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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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使用导则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导言:文物建筑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建筑物,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制定一套科学的使用导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文物建筑的保护、使用规划、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介绍文物建筑使用导则的相关内容。

一、文物建筑的保护1. 保护原则:文物建筑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既要保护其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又要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2. 保护范围: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本身、附属建筑、环境及相关文物,应全面考虑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 保护措施:采取物理保护、环境保护、修缮保护等措施,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文物建筑的使用规划1. 规划原则:文物建筑使用规划应注重保护性利用、功能性利用和经济性利用的统一,兼顾文物建筑的历史价值和现实需求。

2. 规划内容:明确文物建筑的用途、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改造范围等,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活动场所。

3. 规划编制:由专业团队编制文物建筑使用规划方案,充分考虑文物建筑的特点和保护要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文物建筑的维护保养1. 维护保养原则:文物建筑维护保养应遵循“原则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原则,确保文物建筑的长期保存和使用价值。

2. 维护保养计划:制定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包括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专项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文物建筑的损坏和老化。

3. 维护保养方法:采用科学、专业的维护保养方法,如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结构加固等,保持文物建筑的原貌和完整性。

四、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1. 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文物建筑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文物建筑的安全监测、巡查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

2. 安全监测措施:采用现代化的监测手段,如视频监控、智能报警等,定期监测文物建筑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应急预案:制定文物建筑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古建筑利用导则

古建筑利用导则

古建筑利用导则古建筑作为一种文化遗产,不仅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还有着广泛的利用前景。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古建筑,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导则。

本文将从古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等方面,探讨古建筑利用导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古建筑保护导则古建筑保护是保护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也是古建筑利用的基础。

在古建筑保护导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 灾害防护:古建筑常常面临自然灾害的威胁,如地震、洪水等。

保护导则应明确古建筑的防灾能力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 环境保护:古建筑所处的自然环境对其长期保存起着重要作用。

导则应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周边建筑的规划、景观设计和绿化等。

3. 文物保护:古建筑本身就是一种文物,导则应规定对古建筑的保护原则和方法,包括保护区域的划定、文物修复和保护管理等。

二、古建筑修缮导则古建筑修缮是保持古建筑原貌和功能的重要手段。

在古建筑修缮导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 修缮原则:古建筑修缮应遵循“尊重历史、保护原貌、保留真实性”的原则。

导则应明确修缮的范围和方式,避免对原建筑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2. 材料选择:古建筑修缮应尽量使用与原材料相近的材料,以保持建筑的历史风貌。

导则应规定材料的选择标准和使用方法,确保修缮效果符合文物保护要求。

3. 工艺技术:古建筑修缮需要借助一定的工艺技术,导则应明确修缮工艺的要求,包括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创新技术的应用等。

三、古建筑利用导则古建筑的利用是实现其价值的重要途径。

在古建筑利用导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功能规划:古建筑利用应符合其历史和文化属性,导则应明确古建筑的功能规划原则,避免对其原有结构和格局的破坏。

2. 适应性改造:古建筑的利用常常需要进行适应性改造,导则应规定改造的范围和要求,保持古建筑的特色和风貌。

3. 文化活动:古建筑利用可以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导则应鼓励并规范相关活动的举办,推动古建筑的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发展。

四、古建筑利用导则的实施为了使古建筑利用导则能够落地生根,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法规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古建筑保护和利用的法律责任和规范。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是为了保护文物建筑而制定的一项行为规范,由各类文物建筑的管理机构和景区统一组织实施。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旨在宣传文物文化,从而引导公众有效参与文物建筑文化,增进人民群众与文物建筑的情感关系,让文物建筑的保护意识在社会上得到普及和弘扬,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修复中来。

具体而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1、开放时间规定:文物建筑的管理机构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特殊历史、环境、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安全有效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并及时通知游客。

2、游客安全行为管理:游客参观文物建筑时,必须做到严格按照管理机构的说明,遵守景区的各项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进出禁区,严禁投放垃圾,不得擅自采摘、损坏文物建筑及其公共设施,不得文物拍照、录像等,不得携带火种及类似物品进入文物建筑。

一旦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管理机构维护责任:管理机构应加强文物建筑开放场所的严格管理,及时修理文物建筑公共设施,维护文物建筑的安全,避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4、文物文化宣传:管理机构应做好文物建筑开放导览工作,通过宣传文物文化和文物建筑的知识,引领公众了解和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修复中来,以此促进文物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经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是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它不仅能够保护文物建筑,更能够增进人民社会对文物建筑文化的了解和参与,从而推动文物建筑的持久发展。

未来,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有望成为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工具,担负起激发人们保护文物建筑的责任和义务的重要作用。

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起草说明

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起草说明

附件2《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十年来,从“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到“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加强文物开放利用成为新时代文物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国家层面,国家文物局先后印发了《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市级层面,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在2020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文物局于2023年底印发了《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

按照以上文件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工作,在评估论证、充分调研、实地走访、座谈交流并征求相关单位及属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过程启动编制工作以来,我局系统地梳理了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现状信息,同时也加强了同各街镇及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调研座谈。

市文物局也逐步向各区文物部门推介已成功实现活化利用的文物建筑项目,并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共同搭建“北京文物活化利用服务平台”,汇集并发布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信息。

在编制过程中,我局也邀请了北京大学遗产研究、文物保护、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专家研提意见、出策建言,并书面征求了各街镇及相关单位意见,经区领导调度、同意,最终形成了《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导则共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基本原则、开放利用要求、合理利用方式、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与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全文共25条。

第一部分为基本原则,阐释了该导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使用原则以及倡导方向。

第二部分提出了在最小干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需要达到的标准、满足的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围绕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方式,从历史功能出发,结合我区实际,列举了不同文物建筑类型可以采取的使用方式,支持文物建筑用于开展面向公众的经营性活动。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文物建筑展示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展示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展示设计导则(试行)引言本导则的目的是为文物建筑展示设计提供指导,以确保文物建筑的展示能够充分展示其历史和文化价值,同时保护其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适用于各种文物建筑的展示设计活动。

设计原则1. 尊重文物建筑的历史特征和原始功能,避免对其进行过度改造和破坏。

2. 突出文物建筑的独特性和文化特色,展现其历史背景和重要价值。

3. 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利用适当的展示方式和技术设备,提升观众的参与感和体验效果。

4. 保持文物建筑的原始环境和周围景观的和谐统一,避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5.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考虑文物建筑的长期保护和维护,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

设计要求1. 设计应符合文物建筑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单位的要求。

2. 设计应考虑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和可达性,确保游客的安全和便利。

3. 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建筑空间和展示设备,避免过度扩建和浪费资源。

4. 设计应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方便对展示内容进行调整和更新。

5. 设计应考虑文物建筑的气候环境和防护要求,保护其免受自然环境的损害。

设计流程1. 调研和分析:对文物建筑和其相关历史文化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其特点和价值。

2. 概念设计:根据调研结果,提出符合展示目标的创意和概念设计方案。

3. 方案评审:与相关专家和管理单位进行方案评审和修改,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4. 施工图设计:根据最终确定的方案,进行详细的施工图设计和技术方案编制。

5. 施工和验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和装修,最终完成文物建筑的展示设计。

6. 后期维护:对展示设计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保持良好的展示效果和使用功能。

结论本导则的实施将能够有效指导文物建筑展示设计的工作,保护和展示文物建筑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提升观众的参与感和体验效果,同时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

各相关单位应积极推进导则的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设计和施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门政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21年9月13日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区文物、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9修正)》《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门头沟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

第三条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协调本区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保护管理第四条为进一步加强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区文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逐级签订区、镇(街道)、村(社区)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职责,督促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三)文物价值载体认定清晰。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日承载量、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文物建筑使用导则是指在文物建筑的使用过程中,为了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延续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承,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

以下是关于文物建筑使用导则的详细说明:一、目的和原则:1.目标:保护和传承文物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确保其原始风貌的保存和再现。

2.原则:保护优先、恢复性使用、合理利用、谨慎干预、可持续发展,并在尊重文物本身特点的基础上统筹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二、分类规定:1.文物建筑的保护级别:设置不同的保护级别,根据文物价值和历史背景,包括国保单位、省保单位、市保单位等级。

2.文物建筑的用途划分:根据文物建筑的功能、用途和特点,进行合理的用途划分,例如作为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展示中心等。

三、使用原则:1.尊重文物:在文物建筑的使用过程中,要尊重文物本身的特征和历史价值,不随意更改、破坏或篡改其建筑风貌。

2.保护文物:对于文物建筑的修缮、维护和保护工作,要依据科学技术标准和方法,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干预谨慎:在需要进行改造或修缮时,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讨,考虑文物本身特点和历史背景,保持修缮工作的谨慎性和可逆性。

4.满足功能需求:在文物建筑的使用中,要合理满足实际功能的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文物的保护和传承。

四、使用流程和控制:1.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使用流程,明确文物建筑使用的各个环节和责任,包括申请使用、审批、使用管理等。

2.建立使用控制制度,明确文物建筑的使用权限和限制,确保文物建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加强保护与利用的平衡,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保护文物建筑的安全和完整性,同时推动其合理利用和文化传承。

五、文物建筑使用的风险防范:1.加强安全管理,防范火灾、水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文物建筑的安全。

2.建立文物建筑使用档案,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况。

3.制定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灾害,进行预防和控制,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古建筑开放导则

古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2017年10月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文物保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文物保发〔201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进一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推动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明确开放使用的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公益性,结合2017年试行以来的情况,我局对《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文物保发〔2017〕23号)进行了局部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9年12月24日文物建筑开放导则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

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

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
一、文物建筑概述
文物建筑是指那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建筑物。

这些建筑不仅代表着城市的发展历程,也承载着重要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传统。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文物建筑,提高公众对于文物建筑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特制定本导则。

二、开放原则与要求
1.文物建筑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服务公众
的原则,向公众开放。

2.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文物建筑的
原状和历史风貌。

3.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明确开放区域、开放时间、参
观人数等具体要求。

三、利用方式与分类
1.文物建筑可以利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演出、会议、拍摄
等。

2.文物建筑根据其保护等级和重要程度,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
类型,各类文物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安全管理规定
1.文物建筑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
保文物安全和公众安全。

2.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文物
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文物保护措施
1.文物建筑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包括定期保养、修缮、监测等,确保
文物的长久保存。

2.文物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六、旅游规划与开发
1.文物建筑应当纳入城市旅游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产业的发
展。

2.文物建筑的旅游开发应当注重保护文物的原状和历史风貌,不得过度商业
化。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建筑的保存与传承,是国家文化保护的核心。

作为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重点,文物建筑一般在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条例以及国家体系下纳入保护。

在现代社会,因为技术发展和社会变革,文物建筑的保存和传承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

为保障文物建筑的存在,加强公众文物及文化保护意识,同时开放文物建筑,以更完美的展示出文物建筑的历史文化传承和审美形态,特制定本《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一、定义文物建筑,是指由应用国家法律、行政规范及其他相关要求而建的建筑设施,用于保护文物建筑的安全和有效的传承,确保其原有的完整性和美学,是公众文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历史文化背景文物建筑在历史上都是重要文化遗产,无论是国家重点保护单位,还是社会关注的文物,它们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现实社会价值。

文物建筑作为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不仅可以带来历史发展和重大事件的记忆,还可以引发群众参与以及观念上的变革,展示政府的重视程度,缔造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因此,文物建筑的开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开放原则为了保护文物建筑的完整性,加强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在开放文物建筑的同时,要严格遵守以下几条原则。

1、安全原则:文物建筑开放前,要仔细核实安全措施,确保公众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2、环境保护原则:文物建筑开放过程中,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空气、水和土壤污染;要加强对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对游客、摄影者的行为也要进行有效监管。

3、文物保护原则:文物建筑开放过程中,要加强文物建筑的安全保护,加强预防性管理,例如禁止游客抬灯、跳舞等。

4、社会价值原则:文物建筑开放过程中,要按照文物价值,提升文物价值,更好地展示历史文化精髓,增强对历史文化的认知,增进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

四、开放流程1、识别文物建筑:首先,通过文物报告书等文件,确定文物保护类型、保护状态和文物建筑的空间布局等;2、保护和维护:根据文物建筑的特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例如日常维护、社会安全、文字记录等;3、文物建筑开放:可以根据文物建筑的特点,结合现实社会需要,策划文化活动或者艺术展览;4、结束开放:文物建筑开放结束后,进行及时归还与清理,并结合文物建筑的特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保证文物建筑的文物安全。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是为了保护历史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建筑特征,同时兼顾其功能利用的需求。

以下是关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文化遗产价值的认定与保护- 对历史建筑的文化遗产价值进行评估,包括历史事件、建筑风格、艺术特色等方面的价值鉴定。

- 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保护政策、规划和实施保护计划,并监督保护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 采取法律手段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制定相关法规和条例,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2. 历史建筑的维护与修复- 制定历史建筑维护和修复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修复工作符合历史建筑的原貌和风格特征。

- 使用传统的材料和技术进行修复工作,避免使用现代化材料和技术对历史建筑进行改造。

- 开展定期维护工作,包括建筑结构和装饰物的检查、修补和涂刷等,防止建筑物受损和老化。

3. 历史建筑的功能利用与改造- 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的功能利用,使其在保留历史特色的同时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如转变为博物馆、艺术展览馆、文化创意产业园等。

- 在进行功能改造时,尽可能保留建筑原有的结构和格局,减少对建筑物的改动,保持历史建筑的风貌和历史氛围。

- 为历史建筑的功能利用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资金,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复工作。

4. 历史建筑与城市环境的协调发展- 将历史建筑的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将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减少对历史建筑周围环境的破坏。

- 加强历史建筑与城市交通系统的衔接,提供便利的交通设施,同时采取合理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历史建筑的安全和完整。

- 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鼓励和规范历史建筑周边的商业开发,保护历史建筑所在地的特色和历史韵味。

5. 公众参与与教育宣传- 向公众普及历史建筑的价值和意义,增加公众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 鼓励公众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志愿者团队,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

- 制作宣传资料和展览,组织相关教育培训,提高公众的历史建筑保护意识。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号)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号)

附件1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附件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附件3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一、文物建筑阐释应注意以下要点:(一)重点阐释文物建筑的核心价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现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充分考虑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职业、地区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相应的阐释策略,提高阐释水平。

鼓励丰富阐释方式。

(三)全面记录阐释的信息来源、阐释与展示方案、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归档。

二、文物建筑阐释内容应着重以下方面:(一)文物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建筑选址、材料、工艺、结构、装饰、风格、形制等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信息,以及庭院、园林、匾额、楹联题刻等文化景观资源。

(二)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保护维修沿革,包括文物建筑在所处时代和区域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及其对该时代、区域整体文化内涵的影响。

有限开放的文物建筑,应阐释文物建筑的历史背景、整体格局及历史沿革等信息。

(三)文物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各个阶段特征,包括标语、口号,不同时期改建的历史痕迹等各时期历史信息,并准确标注时间。

(四)文物建筑本身的功能变化、使用单位、使用人及与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相关性。

(五)文物建筑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

三、文物建筑阐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解说导览系统,包括讲解员、标志标识系统、智能导览、出版物和宣传品等。

1. 解说内容应科学、准确、生动地阐释文物价值,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表达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 讲解员讲解时应注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内容,传达文物保护理念。

3. 标志标识系统应与文物建筑文化特色、景观环境相协调,体量、尺度、色彩、材质适宜,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突出文化性、生态性、艺术性和功能性。

鼓励采用双语标识及国际通用图形标志。

(二)文化教育活动,包括教育项目、社区活动、公共讲座、培训、公众考古等。

1. 在文物建筑内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充分考虑文物建筑和人员安全问题,细化现场组织措施,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号)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号)

附件1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附件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附件3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一、文物建筑阐释应注意以下要点:(一)重点阐释文物建筑的核心价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现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充分考虑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职业、地区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相应的阐释策略,提高阐释水平。

鼓励丰富阐释方式。

(三)全面记录阐释的信息来源、阐释与展示方案、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归档。

二、文物建筑阐释内容应着重以下方面:(一)文物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建筑选址、材料、工艺、结构、装饰、风格、形制等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信息,以及庭院、园林、匾额、楹联题刻等文化景观资源。

(二)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保护维修沿革,包括文物建筑在所处时代和区域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及其对该时代、区域整体文化内涵的影响。

有限开放的文物建筑,应阐释文物建筑的历史背景、整体格局及历史沿革等信息。

(三)文物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各个阶段特征,包括标语、口号,不同时期改建的历史痕迹等各时期历史信息,并准确标注时间。

(四)文物建筑本身的功能变化、使用单位、使用人及与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相关性。

(五)文物建筑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

三、文物建筑阐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解说导览系统,包括讲解员、标志标识系统、智能导览、出版物和宣传品等。

1. 解说内容应科学、准确、生动地阐释文物价值,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表达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 讲解员讲解时应注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内容,传达文物保护理念。

3. 标志标识系统应与文物建筑文化特色、景观环境相协调,体量、尺度、色彩、材质适宜,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突出文化性、生态性、艺术性和功能性。

鼓励采用双语标识及国际通用图形标志。

(二)文化教育活动,包括教育项目、社区活动、公共讲座、培训、公众考古等。

1. 在文物建筑内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充分考虑文物建筑和人员安全问题,细化现场组织措施,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导则

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导则

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导则说到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大家第一反应可能就是,哎,这么老的东西能拿来干嘛呀?不过别急,咱先别急着下结论。

文物建筑不光是历史的见证,更是能“焕发第二春”的宝藏,完全可以变成充满活力的文化场所,不管是博物馆、艺术中心还是咖啡厅、书店,这些古老的建筑,真得好好利用起来,能让它们在现代社会中活得更有意义。

就像老电影一样,虽然是黑白片,但依旧有它的韵味和吸引力,只要给它一点点新鲜的“调味”,就能和现代潮流完美融合。

想象一下,你走进一个古老的院子,脚下踩的是磨得发亮的青石板,周围围着古色古香的木结构建筑,突然间耳边传来一阵悠扬的音乐声,抬头一看,墙上居然挂着当代艺术家的作品,哇,那种感觉,真是别有一番滋味。

这活化利用的重点,就是怎么给这些文物建筑注入新的生命力。

在不破坏原有风貌的情况下,怎么让这些建筑更符合现代人生活的需求,又能保留它的历史感和文化价值。

是不是听着挺有挑战的?但其实做起来并不那么难,关键是要尊重历史,又要有创意。

就拿故宫来说吧,大家都知道它是咱们国家的文化瑰宝,但要是你仔细观察,会发现它从来没有停下过创新的步伐。

比如说,近年来故宫还开设了各种文创产品,把传统文化和现代设计巧妙结合,既让古老的文化焕发了新生,也让年轻人对传统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种“活化”,既能让历史建筑拥有更广泛的受众群体,又能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简直是“老树开新花”的绝佳例子。

不过呢,活化利用的过程可不是随便做做就行的。

必须得小心翼翼,做到有“度”。

你看,万一把一些不合适的现代设施硬塞进去,那不仅是给文物建筑“增肥”,还可能毁了它的美感。

就像咱们去餐厅吃饭,菜品的搭配很重要,一道好菜要搭配得当,才能让味蕾得到最大的满足。

文物建筑也一样,现代设计可以带来新的功能,但一定要与历史的氛围和结构保持和谐,这才算是“点睛之笔”。

比如说,在古老的庙宇里建个现代化的剧场,听着就有点“违和感”吧?这就需要设计师的巧思,不能随便“乱搞”。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技术导则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技术导则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技术导则说到文物建筑保护,哎呀,这个话题就像是捧着一颗老祖宗的宝贝,怕它摔了又舍不得放。

你想啊,这些建筑可不是随便能建出来的,哪一个都是历史的见证,背后藏着无数故事、风云和智慧。

你看那古老的庙宇、老街区、甚至那些破旧的老房子,时间久了,看着就像一位风烛残年的老人,虽然有点斑驳,却依然挺直腰杆站在那里。

可问题来了,这些老建筑在我们手里,咋才能既不让它们“熄火”又不至于让它们变得跟新建的购物中心一样死气沉沉的?保不住这东西可不行。

要是因为年久失修、保护不当,结果给弄得破败不堪,那可就太亏了!这不就像是我们家的爷爷奶奶,身体不好,我们得照顾好,不然有一天可能就没机会再听爷爷讲故事了。

所以呢,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得讲究一个“持之以恒”。

得慢慢来,不能心急。

这不仅仅是搞修缮,还是要做“保养”。

你看,有些老建筑因为年久失修,掉了瓦片、裂了墙缝,大家要紧急处理,不能等到最后连补救的机会都没了。

得把每一块砖瓦、每一根木梁都当成是“生命线”来看待,哎,谁让它们背负着那厚重的历史呢?不过呢,说到保护,也不是说一修就能修好的,最怕的就是拿着“传统技艺”做事,结果又把这些宝贝弄得跟新造的差不多了。

大家要记住,历史建筑的“个性”得保留下来。

你看看,很多古代建筑,原本是用土木、石材等天然材料建造的,有的甚至用了很少的修缮。

如今,技术进步了,但如果拿现代的钢筋水泥来硬生生盖起来,那效果就像是给老爷爷戴上一副过于花哨的眼镜一样,根本不是那个味儿。

所以呢,咱们修复的过程中,要保持老建筑的“本色”,什么叫“本色”?就是原材料、原工艺,甚至是原本的工匠精神。

别搞个“穿越”的效果,老建筑的魅力就在于它能带给我们一份历史的温度感。

别以为保护好就行了,保护之后怎么利用也是个大问题。

用不好,这些建筑就成了“博物馆里的古董”,摆在那里,没人碰。

要想让这些建筑继续活跃在生活中,怎么利用它们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你看,有些城市把古老的建筑改造一番,用来做文化展示、艺术空间、咖啡馆甚至是酒吧,既保留了原有的特色,又给这些建筑注入了新的生命。

古建筑开放方案

古建筑开放方案

古建筑开放方案古建筑开放方案古建筑作为一种文化遗产,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重点。

古建筑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和历史价值,通过开放古建筑,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古建筑,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和传承古建筑的文化遗产。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古建筑开放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古建筑开放应该以保护为前提。

古建筑大多年代久远,受到时间和环境的侵蚀,因此需要很好的保护措施。

在开放古建筑时,应该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团队,对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管理进行专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古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为了防止游客随意破坏古建筑,应设立警示标识,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其次,古建筑开放应注重规划和布局。

古建筑通常由庭院、房屋、门楼等部分组成,因此在开放古建筑时,应合理规划和布局各个区域。

可以根据古建筑的风格和特点,设置一些展示区域和游览路线,使游客能够有序地参观和欣赏古建筑。

同时,还可以设置一些休息区域和服务设施,方便游客的休息和娱乐。

古建筑开放还需要注重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活动和教育讲座,向公众传播古建筑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引导人们对古建筑的关注和热爱。

同时,可以设置一些展览和展示,展示古建筑的艺术魅力和独特之处,激发人们的艺术审美观念,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

古建筑开放还需要注重创新和发展。

在保护传统的同时,可以在古建筑内设置一些现代化的设施和活动,例如博物馆、艺术展览、文化演出等,使古建筑成为一个多功能的文化中心。

通过与现代文化的结合,可以为古建筑注入新的生命力,提升古建筑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同时,还可以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例如虚拟现实技术,让游客可以身临其境地感受古建筑的魅力。

总之,古建筑开放方案应综合考虑保护、布局、宣传、教育和创新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在全面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方案,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欣赏和保护古建筑。

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骄傲和文化的象征,它们蕴藏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是重要的文化遗产,也是我们独一无二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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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
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三)文物价值载体认定清晰。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日承载量、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
(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整改后,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

重新开放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功能类型
第九条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确定。

第十条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调整或改变,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影响,提升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

调整或改变功能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文物建筑开展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和图书馆、学校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二)文化展示: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行政、会堂、工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三)参观游览: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和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工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五)公益办公:文庙、书院等古建筑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

第十三条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加强文物建筑价值的发掘和综合研究,向社会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四、开放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文物建筑可采用以下开放方式:
(一)景区景点中的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可根据文物建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间游览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

(二)具备开放条件的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文物建筑,可采取有限开放方式,明确开放区域和时间。

(三)保存状况脆弱、敏感度较高的文物建筑,应根据日承载量采取限流措施,可推行参观游览预约制。

第十五条文物建筑开放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第十六条文物建筑阐释和展示主要采用建筑实物陈列展示、建筑图文信息展览、设计建筑游线、导览和讲解、应用多媒体和建设网站等方式,说明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相关的社会、文化、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为增进公众对文物建筑的认知。

文物建筑的阐释和展示应在研究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真实、准确、生动地展现文物建筑的价值特征。

(一)文物建筑展示方式可采取本体展示、陈列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示等。

(二)文物建筑阐释可采用建立图文展示系统、解说导览系统,举办文化教育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公众考古活动等方式。

(三)鼓励采用新技术、新理念科学阐释和展示文物建筑的价值。

(四)鼓励开展公众参与、体验、互动式活动。

第十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结构体系,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

开放使用相关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一)应合理控制开放使用范围、内容和强度,修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开放使用,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

(二)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环保及防火要求。

(三)文物建筑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

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

(四)新建设施应充分尊重现有建筑,形式、体量、高度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

(五)加强对捐赠行为的管理,不得以捐赠为名随意添建建筑、设施、塑像、碑刻等。

第十八条文物建筑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各利益相关方应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用于经营性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

五、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开放使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维护。

(一)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二)文物建筑产权人、开放使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文物建筑的日常开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

(二)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作。

(三)定期评估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了解、记录文物建筑内电力、电信、燃气、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文物建筑的屋面、大木构架、楼地面、月台、台明、栏杆等脆弱、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全隐患部位,按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

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二)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开放使用,推动文化建设。

1. 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
2.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3. 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
4.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与设施布置参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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