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附中“12.29”楼板坍塌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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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 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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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基 本 情 况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
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 中工程”)位于中关村北大街清 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 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
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
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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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相 关 单 位
1.建设单位:清华大学。 2.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 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
3.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
诚成劳务公司”),具有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 4.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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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经 过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
焕良安排塔吊班组配合钢筋工向3标段上 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物料,用于墙柱 钢筋和挂钩,当日共吊运21捆。12月29 日早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
柱插筋和挂钩作业。当天早上7时30分,
劳务队长张焕良又安排吊运钢筋物料3捆, 由于这24捆吊装的钢筋,未按照施工方案
规定逐根散开码放,导致支撑筋载荷过
大,造成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发生整 体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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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伤 亡
事故发生时,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
内有多名作业工人,工人瞬间被挤压在 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包括1名焊工、2名 电工和7钢筋工在内的10名工人死亡,另 有4人受伤。
10名死者中,年龄最大的是46岁的
山东籍工人王某,年龄最小的是湖北籍 工人潘某,年仅20岁。事后经鉴定,死亡
工人大部分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或失血性
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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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原 因 分 析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政府成立了
“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015年 12月12日,北京市安监局发布清华大学 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 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 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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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 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 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
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
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 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 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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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臵马凳,导致马 凳承载力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 《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
现场马凳布臵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
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臵不均、平均间 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 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 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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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原因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
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 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 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 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 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 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 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 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 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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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原因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 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一是建工 一建公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
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
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 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 履职;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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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原因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3.经营管理混乱。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 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建工一建公司涉嫌 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
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
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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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责 任 追 究
12月21日,海淀法院对此事故的相关责 任人(15人)进行了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 事故罪分别判处: 1.被告人杨泽中(实际控制人)有期徒刑6年; 2.被告人张焕丰(分包法人)有期徒刑6年;
3.被告人郝维民(总监理)有期徒刑5年;
4.被告人张焕良(分包队长)有期徒刑4年6 个月; 5.被告人张明伟(执行监理)有期徒刑4年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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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责 任 追 究
6.被告人王京立(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7.被告人曹晓凯(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8.被告人田克军(安全监理)有期徒刑4年; 9.被告人赵金海(分包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10.被告人王英雄(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1.被告人田勇(钢筋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2.被告人荆鑫(技术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3.被告人李雷(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14.被告人李成才(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15.被告人耿文彪(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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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责 任 追 究
建工一建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存在允许非本企业员工 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 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就筏板基础钢筋施工向作业 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即上岗作业;未按照要 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 员违反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和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排钢筋网上 导致载荷过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8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 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36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其他具体处理措施见典型案例教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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