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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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资⾦筹集第三章资⾦使⽤第四章资⾦管理第五章资⾦的申请和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和再就业⼯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于为进⼊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国有企业下岗职⼯(以下简称下岗职⼯)发放基本⽣活费、代缴社会养⽼、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作的专项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根据企业⾪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

第⼆章资⾦筹集第四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中安排的资⾦;(三)企业⾃筹的⽤于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的资⾦;(四)从失业保险基⾦中调剂的资⾦;(五)社会捐赠资⾦;(六)上级财政补助收⼊;(七)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利息收⼊;(⼋)其他资⾦。

第五条⽤于保障下岗职⼯基本⽣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原则上采取“⼆三制”的办法筹集:(⼀)财政(含预算内、外资⾦)安排三分之⼀,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企业由地⽅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在政府预算收⽀科⽬“社会保险补助⽀出”类中的“下岗职⼯基本⽣活补助”款级科⽬(科⽬编码为“1905”)中列⽀;财政从财政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中安排的资⾦在相关的预算外⽀出科⽬中列⽀。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厂矿企业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二)职工到新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五)对挂名不上班职工企业有岗位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部开设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窗口专项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收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业务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提供服务(四)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和承诺服务。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4•【字号】•【施行日期】199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文件)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近年来出现的职工下岗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积累的矛盾在就业问题上的集中反映,是体制转轨、结构调整、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必然结果,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

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

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二、紧密联系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继续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减人增效,全员培训,政策引导,逐步分流,择优上岗,优化结构,明确责任,帮困到户的工作要求,坚持把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同深化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同加快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再就业结构、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同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职工就业技能和素质、建立就业新机制结合起来。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

§7、《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琼府[1998]15号)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下岗职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停产和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国有企业,在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分流下岗的职工。

第三条安置下岗职工,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和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自行安置下岗职工,主要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

企业确实难以安置的,可委托再就业组织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把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

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再就业工程,救助部分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

要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商会和再就业组织,应积极开展再就业服务,引导下岗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拓宽社会安置渠道,指导和帮助企业妥善安置下岗职工。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再就业组织要增加投入,利用各类培训实体和基地,加大对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的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和创业能力训练,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开发创业能力,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第八条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企业确定下岗职工,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方可公布名单。

下岗职工名单应当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应当给下岗职工发出“下岗通知书”,注明下岗原因、时间及下岗期间的生活费、保险福利等事宜。

第十条企业确定职工下岗,应当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

夫妻双方都在企业的,原则上保证一方在岗。

第十一条职工下岗期间,由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职工下岗期满3年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该企业按照职工累计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人社秘12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合人社秘12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合人社秘〔2011〕12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现将《合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发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各县区、开发区要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换发数量进行认真测算,提出全年需求总量,与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电话)一起报市局就业促进处。

《实施细则》下发后,市局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帮助理-1-解《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

各县区、开发区要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让每一位经办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二、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全国统一样式,省厅统一印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乡镇、社区免费向劳动者发放。

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将使用省厅统一开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防止重复发证和重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现象的发生。

按照省厅要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填写采用专用设备打印。

自2011年起,劳动者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部门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要求劳动者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

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劳动保障手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换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手续促进对外合作交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手续促进对外合作交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手续促进对外合作交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1•【字号】川委办[2000]56号•【施行日期】200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就有关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提出原则性意见》最近,各地在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中,普遍反映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的范围界定问题。

经省劳动保障厅研究,现对有关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原则性处理意见:一、关于供销社系统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

供销系统原属全民企业,后改为集体所有制,长期以来为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目前,部分供销系统职工下岗或失业,基本生活发生困难。

各地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符合条件的供销系统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政策享受范围,提供有关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二、关于部分跨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

根据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精神,跨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再就业工作规划。

跨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企业所在地规定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社保关系已转移到企业所在地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企业所在地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社保关系没有转移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企业所在地除社会保险补贴之外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企业管辖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与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配合,共同做好这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三、关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再就业问题。

持有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省内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凭证享受就业所在地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其它再就业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7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0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

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

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加强对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

其中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协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9.25•【字号】渝劳发[1998]79号•【施行日期】199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渝劳发[1998]79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在渝企业主管部门:现将《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一、1986年10月1日以前入伍,退役后安置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复退军人,可按《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渝劳计发[1998]7号)办理。

二、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用职工,应优先从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中选用,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调剂,优先招收本行业的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被重新安排工作后再度下岗进中心,其前后数次履行进中心协议的期限应合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按规定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企业原因实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职工,其进中心协议均按3年签订。

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又没有再就业的,企业可与其续延劳动合同至进中心协议期满为止。

四、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再就业基金补助支付的,其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渝再就组[1998]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3个月内自愿申请解除进中心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市委办公厅渝委发[1998]8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奖励费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3]25号)的规定,这部分人员不纳入失业职工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9.08
•【文号】劳社厅函[1998]78号
•【施行日期】1998.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社厅函〔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目前,各地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的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对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个别地方制定的有关政策与中央文件精神不符的情况。

如有的地方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得到安置和再就业的,仍然可以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一些地方把企业内部转岗分流人员和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仍界定为下岗职工并进行重复统计等。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中央10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出台的政策,自行纠正与中央10号文件精神不符的内容。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合国资办〔2017〕231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合国资办〔2017〕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市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为更好地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在我市城市建设、民生保障、产业引领方面的主力军作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明确不同类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目标,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根据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皖国资规划〔2017〕90号)以及《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30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分类原则(一)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功能确定企业类别。

通过分析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特征、发展定位、市场准入条件以及产品(或服务)定价机制等,分别确定各项主营业务类别。

对各项主营业务功能统一的企业,直接确定企业类别。

对涉及跨类业务、具有多项功能的企业,凡某项核心业务功能特别突出的,以该核心业务功能确定企业类别;各项业务功能在企业发展中比较均衡的,充分考虑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各类业务对企业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类别。

(二)坚持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能。

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企业发展的差异化考核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国资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分层分类。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4篇)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4篇)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风险控制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和调控。

第四条资金管理应注重科学决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对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析和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优化资金流通机制,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和利润空间。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宏观政策和调控措施,确保企业资金管理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九条国有企业的资金筹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法、公开、公平地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条国有企业的资金筹集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存款、贷款、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在筹集资金时,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选择资金筹集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资金筹集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筹集的资金用于实际经营活动,严禁挪用和滥用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应遵循经济效益和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合理分配和使用,不得滥用或浪费。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应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制度,明确各项经济指标和预算责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03•【文号】国办发[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1999年2月3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普遍加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明显改进,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这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绩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政策和资金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少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有少量拖欠,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欠的任务仍很艰巨。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一)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对我国就业形势的影响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对我国就业形势的影响

工 的 承诺 是 不 经单 位 同意 则必 须 永 远 在 这 干 , 单
位 的 承诺 是 只要 你 不 犯 大错 就永 远 雇佣 你 。 种 这
事 实 上 客观 存 在 的终 身 就 业 以及 养 老 、 医疗 保 障 方 面 的 承 诺 —— 即 以 单 位 为 载 体 的 保 障 制
式 , 非 直 接 失 业 的方 式 , 逐 步 形 成 了专 门适 而 并
方 面 ,职工 个 人不 能 随 意 流 动到 其 他 单 位 ; 另 方 面 , 工 如 无 重 大 过 错 , 位 也 不 能 随 意 解 职 单

用 于 下 岗职 工 的基 本 生 活保 障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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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 , 正是 基 于 前 述 位 保 障体 系 已难 以发 挥作 用 , 而新 的社 会保
障体 系 尚不 完 善 的情 况 下 , 在 比较短 的时 期 内 要 完 成 结 构调 整 和 国有 企 业减 人 增 效 、 三年 脱 困 的 目标 ,政 府 和企 业 只 能 选 择 让 职 工 离 开工 作 岗 位 , 继 续保 留与 企业 之 间 劳 动关 系 的“ 岗” 但 下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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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企 业 下 岗职 工基 本 生活 保 障 与 失 业保 险 制度 并 轨 对 我 国就 业 形 势 的影 响
国 家统计局 张 志 斌
国务 院决 定 , 2 0 年起 国有 企 业 原则 上 不 从 01 再 建立 新 的再 就 业 服务 中心 , 业 新 的减 员 原 则 企 聘 职 工 。 就是 说 , 也 职工 一旦 被 某 一单 位 录 用 , 事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倒闭,法律上的破产,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

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

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法律方面,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XX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2.03•【文号】国办发[2000]9号•【施行日期】2000.02.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今年要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工作,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决好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

要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两个确保资金,不留缺口,保证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地要加大对以前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回力度,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案件要从严处理。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要继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

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

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但要与地方财政的实际投入及各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实绩挂钩。

各地要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安排,及时调剂社会筹集的资金。

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

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3.24【实施日期】2003.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2003年3月24日)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13个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社字[2002]75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36号)精神,特制定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一律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户口所在地社居委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未建工作站的乡(镇),由各区政府指定申领机构。

此外,不同对象在申领《再就业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3•【字号】皖政[2001]86号•【施行日期】200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8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开展工作,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扭亏脱困和社会稳定。

按照国家关于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要出“中心”的规定,今明两年我省将有大批在“中心”的下岗职工面临出“中心”和再就业的问题。

遵照省委关于积极稳妥地做好这方面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既定政策。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坚持改革方向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

要注意把握改革的力度,掌握工作节奏,精心精神,分类指导,因企施策,确保稳定,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在巩固“两个确保”的基础上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各级政府要继续坚持“两个确保”及其“三个不变”(目标不变,政策不变,工作要求不变)的要求,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绝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同时,要加快完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余缺调剂力度,巩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全面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2024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总结

2024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总结

2024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总结标题:____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总结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老旧企业不得不面临裁员和下岗的现象。

为了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国实行了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政策。

本文将对____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与挑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____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的主要进展和成效1. 政策支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明确了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的目标和要求,并提供了相应的资金支持。

2. 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为下岗职工的转岗、安置和补偿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就业创业服务:各级政府和职工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提供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支持。

4. 职业转岗培训:通过开展职业转岗培训,提升下岗职工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为其找到新的岗位提供了保障。

二、____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中的问题与挑战1. 资金不足:由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庞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来兑现政策承诺,但目前资金仍然不足。

2. 就业服务不到位:一些地区的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不足。

3. 职业培训不够精准:一些培训项目不符合市场需求,培训内容和形式需进一步优化。

4. 安置工作不够细致:部分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还存在疏漏和不足,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就业稳定性。

三、对策和建议1. 加大资金投入:国家应加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的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地。

2. 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应加强就业服务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能力。

3. 精准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更符合下岗职工实际需要的职业培训方案,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

4. 完善安置工作:建立健全的安置机制,确保每一位下岗职工都能够得到合适的安置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就业稳定性。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26•【字号】合劳社秘[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84号)各区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的精神,加快完善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四级管理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机构设置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增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牌子,为副科级建制,隶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原各区劳动局下属的其他事业机构和事业编制不再保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除外)。

二、主要职责1、指导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做好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清理隐性就业;2、组织开展职业介绍并为就业特困群体提供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负责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等工作;3、负责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核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用,做好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4、办理辖区内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和农村养老保险登记,核定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负责接收、保管辖区内离退休人员档案,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在15名以内,考虑其承担一定社会公益任务,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由各区财政差额补助,具体编制数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后,报市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所需人员在原区劳动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中择优聘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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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后有关社会保障
接续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合再就办[2001]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1.07.01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后有关社会保障接续问题的通知
(合再就办[2001]5号)
各区、委、办: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政办[2000]49号)和《关于调整进中心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再就[2001]2号)文件的规定,为了做好“协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障的接续工作,简化程序,做好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活费
1、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时,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不向失业保险处移送个人档案,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其标准为221元/人·月;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其中在24个月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停发生活费。

2、“协保”人员生活费的发放,第一个月由市再就业办编制名单(见附件1),分别通知各区、委、办和失业保险处,区、委、办持名单到市再就业办开具《“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资金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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