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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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奖销售已成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

为了强占产品市场份额,一些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且欺骗方式和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甚至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给执法人员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笔者试着从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案件查处中碰到的难点,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且开始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一)有奖销售表现形式呈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销售行为作出定义。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近几年,有奖销售活动已经从普通商品销售渗透到特殊行业和领域,设置的奖品内容让人应接不暇,销售方式层出不穷。

1、有奖销售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中、电信行业(移动、联通公司)交付话费中、SP短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彩信图铃下载、营利性网络经营公司举办的发短信中大奖活动、游戏软件开发商举办的网上用户注册、买游戏装备参与游戏赢积分中奖的活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举办的“答题有奖”收视收听节目、报刊发行时推出的征订(或读报)抽奖活动、证券商推出的根据客户炒股和基金的收益率来确定中奖者的有奖销售。

2、奖品内容突破物质领域。

针对简单的“物质利诱”手段难以使消费者“盲目购买”的现状,商家开始从有奖销售的奖品中大做文章,从现金和实物的物质领域发展到提供就学机会、参与特定活动、行为、使用权利等精神领域。

试析对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完善——兼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完善

试析对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完善——兼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完善

有 奖 销售 是 指 经 营 者销 售 商 品 或 者提 供 服 务 , 附带 性 的 向 购 买 者 提 供 物 品 、 钱 或 者 其 他经 济 上 的 利 益 的行 为 。 只要 有 奖销 售 的 金 商 品 质量 可 靠 , 格 合 理 , 价 其合 法 性 无 可 非 议 , 因为 这 种 销 售 奖 励 实
最 高 奖 被 抽 走 后 对 以后 的 购 买 者 丧 失 诱 惑 力 , 意 在 销 售 开 始 乃 故 至 中间 阶 段 都 不 将 带 有 最 高 奖 或 其 他 中 奖 标 志 的商 品 投 放 市 场 等 。如 此 种 种 的 欺 骗 性 行 为 , 能导 致 的 结果 是 , 买 者 极 可 能 购 可 购 买 了 自己 不需 要 的商 品 , 后 也 根 本 不 可 能 得 到 自 己期 待 的 奖 品 最 或 奖 金 。此 时 , 律 自然 应 当担 负起 保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的 重 任 。 法 我 国《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1 条 ( ) 止 “ 用 谎 称 有 奖 或 者 反 第 3 一 禁 采 故 意 让 内 定 人 员 中 奖 的 欺 骗 方 式 进 行 有 奖 销 售 ” 是 对 欺 骗 性 有 奖 , 销 售 的 规 制 。但 现 实 生 活 中 进 行 欺 骗 性 有 奖 销 售 的 手 段 多 种 多 样, 而法 律 在 此 只列 了 两种 表现 形 式 , 样 会 造 成 现 实 中 的 很 多 情 这 形 是 法 律 所 规 制 不 到 的 。 为 了 避 免 遗 漏 , 其 他 一 切 形 式 的 欺 骗 对
品 时 , 规 定 还 有 侵 犯 商 家 自主 定 价 权 之 嫌 疑 。所 以 ,反 不 正 当 该 《 竞争 法 》 1 条 ( ) 予 删 除 。 第 3 二 应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7.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 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 为的,检查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 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 8.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 分。 9.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 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 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 他不合理的条件。”其特点,必须是以违背购买者 意愿为基础,搭配某种商品或满足某种要求为条件。 否则,不能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交易,必须贯彻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 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和经济的优势,向购买 者提出某些不合理的条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推 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在销售活动中,违背购买者的 意愿,硬性搭配销售质次价高的滞销商品,致使购 买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等,都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 为。
2.客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 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讲侵害 的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 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 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具有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既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 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 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 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 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引言近年来,附赠式有奖销售成为了许多企业获取客户的常用方式。

附赠品可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激发消费热情,但是如果不正确运用,也可能出现违法行为,引起消费者的投诉和法律的制裁。

因此,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国家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本文旨在探讨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出企业在进行附赠式有奖销售时应注意的要点。

相关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垄断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

其第八条规定:“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国通过以下方式明确了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附赠品的内容、数量、质量应真实明确企业提供附赠品时,应确切公示附赠品内容、数量、型号、颜色、大小,确保其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最好在商品或附赠品上贴上说明标签或标记。

附赠品应高价值、低成本且对消费者有实用价值附赠品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不能将其作为贿赂。

附赠品的价值应与购买商品成本相当,且不能超过购买商品的价格。

同时,附赠品应该对消费者有实用价值,不能是危险或过时的商品。

消费者不得额外付出费用附赠品应该是免费赠送的,消费者不能为了获得附赠品而额外支付费用。

如果消费者需要参加抽奖活动才能获得附赠品,则中奖名单应该真实可靠,且活动的方式与活动规则应该完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

其中第4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采取附条件的有关附赠品、服务或者赠券等销售商品的行为。

”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企业应该确保附赠品的赠与与商品销售相互独立,消费者不得被要求必须购买商品或服务才能领取附赠品,否则将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企业应注意的问题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附赠品的公示、说明和提供企业应该明确公示附赠品的内容、数量、型号、颜色、大小等信息。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在我们的⽇常⽣活中,常常会有很多商家为了宣传⾃⼰的产品,或者是对⾃⼰的产品进⾏促销等,会进⾏⼀些有奖销售活动。

但并不是所有商家的有奖销售活动都是正当的,其中也有很多不正当有奖销售⾏为。

那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呢?下⾯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该法的第⼗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为,是严格禁⽌的: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条经营者进⾏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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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1.《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参考答案:《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的可再生能源,即《再生能源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再生能源法》,在空间范围上,《再生能源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参考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通常说有九大权利,具体为:(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损害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参考答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出现之前,仅依据民法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原因有二:一是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没有诉讼上的理由;二是民法的侵权务求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其就不会承担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2.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商品价格减去打折后价格不能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不当有奖销售与商业诽谤的法律规制

不当有奖销售与商业诽谤的法律规制

3. 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 、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 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 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 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 投放市场
4.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 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 ,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备案
( 二 )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 推 劣质销质价质不 符次 价 高 的 商 品
一、有奖销售的类型
附赠式
抽奖式
93 《规定》:有奖销售划分为奖励
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 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重百周年庆
100 200 300 400




























凡一次性购买本公司产品满 8 干元 的顾客,可抽奖获得价值 30 万元的
欣 一张 , 最高奖 2666 元 欣 手 2. 获得欣欣手套厂抽 套 奖卡一张 , 最高奖 266 促 6元 销
购买儿童
新 套餐 (16
食 味
元 ) 一份送 价值 160 元
书包一个
法国规定,如果纯销售价低于或 等于 500 法郎,赠品的数额不得 超过 7 %;如果纯销售价高于 500 法郎,赠品的数额不得超过 30 法 郎加 1 %,赠品的最高额不得超 过 350 法郎。
1 .非确定的地域性 2 .非法定的时间性 3 .非恒定的专有性
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商业信誉的损 害
损害确定前提 1 .该地区开展营运 、经济联系 2 .一定数量消费者意识

竞争法学一份试题

竞争法学一份试题

竞争法学一份试题第一篇:竞争法学一份试题《竞争法学》期末综合复习题参考答案第一编竞争法基础理论第一章竞争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竞争: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在投资、生产、销售等方面相互争逐的各种争胜行为,它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竞争法:指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不定项选择题1.BC2.D3.AB4.ABC5.CD二、不定项选择题1.垄断竞争理论的提出者为()A.亚当•斯密B.罗宾逊C.张伯伦D.克拉克 2.有效竞争理论的提出者为()A.亚当•斯密B.罗宾逊C.张伯伦D.克拉克 3.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市场竞争关系B.竞争管辖关系C.宏观调控关系D.微观调控关系 4.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自由竞争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公共利益原则D.意思自治原则5.以下关于竞争法的性质说法正确的有()竞争法属于公法竞争法属于私法竞争法既不属于单纯的公法,也不属于单纯的私法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三、问答题1.竞争具有哪些作用?(1)积极作用第一,竞争有利于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竞争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动并优化配置;第三,竞争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消极作用第一,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的出现;第二,竞争在实现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以一定的损失为代价;第三,竞争不可避免地导致贫富悬殊,甚至两极分化;第四,竞争会对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2.竞争法具有哪些作用?(1)规范市场秩序第一,竞争法对正当竞争行为和反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的区分,确立了反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二,竞争法对反竞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三,竞争法通过赋予执法机关以较强的监督检查权,强化了对反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从而减少了潜在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形成;(2)促进有效竞争第一,通过对反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而实现激励;第二,通过对竞争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配置和保护而实现激励。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前者如不公开配方、工艺及其他技术诀窍,后者如客户名单、商业策划方案等。

商业秘密有如下三个特征或要件:1.秘密性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正常情况下,不易获得或探明。

这一特征也使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相区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商业性具有实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制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是否中奖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起止时间、开奖时间、地点、方式和奖品种类和数量、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弃奖条件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三)对已经公示的有奖销售事项做不利于消费者的变更;(四)不按承诺兑现奖品、奖金;(五)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及时明示各类奖项兑奖情况。

(六)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第四条禁止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经营者在附赠式有奖销售商品时,要明示无赠品时商品的价格。

第六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弃奖条件、奖券出售情况、兑奖情况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诚信守法经营
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进 行任何违法违规的有奖销售行为。
公开透明经营
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经营原则,向消费者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隐瞒或误导消费者。
公平竞争
企业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采取任何不正当手 段排挤竞争对手或扰乱市场秩序。
06 政府监管部门如何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致品牌形象受损。
法律风险
不正当有奖销售可能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使企业面临法律制裁和
行政处罚。
社会责任缺失
企业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表明其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商业道
德。
04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制
CHAPTER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1 2 3
禁止虚假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往往涉及虚假或误导性的宣 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虚假 宣传的规定。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有奖销售行为准则,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设立专门管理部门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有奖销售活动,确保 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建立奖惩机制
企业应建立奖惩机制,对遵守规定、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奖励,对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员工进行惩罚。
02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
CHAPTER
虚假宣传
虚构奖项
经营者虚构不存在的奖项或者奖 品,欺骗消费者参与有奖销售活
动。
夸大中奖概率
经营者故意夸大中奖概率,误导消 费者认为中奖机会较大而参与活动。
隐瞒重要信息
经营者隐瞒有奖销售的重要信息, 如奖品数量、质量、兑奖条件等, 导致消费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 参与活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廖娟(昆明医科大学云南昆明650500)内容摘要: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目标之一,并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受损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一,但由于消费者概念不明确,又缺乏直接的救济手段,该法的立法与实践出现了落差。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消费者标准不宜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同时在司法救济上,应赋予消费者以消费者组织的名义进行团体诉讼的有限诉权。

只有这样才更能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诉权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21)01-0035-06只有在市场行为中才会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消费者问题实质是一个市场问题。

经营者进行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不仅有助于对市场的有效保护,更有助于有序和良性市场秩序的形成。

长期以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的是“经营者本位”的立法思想,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多还停留在宣誓层面。

尽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了消费者保护目标,并将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诉权,消费者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后无法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诉讼救济,因此该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作用有限。

对此,一些从事竞争法研究的学者从理论上阐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大多数研究集中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司法救济方式上,缺乏对本研究涉及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等核心概念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实质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

因此,理解、贯彻和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意图意义重大,值得深入研究。

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

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

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从2008年开始,“职业打假人”多次在我局辖区投诉大型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定,未“明示中奖概率”,开展欺骗性销售。

其中,赵建磊诉物美大卖场和汇源果汁案经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民事上确认了以上诸多投诉中销售企业不明示“中奖概率”的行为的违法性。

尽管如此,在行政上,谁是经营者?仍然困扰着工商执法者。

本文撰写之前,为了解决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处罚上的诸多问题,大兴分局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会上,大家几经争论,仍未达成共识。

作为争论的一方,作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对今后的执法有所帮助:第一,什么是有奖销售?第二,在有奖销售活动这类竞争活动中,《合同法》起着什么作用?第三,谁是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一、什么是有奖销售?1993年,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对有奖销售活动做出了规范;同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法》的有关规定。

这些专门规范和打击违反法律规定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力的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按照《规定》描述,有奖销售就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根据这一规定,什么是有奖销售似乎已不再是一个问题。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奖销售作为一种商家看重的商业促销手段,颇有“日久弥新”的动向,老的有奖销售方式仍然存在,不断翻新的奖售花样也层出不穷。

一些商家为唤起消费者对有奖销售的更大兴趣,往往挖空心思,想出一些”高招”,试图规避法律的规定。

在我局研讨的案例中,就有传统意义的有奖销售——抽奖式的买一赠一,以及抽奖式的低于成本的折扣——被抽中的消费者,商家将大比例返还购物款。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9年01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杨丰合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昆明650221摘要: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相较于旧法,新法增加了许多符合当前社会现状的新规,如对运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的规制;删减了一些使用率不高且繁杂的旧规,如将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以合并。

总的来说,新法的规制内容要更加完善合理,更加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背景。

本文主要以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从法律基础,历史进程,现实意义等几个方面来叙述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以对该行为形成一种更加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1-0092-02作者简介:杨丰合,女,彝族,云南楚雄人,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宣传部,副部长,研究方向:法学、金融法。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有奖销售作为一种商家促销的普遍手段而为我们所熟知,其在提升市场活力的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产生许多不良的后果。

所以,为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采用列举式的规定来规制有奖销售行为,为市场创造一个干净规范的交易环境。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述(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以赠送物品或发放奖品为促销诱因,以刺激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一种促销方法,有奖销售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在给予消费者优惠利益的同时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可以说是一种“三赢”的成功销售方式;消费者获得了比预期要高的优惠利益,商家在卖出商品的同时扩大了知名度,而市场则因为消费的增加变得更加有活力,但现实是某些商家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或者赚取更多的关注,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超过法定范围,对公众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就构成了所谓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这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利用金钱利益的诱惑,达到排挤其他商家的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仅损害消费者,也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任何关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虚假陈述以及任何关于商品或
者服务基本性能的虚假陈述都是违法的。 ------1946年《兰哈姆法》第43条(a)
分立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 垄断法分别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 垄断法两种法律规范 所调整的违法行为合 并在一起
德国和日本
台湾《公平交易法》
统一式
混合式
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 竞争法,而是以若干 专项法律、法规和判 例调整各种不公平交 易行为
四、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五、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六、规制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 限制竞争行为: 独占垄断 滥用职权 强行搭售 串通投标 • 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冒混同 虚假宣传 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 有奖销售 商业诽谤 低价倾销(补充)
一、规制虚假标示行为的制度
美国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次结构
1.反不正当竞争宪法规范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3.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法规
4.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
5.反不正当竞争部门规章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结构
1.实体法
2.程序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一、规制虚假标示行为的制度 二、规制诋毁商誉行为的制度 三、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
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的;

对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若干思考

对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若干思考

对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若干思考周春晖一、基本情况(一)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其中对有奖销售进行了如下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79号),以下简称《答复》,其全文如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

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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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张馨法学0903班1103090319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奖销售作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凭着其能够激起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欲望而成为经营者纷纷采用的做法,因此在消费市场中常常可以看到这种有奖销售行为。

而又因为有奖销售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利润,于是一些经营者开始进行各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由立法进行规则。

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13条和第26条中规定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责任,显然无法有效地规制不正当有奖销售。

鉴于此,笔者通过分析当前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现状、影响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出其中的立法缺陷,并对此提出一些法律规制建议,以期对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奖销售被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所采用,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促销方式。

而与此同时,各种不正当有奖销售也应运而生,它们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有序运行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对三类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当前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方式复杂多样,根据现行的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规制,而且第26条规定的责任承担也有所欠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的立法存在缺陷,有完善之必要。

正文: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现状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形式各异的有奖销售行为普遍存在于销售市场,其中也不乏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而实施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和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

(一)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一种,只不过采取的是不正当手段,简而言之即是不正当的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

因此,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利用附赠品以不正当的手段实现非法竞争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

而当前的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形式繁多,典型的有两种形式:一是欺骗性附赠,它是指从表面上看购买销售品可以无偿获得附赠品,但实际上经营者欺骗了消费者,因为附赠品虽然无偿赠送给消费者,但其价格被添加到销售品的价格之中,而且销售品和附赠品的总价格远低于该附赠后的价格,与同类商品进行对比实质上是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而许多消费者往往只受到其附赠品的利诱,并不去考虑该销售品的实际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利用外表光鲜实际低价的附赠品诱导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进行购物,以达到其不正当竞争和非法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此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而且也扰乱了合理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明显的不正当竞争,必须对其加以规制。

二是滥售性附赠,它是指从表面上看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无偿获得其特定的附赠品,但实质上其购买的销售品是“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而该附赠品的价格远低于附赠后的价格,消费者因而实际上并没有购买到其理想的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利用附赠品对消费者造成的诱导作用,欺骗消费者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了次品和价格低廉的附赠品,使得消费者最终并没有达到其购买目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也造成了次品对正品的巨大冲击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一种,只不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简而言之即是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因此,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不正当的抽奖方式实现非法竞争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

而实际生活中,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奖品或奖金的金额过高。

在一些情况下,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故意设立了过高的奖品或奖金,使得消费者竞相购买,对其他经营者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不附随交易。

换句话说,就是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并不仅仅针对消费者,还包括潜在消费者。

这种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并没有进行不正当竞争,但实际上则是利用抽奖的方式吸引潜在消费者,而其他经营者并没有该类似抽奖行为,在同等条件下潜在消费者自然就会选择有抽奖行为的产品,这种做法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影响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欺诈性。

这种欺诈性表现为经营者对抽奖采用“暗箱操作”的方式,以欺诈的手段欺骗消费者,具体包括:①经营者对抽奖的方式、奖品、中奖率等相关事项做出虚假不实的说明;②采取“暗箱操作”的方式让内定人员中奖;③投放入市场的产品全部是不设有奖项或只设有最低奖项的产品;④故意将设有不同奖项的产品以不同的时间投放入市场等。

4.兑奖难。

为了减少兑奖,经营者经常采取各种手段使得消费者难以真正兑换到奖品,具体来说有这几种:一是设置较为复杂的兑奖程序,消费者一旦在某个程序上出现了一点问题即丧失兑奖资格;二是故意将兑奖日期设立得很久,使消费者容易因时间过长而忘记兑奖,而一旦过了兑奖日期就不能再兑奖;三是故意将兑奖日期设立得很短,使消费者很可能在兑奖时就已经过了兑奖日期,该兑奖就变得无效;四是故意将兑奖地点设立在外地,消费者可能会因路程较远而放弃兑奖或到达兑奖地点时已经超过了兑奖日期。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影响(一)对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为了吸引较多的消费者,纷纷实施各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而不管是采用附赠式还是抽奖式,都只是将注意力放在促销手段上,而不是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上。

但是这样做虽然在一定时期可能会吸引众多消费者,从而实现较高的利润额,这也只不过是获得短期利益,而长期以后,消费者可能会从中看到其欺骗行为或其产品的低质、差服务,不再相信该经营者,那么经营者就只能承担惨淡经营甚至是面临破产的后果,因此是得不偿失的。

同时,经营者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总会被其他经营者所知晓,其实质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该行为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其他经营者就可以对其提起相关的诉讼,一旦该经营者败诉,其就要承担高额的赔偿金额,可能面临资不抵债的结果,而且其声誉也会因该次败诉而受到及其不利的影响,对其今后的经营、销售都是不利的,更严重的话也会造成破产的后果。

(二)对消费者的影响消费者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利诱下购买了该经营者的产品,而此产品很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购买意愿,消费者真正想要购买的是该产品,而受诱惑下的后果就是买的产品是次品,附赠品则是可有可无的廉价品,或者没有抽到奖项、抽到的也只是较低级的奖项,当然不可否认有人可能会抽到很高的奖项,但这些人也毕竟占少数,因此在众多消费者的层次上来说,消费者因为参加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而付出了较高的成本,但却几乎没能得到相当的对价,其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合法经济利益也受到了损害。

(三)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就整个市场经济而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对其带来的也是十分不利的影响。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仅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不利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的信任,不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总而言之,不正当有奖销售对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市场经济都有不利的影响,而经营者自身却没有意识到这点,只是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不择手段,甚至是不惜下血本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针对此情况,笔者认为只有加强法律规制才能抵制市场上屡禁不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为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经济创设出一个健康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一)对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第一,明确做出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有第13条规定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但是根据该条却无法规制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因为它列举的3项只有第2项提及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明显过于狭隘了。

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并没有被完全包括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范围之内,这无异于放纵经营者进行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但是它又确实是不正当有奖销售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种形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理应对其进行概念界定,这样才能避免经营者以此来规避法律。

第二,对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界定采用一般条款。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列举了1项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绝对不仅仅是这1种,而是复杂多样,采用列举的方式是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有的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都列举穷尽,因此采用一般条款在这里就能体现出其价值所在。

第三,规定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中附赠品或奖金的最高金额。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只规定了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中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但没有规定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中附赠品或奖金的最高金额。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理应也规定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中附赠品或奖金的最高金额。

(二)对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第一,明确做出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有第13条规定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但是根据该条却无法规制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因为它只列举了两项来界定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但这两项显然是不足以涵盖所有种类的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理应对其进行概念界定,这样才能将所有的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都涵盖在内。

第二,对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界定也采用一般条款。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列举了2项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但是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也绝对不仅仅是这两种,而是复杂多样,采用列举的方式是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有的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都列举穷尽,因此采用一般条款在这里就能体现出其价值所在。

第三,提高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中附赠品或奖金的最高金额。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了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中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但它已明显不能符合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对于经营者而言赔偿责任显得太轻。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理应也提高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中附赠品或奖金的最高金额,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另外,在不区分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前提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违反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应承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罚款金额已经不能符合现今经济的发展水平,对经营者而言此赔偿责任太轻。

因此,为适应如今的经济发展水平,《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规定合理更高些的罚款金额。

结束语:总之,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规定过于笼统,对其责任承担的规定也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笔者认为应当对其进行修订,将这些建议考虑在内,能够更好得抵制不正当有奖销售,维护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市场经济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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