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公式定价”的海关审价
海关审价
海关审价的程序1.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时,制发《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
2.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在期限内书面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进行审核。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规定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⑴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⑵海关经审核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海关可不接受申报价格;⑶海关经审核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后,仍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基本资料一定要备齐,这是基本条件,原厂发票,合同.保单,提单,如有付汇,提供付汇证明等二:想办法提供能证明产品价格真实的资料,比如他卖给你是这个价.,卖给别人也是这个价(公开的价格单)三:写情况说明,阐明此产品何为这个价,与同类产品有价格上的差异肯定也有特点上的差异,这个能辅助说明关于海关电子预审价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电子预审价:(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及海关各项管理规定,依法办理进出口报关、纳税手续;(二)海关核定为A类企业,或县市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骨干企业,并且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年审;(三)有完善的物流管理系统,对进出口货物的物流实行严密的电脑联网管理,每种商品有唯一对应的管理编号;(四)进出口贸易数量大;(五)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提供满足海关需要的有关商品描述的资料、数据、信息;(六)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条件;(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其它条件。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海关估价制度篇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深圳市海盛国际货运公司专业中港货代快件一般贸易国际件十五年工作经验正规报关清关每天15台港车往返运送安全高速省钱为您提供最佳进口方案篇二: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课程目标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估价:1.了解熟悉中国最新政策下海关估价制度,掌握我国海关新政的商品归类的相关政策以及归类工作机制。
2.提高进出口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操作与技巧能力,减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商战中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海关估价
D.计算方法 D.计算方法
定义:以发生在生产国的生产成本作为基 础的价格。 构成:一是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 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二是 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 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三是货物 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 相关费用、保险费。
E.合理方法 E.合理方法
扣减因素: 扣减因素: 第一项: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 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 服务费用。 第二项: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 运输费用。 第三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上述 三项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和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分,否则是 不能扣除的。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方法
我国海关估价规则和方法 简介
2005年5月30日 北京
一、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历史
1、海关估价的定义 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本国法律 规定的统一的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出 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的作业程序。 2、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 则、《WTO估价协定》
《WTO估价协定》要求海关估价遵循统 一、公平、中性的原则。 我国加入WTO起就全面实施了《WTO估 价协定》,并且已经将协定内容转化为 我国立法,使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 工作模式、工作制度适应《WTO估价 协定》的要求。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具备 三项条件:与进口货物有关、是作为进口货 物销售的一项条件、尚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 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第六项: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的调整因素计入到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些调整因素的价 值或费用必须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以客观量化的数据 资料为依据。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海关可以不采用成交价格的方法而依次采用 其他估价方法估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 关于公布海关审
[2006]第11号
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以定价公式约定货物价格的贸易实际,规范对公式定价进口货 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 现将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 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 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 方式。
(盖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留存;第二联进口口岸海关留存;第三联申
请备案单位留存,在货物申报进口时交海关。 2. 应在表中“定价公式及说明”栏目完整填写定价公式,如有必要,可另附页。 3.本表自签发之日起至公式定价合同执行期内有效。如遇政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4. 本表由各关自行印制。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 二、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 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 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 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 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 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商 品名单》)中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合 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海关估价
第四章
4.1我国海关估价制度
4.2一般进口货物估价 被估货物
4.3特殊进口货物估价
18
4.2.1关于 “价格”和“被估货物”
只有被估货物的价格才能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 (三)一揽子交易货物 在一次交易中,就一并销售的一组货物或一组相关的货物支付一 笔总的款项。 (1)以单一总价销售不同的货物并据此开具发票 归于不同的税目,进行合理分摊 (2)以单一总价销售不同质量的货物并据此开具发票 如果按一固定比例进口,可以认可该单一总价 如果仅将高质量的输入进口国,而中低质量输入其它 地区,该价格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的基础 (3)对同一交易中不同的货物按各自确定的价格开具发票
第四章
4.1我国海关估价制度
4.2一般进口货物估价
4.3特殊进口货物估价
第四章海关估价制度
第四章
4.1我国海关估价制度
4.2一般进口货物估价
4.3特殊进口货物估价
2
4.1.1海关估价制度发展历程
1951—《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 主要进展: 正常价格,进口货物采用到岸价格,出口货物采用 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离岸和到岸价格不能确定,完税价格由海 关估定 188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主要进展:正常成交价格,应该是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采 购到的正常的价格 1992—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进展:根据关贸协定第七条: 成交价格,实际成交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 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报关员考试经典考点讲解第37讲
报关员考试经典考点讲解第37讲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第二节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1、含义: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价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税额的基础。
2、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分为三个层次)(1)法律层次:《海关法》(2)行政法规层次:《关税条例》(3)部门规章层次:《审价办法》、《征管办法》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重点)(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估价方法:有6种1、成交价格法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4、倒扣价格方法5、计算价格方法6、合理方法这6种方法必须依次使用。
经海关同意,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可以颠倒使用。
单选题:例: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使用相应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依次使用的正确顺序是:()A、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B、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C、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D、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答案:A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重要考点,理解掌握)(1)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非常重要的考点)★计入因素(也叫计入项目):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用佣金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购货佣金也叫买方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海关税收征管考试题目
海关税收征管考试题目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属地纳税人管理将占海关税收总量_____税源企业作为纳税大户,为其提供与征税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
[单选题]近五成的前2000家近五成的前3000家近八成的前2000家近八成的前3000家(正确答案)2.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上述所指“海关发现”,其时限要求是: [单选题]1年内2年内3年内不受时间限制(正确答案)3. 按重量计,由35%的亚麻、25%的黄麻和40%的棉花制成的匹状印花机织物,应当归入税目。
[单选题]5009510952095309(正确答案)4. 塑料制花归入税目。
[单选题]06.0306.0439.2667.02(正确答案)5. 既可以制冷水,又可以制热水的电家用饮水机应归入。
[单选题]8419841885438516(正确答案)6. 一种版纸,卷装,卷的宽度为860毫米,白色,有塑料涂布层,用于复印机复印时制板,每平米克重小于150克。
该商品是以82.5%的和纸(天然马尼拉麻85%、PET纤维15%)和2.7%薄膜粘合剂、14.8%PET薄膜层复合而成,纸层厚度要远远大于塑料层的厚度。
其中和纸的加工工艺为:麻原料-蒸煮-打浆-纤维精制-除尘-浆料漂白-浆料洗涤-纤维精制-存储-弹碎-除尘-纤维浆料过滤。
和纸制成后再在和纸表面粘合一层PET薄膜,即成版纸。
请根据该版纸的制造工艺、结构组成,分析确定出其正确的归类税号。
[单选题]39219090480990004810220048115999(正确答案)7. 某留学生回国,本人于2018年10月30日回到国内,入境现场验放其携带行李5000元(不含烟酒和20种不予免税商品);该留学生的其他物品以分离运输方式于2018年11月6日入境,包括2个手提包,其中一个包海关审定价格为300元、另一个包海关审定价格为600元,该留学生应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款是多少?[单选题]60元117元120元180元(正确答案)8. 关于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
第八章海关估价规则及案例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受控于第三方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 6.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对 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权 或股份;
第三节
综合性规定
一、《海关估价守则》中对影响成交价 格的经济关系的定义
7.交易双方除了是买卖关系外还是一种 雇佣关系;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第二节 《海关估价守则》的主要内容
一、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一)《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1.交易价值法 第1条第1款: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完 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 给进口国,并按第8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 实付或应付价格。
第二节 《海关估价守则》的主要内容
一、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目标
公平、公正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 度,能规范各国的海关估价行为, 避免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第一节
海关估价守则的产生
二、《1994年海关估价守则》的产生
(二)建立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的历史 过程
1.《1947GATT》第7条的“实际价格”
2.1950《布鲁塞尔估价定义》的“正常价
格”
3.《1994海关估价守则》的“实际成交价
实际成交价格属于以下买卖关系的成交 价格情况下,海关估价可不依据成交价格 法对该货物申报的进口价格予以认定: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第三节
综合性规定
一、《海关估价守则》中对影响成交价 格的经济关系的定义
2.买卖双方彼此有互派人员在业务、管 理机构任职; 3.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第三节
第三节
综合性规定
四、中国入世谈判的承诺及现行的海关估 价方法 (二)中国现行的海关估价方法 5.充分考虑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对海关 确定完税价格过程中纳税义务人所享有的 权利予以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海关旧设备审价公式
海关旧设备审价公式
海关旧设备审价公式,是海关在对旧设备进出口进行审价时所采用
的一种计算方法。
该公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设备残值部分的计算
设备残值指的是设备在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后,所剩余的价值。
其计
算公式如下:
设备残值=设备原价值×(1-折旧率)×(1-减值率)
其中,设备原价值指的是设备的购买价格;折旧率指的是设备每年的
折旧比例;减值率指的是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价值减少比例。
二、废旧金属部分的计算
废旧金属指的是设备在报废后,所剩余的金属材料。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废旧金属价值=设备总重量×废旧金属单价
其中,设备总重量指的是设备的整体重量;废旧金属单价则需要参照
当地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三、运输费用部分的计算
运输费用指的是将旧设备运输到目的地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如下:
运输费用=设备运输费用×运输距离
其中,设备运输费用包括装卸费、保险费、运输费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运输距离则需要根据旧设备所在地和目的地之间的实际距离进行计算。
总结:
海关旧设备审价公式是海关在对旧设备进出口进行审计时所采用的一种计算方法,其主要包括设备残值部分的计算、废旧金属部分的计算以及运输费用部分的计算等。
在具体计算时需要注意不同部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从而确定旧设备的实际价值。
第九章 海关估价规则
该设备关税率为14%,设备5月份 该设备关税率为 %,设备 月份 %,设备 到货后缴纳关税约为: 到货后缴纳关税约为: 180×8.3×14%= × × %=209万RMB. 万 . %= B公司从 国H公司进口同样一套设 公司从G国 公司进口同样一套设 公司从 合同总价为CIF中国某港口 中国某港口160 备,合同总价为 中国某港口 万美元,其中包含16万美元的 万美元的H公 万美元,其中包含 万美元的 公 司人员来华进行设备安装, 司人员来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 验收的费用. 验收的费用.
相似点: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保险 相似点: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 即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负责订立; 费,即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负责订立;交 货地点均在出口国的约定地点; 货地点均在出口国的约定地点;出,进口清关责任 划分都是出口方负责出口,进口方负责进口通关; 划分都是出口方负责出口,进口方负责进口通关; 风险在交货地点交货完成而转移给买方,而运费, 风险在交货地点交货完成而转移给买方,而运费, 保险费却延展到目的地( 保险费却延展到目的地(港). 不同点: 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海运 不同点: CIF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海运,内河航 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海运, 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 运),CIP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即包括内陆出口业务. 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 即包括内陆出口业务.
第九章 海关估价规则
学习目标: 学习目标: 相关概念: 相关概念: 申报价格与完税价格,发票价格, 申报价格与完税价格,发票价格, 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实际价格, 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实际价格, 正常价格, 正常价格,实际成交价格 海关估价如何达到非关税壁垒的 保护目的? 保护目的? 海关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守则的宗旨, 三,海关估价守则的宗旨,原则 与适用范围
WTO海关估价协议及案例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1.海关认为进口商申报价格缺 乏真实性和准确性时,可要 求进口商进一步提交材料或 证据,以证明申报价格是经 合理调整后的实付和应付价 格。(海关在采取这种做法 时,应向进口商陈述理由, 海关应将最终的估价决定书 面通知进口商。)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协议主要内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发 展 中 成 员 的 特 殊 和 差 别 待 遇
(一)推迟实施《海关估价协议》
(二)推迟采用计算价格方法
(三)最低限价的保留
(四)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使用顺序的保留
(五)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
(六)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协议主要内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2.进口商认为海关估价不合理时具有申诉的权利。 第一,向海关内部主管复议的部门提出申诉,或 向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一般来讲,进口商首先向上一级海关或海关外 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行政复议。 如对行政复议不满,进口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要求司法复议。进口商也可以直接要求 司法复议。 注:A.以上规定不妨碍海关要求进口商在上诉 前全额缴纳海关已估定的税款 B.海关不得因为进口商行使上诉权而进行罚款 或威胁罚款,进口商为申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和律师费用不属于罚款范畴
三、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 四部分(24个条款,3个附件)
第一部分 海关估价规则
第二部分 管理、磋商与争端解决
第三部分 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四部分
简析“公式定价”的海关审价
简析“公式定价”的海关审价简析“公式定价”的海关审价以公式定价作为国际贸易定价方式在国际上并非新近出现,《WTO估价协定》关于“价格复审条款”的规定也确认了该种定价模式的存在。
各国海关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是制定与公式定价自身特点相匹配的海关审价方式。
中国海关总署于2006年3月初颁布了《2006年海关总署11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的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并于2006年4月1日开始执行。
目前采取公式定价的货物主要集中于大宗石化产品。
中国各地海关针对本关区内进口产品的特点进行探索并总结了诸多审价操作模式,这些有益探索也为海关总署2006年出台11号公告做了很好的铺垫工作。
其中,石化产品进口较为集中的宁波海关、青岛海关、南京海关针对贸易实践中存在的公式定价,基本上采取了“前期合同备案,后期价格核查”的审价模式,即以企业为税收征管单元,实现税收征管时空前推后移,但各海关具体操作环节有所区别。
2006年海关总署11号公告概述11号公告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定:1、公式定价的定义: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2、海关认可企业根据定价公式计算得出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的前提条件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3、合同预备案制度:对于列入11号公告附件《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的商品,进口企业应当于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
未列入《名单》的,备案程序可免除,但海关将按照11号公告的第二条与第六条审定完税价格。
4、公式定价货物的通关处理:对于经海关备案且符合上述前提条件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结算价格已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的,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结算价格尚未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先行提取货物,待结算价格确定后,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第一篇: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关税条例》所规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不应讲参考价格简单作为完税价格使用。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海关参考价格由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根据国内外的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后上网发布,供全国海关依法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参照使用。
海关参考价格主要基础是同期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或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核不予接受时,可参照海关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瞒骗。
其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但经审核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如其与参考价格的差幅未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各海关可自行审批,如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应按总署下发的海关参考价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报批。
第三,如经审核,海关不能确定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应按照《关税条例》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我国现行估价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海关估价从1988年开始对若干货物实行“最低限价”管理办法,从1996年4月后统称为海关参考价格。
这一办法有效地打击了低瞒报价格的行为,但不符合国际惯例。
虽然《关税条例》已经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是实际成交价格原则,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欺骗。
但在实际操作中,当进口价格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且超过规定幅度,经审核后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需要严格按规定逐级报批。
繁琐的内部审批环节往往影响正常货物的通关速度。
再加上对外缺少透明度,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
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经审核后怀疑不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现场关员也往往难以找出货主成交价格不真实的证据。
执法难度的增大,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导致纳税争议和法律纠纷。
第八章 海关估价守则
具体应扣除的费用:
1)进人到进口国关境后产生的运费 2)进口之后产生的建设、装配、安装、 维护或技术援助方面的费用 3)进口国的关税和国内税收
2.守则禁止的估价方法 3.守则对进口商权益的保护规定 三、案例分析
A公司通过香港X公司从G国H公司进口一 套设备,合同总价为CIP中国某内陆城市 180万美元。 合同价包括H公司派人来华进行设备安装 调试和验收的费用,但在合同中未单列。 该设备关税率为14%,设备5月份到货后缴 纳关税约为: 180×8.3×14%=209万RMB。
第八章 海关估价守则
学习目标:
须明确的概念:申报价格与完税价格、
发票价格、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实 际价格、正常价格、实际成交价格; 海关估价如何达到非关税壁垒保护的 目的? 海关估价的方法,结合课后案例分析;
本章内容与第七章装运前检验的联 系:海关作为主管货物进口强制性检 验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进口货物进行 估价,一是为了实行关税征收管理, 二是为了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二、海关估价守则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宗旨、原则 公平、统一、中性、非歧视 海关估价守则不适用的范围 (二)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1.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六种估价方法,依顺序使用; 应计入与应扣除的费用;
具体应计入的价格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包装和集装箱的成本和费用 3)买方免费或减价提供用于进口的 4)专利费和许可费用 5)由于转售或使用进口商品给卖方带 来的收益 6)假如以到岸价进行海关估价,运输、 保险以及与进口地点有关的收费
一、海关估价的含义
(一)海关估价 海关审核确认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 格,并凭以进行从价征税; 1. 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原因: 客观上: (1)国际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多样: 时间、地点、成交价格术语、商业水 平等的不同;
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
( 对境外机 构支付等值 5 一) 万美元 以下 ( 5 含 万美元)对境 外个人支付等值 5 , 千美元 以下 ( 5 美元) 含 千 服务 贸易项下费用 的, 境内机构和 个人凭合同 ( 协议 ) 或发票 ( 支付通 知书) 办理购
付 汇手续 ; 超过 上述 限额 的, 按原 规定办理 。 ( 境 内机构和个人通过 互联网等 电子 商务方式进行服 务贸易项下对外 支付的 , 二) 可凭 网络 下载的相关 合同 ( 协议 ) 支付通 知书, 、 加盖 印章或签字后 , 办理购付 汇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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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在货物运抵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前买卖 双方 已书面 约定定价公式 :
( ) 算价格取 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 控制 的客观 条件和 因素: 二 结 ( ) 三 自货物 申报进 口之 日起 6 月内能够根据 定价公式确 定结算价格 : 个 ( 结算价格符合 《 四) 审价办法》 中成交价格 的有关 规定 。 三、 纳税 义务人进 口列入 《 公式定价进 口货物常见 商品名单》 详见 附件 l以下简称 《 品 ( , 商 名单》 中的货物 , ) 应当在公式定价 合同签订后 l 个工作 日内, Q 向进 口地直 属海关提 出合 同备 案
海 关审 定公 式定 价进 口货物 完税 价格 的有 关规 定
海 关 总 署 公告 2 0 第 l 号 0 6年 1
为适应 国际贸易 中存在 的以定价 公式 约定货物价格 的贸易实际 , 范对 公式定价进 口货物 规
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 便利企业通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 和《
海运项 下运费及相 关费用 。 三、 放宽境 内居 民个人购 汇政策 , 实行年度总额 管理 ( 对境 内居 民个人购汇 实行年度 总额管理 , 度总额 为每人每年等值 2万美元 。 一) 年 境内居 民个 人在年度总 额内购汇 的, 凭本人真 实身份证 明并 向银行 申报 用途后办理 ; 超过年度 总额购 汇 的, 经银行审核 外汇管理 规定的真 实需求凭证 后办理 。 ( 境 内居 民个人年度总额 内所 购 ̄? , 以存 入本人境 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 常项 目外汇 二) - I 可 E 支出。凡 ̄ t P 出境外 、 取外 币现 钞或携带 出境的 , 'EE - I 提 仍按 原 ̄ ? 管理 规定办理 。 IE - ( 境 内居 民个人在 年度总额 内购汇 , 由本人办理或 委托其直系 亲属代 为办理。 由直 三) 应 凡 系亲属代 为办理 的 , 需提 供委托人 和代办 人的身份证 明、 亲属关系证 明, 以及委托人 的授权 书。 ( 外汇 局对境 内居 民个人购 汇不再 实行核销管理 。 四) 四、 规范 业务管理 , 加强监测预 警 ( 外汇 局通 过信息系统 对境 内机构和 个人外汇收 支活动实施监管 , 一) 并根据 涉外经济 发展 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客观需要 , 对经 常项 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 内居 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进行 调整。 ( 银行应 按要求加 强对 境 内机构和 个人外汇 资金流 入和结汇 的真 实性 审核 , 二) 向外 汇局报 送 ̄ i 账户 的开立 、 闭+  ̄ 汇 收支 以及 个人购汇信 息。 lr - 关 ul - ( ) 违反本通 知规定 的, IE 三 对  ̄ t 局依 据有关外汇 管理法规进 行查处 。 - 本通 知 自 20 年 5 1 06 月 日起执行 。本通 知末尽 事宜仍按现 行规定办 理。以前规 定与本通 知规 定相抵触的 , 本通知规 定执行 。 按 各分局收到 本通知后 , 应尽快 转发至所辖 支局 、 外资银行 、 市商 业银行 、 城 农村信用 合作银 行 : 中资外汇指 定银行总 行收到 本通 知后 , 各 应尽 快转发所辖 分支行 。 执行 中如遇 到问题 , 请及 时 向国家外汇管 理局反馈 。 二 oo六年 四月十三 日
【海关小课堂】“审价门诊部”释疑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难点
【海关小课堂】“审价门诊部”释疑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难点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06年第11号公告同时废止。
关于这个公告,海关民间智囊机构“审价门诊部”就针对企业可能会感到困惑的一些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形成了自己的观点,都有哪些呢?赶紧来看看吧!15观点:判断矿砂是否在15号公告管理范畴需要看矿砂的定价方式是否满足公告第一条描述。
矿砂类货物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现货成交方式,多数以“吨度价+含量+运保费”的方式确定结算价格,公式中的变量是含量,一般是以双方约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
检测机构可以是国外机构,也可以是国内机构。
如果检测机构在国外,通常在发货前检测,那么货物进口时,检测结果有可能已经出来,结算价格可以确定;如果检测机构在国内,需要货物进口后检测,一般来说申报时结算价格还无法确定。
由于这种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含量检测结果确定结算价格,属于“仅受成分含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情形”,所以不属于15号公告公式定价管理范畴。
如果矿砂类货物买卖双方约定的公式中,除了成分含量、进口数量以外,还有其他符合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约定的定价方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情形的,则可以纳入15号公告管理范畴。
例如矿砂类货物的另外一种指数定价成交方式: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某铁矿砂的规定“结算价格=50%×(普氏IODEX平均价格×[1+品质调整]-运费)+50%×(2009 MBPRICE×铁品位)PP R(PROVISIONALPRICE)=50%×(AVG PLATTS IODEX×[1+QUALITYADJUSTMENT]-FREIGHT)+50%×(2009 MB PRICE×Fe%(ON DRY BASIS))其中,AVG PLATTS IODEX为普氏铁矿砂掉期价格指数的平均价格(含运费),MB(METAL BULLETIN)为伦敦五金导报价格。
完税价格的审定详解
完税价格的审定详解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1、含义: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价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税额的基础。
2、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分为三个层次)(1)法律层次:《海关法》(2)行政法规层次:《关税条例》(3)部门规章层次:《审价办法》、《征管办法》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重点)(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估价方法:有6种1、成交价格法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4、倒扣价格方法5、计算价格方法6、合理方法这6种方法必须依次使用。
经海关同意,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可以颠倒使用。
单选题:例: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使用相应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依次使用的正确顺序是:A、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B、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C、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D、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答案:A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重要考点,理解掌握)(1)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非常重要的考点)★计入因素(也叫计入项目):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用佣金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购货佣金也叫买方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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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式定价”的海关审价
以公式定价作为国际贸易定价方式在国际上并非新近出现,《WTO估价协定》关于“价格复审条款”的规定也确认了该种定价模式的存在。
各国海关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是制定与公式定价自身特点相匹配的海关审价方式。
中国海关总署于2006年3月初颁布了《2006年海关总署11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的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并于2006年4月1日开始执行。
目前采取公式定价的货物主要集中于大宗石化产品。
中国各地海关针对本关区内进口产品的特点进行探索并总结了诸多审价操作模式,这些有益探索也为海关总署2006年出台11号公告做了很好的铺垫工作。
其中,石化产品进口较为集中的宁波海关、青岛海关、南京海关针对贸易实践中存在的公式定价,基本上采取了“前期合同备案,后期价格核查”的审价模式,即以企业为税收征管单元,实现税收征管时空前推后移,但各海关具体操作环节有所区别。
2006年海关总署11号公告概述
11号公告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定:
1、公式定价的定义: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2、海关认可企业根据定价公式计算得出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的前提条件
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3、合同预备案制度:对于列入11号公告附件《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的商品,进口企业应当于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
未列入《名单》的,备案程序可免除,但海关将按照11号公告的第二条与第六条审定完税价格。
4、公式定价货物的通关处理:对于经海关备案且符合上述前提条件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结算价格已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的,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结算价格尚未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先行提取货物,待结算价格确定后,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截至目前尚未颁布更为详尽的细则。
2006年海关总署11号公告之政策解析
1、关于公式定价的含义:由于贸易实践中公式定价表现形式复杂繁多,在定义中设置严格的条件并不利于海关监管,反而可能会造成很多新的公式定价形式由于定义而被排除在公告适用对象之外。
11号公告对公式定价做了较为宽泛的定义,未对其设置严格条件,在
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海关更多了解企业贸易实际,从而为今后相关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海关实践中认为为公式定价的两个必须要件“买卖双方必须在商品出口之前就已在合同中议定了定价方式或方法”和“依该公式或方法确定或计算出的价格必须取决于某一个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因素、将来发生的事件或其他客观标准”被列入合同备案后海关重点审核的具体内容。
2、关于海关认可企业根据定价公式计算得出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的前提条件:
前两个条件是各地海关根据实践确认的公式定价应有之意,但第二个条件中所指“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具体何指仍是11号公告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
根据以往海关审价案例的分析,客观条件和因素多指一定时期内影响价格的市场因素,常表现为除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价格,但是否还存在其他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和条件?我们期待海关能够明确客观条件和因素的具体涵义以及判断方法。
第三个条件主要考虑在实践中虽然可允许企业延期结税,但结税期限不应当是无限制的,此处可以说借鉴了美国海关的做法,要求买卖双方能够依照合同中规定的定价公式或方法在合理时间内确定进口商品的最终交易价格。
由于中国海关允许的最长凭保放行期限为6个月,在此我们推定确定结算价格的期限与企业所缴付的保证金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个条件最为严格,审核难度也最大,如果定价公式不符合《审价办法》成交价格的相关规定,海关则会启动估价程序。
公式定价涉及不同行业、不同贸易实际,公式本身也趋于复杂化,因此对海关审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需要其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以及贸易知识;同时11号公告并未有细则出台,给审价人员的实际操作造成困难,也影响企业对政策的理解和配合。
3、于“合同预备案制度”:
(1)11号公告规定了凡列入《公式定价常见商品名单》的产品应当在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直属海关进行合同备案的制度,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海关预审价的一种方式。
但我们看到,11号公告并未就海关备案办理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且该事项不属于海关行政许可范畴,使企业最为关心的备案时限问题无从判断。
因此,合同预备案制度能否在保证企业快捷通关的前提下满足海关的监管要求值得商榷。
(2)根据跨国公司的贸易实际,往往是买卖双方之间签署中长期采购合同,明确贸易数量和定价公式,但具体每票货物的交易通常通过买方向卖方下达采购订单的方式予以执行,该采购订单可以完全满足通关需要,海关也多予以认可,因此企业很可能选择不向海关备案主合同;此外也有可能发生跨国公司在担心交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引起海关价格质疑影响通关速度而选择不予备案的情形。
虽然11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合同备案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但实践中企业是否备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意识和诚信程度,公告并未对规定企业不予备案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3)目前各地海关还未建立良好的联系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在现行通关模式下,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不同海关甚至跨关区通关,进口商不愿也无法在每个海关都进行合同预备案,此时就会加剧海关审价和企业通关之间的矛盾,并增加双方风险。
合同预备案制度设计初衷是想为企业提供预审价的机会,但由于制度本身还欠缺更多的操作性流程从而使制度设计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目标。
合同预备案制度设计本身是否能够更好的使企业利益与海关监管保持一致是双方面临的共同问题。
4、关于公式定价货物的通关处理:海关目前提倡的通关理念是“便捷、快速通关”,这与企业愿望是一致的,但海关审价的专业性决定了无法在短时间内做出准确判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延误企业通关。
为了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11号公告规定,如果在海关审核期间,结算价格尚未确定的,企业可在缴纳保证金后先行提取货物。
这种方式可以防止海关税收流失,加快货物通关,但却极大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如果审价久拖未决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
宁波海关、南京海关针对合约定价方式企业的特点采取较为灵活的便捷审价、便捷通关措施缓解上述矛盾。
南京海关在货物进口前期,通过企业资信调查、中长期合同审核,确定低风险中长期合同便捷审价企业,现场海关通过签订MOU方式明确海关与企业的权利义务。
中期,建立中长期合同进口登记制度,在关区内共享中长期合同备案和执行情况信息,通关现场快速通关,便利守法企业。
后期,定期组织对中长期合同进口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估,严密税收征管工作。
宁波海关则在对长期合同及公式定价审查备案基础上,由审单中心或现场在申报时即以申报价格(无论结算价还是暂定价)征税放行,随后定期(可以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单元)由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稽查补税(或者退税)。
上述方式都较好解决了海关审价和企业通关之间的矛盾,值得各地海关借鉴。
* * * * * * * * * * *
11号公告自200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海关不断总结经验,在摸索中前进。
但公式定价作为海关审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简单的11号公告就可以解决实践中的全部问题,它需要贸易调查、企业资信管理、价格后续核查和稽查等制度的配套管理,海关总署也将进一步总结政策执行以来出现的问题,并在后续出台的政策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