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精神性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还适用于侵犯精 神性人格权的情形,如侵犯名 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当 这些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被侵 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03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 在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
我国各地区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
01 02
பைடு நூலகம்侵权行为性质与情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 综合评估。例如,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过错程度、对被侵权人的 影响等都会影响赔偿数额。
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确定。如果 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较重,则应给予较高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受害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家庭状况 等,以及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社会影响等,这些因素使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加复杂和困难。
04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 度的建议
建立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制定赔偿标准
为了确保精神损害赔偿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应该制定一个统一的 标准,用于指导法官和陪审团在评估赔偿金额时的决策。
财产权益受到侵犯 ,如财产所有权、 知识产权等;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和意义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和精 神上的抚慰,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制裁侵权行为,预防 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体现法律对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尊重 和保护,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 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 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 和发展该制度,以更好地保障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导读:本文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的主体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还未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较大差异。
对此,笔者拟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供探讨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首先应涵盖人身权的全部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基于对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
除此之外,公民、法人的其他人身权遭受侵害,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身权却不限于此,还包括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男女平等权,还有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的人身合法权益等。
这些人身权与前述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一样,是人身的基本权利,只有这些权利结合在一起,才能充分地保护人身权。
在现实生活中,还遇到贞操权、隐私权受到侵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实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40条规定将侵害隐私权列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仅作这些规定对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
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正是由于《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使实践中许多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因此,首先应将《民法通则》中只规定对“四权”的保护扩大到对所有人身权的保护。
对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如侵害隐私权、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贞操权,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单独列出,给予特定保护,并可以原则性地概括对一般人身权的侵害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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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中的一个新的制度,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有规定,但很不完善,没有很好地发挥她的作用, 2001年3月10日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她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特别是损害的赔偿抚慰金的确定,是非常进步的,但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对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如有不足,还请同行学者斧正!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成果的总称。
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认为,精神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物质即人脑的产物,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
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精神生产,二是精神活动。
法律上的精神概念,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它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活动以及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
而“精神损害”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初萌芽。
对于精神损害的称谓各国也不统一,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这一术语,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没有使用,仅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上使用,如《菲律宾民法》第2217条规定“精神损害包括身体遭受痛苦,精神受到恐吓,极度焦急,诋毁名誉,伤害感情,精神刺激,社会的贬仰以及类似的损害”。
1996年3月1日实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条第1款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第2款规定:“如果公民因精神损害(身体的或精神的痛苦),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下,法院可以责成侵权人用金钱赔偿上述损害。
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论文

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论文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类型精神损害赔偿是对非物质或非财产侵权的一种赔偿制度,它是指公民因为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从而给自己的尊严、人格、精神等方面产生了一种无形的损害,然后要求侵害人给与一定的经济赔偿来抚慰受害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它是对他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进行侵权的一种行为。
在传统的理论中认为它是一种精神上的痛苦从而导致了肉体上的痛苦,在本质上是不可计量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基本功能分别是补偿受害人、安慰受害人、处罚加害人,赔偿制度责任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受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在内的一般人格利益,它在人出生时就取得,死亡时也随之消灭。
它是基于人的生存而存在的一种权利。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中国加强了各类法律法规建设,公民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
在我国的宪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不法侵犯受害人有权对其提出赔偿,所以侵害人格权的意义在于侵害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自然人尊严、平等、自由等,受害人就可以申请让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并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上的经济赔偿[1]。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身份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某种相对特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并且它也是一种专属权利,它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由他人继承。
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基础与人身密不可分。
亲权是一种父亲母亲对自己的子女出于保护的目的而在人身财产方面的一种权力和义务。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它必须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作为对方配偶而存在的一种权利。
亲属权是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身份权。
当此种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对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向法院提出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身份权利的保护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当中第二条就被监护人因非法侵害行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做出保护监护人受损害精神利益的规定[2]。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损害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精神损害包括心理创伤、情感伤害和心理震荡等,这些都会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的影响。
为了保护人民的精神健康权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对人民精神健康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它保障了人们在法律方面的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让人们更加自信地推动自己的行为和行事,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有了一个强有力的后盾,可以依靠它去抵抗精神损害给他们带来的影响。
它可以鼓励人们勇敢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尊严,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伦理道德,并促进人们精神健康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二、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但是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精神健康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赔偿难度大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标准运用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为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比较困难。
如果精神损害不是由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行为所引起的,而是由生活、家庭、工作等长期的精神伤害所致,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评估难度更加大,导致赔偿程序长,并且赔偿金额不确定。
2、精神鉴定的缺陷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中,精神鉴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我国精神鉴定标准的缺陷仍然存在。
具体表现是:精神鉴定结果不够准确,并且精神鉴定的评判过于主观,缺乏科学客观的基础。
在实践中,精神鉴定的结果往往被诟病为缺乏权威性和参考性。
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比较完备的赔偿标准针对不同精神损害的类型和程度,建立比较完备的赔偿标准,避免过于主观和任意的评定方法和标准的出现。
同时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评估,以量化的方式衡量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属性。
2、加强精神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完善精神鉴定标准,建立科学、客观、中立的精神鉴定机制,强化精神损害鉴定的科学依据。
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内容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和不断发展表明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已经达到一个崭新的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人们更加注重精神领域的生活质量,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严重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不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为人格标价,而是从法制经济的角度为人格树立尊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精神人格权益损害赔偿发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个重要方法 ,是现代法律人性色彩的集中体现,也是各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和不断发展表明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已经达到一个崭新的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人们更加注重精神领域的生活质量,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被认为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则对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严重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1.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探讨“精神”一词,涵义颇丰,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成果的总称。
(1)哲学上的精神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精神生产,二是精神活动。
(2)但法律上使用精神这一概念,并不包括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而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法律上的精神活动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活动以及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
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论文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受到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的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过程,鲜明地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身权益保护制度,是现代法律人性色彩的集中体现,也是各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建国以来与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司法的分析评价,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的定义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揭示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理论依据和重大意义。
最后在对我国精神损害的立法沿革回顾和现状评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试图找出此项制度在我国逐渐发展的进程及解决存在的问题,最终目标是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趋向于完善。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前言人格权是与公民自身最紧密相连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的状况,是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最灵准的标尺。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赔偿制度,也就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受到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其是现代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制度,更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权、人格尊严的重视。
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损害赔偿责任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责任形式。
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损害赔偿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有关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却贯穿于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之中,每一部法律都离不开损害赔偿的调整功能。
可见,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愈加重视,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已成为当今社会的时尚潮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摘要:本篇论文旨在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并分析其中存在的立法缺陷。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研究,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缺陷;完善引言:精神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人身权益,涉及个体心理和精神健康,对个体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社交活动都会带来重大的影响。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
本文旨在剖析这些缺陷,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起步较晚,主要是在立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赔偿,二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赔偿。
虽然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问题。
1. 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途径有二:公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受害人自己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由于理论和实践上的诸多限制,很难实现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条件,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对于精神损害的质证标准、责任划分和赔偿计算等方面,并未明确规定,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很大。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在探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条文的模糊性现行法律对于精神损害的定义模糊不清,导致司法解释和行政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给受害人的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赔偿额度的不确定性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和计算方法,导致赔偿额度的标准模糊不清,权益保障不够充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虽然近年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 在一些问题,如判决结果不够公正、执行难度大等。
社会认知度仍需提高
虽然社会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知度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人对此不够 了解和重视,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教育。
04
域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比 较研究
域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 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承 担责任原则;二是非财产性责任原则;三是抚慰性 原则;四是惩罚性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侵权行为人进行适当的惩罚和 抚慰。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 渐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渐得到完善。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受 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侵权者的违 法成本,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近年来,国家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 律法规,逐步健全了精神损害赔偿制 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 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标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域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
要点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对人身权的 侵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等。此外,还适用于侵犯人格尊严、 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情 况。
要点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 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
在众多涉及到个人权益的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人民权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缺乏具体标准和规范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规范是衡量精神损害赔偿应用的关键因素。
当前我国在立法上没有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只是规定了一些比较含糊的原则,如“理性评价”、“合理认定”等,给司法实践造成了难度。
由于缺乏具体标准和规范,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给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过程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缺乏证明标准精神损害案件的胜诉要件是精神损害的发生和被害人受到的损失,然而,在证明精神损害方面,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很难充分证明自己的精神损失,如在看病过程中,医生的不当言行导致了患者的精神损伤,而患者本身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
而此时,如果缺少强有力的证明标准,在判断精神损害的存在和大小方面,将会给予被告方更大的辩护空间,造成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赔偿数额偏低当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中涉及到的数额仅仅是符合社会公认和人情伦理的赔偿数额,并不能真正反映出被害人的精神损失。
由于缺乏精神损失的真实估算标准,被害人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获得的赔偿数额偏低,难以真正满足被害人的要求。
这样的赔偿数额,不能对社会公众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立明确的标准和规范为了明确精神损害的标准,我们应该建立更加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这样,就能够为法官在判断案件时提供具体的判断依据,使精神损害赔偿能够更好地运用于一些更加具体的情况中。
引入鉴定机制为了解决证明精神损失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专门的鉴定机制。
通过专业的鉴定,当事人可以以专业的方式证明精神损失的存在和程度,这样有助于为法官提供证据支持,也可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探究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探究论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精神损害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关心。
在一些极端意外和紧急情况下,个人的心理和精神状况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各种不良后果。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及类型精神损害是指在个人心理和精神上受到损伤的情况,可以表现为麻木、失眠、恐惧、抑郁、焦虑等不良症状。
精神损害通常分为轻微精神损害和重大精神损害两种类型。
轻微精神损害通常表现为一些暂时的焦虑、身体不舒服等,这些症状通常可以自行缓解。
而重大精神损害更为严重,通常需要经过一些专业的治疗和调理才能缓解。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弥补受害人在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失,而由侵权者对受害人进行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侵权者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精神损伤负有赔偿责任;2、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伤害程度为基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计算和实施;4、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着重考虑受害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健康等问题。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问题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实践问题:1、如何界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害对于每个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如何区分轻微的精神损害和重大的精神损害,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2、如何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社会情况进行考虑,但如何把握赔偿金额的大小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
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需要考虑到过度赔偿的问题,防止出现“向钱看”的不当行为。
3、如何保障精神损害赔偿的效果?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难以完全达到“心理治疗”的目的,因此还需要对实际效果进行监管和保障。
同时,在赔偿资金的使用上,也要防止出现不正当的使用等问题。
四、结语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制度,面临着很多的实践问题和挑战。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与完善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与完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与完善精神损害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指的是在某种行为中,因为对方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个人产生了一定的情感、思想上的伤害,从而导致了心理和身体上的不适。
这种伤害往往是无形的,也难以准确度量。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精神损害越来越严重,针对这一问题,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采用赔偿的方式来补偿受到侵害的个人。
本文将就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相关背景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对于那些产生精神损害的个人也应该给予适当的赔偿。
但是在建立这一制度之前,长期以来法律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缺乏相应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成了一项迫切的任务。
国家也制定了有关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目前的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二、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分析1.传统理论的欠缺在传统的中国法律制度中,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并没有被充分地解释和探讨。
早期的很多判例都只是从损害财产的角度出发,很少考虑到精神损害问题。
因此,在理论方面需要继续深化对精神损害的定义和研究,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
2.实践困难实践证明,赔偿精神损害非常困难。
首先,精神损害的伤害难以估计和量化,无法通过公式或者规则进行计算,因而会给赔偿过程带来很大的难度。
另外,经济、社会、文化、教育背景等多种因素也会影响赔偿标准,加重了实践中的困难。
3.完善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的、可行的赔偿体系。
首先,我们需要整合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精神损害的概念和应用。
其次,应该尽快建立一个实用的赔偿框架,为个人提供适当的赔偿标准。
在制定赔偿标准的同时,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教育、职业、地区等因素,以公平、合理、可行为原则进行制定。
最后,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调研和研究,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参考。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是我国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事实和民事立法的滞后使法院审理案件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有法可依”的法制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难以贯彻。
一、对精神损害概念的诠释“精神损害赔偿”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民法概念,但人们对此已逐渐接受,法学界研究中已约定俗成,司法解释也予以认可,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对精神损害的界定通常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1)与他人的侵权行为的关系;(2)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权行为法的其他制度的民事责任方式的协调。
二、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是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否定的理由有“目的否定沦”和“无法补偿论”。
新中国关于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首次规定,是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出现的。
该法第120条规定:“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120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多被理解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保护还是很不完善的,侵害他人民事权利产生精神损害的情况远远不止第120条规定的这几种情况。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人格权以及身份权的司法保护有了重大突破。
1、对侵害生命健康权(物质性人格)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3、对隐私权适用直接保护方式进行。
4、对亲权和亲属权的司法保护做出明确规定。
5、扩展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
6、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扩展到具有人格因素的某些财产权损害的场合。
7、对“对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导读: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加害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适用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者具有抚慰、补偿作用,对侵害者具有惩罚教育作用。
当公民或法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上的损失,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裁判,可达到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达到的目的,特别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精神损害赔偿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但对于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主体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出现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很不完善,无论是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合理构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创建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具体规定,总结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主体权利上的限制;二是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上的限制;三是适用范围只是涵盖了人身权利的部分权利,并非全部;四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个别因素仍欠妥当,而且有些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五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上的限制。
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改善构想: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予以扩大、义务主体应予以扩大、适用范围应予以拓宽、应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应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应予以确定。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长期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论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提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三重功能。
将对受害人以补偿、抚慰及加害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一、前言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构成要件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四、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五、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的原则及考虑的因素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设想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一、前言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时权利人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与赔偿的一种民事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制度,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权、人格尊严的重视。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应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正式建立的。
《民法通则》准许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运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经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扩大,对侵害隐私权、信用权等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确定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同时,立法上开始对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尝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予以死亡补偿费的救济,开创了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尝试。
此后,立法机关在《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即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抚慰金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精神需求日益重视。
然而在现实中,精神损害事件层出不穷,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和不可磨灭的精神创伤。
如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和类型精神损害是指因受到意外事件或他人不当行为等原因,导致人们精神上遭受到的损害。
精神损害的类型mainly 包括情感损害、心理损害和精神损害。
情感损害一般是因他人不当行为所致,如感情背叛、口头攻击等;心理损害多是由于生活事件引起的负面情绪,如失业、生病、亲人意外死亡等;而精神损害则较为严重,是由于生活中突发的或者第三方不当行为导致的精神崩溃,如劫持事件、遭受恐吓、受到严重侮辱等。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还有一定的时期,尽管近年来精神损害的案例不断出现,领域逐渐扩大,但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仍存在一些缺陷。
例如,我国法律界人士对于定义何为精神损害的界限尚不明确,导致有些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受到争议;此外,在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中,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受害人精神状态程度、受害人社会地位及其需要等因素”有活动余地,导致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难以准确定量化。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要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明确精神损害的概念和标准要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精神损害的概念和标准。
可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估、认定和赔偿制度,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更好的平衡赔偿双方的利益。
2、制定一套完备的定量评估制度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在制度方面需要制定一套完备的定量评估制度,科学合理地对精神损害进行估价。
评估制度可以考虑采用多项目标分析法,结合社会价值、学者专家意见和定量指标等,提高赔偿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加强对精神损害事件的法律监督在保障妥善处理精神损害案件方面,其实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来监督和理顺精神损害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一套用于应对精神损害事件的准确、简单、明确、有效的法律制度。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特别是人们对精神价值的高度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增多。
精神损害赔偿对人们来说,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认可再到接受的过程。
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比较滞后,立法不完善存在着种种缺乏与不足,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赔偿原则、范围和数额的标准,缺乏统一的,明确的规定。
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特征瑕疵立法健全近年来,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愈来愈沦为人们高度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沦为司法课堂教学的难点,这除了社会因素外,关键是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不健全。
在即将颁布《民法典》中定会为其注入新的内容。
笔者仅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历史发展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必须想要介绍此概念,首先必须精确把握住什么就是精神侵害。
一提及精神侵害,常被人们直观地认知为因谋害而引致的精神痛苦,即为主观体会上的痛苦。
这种痛苦又轻易与医学上或心理学上的精神体会中的愤慨,恐惧、恐惧、失望、哀伤、抑郁症、恐惧等不当情感结合①。
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从精神痛苦的有没有与程度做为推论与否出现精神侵害的轻易证据。
根据现代民法精神,笔者指出无法仅以某人精神状况,体会能力为唯一依据,还应当与人的利益,即为精神权益法权化(人身权)予以维护。
如果仅以精神痛苦做为与否为精神侵害,必将会把并无认知能力或认知不脆弱的特定主体的精神利1益确定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保之外。
人们又怎能驳斥植物人或死者所拥有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世界大多数国家使用双重标准。
首先适用于归纳或列出人身权侵权行为标准,再辅之以精神痛苦标准。
《德国民法典》也没有使用精神损害的概念,而使用了“非物质损害”这一概念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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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摘要】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不到30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不断成熟;在实践中亦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依然存在很多争议和不足。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入手,就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历程
1.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精神损害是指已构成妨碍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压力、自卑感、恐惧等心理上的不适。
它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但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时却导致了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方面的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我国最高法院称之为“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来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历程。
(1)《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
规定。
(2)1988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1991
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第三款规定,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4)200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5)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显然我们可以看出,《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立法从此开启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新纪元,此条法是公民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最初法律依据,但该法条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将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为公民的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扩充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将隐私权明确为名誉权的一种,为公民及法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将安抚费明确规定为精神损害补偿。
二、我国学者对于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缺陷的主要观点
1.学界普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
由于
200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且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只规定了公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这一权利进行确认,故笔者亦认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包含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所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严重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范围内。
有学者认为,一方面,轻微的人身权伤害甚至是财产上的侵害同样造成了精神损害,怎能不赔?另一方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在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当侵权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做出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大量因为刑事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反而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也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只有“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也就排除了财产权益遭受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侵害财产权利造成财产所有人精神损害,原则上财产所有人只能就其财产损害请求赔偿,不能就精神损害请求赔偿。
但从法理上来说,因财产而受到的精神损害,可以推定为因财产的全额赔偿而平复,没有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
要性。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有些财产可能对财产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意义,而该财产的损害对该所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能因为没有办法使财产恢复原状又无法用财产的全额给付来平复。
《侵权责任法》不应该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仅仅限定在人身权益受损害的范围之内。
2.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界定标准不合理。
有学者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侵权责任法》没有给出明确而统一的标准。
正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这种特殊性及现行法律的不确定性,使得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致相当多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往往要经过二审方能终结,且二审改判给付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与一审判决给付的数额相去甚远。
有学者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列举笼统而不完善,案件发生判决时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造成类似的案件,赔偿数额相去甚远。
这样的判决结果只能让老百姓对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更加疑惑,造成对我国法律的不信任。
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1.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1)轻微的人身权伤害及财产损害虽然造成了精神损害,但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法律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不予处罚;其次,由物质损害赔偿到人身损害赔偿,再到精神损害赔偿,是立法的巨大进步,是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的具体体现。
精神损害赔偿由《侵权行为法》进行规范,必须针对在法律上具有因果关系的人身损害行为。
(2)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利益的保护不应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抚慰金,是对拥有感情的自然人的一种精神抚慰。
法人之所以称之为“人”,乃是法律虚拟的产物,非法人组织连“人”的资格都没有,无论是哪种组织兼无“人身”,亦谈不上人身权利。
(3)刑事领域应该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是对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性规定,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且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确认了这一规定。
本人认为刑事惩罚不得替代民事责任,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亦应区分损失程度之大小,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实践中主要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定。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前判例对后来的判决没有约束力,必然造成法律实践的不确定性。
在实践中类似判例精神损害赔偿金差异很大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诸多当事人的不满及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人认为我国应该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范围,同时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具体数额应该根据客观情况衡量,既要达到立法目
的,又要实现个案公平,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参考文献
[1]吴春岐.案例解说精神损害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标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关今华.民事法律更新发展研究:以精神损害赔偿为先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3]余桂芳.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和几点建议[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