称《 办法》( ) 取代 了 2 0 新) , 02年的版 1 3 关 于 协 检 人 员 的 规 定 . 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申报检疫 。 本( 以下简 称 《 办法》( ) 《 法》 旧) 。 办 《 办法》( ) 1 中规 定, 3 1 动物 防疫监 另 外 , 据新 规 定 , 根 屠宰 检 疫也 ( 是农业 部依据 2 0 年 新修 订 的 督机 构 可 以聘 用 乡镇 畜牧 兽 医站 和 要求 申报 , 新) 07 时间是提前 6小时 。 ( ( 动物 防疫法》 有关条 款 的变 更、 适应 其他有 条件 的单位 的专 业兽 医人员 , 各 级 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构 应 当在 国家 兽医体制 改革 的趋 势 、 系当下 作为派 出动物 检疫员 , 联 代表动物 卫生 各报检 点、 机构 网站、 政府 门户 网、 行 检疫 工作 的实际需要制 定 的, 旧版 监督机构执行检 疫任 务 。 与 政服务 中心等处设 置宣传 , 向广大人 相 比较 , 新版 中检疫 工作 的责 任更 明 《 办法》( ) 检 疫人 员 的要 求 民群众告 知有关检 疫 申报 的新规定 , 新 对 确 、检疫 工作 的操作程序 更详尽 、 与 更加严 格 , 必须 是 由动 物卫生监 督机 同 时在受 理 时提 醒群 众 办理 完 全部 实 际工作的 结合更紧 密等几 个特 点 。 构指 派 的 官方 兽 医才 有权 进 行检 疫 程 序 。 就新 旧 《 动物 检 疫 管理 办法》 进行 全 开证工 作 ; 而对 于这部 分非动物 卫生 23 2 申报程 序和 申报方式 .. 面的对照解 读 , 深对于 《 加 办法》 新) 监 督机 构的协 检人员 的管理 , 办法》 ( 《 《 办法》( 规定 , 新) 货主可通 过 申 的理解 , 对于促 进检疫 工作 的依法有 ( 新)规 定动物 卫生监 督机构可 以根 报点填报 电话 、 真等方式进 行检疫 传 序开展 、 提高检 疫监督执 法水平 有着 据需要 , 指定其 协助 官方兽 医实施动 申报 , 申报 必 须填 检 疫 申报单 ( 电话 重要意义 。 物 检 疫 ,但 是 不 能直接 实施 检疫 工 申报 的需 要现场 补填) ;动物 卫生监 1 检疫的 主体和 责任 作 , 要求动物 卫生监 督机构对 检疫 督机构接 到 申报后 , 当告之 是否受 这 应 1 1 检疫主管和实施部 门的明确 . 工作 的控制和 管理 、 障 了检疫 工作 理 , 果 受 理 , 派 出 官 方 兽 医 到 现 保 如 则 但 又 《 办法》 1) ( 中对检疫工作主管部 的 权 威 性 ; 是 另 一 方 面 , 考 虑 到 场或 指 定地 点 实施 检 疫 ;如果 不受 1 3 门的规定是 :各级人 民政府畜牧兽医 实际 的工作 需要 , “ 从制 度角度 肯定 了 理 , 要 说 明 理 由 。 需 行政管理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动 协检人员存在 的必要性 。 《 法》( 对检 疫 申报 的 程序 办 新) 物检疫工作;各级人 民政府所属 的动 2 检疫 申报 规 定更严 格 ,要 求 必须 填报 申报表 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 2 1 检疫 申报制度 的更名 . 格, 目前 农业部 尚未有 印发统 一的检 的动物 、 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 办法》 旧) ( 中规 定“ 国家对 动物 疫 申报表 格 , 各级动物 卫生监督 机构 《 办法》( ) 新 中对 检疫 工 作 的主 检疫 实 行报 检 制度 ” 《 , 办法》( 将 可 先 根 据 当 地 情 况 设 计 申报 表 , 久 新) 不 报检 ” 制度更 名为“申报 ” 制度 , 同时 农业部可能会印发统一 的申报表格 。 管部 门有 了更 明确 的界定 , 先确定 “ 首 了检 疫 工作 的全 国主 管部 门是 农业 将 申报 的对 象 由动物 卫 生监 督 机构 3 产 地 检 疫 部 ; 各 级 ” 民政府 细 化为“ 以 拓 宽为 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构及 其 设立 将“ 人 县 《 办法》( 在 《 新) 办法》 旧) ( 的基 上 ” 民政府 , 人 确定 了检 疫 工 作 实施 的检疫 申报 点 。 础上对 产 地 检疫 的实 施 有 了更 细致 的最 低 行 政 级 别 是 县 一 级 , 镇 一 级 2 2 检疫 申报 点的建设 乡 . 的规定 , 另外增加 了关于合法 捕获 的 无权 实施检疫 工作 ; 明确 了检 疫工作 《 法》( ) 办 新 中规 定 , 县级 以上人 野生动物 和种用动物 精液 、 胚胎 、 卵、 的 监 督 管 理 由 各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民政 府 兽 医主 管 部 门是检 疫 申报 点 种 蛋等 的检 疫 细则 ,还 增加 了对乳 构组织开展 。 的建 设和管 理责任 部 门; 动物 卫生监 用、 种用动物隔离观察 的规定 。 1 2 检疫人员 的身份 . 督机构 有设 置、 公布 动物 申报 点 的义 3 1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检疫 . 《 办法》( 根据 《 物 防疫 法》 务 ,公布 的内容包括 申报 点的地址 、 新) 动 这一方 面 ,办法》 新) 的改动 《 ( 做 检 和兽 医体制 改 革 的要 求 ,不 再 使用 检 疫 范 围 、 疫 对 象 。 并不多 。 . “ 动物检 疫员 ” 一称谓 , 这 检疫 人员 改 2 3 申 报 程 序 的 实 施 细 则 — — 时 其 中 , “ 自非疫 区 ” 换 为 将 来 替 称 “ 方 兽 医 ” 这 正 是 按 照 国 家 兽 医 间 、 式 、 序 等 官 , 方 程 “ 自非 封 锁 区或 未 发 生 相 关 动 物 疫 来 体 制 改 革 中 有 关 建 设 官 方 兽 医 和 执 2 3 1 申报 时 间 . . 情 的饲养 场 ( ” 较 《 户) , 办法》( 有 旧) 业 兽医 并行 体 系 的要 求而 进 行 的修 《 办法》( ) 新 中对 各 种情 况 下动 所 放宽 ; 比较重 要 的 一 点修改 是将 改 。 目前 , 国执业 兽医 的管 理细 则 物 、 物产 品需要提 前 申报检 疫 的时 “ 、牛 、羊必须具 备合格 的免疫标 全 动 猪 已经 出台 , 一资格考 试也 已经在筹 间作 了详细 的规定 , 中值得 注意 的 识 ” 改 为 “ 殖 档 案 相 关 记 录 和 畜 统 其 更 养 备 之 中 , 年将 正 式实 施 , 信 农业 是 出售 、 今 相 运输 乳用动 物及其精 液 、 、 禽标识 符合农业 部规定 ” 体现 了《 卵 , 办 部 也 已经在 酝 酿 出 台官 方 兽医 的管 胚胎 、 蛋 , 种 以及 参加 展览 、 出、 演 比 法》 新 ) 养殖 档案 记 录 、 ( 对 畜禽 标 识 理细则, 此, 对 我们 应 当加 强对 检疫 赛 的动 物 , 前 1 提 5日申报 , 前 时间 佩戴 工作 的重视 , 合“ 提 符 以检 疫 促 防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动物检疫员违反本法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动物检疫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按照本法规定,动物检疫员是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中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资格证书,具体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检疫员的检疫工作虽然只涉及到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检疫,但是却关系到整个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监督工作,关系到我国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身体的健康,可以说责任重大。
动物检疫员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不仅影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形象,而且会给我国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本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动物检疫员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动物检疫员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动物检疫员的行政处分。
按照这一款规定,具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动物检疫员应当受到行政处分:(1)对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2)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
具备上述两种行为之一的动物检疫员由其所在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大小作出以下处分:1.记过。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具有违法行为的动物检疫员的档案材料上登记过错。
2.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
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为违法的动物检疫员不再适合继续实施具体的动物检疫工作时,可以对其作出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决定。
3.开除。
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对违法的动物检疫员给予开除其公职的处分,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
动物防疫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二、主旨:本条是为了衔接和划清本法与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对动物屠宰检疫问题作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动物屠宰过程中,必须依照本法对屠宰的动物进行检疫。
动物屠宰检疫,是指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对待宰的动物实施的活体检疫和宰后对其未经加工的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的检疫。
动物屠宰检疫是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检疫工作,与产地检疫相辅相成。
屠宰检疫必须在屠宰现场实施,很多通过产地检疫(活体健康检查)不易发现的疫病,可通过在动物屠宰后对其胴体和内脏实施检疫查出来,如结核病、囊虫病、旋毛虫病等。
动物被屠宰或者加工后,其产品将进入市场或者直接进人宾馆、饭店、食堂等供消费者食用,屠宰检疫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因此,动物屠宰检疫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动物屠宰检疫,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
首先,动物屠宰检疫必须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实施。
根据本法规定分为二种类型:(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施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员的具体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将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动物检疫员须对屠宰检疫的检疫结果负责。
(2)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在这个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只要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有关条件,可以自行负责屠宰检疫。
作这一规定是考虑到这类屠宰企业一般有自己的检疫人员和比较完善的检疫设施,过去一直都较好地自行完成了检疫任务。
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二、主旨:本条是对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防疫条件和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不得随意处置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发展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有传染源,二是有传播途径,三是有易感动物,切断其中一个环节,就能有效地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与发展,防疫工作的实践证明,被染疫动物或消毒不彻底的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再装载或再接触动物,常常引起动物疫病的发生,为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具备的防疫条件标准做出严格规定,被管理相对人也必须遵守。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防疫条件、标准将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二、本条对染疾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作了禁令性规定,即不得随意处置,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是动物防疫工作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消灭疫源,防止动物疫病发生的有效手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我国对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多年来一直执行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一日由原农业部。
商业部、卫生部、外贸部联合制定的《肉品检疫试行规程》,该规程试行了38年,其中许多规定已不符合后来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肉品检疫试行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猪在可检部位,每40平方厘米面积内含有囊尾蚴虫体3个或3个以下的(含钙化的)猪肉可经冷冻盐腌后出厂。
”猪囊虫在发达国家已消灭了50年。
猪粪虫冷冻虽然死亡,但囊虫体还含有内毒素,不能被破坏,毒素对人仍有很大危害。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四款、十款、十二款;一九九零年卫生部制定的《肉与肉制品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某些省、自治区制定的法规、规章等,都规定囊虫猪肉不准上市出售,只能化制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动物病料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动物产品,传染性较强,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运输动物病料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本法对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动物病料的保存、使用和运输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违反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存、使用和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动物病料。
三、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追究。
因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依法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和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违法行为给予的最轻的行政处罚,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警戒,是一种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较轻的处罚形式。
违法行为人接到警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存、使用和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动物病料。
2.罚款,本条规定的具体罚款数额为二千元以下。
所谓罚款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违法行为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根据本条规定,这种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即它在本条中不能单独使用,而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在作出警告处罚的同时,决定是否给予罚款的处罚,这种处罚可以处,也可以不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九条发⽣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动物疫病发⽣时各有关单位在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应尽责任的规定。
发⽣动物疫情是社会的⼀⼤⾃然灾害,⼴⼤⼈民群众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防制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发展和⼈民⾝体健康是社会公益事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本条是对航空、铁路、公路、⽔路等运输部门和电信部门在发⽣动物疫情时应尽的义务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动物疫情的⼯作⼈员,可以凭当地⼈民政府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理动物疫情证明及⼯作证,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次通⾏旅往⽬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动物疫情的物资应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最快通往⽬的地的交通⼯具运出。
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三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好动物疫病预防⼯作。
【释义】本条是对实施动物疫病预防⼯作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的⽅针,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作,是饲养。
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的法定义务。
由于动物防疫是⼀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并带有强制性的系统性⼯程,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及农牧民加强防疫意识和提⾼防疫⽔平是搞好动物防疫⼯作的基础。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对动物预防的宣传教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作,是动物防疫法确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项职责,是贯彻预防为主⽅针的重要⼀环。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履⾏这项职责时,要⾯向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以及农牧民和基层防疫组织,提⾼他们的守法意识和防疫⽔平、基层组织的服务⽔平,使他们能够切实履⾏动物防疫义务。
同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防疫免疫计划。
⼆、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是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是具体实施动物疫病预防⼯作的主体。
加强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巩固和强化动物疫病预防的基层组织,对动物疫病计划免疫⼯作的落实⾄关重要。
县级⼈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三定”的规定,组织做好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机构、⼈员、编制经费的落实⼯作。
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采取分⽚包⼲,建⽴责任制等措施,组织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和地⽅⼈民政府要求适时开展动物预防免疫⼯作,为他们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第三⼗⼆条国家对⽣猪等动物实⾏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本⾏政区域内实⾏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检疫并加盖动物防疫机构统⼀使⽤的验证讫印章。
国务院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类联合加⼯⼚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进⾏监督。
【释义】本条是对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规定。
⼀、本条是国家对⽣猪等动物实⾏“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法律规定。
改⾰开放以来,⽣猪经营放开,多层次经营,多渠道流通,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极⼤地调动⽣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养殖业的发展,繁荣了⾁类市场。
但随之⽽来,由于私屠滥宰,致使动物疫病流⾏,病害⾁上市,严重危害养殖业⽣产和⼈体健康。
国务院制定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纳税、分散经营”的⼗六字⽅针,各级政府以“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规定对私屠滥宰进⾏清理整顿。
为了加强⽣猪等动物定点检疫管理⼯作,在定点屠宰场(点)设置上,国务院确定了“统⼀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产、⽅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本条明确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本⾏政区域内实⾏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设置的规划和布局,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各级政府应当依法治理私屠滥宰,加强检疫管理。
通过定点屠宰,把屠⼯屠商有序地组织起来,从分散到集中,便于管理,减少环境污染,确保⾁类卫⽣和⼈体健康。
⼆、检疫是政府⾏为,⽣猪屠宰检疫是⽣猪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主管⽣猪检疫⼯作的监督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猪等动物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加盖国务院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统⼀制定使⽤的验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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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冯静兰(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副司长)撰稿人:卞耀武黄建初冯静兰刘淑强杨永明贾静赵雷李金祥刘占江陈向前刘铁男张德生郑耀辉郏建中陈国胜黄伟忠冯雪岭目录第一部分绪论动物防疫的法律保障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动物防疫的法律保障中国人大网2000年10月20日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动物防疫法的制定,为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这项工作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因此,这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尤其是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与动物防疫有关系的生产者、经营者,都应当用心地、正确地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并运用好这部法律。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这部法律也是保护其相关利益的有力武器,能了解其中的有关内容是有益的。
编写本书的目的是为了能正确地介绍这部法律的内容,逐条地解释法律条文。
由于本书的作者都曾直接参加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因而在编写中力图使本书对读者更富有参考价值。
本文是对动物防疫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问题有重点地进行介绍,以利于对这部法律的学习、运用。
一、立法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委员共一百三十一人,对这部法律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三十人,表明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对这部法律极大的关心和支持。
同时,这也可以充分说明制定动物防疫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广泛的作用,主要是:1.保护生产、发展生产动物疫病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在中国的历史上和许多国家的历史上,都有因动物疫病流行而严重毁损畜牧业生产的记载,比如,中国在二十世纪的三十至四十年代,每年死于牛瘟的牛达一、二百万头;十九世纪末,南美洲牛瘟大流行,九百万头牛死亡百分之九十以上。
而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掌握了更多的防治动物疫病的手段,但是动物疫病仍然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近年来在一些国家、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由于动物疫病而使畜牧业生产遭受摧毁性打击的事实,或者说,有些动物疫病即使未造成摧毁性打击,但也严重地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所造成的后果是惊人的。
所以,要保护畜牧业生产就要防治动物疫病,只有有效地防治动物疫病,才能在保护生产的基础上发展畜牧业生产。
制定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强化对动物疫病的防治,以发挥对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作用。
2.保护人体健康动物疫病不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危害人体健康。
据有的专家所述,在已知的二百多种动物传染病和一百五十多种动物寄生虫病中,至少有一百六十多种可以传染于人,并且还推测远远不止此数;传播的途径可以通过人与患病动物的直接接触,也可经由动物媒介和受病源污染的空气、水和食品等。
人体受某些动物疫病的传染,不仅有害健康,而且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有许多事实存在。
有的动物疫病能致人死命;有的虽不迅速致人于死,但使人长期虚弱丧失劳动力;有的使人因食品源或职业活动而感染某些动物疾病,患上恶疾。
因此,防治动物疫病是保护人体健康,扑灭和控制人畜共患疾病的必要措施,或者说是一个重要前提,制定动物防疫法,保护人的健康,会涉及到每一个人,所以它又是有很重要意义的。
3.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在农村经济中,畜牧业的生产经营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这种地位不会减弱,而且会显得更重要。
畜牧业不仅会采取集体经营的方式,而且也大量采取家庭经营的方式;畜牧业的发展,不仅能改善农民生活,增加农民收人,而且为市场提供更多的畜产品,丰富市场。
因此,强化动物疫病的防治,对保护和发展畜牧业,减少因动物疫病而造成的损失,稳定和增加农民的收人,为市场提供合格的畜产品都有直接的意义,为繁荣农村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促进实现动物防疫活动的规范化,使之纳人法制的轨道动物防疫,它关系到国家利益,又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利益;它所采取的措施有些是在教育动员基础上的,有一些则是由政府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因此,这项工作应当规范化,采用法律的形式确立各有关方面的行为规则,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所授于的权力,履行自己法定的职责,应当是具有权威性的;有关的生产者、经营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凡是依照法律所应遵行的事项,就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而不允许任凭其意愿自行其是;涉及到动物防疫的运输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事,行使法定的职权或履行法定的义务。
只有这样,将动物防疫工作纳人法制的轨道,以法律作为保障,实现动物防疫的目的,才是推行动物防疫的有力保证,也是强化动物防疫的正确途径。
所以,制定动物防疫法,从当前的现实需要到长远的制度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积极的、正确的、有力的举措。
实际上,这是意味着将动物防疫工作推向了一个以法制为基础的新的阶段。
当然,这里面还有大量的艰巨的工作,但是应当肯定,这是一个新的阶段的开始。
5.通过立法工作,全面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水平的提高制定动物防疫法,实现规范化的管理,将会大大促进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以至消费者树立动物防疫意识,提高自觉性;促使各有关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严肃地执法;使动物防疫这个范围广泛的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领域,都在法律的涵盖下,紧密地配合,全面推动这项事业,发挥这项工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提高这项管理活动在政府管理中的地位,都是有直接影响的,从而有利于使动物防疫工作得到社会多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得到国家的重视与支持。
二、必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动物防疫法是一部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因而在这部法律中所使用的一些概念是有特定内容的,只有依照动物防疫法确定的内涵来理解、运用这些概念,才能正确地掌握这部法律,执行这部法律。
下面只是列举几个基本概念,并按照立法原意作简略说明:1.动物在动物防疫法中所使用的动物一词,并不是泛指动物界,因为动物界包括一般能自由运动、以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为食的所有生物,已发现的共三十五门七十余纲约三百五十目,已知的有一百五十多万种,分布于地球上所有海洋、陆地、包括山地、草原、沙漠、森林、农田、水域以及两极在内的各种生境。
如果从人来说,人类也是动物界的成员。
所以,动物防疫法中的动物一词,并不是一个统称,它包括不了整个动物界,不能是泛指所有的动物,而是有特定的含义,也就是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这里就对动物防疫法的调整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家畜家禽以外的一些动物,合法捕获的一些野生动物。
这个范围不应随意扩大,也不应随意解释,以免曲解法律,引起混乱。
2.动物产品这个名词在动物防疫法中也是有特定含义的,并且这种特定含义与其他的法律并不是通用的,具体说,它的特定的含义不能适用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关于动物产品的含义也不适用于动物防疫法。
在这两个法中所以不能通用,并不在于它们有很大的对立,而是有一定的差别。
动物防疫法所称的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这个定义是在立法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并征求意见后才确定的,它的特点在于界定比较清楚,涉及的范围符合实际的需要,可操作性较强。
比如,生皮就是指从动物身上剥下来的尚未鞣制成革的皮张,包括鲜皮、盐湿皮、盐干皮、干板皮等,概念清楚明确,符合实际;原毛就是指从兽类身上取下的,未经清除杂质、清洗的毛,并不包括洗净毛、毛条、毛纱等;种蛋是仅指为繁殖家禽而用以孵化的蛋,并不是指所有的蛋类。
精液、胚胎都是属于动物的繁殖材料。
胴体是指动物宰后除去头、蹄、内脏的整个躯体,在有些规章中也曾称之为肉尸。
其他的如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也都具体有所指,含义明确。
至于未经加工的绒,应当与前述的原毛有类似的意思。
3.动物疫病在动物防疫法中所指的动物疫病,仅限于是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并不是包括动物所有的病,比如属于普通病的内科、外科、产科疾病都不能列人疫病范围。
4.动物防疫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一词作了法律上的界定,也就是明确它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这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活动涉及的范围作了界定,应当在这个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预防、控制、扑灭疫病是对动物而言的,检疫则是对动物、动物产品两者而言的,两者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5.动物防疫法适用范围在动物防疫法第二条即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这个适用范围是明确的,但是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这部法律是管国内动物防疫的,而涉及到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不同的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有不同的要求,在有些国家国内的和进出境的只制定一个法律,在我国是分别制定的,当然在一些国家也是分别制定的。
二是这部法律是指防治动物疫病的,并非是规范动物卫生的,或者说是针对动物疫病的问题,而不是解决卫生不卫生的问题,比如,动物体内有无残留的农药,是否超过合理的界限等,则是由其他的法律作规定。
6.与食品卫生法的衔接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卫生法,在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疫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对此,在立法过程中作了较好的衔接,使两者并不冲突,也不重叠。
具体表现在动物防疫法第四条规定,即: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这项法律规定,在两部法律衔接方面所表明的意思主要有以下几层:一是,动物屠宰要依法检疫,进行监督,这是必经的程序;二是,只有经检疫合格的,方可作为食品,如果检疫不合格的,不能作为食品销售;三是,凡经检疫合格后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办理;四是,食品卫生法中有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规定。
这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两者之间严谨地衔接,相互配合、互有分工、各负其责。
总的界线在于,有关检疫的适用动物防疫法,检疫合格后归于食品的,适用食品卫生法。
三、预防为主是法定的方针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什么方针,在动物防疫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这项规定表明,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法定的方针,是由国家实行的带有强制力的方针。
这项方针在法律上所表现出来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有效地建立预防动物疫病的制度,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减少动物疫病和减少动物死亡,支持生产出更多的优质、无病害的畜牧产品,促进畜牧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