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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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1、在深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标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即: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2、在深圳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

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

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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