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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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与比较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

易或事项,或者是一个企业获得对另一个或几个企业控股权的行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了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必然带来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问题。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涵义及特点

目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由于这两种方法均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国际会计界对这两种方法的争论一直在持续着。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CAS No.20)保留了两种方法并存的格局。但企业合并不能任意选择这两种方法,它们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

(一)购买法的涵义及特点

国际上不同的权威会计组织对购买法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表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定义是“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购企业)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APB在其1970年发表的Opinion No.16中指出购买法是“核算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的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收购公司按照收购成本记录收购的资产减负债。收购成本与被收购公司的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减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记录。收购公司的报告收益包括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后的经营业务,以收购公司的成本为基础。”

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购买法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

一桩买卖,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资产并无区别,因此应采用传统会计处理方法,即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量来衡量。合并后,经济资源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则丧失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

购买法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实施合并的企业,应按其成本进行核算,其成本为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交易发生日购买方为了取得对其他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放弃的其他资产和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加上其他任何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购买的费用。

2、如果被合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购买企业收到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合并成本超过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

3、收益包括合并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和合并以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因此企业合并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会增加,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得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

(二)权益结合法的涵义及特点

权益结合法又称联营法、股权合并法。IASC的定义为:“参与合并的股东联合控制它们的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并。而且,参与合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者。”APB在其Opinion No.16中也指出:这种联合(指权益法)从形式上看是一个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的控股权,但实质上是两个企业股东权益的结合;联合企业集团内难以分辨谁是取得者、谁是被取得者;联合前后的管理

等联合,不存在购买交易。由于是股权联合,而非购买交易,因而不存在新的会计基础,所以合并报表只是参与联合的公司账面价值的合并,没有资产增值,也不会产生商誉。如果合并前公司间存在交易,也应当追溯调整、重新表述,似乎参与联合的公司起初就是一个企业。

该方法认为企业合并是权益结合而不是购买。当一家企业完全以其普通股去交换另一家企业的几乎全部的普通股时,其实质不是购买交易,而是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它们全部的或实际上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经济资源的联合,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为购买方。权益集合法不认为参与合并的一方购买了另一方,合并各方没有经济资源的流入与流出,无所谓购买价格,因而也就不存在新的计价基础,还是用账面的历史成本来反映,也不应当确认商誉。

权益结合法的特点如下:

1、不论合并发生在会计年度的哪一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的整个年度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中;参与合并企业的整个年度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后的企业。

2、所发生的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均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3、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仍按账面价值反映,而不应反映为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商誉。

4、已登记入账的发行股本的金额加上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支付的额外价款,与账面登记的购买股本的金额之间存在差额,应调整股东权益。

二、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分析比较

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是企业对合并中出现的不同情况而采取的不同的处理方法,各有一定的合理性,都有其存在的经济业务基础,就其某一项合并业务来说,这两种方法的选用应保持互斥关系,不可以任意选用。其理论基础和会计处理均存在重大差异。

(一)理论分析的比较

从国际会计准则对购买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购买法是将企业合并看作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净资产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与企业在市场上购买资产并无差异,即使采用股票交换形式,也是为了“购买”而付出的代价,因此公允价值是购买法的计价基础。权益结合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用自己的普通股与对方几乎全部股份交换的行为,股票交换不是为了“购买”,而是股东之间为实现联合而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并未发生企业之间经济资源的流动,因此会计核算应保持原有的记录,即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权益结合法主要适用于股权互换的合并行为。

(二)会计假设的比较

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虽然不一定改变目标的法律主体,但它已被主并企业所控制,如资产的使用、经营活动等,并且主并企业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即发生了经济资源的流出。另外,通过合并使被并公司的资产收益能力和价值发生变化。这些都表明,被并公司的持续经营也受到很大影响。

而权益结合法认为,当通过交换股票实现合并时,对被并公司的经济资源未产生任何影响,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各自资产仍保持不变,且继续从事以前的经营活动,故不影响各自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也就不应该改变它的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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