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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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中国未来工程事故处理指导案例2014年12月29日,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参建方的施工方11人、监理方4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淀法院判处3至6年的有期徒刑。
一、事故经过:
建工工程建设和创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10死4伤。
2014年6月,被告人泽中以建工工程建设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之后,其与建工公司签订了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
该工程由建工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泽中是商务经理、王京立为执行经理、王英雄系生产经理、晓凯系技术负责人、荆鑫系施工员。
6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担任监理单位,郝维民系总监理工程师、明伟系执行总监、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文彪系监理工程师。
同年10月,泽中与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换丰违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容扩大。
违规码放钢筋坍塌致10死4伤
2014年12月28日17时许至22时许,钢筋组长成才向班长雷请示,并报施工队长焕良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捆钢筋。第二天7时许,又吊装3捆钢筋。然而,上述吊装钢筋并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
到了8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二、事故调查报告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总建筑面积2.066万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清华大学为建设单位,建工工程建设是总包单位。根据现场勘验,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事发前,已完成基坑南侧1、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及3段下层钢筋绑扎、马凳安放等工作;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调查组认为,未按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
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 减小至25mm或28mm,且马凳布置间距过大,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
此外,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监理不到位等为事故间接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追究建工公司总经理船等16人刑事责任;建议给予建工集团董事长戴彬彬等14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给予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等多人或单位行政处罚。
根据调查报告,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未按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要求的32毫米减小至25毫米或28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米至2.1米,与要求的1米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三、审判过程:
2015年12月22日庭审,15名被告人一齐被带入法庭。宣读起诉书后,只有
29岁的施工员荆某表示“有意见”。
荆某说,自己2014年接触清华附中项目部,被分配到工地做实习生,做一些打杂的活儿,以及做工程部资料和跑腿。但根据检方证据,该项目施工的钢筋方案就是荆某编写的。荆某在归案后表示,虽然编写了方案,但却不清楚承重马凳的规格。
下午1点,庭审进行到辩论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与辩护律师之间出现分歧,律师对认罪的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此举引起王某某的不满,他要求律师对自己进行最轻辩护。
王某某的律师则坚持,只能对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当庭被告人表示,解除委托,“炒掉”律师,辩护人收拾好文件随即离开法庭。
其他辩护人均强调被告人虽对事故确有疏漏之处,但也有该“减轻处罚”之处。
该工程实际控制人经理某某的辩护人称,事故的主要原因跟其没关系,即使是控制人,但是没有直接左右事故的发生。
施工队长某某的辩护人称,本起事故为多因一果造成的。总承包人提供钢筋方案不符,监理也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某某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其应负次要责任。
监理工程师耿某说,“我有疏漏我认可,但导致直接原因的时间段不在我的职责围。”
四、法院宣判:
2015年12月22日法院一审宣判如下:
换丰,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要求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期徒刑6年。
焕良,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