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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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规定-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规定-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规定正文:----------------------------------------------------------------------------------------------------------------------------------------------------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交通行政许可有效的实施,保证交通行政许可高效、公正的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交通行政管理机构、交通行政许可受委托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适用本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是指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

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检查、抽样调查、定期检查和举报处理等方式进行。

交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时应作好原始记录,并按期整理归档。

监督检查记录应载明时间、地点、负责人、检查对象、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交通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公众查阅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应以书面核查材料为主要方式。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书面材料核查。

书面核查时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不得拒绝提供。

被许可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电文报送等方式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条交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进行抽样检查时,被许可人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数据、资料、样品。

必要时交通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对其设施、设备进行监测和检验,费用由组织监督检查的交通行政机关支付。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责任主体:明确了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主体,包括运输企业法人、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

2.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重要责任是指在事故中具有负有重要职责的责任人;其他责任是指在事故中有一定过失或责任的责任人。

3.责任追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事故调查与处理、责任认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

4.惩罚措施: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保障: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以保障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二)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顺利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各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

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运输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其所属车辆、设备、驾驶员等安全生产的整体责任由企业负责。

2023年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

2023年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

2023年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2023年交通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运行,加强对各类违规行为的追究,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对各类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的情况。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准确适用、公平公正、严肃认真。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范围与方式第四条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适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书面警告。

(二)罚款处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构成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合理罚款。

(三)吊销许可证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吊销其许可证。

(四)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追究监督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警告处分:对对违反规定行为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给予书面警告。

(二)责令辞职:对对违反规定行为负有重要监督责任,情节严重的人员,责令其辞去职务。

(三)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追究管理责任的方式包括:(一)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存在追究责任行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责令改正:对在工作中存在追究责任行为的单位,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

(三)撤销牌照:对存在重大追究责任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单位,撤销其牌照。

(四)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重大追究责任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程序与程序第八条追究当事人责任的程序包括:(一)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其申辩意见。

(二)处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三)复议申请:对于不服处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二篇)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二篇)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第一条根据《___行政许可法》、《___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认定方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违法种类和责任承担方式等实体内容,严格按照《___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___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条款有明确规定的,属于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经调查核实后确认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按下列规定认定责任:(一)承办人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承办人为责任人;(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共同办理的,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责任;(三)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因承办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审核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批准人为责任人;因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一)因行政许可依据的原因造成的;(二)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限于客观条件而无法发现的;(三)因不可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免除责任的。

第六条市交通局成立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由局办公室、运管科、建管科及市公管所、航管所、公路段组成,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受理___,负责对有关行政许可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向局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八条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单位每季度自查一次,市交通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每半年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抽查一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事实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落实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二)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五)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六)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七)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已知的安全风险或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八)瞒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九)阻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情况的;(十)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相应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法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法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法【篇一:交通运输行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考试题】2012年度行政执法考试试题单位:姓名:成绩: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国务院D.人大常委会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

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9.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10.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则方案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是指针对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处罚措施,以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则,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则1.1 本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1.2 本方案适用于涉及交通行政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责任人员。

1.3 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包括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批准机关、执行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2.1 警告:对于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太清楚或违规程度较轻的当事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整改。

2.2 限期整改:对于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违规程度较重的当事人,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3 罚款:对于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明知违规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要求其整改。

2.4 吊销行政许可证和撤销批准文件:对于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严重违规或存在严重后果,致使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当事人,可以吊销其行政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文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3.1 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或发现的交通行政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并开展初步调查。

3.2 现场检查和取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现场检查和取证,了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3.3 相关当事人听证:如果有需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当事人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证据。

3.4 综合评估和决定处罚措施: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定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4年11月22日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一)交通部、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治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二)海事治理机构、航标治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三)交通部、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依据本规定,托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受托付行政机关和受托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被许可人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行政许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交通行政许可机关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依法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条监督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和其它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措施和方式。

第八条监督机关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检查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监督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十条监督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监督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一条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是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发生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的追究措施。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1. 责任追究主体: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可能造成事故的相关人员。

2. 追究内容: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和责任人的过失程度,责任追究办法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或者限制相关许可证、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刑事处罚等。

3. 追究程序:责任追究程序一般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罚决定和申诉复核等环节。

事故调查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责任认定应由有关单位根据调查报告进行,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责任追究由有关方面依法进行,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后,相关责任人应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旨在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交通运输安全。

同时,
它也有利于提高交通运输行业中各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行为规范。

铁政法[2004]71号 铁道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铁政法[2004]71号 铁道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铁道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道部文件铁政法〔2004〕71号关于公布《铁道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铁道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6月27日第五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铁道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铁道部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铁道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行政许可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铁道部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应当对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铁道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铁道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总体实施情况;(二)被许可人的资质、资格及资信条件;(三)行政许可中规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四)相关设施设备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及企业管理状况;(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铁道部对被许可人资质、资格的监督检查,一般采用书面检查方式,即主要通过核查相关文件、材料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五条铁道部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铁道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经行政许可投入使用的重要运输设施设备,实行定期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对检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六条铁道部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铁道部监督检查记录。

第七条铁道部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2•【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一)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二)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三)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近年来,我国的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逐渐加强,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不仅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运输秩序,同时也对加强交通行业的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交通行业的发展,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在交通行政许可监督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相关部门出台了《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该规定全文共分为九章,分别阐述了相关基本概念、监督检查制度、检查主体、检查程序、处理方式、责任追究、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概念第一章规定了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相关定义和目的,其中明确提出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对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周期进行详细规定,为下一步的具体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监督检查制度第二章主要阐述了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完善和重要性,其中包括监督检查的受理、审核、派单等具体步骤,为后续的具体工作做好了前期准备。

三、检查主体第三章重点说明了对监督检查的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性,明确了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工作职责,为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

四、检查程序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的各种工作步骤和要求,以及出现问题时的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和措施等。

五、处理方式第五章阐述了对于发现问题时所需采取的具体处理方式和措施,对于处理效果的监督和反馈也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事实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

六、责任追究第六章主要阐述了对于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及判定,包括对于当事人的责任判定和相应罚款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等,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七、法律责任第七章明确了对于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后果,充分保障了各级监管机构的权威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

八、附则最后一章对于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说明,并对于规定的执行和实施细则做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为监管机构的严格执行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全文及解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全文及解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18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T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法人;(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政执法监督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政执法第三章⾏政执法监督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交通⾏政执法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条各级交通⾏政管理部门和⾏政执法⼈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政执法是指交通⾏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作出具体⾏政⾏为的活动。

交通⾏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政管理部门的⾏政⾏为进⾏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政执法和⾏政执法监督⼯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政管理部门的法制⼯作机构或者法制⼯作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作。

第⼆章⾏政执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案,做好宣传、培训⼯作。

第七条交通⾏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政⾏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政执法⽂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条交通⾏政执法⼈员应当做到:(⼀)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政执法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明;(四)⾃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政执法⼈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政执法资格。

交通⾏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制定样式,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作。

第⼗条交通⾏政执法⼯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三章⾏政执法监督第⼗⼀条交通⾏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实施情况;(⼆)规范性⽂件是否合法;(三)⾏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政执法⽂书是否规范;(六)⾏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政执法中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是否正确;(⼋)⾏政复议⼯作的开展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4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4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 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和规定造成事故的,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 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3.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管和指导,采取措施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的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这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以及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同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整个社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和惩处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动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制定背景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优化交通管理等。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发现单纯依靠罚款等手段仍然难以治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因此,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新-某某市交通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精品

最新-某某市交通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精品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市交通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受理对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局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公开。

第四条局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办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四)调离工作岗位;(五)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局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4年11月22日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追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监督。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托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托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托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受托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

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觉同意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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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追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监督。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

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四)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一)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超出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追缴,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机关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受委托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违法,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所在机关提出意见,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按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撤销;
(二)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决定责令改正。

收到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决定,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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