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动物防疫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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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冯静兰(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副司长)

撰稿人:

卞耀武黄建初冯静兰刘淑强

杨永明贾静赵雷李金祥

刘占江陈向前刘铁男张德生

郑耀辉郏建中陈国胜黄伟忠

冯雪岭

目录

第一部分绪论

动物防疫的法律保障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部分绪论动物防疫的法律保障

中国人大网2000年10月20日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动物防疫法的制定,为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这项工作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因此,这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尤其是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与动物防疫有关系的生产者、经营者,都应当用心地、正确地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并运用好这部法律。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这部法律也是保护其相关利益的有力武器,能了解其中的有关内容是有益的。

编写本书的目的是为了能正确地介绍这部法律的内容,逐条地解释法律条文。由于本书的作者都曾直接参加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因而在编写中力图使本书对读者更富有参考价值。

本文是对动物防疫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问题有重点地进行介绍,以利于对这部法律的学习、运用。

一、立法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委员共一百三十一人,对这部法律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三十人,表明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对这部法律极大的关心和支持。同时,这也可以充分说明制定动物防疫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广泛的作用,主要是:

1.保护生产、发展生产

动物疫病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在中国的历史上和许多国家的历史上,都有因动物疫病流行而严重毁损畜牧业生产的记载,比如,中国在二十世纪的三十至四十年代,每年死于牛瘟的牛达一、二百万头;十九世纪末,南美洲牛瘟大流行,九百万头牛死亡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掌握了更多的防治动物疫病的手段,但是动物疫病仍然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近年来在一些国家、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由于动物疫病而使畜牧业生产遭受摧毁性打击的事实,或者说,有些动物疫病即使未造成摧毁性打击,但也严重地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所造成的后果是惊人的。所以,要保护畜牧业生产就要防治动物疫病,只有有效地防治动物疫病,才能在保护生产的基础上发展畜牧业生产。制定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强化对动物疫病的防治,以发挥对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作用。

2.保护人体健康

动物疫病不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危害人体健康。据有的专家所述,在已知的二百多种动物传染病和一百五十多种动物寄生虫病中,至少有一百六十多种可以传染于人,并且还推测远远不止此数;传播的途径可以通过人与患病动物的直接接触,也可经由动物媒介和受病源污染的空气、水和食品等。人体受某些动物疫病的传染,不仅有害健康,而且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有许多事实存在。有的动物疫病能致人死命;有的虽不迅速致人于死,但使人长期虚弱丧失劳动力;有的使人因食品源或职业活动而感染某些动物疾病,患上恶疾。因此,防治动物疫病是保护人体健康,扑灭和控制人畜共患疾病的必要措施,或者说是一个重要前提,制定动物防疫法,保护人的健康,会涉及到每一个人,所以它又是有很重要意义的。

3.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

在农村经济中,畜牧业的生产经营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这种地位不会减弱,而且会显得更重要。畜牧业不仅会采取集体经营的方式,而且也大量采取家庭经营的方式;畜牧业的发展,不仅能改善农民生活,增加农民收人,而且为市场提供更多的畜产品,丰富市场。因此,强化动物疫病的防治,对保护和发展畜牧业,减少因动物疫病而造成的损失,稳定和增加农民的收人,为市场提供合格的畜产品都有直接的意义,为繁荣农村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促进实现动物防疫活动的规范化,使之纳人法制的轨道

动物防疫,它关系到国家利益,又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利益;它所采取的措施有些是在教育动员基础上的,有一些则是由政府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因此,这项工作应当规范化,采用法律的形式确立各有关方面的行为规则,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所授于的权力,履行自己法定的职责,应当是具有权威性的;有关的生产者、经营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凡是依照法律所应遵行的事项,就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而不允许任凭其意愿自行其是;涉及到动物防疫的运输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事,行使法定的职权或履行法定的义务。只有这样,将动物防疫工作纳人法制的轨道,以法律作为保障,实现动物防疫的目的,才是推行动物防疫的有力保证,也是强化动物防疫的正确途径。所以,制定动物防疫法,从当前的现实需要到长远的制度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积极的、正确的、有力的举措。实际上,这是意味着将动物防疫工作推向了一个以法制为基础的新的阶段。当然,这里面还有大量的艰巨的工作,但是应当肯定,这是一个新的阶段的开始。

5.通过立法工作,全面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水平的提高

制定动物防疫法,实现规范化的管理,将会大大促进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以至消费者树立动物防疫意识,提高自觉性;促使各有关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严肃地执法;使动物防疫这个范围广泛的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领域,都在法律的涵盖下,紧密地配合,全面推动这项事业,发挥这项工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提高这项管理活动在政府管理中的地位,都是有直接影响的,从而有利于使动物防疫工作得到社会多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得到国家的重视与支持。

二、必须掌握的基本概念

动物防疫法是一部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因而在这部法律中所使用的一些概念是有特定内容的,只有依照动物防疫法确定的内涵来理解、运用这些概念,才能正确地掌握这部法律,执行这部法律。

下面只是列举几个基本概念,并按照立法原意作简略说明:

1.动物

在动物防疫法中所使用的动物一词,并不是泛指动物界,因为动物界包括一般能自由运动、以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为食的所有生物,已发现的共三十五门七十余纲约三百五十目,已知的有一百五十多万种,分布于地球上所有海洋、陆地、包括山地、草原、沙漠、森林、农田、水域以及两极在内的各种生境。如果从人来说,人类也是动物界的成员。所以,动物防疫法中的动物一词,并不是一个统称,它包括不了整个动物界,不能是泛指所有的动物,而是有特定的含义,也就是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这里就对动物防疫法的调整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家畜家禽以外的一些动物,合法捕获的一些野生动物。这个范围不应随意扩大,也不应随意解释,以免曲解法律,引起混乱。

2.动物产品

这个名词在动物防疫法中也是有特定含义的,并且这种特定含义与其他的法律并不是通用的,具体说,它的特定的含义不能适用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关于动物产品的含义也不适用于动物防疫法。在这两个法中所以不能通用,并不在于它们有很大的对立,而是有一定的差别。动物防疫法所称的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这个定义是在立法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并征求意见后才确定的,它的特点在于界定比较清楚,涉及的范围符合实际的需要,可操作性较强。比如,生皮就是指从动物身上剥下来的尚未鞣制成革的皮张,包括鲜皮、盐湿皮、盐干皮、干板皮等,概念清楚明确,符合实际;原毛就是指从兽类身上取下的,未经清除杂质、清洗的毛,并不包括洗净毛、毛条、毛纱等;种蛋是仅指为繁殖家禽而用以孵化的蛋,并不是指所有的蛋类。精液、胚胎都是属于动物的繁殖材料。胴体是指动物宰后除去头、蹄、内脏的整个躯体,在有些规章中也曾称之为肉尸。其他的如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也都具体有所指,含义明确。至于未经加工的绒,应当与前述的原毛有类似的意思。

3.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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