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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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标解释

就业指标解释

二、指标解释(一) 人社统EP1号表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 人社统EP2号表1. 本期新登记的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人员总数。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登记失业人员本期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3.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指报告期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总数。

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全部统计为登记失业人员。

4.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5.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指截止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人员及离岗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数据来源为同级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期统计数据:(1)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之后的单位从业人员数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情况统计中的城镇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从业人员数。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吉人社联字[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4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现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切实简化工作程序,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013年8月12日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就有关政策操作办法明确如下:一、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通知》规定,对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一)代偿范围。

省属以下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到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就业3整年以后,可按规定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代偿标准及资金来源。

代偿标准为每年6000元,采取分年度代偿的方式,根据其在基层就业年限,最高代偿3年,所需资金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三)申请程序。

从2013年开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

山东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政策

山东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政策

山东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政策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正式开始实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政策提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且社保待遇不变,职称评聘和岗位晋升权利保留,政策有效期5年。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通知指出,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

对于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辞职继续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原单位填写《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备案表》,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终止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1—加强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3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1)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给予全额贴息;(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4)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5)对从事网络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4,加大降免费力度5.完善创业补贴政策(1)给予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创业补贴。

有条件的市也可给予新注册个体工商户适当补贴。

(2)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创业场所并减免租赁费用。

2022最新石家庄自主创业贷款政策

2022最新石家庄自主创业贷款政策

2022最新石家庄自主创业贷款政策篇一:2022最新石家庄创业政策小额担保贴息贷款2022年10月21日出台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有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的相关政策:如:第二条第九款:加大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力度。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对于合伙经营(合伙人均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自主创业补助或补贴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第二条第十款规定:提高一次性创业补助标准。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创办小微型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第二条第十二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

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养殖场,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对于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这些补助或补贴该如何申领呢?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生活补贴等如何申领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如申领条件、申领程序、受理时间、受理机构等,由于内容较多,不再一一赘述,有需要者,可登陆省会创业指导中心网站或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具体条款。

自主创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自主创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自主创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经办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户口性质指:①市内城镇②市内农村③省内市外城镇④省内市外农村⑤省外城镇⑥省外农村;
2.自主创业人员要认真填写本表,并对所填写的内容负责。

温馨提示,办理自主创业人员登记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登记备案: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自主创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身份证原件(备查);
3.此表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4.补录就业登记时段创业主体依法纳税证明;
5.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补录就业登记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第4项和第5项材料仅补录登记备案时提供)
取消登记备案:1.此表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2.属变更或注销的,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或注销证明;属个人就业的,需提供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属成立新单位的,
需提供新单位的营业执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浙人社发〔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1日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四章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政策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或退出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及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

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

四、主要指标解释GS综合部分(一) 人社统GS1号表1. 下岗失业人员:指年初结转和本年新增下岗职工之和。

(二) 人社统GS2号表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其中,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局(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局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专业性服务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法设立,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

包括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业务办理工作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依法受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是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实体化办案机构(仲裁院、仲裁办、仲裁中心等)。

5.职业培训(技工教育)教研指导机构:是指主要承担职业培训和技工院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总结推广、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开发与推广、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等工作,并对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企合作招生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的机构。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社会认证的机构。

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和其它考核鉴定机构。

7.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在街道和乡镇设立的承担劳动保障业务服务和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以及在社区和行政村设立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异地居住人员登记备案承诺书

异地居住人员登记备案承诺书
温馨提示
1.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2.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3.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未开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有规定办理。
附3
备案编号:
异地居住人员登记备案承诺书(样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监护人
赡养人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人员类别
1.农民工□
2.就业创业□
3.异地居住□
险 种
1.职工保
2.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地
家庭住址
异地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2
转往省
(市、区)
地区
(市、州)
县(区)
备案期限
3个月□6个月□1年□长期□
4.参保人员请按时缴费,避免备案期内无法享受医疗待遇。
5.按照承诺制备案人员应完善相关资料,未按照承诺制完善资料人员将纳入医保诚信体系,不得二次享受承诺制。承诺制备案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6.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在完善相关资料后,将承诺书和资料一并报送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本人
(被委托人)
签名
填表日期
经办机构:联系电话(传真):经办人:经办日期:

备案登记表模板

备案登记表模板

备案登记表模板申请单位:
备案类型:
备案日期:
备案信息:
1. 申请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类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2. 备案事项:
- 备案事项名称:
- 备案事项描述:
- 备案依据:
- 备案时间要求:
- 备案资料及证明文件:
1) 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文件版本:
- 文件日期:
- 文件描述:
3. 备案审核:
- 备案审核部门:
- 备案审批人:
- 备案审批日期:
- 备案审批意见:
备注:
请将填写完整的备案登记表以及必要的附件提交至指定联系人或部门。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说明,请随时联系备案审核部门。

以上为备案登记表模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为确保备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请务必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
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如有变更或更新,请及时通知备案审核部门。

感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注意:本备案登记表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个人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个人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个人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在创业前就要了解当前的优惠政策,个人创业有什么政策呢?今天店铺整理了个人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个人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优惠政策:1、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各大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

2、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后确定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3、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大学生创业贷款办理方法如下: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需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的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1年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如追加至50%以上,余款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

如有创业大学生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信誉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加大发放信用贷款,并可以享受优惠的低利率。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除此之外,具体不同的行业还有不同的税务优惠:1、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下岗了的职工想要做创业,现在有什么优惠政策出台吗?最新的下岗创业政策我们要关注什么呢?今天店铺整理了下岗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对具有脱困条件的特困下岗职工从事小养殖、小种植、庭院经济、小门店经营等活动的,工会要通过小额贷款形式扶持其再就业。

3.办理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下岗职工创业优惠政策1、下岗家庭创业减免三年税收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今年将重点扶持发展下岗工人家庭创业组织,不仅在岗位和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还将减免创业人员三年的税费。

市民申办家庭型创业组织可享受五项优惠政策:家庭型创业组织发起人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家庭型创业组织认定表》、创业计划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居住地或自有场所的证明、《家庭型创业组织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接受认定。

1、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符合现行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向市劳动部门申报认定,领取证明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3、享受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三年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4、自认定之日起,可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劳动部门免费提供三年代理服务5、创业人员可参加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的创业培训。

2、据营业税法规定:下岗工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工作指引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14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此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指引。

一、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精神现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评价标准缺乏科学分类,对同类型人才“一把尺子量到底”,存在重学历轻能力、重资历轻业绩、区域生产力不同及评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对一线人才正向激励作用不足。

企业自主化评价更能贴近企业的生产,根据不同领域、行业的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强针对性、准确性,纠正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

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提高人才横向和纵向流动性,健全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二、申请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范围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规范管理,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2.独立法人单位;3.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有稳定的经费保障;4.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直接相关,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

三、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直接相关;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原则上都允许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产业形态变化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增加或减少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调整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学⽣⾃主创业政策⼤学⽣⾃主创业优惠政策为⿎励⾼校毕业⽣⾃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主创业的毕业⽣从毕业年度起可享受三年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学⽣⾃主创业政策1 可领取⼀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 毕业5年内⾼校毕业⽣⾃主创业(含⽹络创业,国家限制的⾏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以上的,给予每⼈5000元的⼀次性创业补助。

初次创业可享社会保险补贴 同样,也是针对毕业5年内的⾼校毕业⽣,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微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初次创业⼈员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年度⾼校毕业⽣可获场地租⾦补贴 毕业年度⾼校毕业⽣初次创办⼩微型企业,创办3年内租⽤经营场地和店铺,按照100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给予场地租⾦补贴,实际租⾦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个体经营、⽹络创业以及创办⼩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校毕业⽣从事个体经营、⽹络创业以及创办⼩微企业可以申请最⾼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按⼈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给予贴息政策扶持。

可申报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2年内⾼校毕业⽣申报灵活就业并在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以个⼈⾝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期限不超过2年,最⾼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从事个体经营(⾃主创业)的⼤中专毕业⽣免费项⽬: ①⼯商部门免收⼤中专毕业⽣的个体⼯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范⽂本⼯本费; ②税务部门免收⼤中专毕业⽣的税务登记证⼯本费; ③卫⽣部门免收⼤中专毕业⽣的⾏政执法卫⽣监测费、卫⽣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许可证⼯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卫⽣救护训练费; ④民政部门免收⼤中专毕业⽣的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免收⼤中专毕业⽣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本费;技术⼈员职业技能鉴定费、⾼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本费; ⑥交通部门免收⼤中专毕业⽣的公路运输单证⼯本费; ⑦发改委免收⼤中专毕业⽣的饮⾷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

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备案申报表精选3篇

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备案申报表精选3篇

________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备案申报表社会保障卡号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失业类型□新生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其他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街道社区营业执照字号名称营业执照领取时间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领取时间税务登记号经营地址带动就业人数人联系电话本人已阅读《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申领须知》,现申报自主创业补贴。

如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如实申报,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申报人签名:年月日街道劳动保障所意见经审核,该人员符合自主创业补贴申报条件,同意备案。

单位(签章)负责人: 经办人:年月日注:本表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________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备案表编号:编号:社会保障卡号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区街道社区带动就业人数人前次领取创业补贴时间本人现申请自主创业补贴。

申领人签名:年月日以下由经办机构填写街道劳动保障所意见经审核,该人员符合自主创业补贴领取条件,同意上报。

截止年月。

负责人: 经办人:(签章)年月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经审核,该人员符合自主创业补贴领取条件,同意上报。

负责人: 经办人:(签章)年月日结算管理中心意见经审核,同意一次性发放该人员自主创业补贴4000元。

复审:初审:(签章)年月日注:1、本表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2、经审核符合领取创业补贴条件的,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失业保险服务机构留存,一份失业人员个人留存。

______市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号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区街道社区营业执照字号名称营业执照领取时间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领取时间税务登记号本人已阅读《南京市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知》,现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人签名:申请时间:年月日以下由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个月核定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元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元街道劳动保障所意见负责人: 经办人:(签章)年月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负责人: 经办人:(签章)年月日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意见复审:初审:(签章)年月日注:本表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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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经办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户口性质指:①市内城镇②市内农村③省内市外城镇④省内市外农村⑤省外城镇⑥省外农村⑦香港⑧澳门⑨台湾;
2.自主创业人员要认真填写本表,并对所填写的内容负责。

温馨提示,此表加盖公章,一式一份,办理自主创业人员登记备案另需提供如下材料:
新增登记备案:1.若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另需提供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创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补录登记备案,除提供新增登记备案所需的两项材料外,另需提供以下两项材料:
1.补录就业登记时段(申请补录之日前2年内)创业主体依法纳税证明;
2.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补录就业登记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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