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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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 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 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 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改善为目的 的对身心所做的诊察治疗行为。”
2、分类
(1)医疗行为依据目的不同,可分为诊疗目 的性与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
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是指以目前疾病治疗及将 来疾病预防为目的的所实施的医学上公认、合 乎医学水准的医疗行为。如实施的诊断、检查、 手术等。
2、表现为医疗行为的探索性。
限于人类的科技水平和认识能力的局限, 在生命科学领域中还存在许多的谜团和 未知事物,医学行为的探索性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方面:
人类自身组织器官与细胞的分子生物学、 基因生物学特点仍然存在许多不明的领 域;
疾病发生的原因研究存在被动性和未知 性;
疾病治疗过程及效果的试验性。
第二节 临床与实验性医疗行为
一、临床性医疗行为
临床性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方法或者医疗 技术,经动物或人体实验证实其疗效, 为医学上公认的医疗行为。疾病的检查、 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注射、给药 以及处方、病历记录、术后疗养指导, 等,都属于临床性医疗行为。
二、实验性医疗行为
(一)实验性医疗行为的涵义
实验性医疗行为是指新的医疗方法或技术于动 物实验获得成功,初期试用于人类治疗、矫正、 预防,但其疗效还未被证实或者无完全把握的 医疗行为。
二、医疗行为的特征
(一)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 医疗行为常常附随对患者身体产生侵袭
的结果。 无论是抽血、摄片、造影,穿刺等检查,
还是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注射、用 药、手术等,都具有一定的侵害性。 从形式上来看,似乎与伤害并无不同。
广义: 医疗行为包括以下四类: 临床性医疗行为 实验性医疗行为 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 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
日本学者对医疗行为也有不同的解释:
行政法上之医疗行为,涵盖一切医疗行为,不 以诊疗为目的,统称为医行为。所谓医行为, 则是指“若欠缺医师的医学判断及其技术,则 对人体会有危害的行为。”
治疗性实验临床医疗行为分为:
药物临床试验
治疗技术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二)实验性医疗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1.自主原则 知情同意为最重要之内涵。 尊重自主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承认自
主权和保护丧失自主能力的个人。 尊重自主权是尊重有自主能力的个人的
意见和选择。
2.善行原则
实验性医疗行为是指新的医疗方法或技 术于动物实验获得成功,初期试用于人 类治疗、矫正、预防,但其疗效还未被 证实或者无完全把握的医疗行为 。
实验性医疗行为分为治疗性实验医疗行 为和研究性实验医疗行为两类,前者以 治疗疾病为目的,后者纯粹为科学研究 目的,对自愿接受者实施新的医疗方法 或新的医疗技术。
(2)医疗目的正当说。医疗目的以增进人体 健康、维护正常的健康状态、防止疾病、减轻 伤痛、恢复健康为目的,具有“社会正当性”, 从社会公共利益和大众健康出发,医疗行为应 视为阻却违法。
(二)医疗行为具有不确定性
1、表现为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
尽管现有的医疗行为建立在长期总结治 疗经验或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已具有相 当程度的适用性,但即使在医务人员尽 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 仍有可能发生危险。
医疗行为与伤害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 别。
尽管医疗行为会造成患者身体的生理机 能或健康的损害,但其目的在于挽救患 者的生命或为了恢复患者的健康或为了 患者其他的利益,也就是说正当的医疗 行为具有违法阻却的性质。
医疗行为合法性的理论依据有:
(1)被害者同意说。医疗行为阻却违法的核 心在于患者的同意,患者享有身体的自我决定 权,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医务人员采取正常的 治疗行为对其身体所造成的一定程度的侵害, 是行使自我决定权的结果。
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包括实验性医疗行为 和非以疾病的治疗或预防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前者如人体试验等,后者如以整形为目的的整 形手术、变性手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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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行为依据疗效不同,可分为临床性医 疗行为和实验性医疗行为
临床性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方法或者医疗技术, 经动物或人体实验证实其疗效,为医学上公认 的医疗行为。
显著与其他专业不同之心智活动特性;
专业活动之结果于特定时期无法被标准 化。
(四)医疗行为具有合作性
医疗服务是一项需要紧密合作的工作, 其合作性不仅体现在医师、护士、检验、 药剂、病理、放射、影像之间的合作, 而且还体现在医患之间的合作上。
(五)医疗行为具有公益性
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 医师的社会责任:“医师应当具备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 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 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医疗机构的宗 旨则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 健康服务。
第一章 医疗行为
第一节 医疗行为的概念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 1、概念 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
诊断、治疗、预后判断、疗养指导等具 有综合性内容的行为 。
在我国台湾地区,医疗行为的定义有广义 和狭义两种界定:
狭义:
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 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 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 的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 之总称。
(三)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
医疗行为是运用医学科学理论和技术对 疾病作出诊断治疗,恢复人体健康的高 技术、高风险的职业行为,医学科学的 专门性、复杂性、综合性,要求从业者 必须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经过严格的 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一个专业人员至少有以下特征:
在某特定领域具有足够的知识与技术; 持续训练其专业之谨慎与判断;
善行原则即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早 在希波克拉底时就成为医界的格言,是 医界长期以来普遍接受和遵守的基本道 德原则 。就具体来说,试验工作者以及 成员必须事先筹划以便最大限度增加益 处,减低试验可能带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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