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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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法律在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上的基本历程可表述为:首先承认侵害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赔偿责任,而后承认侵害物质性人格利益引发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再承认对物的侵害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最后承认违反合同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从趋势上分析,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的保护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合同法精神损害赔偿建议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趋势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过错、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违约责任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范畴之中。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精神利益不受侵害及内心精神世界的安宁,法律也逐步加强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体现对人的人文关怀,成为现代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救济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救济形式之一,也最能体现补偿功能的责任形式。违约行为只要造成了对方的损害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损失以受害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民法通则》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

的损失”。“从性质上讲,违约损害赔偿实质上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1}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应当能补偿非违约方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而遭受的

损失,使非违约方当事人能达到与合同被适当履行相当的效果,即非违约方并不最终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而遭受不利的影响;损害赔偿也应能达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使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当然这一功能应限定在违约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之下;损害赔偿也应能达到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然

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除非存在以下的例外:(1)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有约定的;(2)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3)依法可以或应当对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予以减免的。{2}但在这些论述中,一般都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3}笔者认为,随着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发展,尤其是随着附随义务的产生责任的保护范围呈不断扩张的趋势,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违约损害赔偿为对方损失之补偿,其奉行全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此种损失应包括精神损失,忽视合同领域精神利益的保护,与现代法的精神不符。

对违反合同引起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合理保护,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违反合同造成相对方精神损害而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的理由和必要性:

第一、对违反合同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符合违约责任的性质、目的和功能的要求。第二、违约责任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保护侵权责任中无法保护的当事人的利益。第三、这种损害是需要补偿的,且是可以补偿的。第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现实提出的要求。第五、从受害人的角度,允许其通过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增强其安全感,使其更愿意参与缔约活动;从违约方的角度,确立合同法对违约精神损害的救济制度,可加大其违约成本,提高其履约自觉性,从而促进交易与经济的发展。第六、违反合同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法律逻辑上讲,在侵权场合,当事人之间仅存在一般关系,而在违约场合,当事人之间则存在特殊关系。因此,在造成损害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首先应当考虑在合同关系的框架里解决问题。这样做也易于确定因果关系,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是对精神利益的不利益状态——精神损失的赔偿,是一项独立的责任形式,侵权不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责任竞合理论也不可能解决相关的问题,因此,违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违约引发的精神痛苦给予赔偿应是一般原则,在存在精神痛苦的情况下,如果这一精神痛苦是由违约直接引发的,是违约的必然结果,那么,对这种精神痛苦应该给予金钱上的赔偿。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实施

对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贯彻确定精神损害

赔偿数额的三项基本原则:一、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抚慰作用;二、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作用;三、能够对社会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除上述三项基本原则外,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的确定,法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遵循一般的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斟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民法追求的目标,在违约责任中贯彻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诚实信用信念的培养,有利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在违约责任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仅符合合同法的目的,也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和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是对精神利益的不利益状态——精神损失的赔偿,是一项独立的责任形式,侵权不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违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可能损害到交易的进行,而对于法律则必须进行目的性的扩张解释。我们在承认该制度的同时亦应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

注释: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0页。

{2}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9页;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1页。

{3}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1-749页。

作者简介:顾晓威,女,江苏启东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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