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背景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论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收 稿 日期 :0 8 0 — 6 2 0 — 3 1
作者简介 : 潘顺(9 8 ) 男, 16 一 , 安徽 萧县人 , 师, 讲 硕士研 究生 , 从事行政法 、 行政 学理论和 实践研 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途径等等, 被拆迁人很少被告知, 以很多被拆迁户有着强 所 烈的被欺骗感和被愚弄感以及不被尊重的感觉 , 拆迁纠纷从 开始就埋下了隐患。 拆迁的实际用途和当初拆迁公告上的 内容不一样, 也是导致拆迁上访的重要原因, 因为现实生活 中不同的建设项目补偿数 目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2 0 年第 9期 08 总第 2 期 8
经济研究导刊
E ONOMI ES C C R EARC GUI H DE
NO. 2 8 9,00 S ra . e ilNo28
论城市房屋强制拆迂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潘
摘
顺
( 枣庄学院 政法系 , 山东 枣 庄 2 7 6 ) 7 10 要 : 市房屋 强制拆迁 中政府需要保护被拆迁 户包括 生命权、 城 财产权 、 参与权在 内的各项权利 。强制拆迁
行 为必须遵照合理程序 , 障居者有其屋。 国家应该及 时制定《 保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法》 。城 市房屋
拆 迁 的 正确 程 序 是 : 划一 公 示一 安 置 住 房~ 补偿 一 拆 迁一 土 地 拍 卖一 开发 商进 行 开 发 。政 府 和 开发 商介 入 房 屋 规
拆 迁的顺序绝对不能颠倒 , 不能够 少的环节一定不能够 少。
一 一
治文 明。 么, 那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 中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哪 些基本权利呢? 1 健康权。 . 生命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 最基本的权利。 然而 很多地方的强制拆迁出现了类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子, 夜 深人静私闯住宅, 敲门砸玻璃殴打被拆迁人逼你搬走。有些 地方的强制拆迁干脆就是晚上进行,把当事人架进车里, 推 土机就开始了工作。湖南嘉禾则是滥用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 权, 妨碍公务”暴力抗法” 以“ “ 为借口 错误拘捕当事人, 严重 侵犯了人身自由权。 2 . 财产权。《 宪法》 以及新颁布的《 物权法》 都有明确规 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 未经所有人允许, 不受任 何权力以及任 何形式的 侵害。然而, 许多居民倾其毕生积蓄 购买了 住房, 一纸拆迁公告下来, 说拆就拆, 补偿款数额不合 理根本就无法再次回迁购置新房。另外, 很多新居民区远离 市区, 上学及上下班、 购物等都极为不便, 靠近市中 心做生意 的 便利也没有了 或者使 。 通过劳动获 得收 入的 机会成本大打 折扣, 使可预期收人的资本成本加大, 或者 这些都使被拆迁 人的 财产收 入受到损害。 可喜的是, 重庆孤岛事件中 政府通 过协调 , 做到了充分保护被拆迁户的权利, 实现了政府部门、 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户几方共赢的局面。 3 . 劳动保障 权。 从湖南嘉禾事件中, 可以看到行政决 定可 以命令被拆迁户 的家属停止本职工作去劝说搬迁 , 直到搬迁结束才能上班。如果在职职工是拆迁当事人又 不顺利搬迁的 轻者被调离, 话, 重者则被开除公职。 公务 《 员法》《 、行政监察法》《 、劳动法》被一些地方政府歪 曲滥 用, 变成了他们肆意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 有些地方政府 在拆迁前允诺给被拆迁户安置工作 ,可是后来却没有了 下文, 政府信用全无。 4 情权。 很多 . 知 在 地方, 房屋拆 迁公 告贴出 来的同 拆 时, 迁评估补偿数额也就几 乎公布了。 补偿依据什么标准评估、 什么公司进 行评估、 拆迁法律程序以 及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摘要]文章以中国城镇化的发展为背景,主要从宪法的视角来探讨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房屋拆迁中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唐福珍自焚事件可以说是一例典型的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公权力与公民基本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公民的我们在面对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应该依据怎样的法律条文来获取救济,而这些条文是否可以用来救济我们被损害的权利。
[关键词]权力;公民财产权;现实权利;宪法保障一、唐福珍事件概述2009年11月13日造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
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12月3号,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了自焚事件的情况通报会。
通报会上,金牛区政府认定了胡昌明所修房屋属违法建设,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但唐福珍自焚过程中,由于判断不当、处置不力,金牛区政府已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做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建议。
经过金牛区政府认真调查,初步认定:条款一: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条款二: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挠,已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拆迁补偿主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拆迁工作随之展开。
拆迁补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拆迁补偿主体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拆迁补偿主体概述拆迁补偿主体是指依法承担拆迁补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拆迁人:指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拆迁的单位或个人。
2. 拆迁管理部门:指负责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监督管理拆迁活动的政府职能部门。
3. 拆迁补偿当事人:包括被拆迁人、拆迁人、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等。
4. 拆迁代理机构:指受委托代理拆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三、拆迁补偿主体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拆迁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变更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征收、拆迁等原因导致土地权利消灭或者变更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估价结果的合理性。
”四、拆迁补偿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1. 拆迁人责任拆迁人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2)提供合法、合规的拆迁手续;(3)在拆迁过程中,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4)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向洪华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与重视。
房屋拆迁是对公民财产的剥夺,不仅涉及到公民财产所有权等民事权利的保护,更涉及到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本文通过对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及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含义进行分析,探讨了导致这一现象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之源,即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制度性的不足,以期解决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关键词房屋拆迁财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34-02在中国,对于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房产在他们的生活数据中占绝对比重,是比较昂贵的生活数据,是他们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和安身立命之所;房子不仅是他们最重要的私人财产,同时也是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乃至其它人权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量急剧加大,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经济实力,盲目大拆大建,群众不能及时回迁;不公正地拆迁,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滥用行政权力,拆迁程序不规范、随意拆迁。
尤其是滥用强制拆迁,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前几年发生的南京市拆迁户翁彪自焚、安徽的朱正亮天安门金水桥自焚、重庆出现史上“最牛钉子户”等比较典型的恶性事件充分说明公民的财产权这一基本人权在拆迁过程中遭到了相当严重的侵害和剥夺。
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保护普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成为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及财产权的宪法含义(一)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檔,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补偿款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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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房屋拆迂中公 民补偿款的保护
康
摘 要
敏
随着中国经济在十一五期间的高速增长和向前推进,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折迁问题也逐渐
成为这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城市建设 中需对公民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 这就必然会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且也 会从一个侧 面反映出了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扣谐社会过程 中的不和谐的因素 而在房屋拆迁中矛盾最币补偿 , 也可 以实行 房屋 产权调换 , 还 可 以选择 货 了被 拆迁户 不是什 么新鲜事 儿 , 拆迁 人员遭被拆 迁户 老拳才 是大
币补 偿和产 权置 换相结合 的补 偿方 式 。
新闻, 才 会 引起 巨大 的社会 探讨 。 整个 事件 到底 责任在 谁还 没有
是 关于对公 民拆 迁的 补偿 。本文拟 通过对 现行 我 国拆 迁政 策以及 所存在 的 问题 的分析 , 从 而提 出对此 问题 的建议 。 关键 词 城 市房 屋 拆 迁补偿 补偿政 策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1 0 8 . 0 2
而新 的集 体土地 拆迁 补偿 办法也 将在年 内公 布, 目前参 照 《 国有 法律 依据 。但 是在 我国还 没有 一部 完整 的关于 拆迁 补偿 的专 门 土地 上房 屋征 收与补 偿条 例》 。 二、 当前我 国城 市房屋拆 迂补 偿存 在 问题 法律 , 有 的只 是主 要散 见于 民法 、 房地产 法 和行政 法等 部 门法 当
( 二) 拆 迁执法 成本过 高, 难度 加 大
以上海 为例 , 致 使上海 高地价 有三 大 因素 : 一 是土地 资源 稀 往 由于 种种 原因 难 以实 行按 价补偿 。 首先, 地 方政府 为 了吸 引更 缺; 二是 保障型 用地 推 出挤 占资源 ; 三 是拆迁成 本等 前期 费用大 多的发 展 资金 , 在制 定补 偿标准 的过程 中, 过 多地 考虑 开发 商的 增。 比如征 地的补 偿 费, 动迁 安置补 偿 费, 占补 平衡 费, 市政 配套 利 益 , 却 没 有给被 拆迁 居 民~个平 等参 与价格 博弈 的空 间。 补偿
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浅析摘要: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预期收益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公民的上述财产权能否得到全面合理的补偿,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平稳实施的关键因素。
现行拆迁立法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
目前,备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新拆迁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在各方利益的博奕过程中,改法阻力依然很大。
目前很多地方仍在大规模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由此引发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极为突出。
关键字:房屋拆迁;私有财产权;拆迁补偿一、问题的由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拆迁”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应当说,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后续的开发建设,推动了城市的现代化步伐,也为公众直接或间接带来一定福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权观念日益强化。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房屋是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也是保障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
但是,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暴力拆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主要原因之一。
这些矛盾问题导源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参与主体多元性、利益诉求多样性以及利益调控机制缺失。
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被拆迁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政府要实现自身利益,某些政府官员为了发展仕途要大搞政绩工程,开发商要实现商业利润的最大化,被拆迁人要在其财产被剥夺或限制时得到公平补偿,少数被拆迁人甚至期望通过拆迁以谋取暴利。
如果各方利益无法达成均衡状态,特别是被拆迁人利益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补偿,普遍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甚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终将难以避免。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1、公共利益内涵的模糊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或者剥夺,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能为公权力介入城市房屋拆迁提供法律依据,也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提供制度保证。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
。
” 由此可 见 , 我们 国家的法 律也确 认 了国家在保 护私人 财产 方面的职 责
,
要的私人财产。也是人们人格权 ,生存权乃至
对于个体而言 房 屋不 仅构成 了人 们最 重要 的私人 财产 , 是人 们人格 也 其他人权的重要载体,理应得到国家最全面和 权 、 生存权乃至其他人权的重要载体 , 理应得到国家最全面和强力的保护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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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侵 犯 。国家依 照法 律规定 保护 公 民的 私有财产 权和继 承权 。国家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要 , 以依 照法律 规定 对 公民 的私有财 产实 行征收 或 者征 用并给予 可 对于个体而言 ・ 房屋不仅构成了人们最重 补偿
行。 依照这一规定 , 行政裁决成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 当事人无法绕开。 被
拆迁 人如果 对拆 迂补 偿不 满 , 使选 择诉 讼 , 无法改 变被 强制 拆迁 的命运 。 即 也 在 房屋拆 迁过 程 中 ,政府 的角 色定 位不是 很 明确 ,政府 在行 使权 力的 同 时缺 乏承 担责 任的 约束机 制 ,表 现在 拆迁 行为 中 ,何时 拆迁 、怎 么补 偿 、如
。
强力的保护。 然而, 今天的城市房屋拆迁中, 被 而 , 今天的城市房屋拆迁中, 被拆迁人在处理 自己最根本的财产一 房屋时 , 拆迁人在处理 自己最根本的财产——房屋时 。 却不得不面对来 自政府行政权 力的干预 。 现在 , 大多数房屋拆迁的通行做法 ,
却不得不面对来自政府行政的干预。
定 , 不成拆迁 补 偿安 置 协议的 , 当事人 申请 ,由房 屋拆迁 管理 部门裁 决 , 达 经 或 是 由『 级 人 民政 府 裁决 ,当事 人对 裁决 不服 的 ,可以 自裁决 书送达 之 日起 占 1 3 月 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 个 同时 , 拆迁 人如 果依 照本 条例规 定 已对被 拆迁 人给 予货 币补偿 或者 提 供拆迁 安 置用房 、周 转用房 的 ,诉讼 期 间不停止 拆迁 的执
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房 屋拆 迁 的法 律 性 质 及 财 产权 的宪 法 含 义
( ) 一 房屋拆 迁的法律性质
房 屋 拆 迁 是指 建 设单 位 根 据 建 设 规划 要 求 和 政 府所 批 准 的 用 地 樯 , 取 得 拆 迁 许 可证 的情 况 下 , 法 拆 除 建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的房 屋 和 在 依 附 属 物 , 范 围 内的 单位 和 居 民重 新 安 置 , 将 并对 其 受 损 失 予 以补 偿 的
一
系 列 法 律 行 为 。 国 现 行 的 有关 房 屋 拆 迁 的法 律 规 范 中 , 迁 行 为 我 拆
规 律 昭 示 人们 作 为 “ 张 写着 人 民权 利 的 纸 ” 宪法 不 能 忽 视 财产 一 的
中图 分类号 : 9 1 D 1
在 中 国 , 于 绝 大 多数 老 百 姓 来 说 , 产 在 他 们 的生 活 数 据 中 占 对 房 绝对 比 重 , 比较 昂贵 的生 活 数 据 , 他们 一 生 为 之 奋 斗 的 目标 和 安 是 是
身 立 命 之所 : 子 不仅 是 他 们 最 重 要 的 私 人财 产 , 房 同时 也 是保 护 自己 理 补 偿 。“ 迁 、 收 私 人 的 不动 产 , 当 按 照 国家 规 定 给 予 补偿 ; ”拆 征 应 没 人 身 安 全 乃 至 其它 人 权 的 重 要 载 体 。 年 来 , 市 化 进程 中房 屋 拆 迁 有 国家规 定 的 , 当给 予合 理 补偿 , 保证 被 拆 迁人 、 征 收人 得 到妥 近 城 应 并 被 量 急 剧加 大 , 会 矛盾 日渐 突 出 , 社 已成 为 当前 社会 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 一 善 安 置 。 《 ” 民法 通 则 》 7 第 5条 规 定 :公 民的 合法 财 产 受 法 律 保 护 , “ 禁 些 地 方政 府 不 顾 当地 经 济 实 力 , 目大拆 大 建 , 盲 群众 不 能及 时 回迁 : 不 止 任 何 组 织 或者 个 人 侵 占、 哄抢 、 坏 或 者 查封 、 押 、 结 、 收” 破 扣 冻 没 。 公 正 地 拆 迁 , 自降 低 拆 迁 补 偿 标准 ; 用 行 政 权 力 , 迁程 序 不 规 擅 滥 拆 由此 可 见 , 便 是政 府 也 不 得 随 意剥 夺 集 体 或 公 民个 人 私 有 财 产 , 即 保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问题频繁出现,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同群体的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复杂博弈。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对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权力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均衡,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优势。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拆迁,而拥有房屋的居民在面对拆迁时往往无法获得公正的对待。
此外,拆迁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力被滥用或借用,给居民带来了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其次,权利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基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保护。
但是,在房屋拆迁中,一些居民的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或侵犯。
例如,居民往往没有获得充分的补偿,或者被迫接受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
此外,一些合法居住权被无故剥夺,居民被强制搬迁,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
最后,利益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驱动力。
城市房屋拆迁往往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
对政府来说,拆迁能够释放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对于开发商来说,拆迁能够提供新的土地资源,推动项目的开展。
然而,对拆迁的居民来说,面对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和经济损失,往往很难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种利益的不均衡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管控,防止权力的滥用。
其次,应该建立公正的补偿机制,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政府和开发商应该切实负起社会责任,提供足够的安置解决方案,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应该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确保拆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博弈是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论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基于宪法学视角
关键 词 : 财 产权 ; 宪法 ; 保护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0 . i s s n . 1 6 7 2 — 3 3 0 9 ( X ) . 2 0 1 3 . 0 3 . 5 7 文章编 号: 1 6 7 2 — 3 3 0 9 ( 2 0 1 3) 0 3 — 1 3 5 — 0 3
有权 。 自由主义 的财 产权理论承认公 共意志 , 承认 公共 义 : 其一, 设定 了国家 对私 有财 产权 和继 承权 的保护 义 生活 , 这与中世纪财产权迥然不同 。 务 。该句 的主语是 “ 国家” , 即不论 立法机关 还是行 政机
然而 , 在 自由主义 放任 的经 济模式 下 , 出现 了严 重 关 、司法机关都有保 护公 民财产权 和继承权 的义务 , 如 的经济 危机 ,政府越来 越多的参与经 济和社会生 活 , 加 若违反这种义务 , 将构成不作为 。 其二, “ 依 照法律 规定” 强对市 场的调控 ,自由资本 主义 的三原则也受 到冲击 , 表明一种宪法授权 。立法机关需根据这种授权指定 相应
二、 财 产 权 的发 展 脉 络及 宪 法对 财产 权 的普 遍 规定
用” , 即 国家对 财产权 合法 、 有 补偿 的侵犯 , 由于财产 权 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 任何人都不能恣意干涉乃至侵犯 , 因
( 一) 财 产 权 的发 展 脉 络
此 国家有义务对其征用行为导致 的损害承担补偿 责任。
三、 我 国宪 法 对 财 产 权 保 护
提 及 财产权 , 总与 自由主义 密切相关 , 因为 自由主 义 者最看重财 产权 。然而 , 在 自由主义产生 之前 的中世
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对策
与现 状
宪法修正案规定 :公民的合法私有 财产 不受侵犯 , “ 国家 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 民的私有 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社 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实 可
行 征 收 或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 。这 一 条 款 将 对 公 民财 产 权 利 的
及搬迁费 用四个部分 , 却未提及对被拆迁人 的土地使用权 的
《 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 条例》规定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 “ 例,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 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 “ 的临时建筑 , 不予补偿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 应 当给予适 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 “ 也 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这一 条款的规定体现了当公 民的 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 , 应当享有 的待遇和可以选择的救济途 径 。但 因《 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 规定 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 法律效力层级太低 , 仅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 、 规章 , 体系
中私人财产权 益的法律保护 ,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 益 , 完 善城市房屋拆 迁制度 和相关 的法律法规建设 , 以确保城 市化 建设顺利进行和和谐社会 的构建。
一
及其他不 动产可 以被依法征 收 ,但是要给予相 应的拆迁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城市 房屋 拆 迁 中私 人 财产 权益 的法律 保 护
偿, 同时还要保障被征 收人的居住条件 。 宪法》 城市房 与《 和《 屋拆 迁管理条 例》 比 ,物权法》 相 《 更进一 步加强 了对被拆迁
( 哈尔滨房产住宅局 , 哈尔滨 10 1 ) 50 0
论政府征收过程中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与救济
我 国 《 法 》 十 三 条 明 确 规定 : 公 民 的合 法 的 私 有 财 宪 第 “ 产不 受 侵 犯 ”。“ 国家依 照法 律 规 定保 护 公 民 的私 有 财产 权 和 继 承 权 。 ” 就 从根 本 上 明确 了国 家对 私 有 财 产 权 的尊 重 和 这 保护 , 私 权 理 念在 宪 法 上 的一 个 重要 体 现 。 据 宪法 的这 一 是 根 精神, 我们 的社 会 和政 府 要 从 旧 的思 想 观 念 中解 放 出来 , 立 树 正确 的私 权 理 念 。 们 的 政府 要 依 法行 政 , 我 加强 行 政法 治 。国 家 公共 行 政 权 力 的行 使 不得 违 背 人 民 的 意志 和利 益 ,立 法 机
屋 , 征 收 人 的利 益受 到 侵 害 , 被 必然 产 生 矛盾 和 纠 纷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财产权是 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
也 是 民事 主 体 生存 和 发 展 的基 础 。 果 不 尊重 公 民 的财 产 权 , 如 不 对公 民私 有 财产 权 加 以平 等 的 保 护 ,则 不 仅 极 大地 损 害 公 民创 造 财 富 的积 极 性 , 重 阻碍 生 产 力 发 展 , 严 也不 利于 社 会 的
指标 等进 行 程 序 上 的 审批 , 能 介入 任 何 实 体 内 容 。然 而 , 不 上
长 期 以来 , 社 会 主 义公有 制思 想 的影 响 下 , 们 的政 府 在 我 和社 会 对 私有 财 产权 的 尊重 和保 护一 直 不 够 重视 。政 府 征 收 过 程 中 的 众 多 矛 盾 正 是 南 于 这 个 原 因 的存 在 而 产 生 和 激 化
私 权理念 , 限制公 共行政 权 力 , 立一套 完善 的法律救 济制度 。 建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及私权保护
院建筑师 , 要从 事房地 产法研 究;冯 主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 自治权利之嫌
建 勇 ( 9 7 , 男 ( 族 ) 内 蒙 古 海 的通知》 在此 前和此后 , 17 -) 汉 。 全国各省市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及各省
拉 尔人 , 阳 工程 学 院助 教 、 要 从 事 根据 以上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结合 市地方立法中都有这一规定:“ 沈 主 拆迁人 民 商法 研 究 ;敖 妙 (9 9 ,女 ( 1 7-) 满 本 地情况 已经相继 出台了相 关办法 、 与 被拆迁人 或者拆 迁人 、被拆迁 人与
要从事法理 学研 完;杨继 慧 (98 ) 16 , 迁 工作 维 护社 会稳 定 的紧 急通 知 》 ,
2 .现行法律模糊 了行政权力与 民
女 ( 汉族 ) ,辽 宁锦 州 人 ,沈 阳 工程 学 2O 年发出4 号 《 O4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事权利的界限,有妨碍当事人的意思
【 文章 编 号:10-11 (06 0- 6 0 迁估价指导意见》和 《 9 46 2 0) 2 6- 3 0 城市房屋拆迁 行政法 规, 由此来看 , 现有规范已违反
【 作者 简介 葛 自丹(9 2 , ( 1 7一)女 满族 ) , 现的偏差, 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 辽 宁阜新人 , 沈阳工程 学院副教授 , 主 发 出4 号 《 2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 定拆迁 问题确有必要 。
重 新修 订 的 《 市房 屋拆 迁 管理 条 的征 收只 能制定法律 ,即惟有全 国人 城
关键词 :拆迁 ;法律 ;保护
【 中图分类号:D 5 1 F 2 【 文献标识码 :A 【 收稿 日期 :2 0 - 3 0 6 0 -1 2
例》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 , 建设部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能对此 又于 2 O 年 1 月颁布了 《 O3 2 城市房屋拆 行使国家立法权。而前述条例不过是 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为纠正拆迁中出 立法法基本精神当确定无疑。 。 由此, 制
成市房屋拆迁中的财产权益及其保护——兼论台湾地区公用征收收回权之借鉴
[ e o sU i ; ul t e ; h gto e v ; r K y r ] n P bcn s T e h t r oe Fo w d s t ii e t r i f c r m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中 的财 产 权 益及 其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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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 台湾地 区公用征 收收 回权之借鉴
g t n c .Att i on ,i i n es r o r t r h t t u t n t e l a e tb ih n t fa po e u a y tm o h r — ii a y r hs p i t t s e s a y t e o e t e sa u q o a ei h g ls a l me r c d r l s e f rt ep o c s s n e s o s t t n o h i h fi dg o e p e t erlg t a erg t d i t e t . c o e i ft erg t o i e u p o l h i e ii t ih a e s s s n n s m sn 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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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和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实施征 收 的过程 。 当国 家基 于
“ 共 利 益 ” 允 许 拆 迁人 行 使 这 一权 利 , 公 , 而拆 迁 人 无 正 当理
民法典中涉及拆迁的物权保护问题
民法典中涉及拆迁的物权保护问题作者:***来源:《民生周刊》2020年第12期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成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民法制度也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條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
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对百姓而言,我们要熟悉法律、了解法律,知道自己的权利,也应当知道自己要承担的义务,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则、要求生活。
房屋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不仅是个社会问题,更是个法律问题。
尽管依法治国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波澜壮阔的历程,但个别地区在征地时依然存在违法强拆现象,若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被拆迁一方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房屋拆迁本质是对公民房屋(私有财产)的强制征收,关键是要尊重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并对被拆迁人给予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多个物权问题。
一般地说,目前城市百姓最大的物权就是对房屋的权利。
拆迁涉及房屋的存废、房屋的补偿、居住的安置等,这些都关系到居民的物权问题。
那么,民法典如何保护拆迁户的物权?民法通则确立了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保护物权的纠纷都是用侵权责任来解决。
这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组成部分,成为裁判者民法思考的组成部分,成为我国民法传统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可见,民法典编纂仍坚持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以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房屋拆迁中私权利的保护
执 法 中存 在 的问题 , 图对 我 国房 屋 拆迁 中私权 试
利保 护提 出建议 。
一
楼 上用汽 油 自焚 , 导致一人 死亡 , 人重伤 。这一 两
、
房 屋拆 迁 中难 以有效保 护私权 利的原 因
触 目惊心 的“ 暴力强 拆 ” 事件 , 射 出我 国房 屋拆 透
迁 中私权利 屡遭 侵犯 现 状 , 最终 导 致 了三 输 的局 面: 首先 , 黄县 政府 不但 未 能完 成拆 迁任 务 , 宜 反 而 受到 巨 大 舆 论 压 力 , 强 拆 自焚 而 全 国 “ 因 闻 名” 。其次 , 于 钟 家 人 来 讲 , 管 事 态 如 何 发 对 不 展 , 再 回不 到当初 圆满 的家 了。再次 , 也 对于我 国 法治建 设来 说 , 物权 法 》 布 数 年后 , 风 能进 , 《 颁 “ 雨能进 , 国王不 能进 ” 的私人 领域 , 阻挡 不 了推 却 土机 , 表 明法 治建设仍需 加强 。 这 宜 黄 自焚事 件并 非 孤例 , 们联 想 起 前几 年 我
拆迁 许可证 后 , 自己隐藏 起来 , 出开发商 与被 把 推 拆迁 人 面 对 。被 拆 迁 人 没 有 表 达 自身 意 愿 的机
《 同法 》 胁 迫 列 入 了可 变 更 、 撤 销 的范 围 , 合 将 可
并 规定 当事人 依 法 享有 自愿 订 立合 同 的权 利 , 任 何 单位 和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 迁 条 例 》 从 拆 则
中对 于“ 公共 利益 ” 的规定 缺 乏 明确 的界 定标 准 ,
不利 于在实 践 中正确认 识 和区分 城市 房屋拆 迁 的
处 理在先 显然 不 当 ; 另一 方 面弱化 了司法 权 , 限制 了当事人 的诉 权 。此时 的权利 人 的维权 只能采取
公民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市居民。
2015年,张先生所在的城市开展旧城改造项目,张先生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张先生与拆迁方就补偿款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拆迁工作陷入僵局。
张先生遂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1. 拆迁方基本情况拆迁方为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 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拆迁项目为旧城改造项目,旨在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拆迁范围为张先生所在小区,涉及居民约500户。
3. 案件争议焦点(1)补偿款数额:张先生认为,拆迁方提供的补偿款低于市场价值,不符合相关规定。
(2)搬迁安置:张先生要求拆迁方提供与原房屋面积相当的新房或同等价值的货币补偿。
(3)临时安置费用:张先生认为,拆迁方应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案件审理过程1. 调解阶段在案件受理后,法院首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张先生的诉求,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方进行了批评教育。
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补偿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2. 诉讼阶段调解未果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论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
论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摘要: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无疑是一种进步。
但近年来屡见不鲜的拆迁问题,又将财产权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的财产权,就须先理解宪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由2011年兰州市对17户钉子户的起诉案开始,从财产权的发展脉络及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普遍规定入手,探求我国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立法原意,并指出相应不足,以期更好地解决问题。
关键词:财产权;宪法;保护一、从一个案例入手2011年9月,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17户居民被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检察院《起诉书》称,该17户居民因对拆迁政策不满,在朝阳村原小学门口已收回的国有土地上,以召集周边村民聚集、拉横幅等方式,煽动村民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
致使城关区行政执法管理局执法人员无法执行职务,并致11名执法人员受伤。
此案件成为目前国内最大规模的针对“钉子户”的起诉。
数年来,拆迁问题导致的冲突屡见不鲜,而每逢此种冲突的发生,就伴随着公众对国家机关滥用公权力的质疑。
如何化解矛盾,就公民权利而言,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财产权的发展脉络及宪法对财产权的普遍规定(一)财产权的发展脉络提及财产权,总与自由主义密切相关,因为自由主义者最看重财产权。
然而,在自由主义产生之前的中世纪,其重要的法律、政治制度都是以土地所有权,亦即财产权为基础而建立的。
中世纪的财产权更加具有主体性,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财产对人的主宰。
自由主义的财产权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也是自由资本主义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神圣和过错责任)的基石。
这里所说的财产权,最初原是指所有权,并不包括后来的债权和知识产权。
契约自由是权利人的自由支配其财产的保证,也是财产权的行使方式。
过错责任则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承认公共意志,承认公共生活,这与中世纪财产权迥然不同。
然而,在自由主义放任的经济模式下,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政府越来越多的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加强对市场的调控,自由资本主义的三原则也受到冲击,对其的限制也开始增强。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摘要:拆迁过程中公民为保护其合法私有财产权而与行政执法机关产生摩擦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了,这不应仅仅被看作“民与官”的矛盾,其后面更深层次的则是我国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文针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探讨,并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私有财产;宪法保护;违宪审查;宪政约束一、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现状分析拆迁过程中公民为保护其合法私有财产权而与行政执法机关产生摩擦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了,这不应仅仅被看作“民与官”的矛盾,其后面更深层次的则是我国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纵观历史,典型的个案看似微小,却时常成为变革的契机。
从一个个包含着呐喊、暴力和家庭悲剧的拆迁案例出发,便是从群众出发、从实际出发,使我们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地对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现状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一)不同层级立法之间冲突缺乏调整2007年3月,旅居新西兰10余年的潘蓉张龙其夫妇二人得知祖居面临拆迁,回国处理。
二人祖产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地处上海机场集团“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扩建项目征地范围内,动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包括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各项补偿共计118万元。
夫妇二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无法达成意思一致。
2008年6月12日面对政府强制拆迁,因与执行方交涉未果,张龙其选择了向挖土机投掷自制的汽油瓶的极端方式保护其财产。
2009年4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潘蓉夫妇妨害公务罪,张龙其获刑8个月。
夫妇二人上诉,同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后,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要求,潘蓉夫妇离开中国。
此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潘蓉张其龙夫妇在交涉中一直以《宪法》、《物权法》相关条款据理力争,而拆迁方则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认为地方政府有权行政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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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房屋拆迁背景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摘要:在实践当中,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被非法、粗暴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不仅显示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内伤”,国内的相关人员保障制度也有明显的内在缺陷。
在本文中,笔者以城市房屋拆迁作为研究背景,对该背景下的公民私有财产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刻地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公民私有财产权益保护
我国宪法作为一部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民主宪法,对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做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虽然允许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土地,但是必须要给予适当的合理性的补偿;同时,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也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在实践当中,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被非法、粗暴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往往导致人们提起城市房屋拆迁,便会不自觉地联想起一个词语——“暴力”。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公民私有财产被侵犯以及其他的不合理性,这些均是法律关系扭曲的一种体现,究其根源,主要就是我国文化、历史等方面长期异化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
法治问题
综合分析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事例,其表现出来的问题很多,总结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屋被拆公民的安置补偿没有充分体现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实际生活当中,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是:政府借助于自己的权威,在被拆迁房屋方面进行单方面的定价,主要表现是,在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数额、补偿方式的确定方面,政府往往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直接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不仅进行资产评估、对被拆迁居民不进行沟通协商,不对补偿价格进行听证,只以“拆迁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最后通牒。
这直接导致了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例如,在拆迁中先搬走居民的补偿款较少,而最后搬走的“钉子户”则能够获得较多的补偿款。
同时,监管拆迁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力度明显不够,出现了拆迁单位获得拆迁许可证之后将拆迁资金进行抽离挪作他用的情况,导致安置房建设进程缓慢、被拆迁居民的补偿款迟迟不能够到位等问题。
第二,商业拆迁“挂羊头、卖狗肉”。
在现实生活当中的房屋拆迁纠纷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商业性的房屋拆迁工程却打着“公共性房屋拆装工程”的旗号,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不仅导致了众多的拆迁纠纷,还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政府部门和开发商的“双赢”,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商业性质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虽然政府部门和开发商实现了“双赢”,但是这种“双赢”是建立在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基础之上的。
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挂羊头、卖狗肉”式的商业拆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假借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房屋拆迁;假借修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例如,道路、广场、绿地
等)的名义进行房屋拆迁。
到最后,这些所谓的“公共利益”便成了政府和开发商的“集体利益”、甚至是某些人员的“私人利益”。
第三,拆迁主体与拆迁程序缺乏合法性。
众多的历史实践显示,我国绝大多的被拆迁公民均能够很好地理解并支持出于正当理由的、合法的拆迁行为。
但是,某些地方政府混淆了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具体的拆迁行为,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习惯使用行政命令式的处理手法,而在遵守法律和履行程序方面则没有形成良好的传统,由此导致了众多的违法行政与以权代法的问题,更是导致了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与错位,激发了群众的不满情绪,更是埋下了社会矛盾的种子。
第一,规划权力纳入法治框架。
首先要变革的就是城市规划法律体制,因为城市规划方案的制定直接关乎一定时期内拆迁的波及面,但目前的行政规划权力完全游离于法治之外,所以政府官员随意地在地图上画圈就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一部分人的生活现状。
有的城市一届政府一个规划,一任领导一个规划,一旦规划进行调整就会有不少居民房屋面临拆迁。
第二,行政权力边界的收数。
应该还拆迁以本来面目,即确认拆迁活动的民事法律性质。
不断上演的拆迁悲剧,表面看是因拆迁补偿金额由政策定价、而拆迁户重新购房却由市场定价,政策定价对市场定价有滞后性,两者差距的迅速拉大激化了拆迁矛盾。
但其深层次原因并非拆迁补偿的价格差异,而是现行法规赋予拆迁方强迫
交易的权利。
合理的做法是政府不应肆意干预,而由拆迁方和被拆迁方自由达成协议,即使不能达不成也不能要求强行拆迁。
第三,程序正义的声张。
在拆迁活动中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具体来说就是在规划方案的制定、拆迁许可证的授予之前要有完全的信息透明和民众充分的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最重要的是应在作出涉及具体被拆迁户的重大利益的决定之前召开听证会,就拆迁的目的、范围、时间以及拆迁补偿方案充分听取被拆迁人陈述。
面对以上局面,如果想要改善和健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则需要从禁止规划权力滥用、确保公民程序权利以及收窄强制拆迁范围等等。
当然,完美的制度需要严格地执行,这需要我国在不断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实现国家法治的进程当中逐渐实现。
参考文献:
[1]舒国龙.旧区改造中拆迁纠纷解决措施研究——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j].企业导报,2011;15:114-115
[2]刘博.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属性探析——兼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的问题[j].宝鸡社会科学,2005;4:211-212 (责任编辑:祁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