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案例(二)
税务培训-海关审价系列之转让定价视角及案例分析
海关审价系列-转让定价视角及案例分析
活动介绍:
根据近期铂略与自贸区海关部门的沟通,对于AA类企业,以及企业在A类向AA 类的申请需要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即向海关披露转让定价情况。
而对于所有企业,在95%的关联交易中,转让定价是决定海关完税价格的关键因素,它与海关估价相互关联、密不可分。
近年跨国公司以转让定价为主的价格策略造成了各国海关税收的大量流失,也引起了中国海关对关联企业跨境交易的关注,尤其是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支付等非贸支付的跨境交易。
海关通过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调整后,估价补税的金额相当可观,而大多数企业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往往很少从海关的角度来审视转让定价的风险。
铂略咨询(Linked-F)特邀来自普华永道的高级经理张阔先生,为广大会员在分析转让定价与海关审价的异同,并结合2013年的相关实际案例,使企业从他人的经验中获得启发,全面把控海关审价中的转让定价风险。
流程安排
15:00活动开始
15:05 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
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的联系
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的区别
-法律基础的差异
-征税焦点的差异
-定价原则的差异
-管理角度的差异
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视角区别-案例分析
-案例一:市场渗透/开发
-案例二:产品更新换代
-案例三:进口后价格调整
-案例四: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证费
2013年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案例分享
2014年海关估价政策展望及发展趋势
16:30互动问答
17:00活动结束
来源:/events.asp。
非关税壁垒之海关估价
非关税壁垒之海关估价●海关估价:是指进口国通过提高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来增加货物的关税负担和限制进口。
●有关案例:◆案例简述:阿根廷对鞋类、纺织品和服装征收一种最低特别进口税,其具体作法是:先对有关产品计算出平均进口价格,然后以这一平均价格的35%作为最低特别进口税予以征收。
并且,在进口鞋类、纺织品和服装时,按最低进口税或关税中较高的一种征税,其实际征收的目的,是要抵消这些产品在阿根廷以低于原产地成本价或国际市场价销售而给国内制造商造成的损害。
◆案例分析(特点):最低特别进口税是根据所谓的“有关国际价格”计算的,在进口价格低于“有关国际价格”时,实际征收的税率会超过35%,如果该产品的进口价格大大低于“有关国际价格”,其实际征收的税率仍可能超过35%。
由此可见,按照这种做法,许多情况下实际征收的税率会超过35%。
具有隐蔽性,运用平均进口价格和最低特别进口税的计算方法,及所谓的“有关国际价格”来达到提高征收的税率; 具有争议性,新贸易壁垒介于合理和不合理之间, 又非常隐蔽和复杂, 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达成一致的标准难度非常大, 容易引起争议, 并且不易进行协调。
◆原因分析:阿根廷制鞋、纺织品和服装企业规模一般较小,生产技术、产品设计等均落后于巴西和中国等国家的同行,而且生产成本偏高,因而其产品缺乏市场竞争能力。
为此,阿制鞋企业一再要求政府采取保护措施,对进口设限。
◆应对方法:1、建立预警机制。
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紧密跟踪重点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情况, 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以便及时了解国外某些贸易壁垒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
2、进一步健全应诉工作机制。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商务部、地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相关企业的“四位一体”的出口反倾销、保障措施、“337”调查应诉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总结经验, 不断健全机制,实现有效互动,实现由事后被动应诉向事先主动预防转变。
海关估价案例
海关估价案例海关估价是指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的价值进行认定和核定的过程。
海关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进出口贸易至关重要,也是保障国家利益和企业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介绍海关估价的相关内容和流程。
某公司进口了一批化工产品,由于这批产品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海关要求对其进行估价申报。
在进行估价申报时,公司需要提供相关的商品信息、价格证明和合同等资料,以便海关进行核实和认定。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商品信息和价格证明。
这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等详细信息,以及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
这些资料需要真实可靠,以便海关进行核实和比对。
其次,要充分了解和遵守海关估价的相关规定。
不同国家的海关估价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公司需要了解并遵守进口国家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因规定不符而导致的额外成本和风险。
最后,要积极配合海关的核查和认定工作。
一旦海关对估价申报提出疑问或要求补充资料,公司需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以便尽快解决问题,确保货物顺利通关。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海关估价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一个需要重视和细致处理的工作。
只有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积极配合海关的工作,企业才能顺利通过海关估价环节,确保进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
总之,海关估价是进出口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企业需要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货物的合法合规进出口,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以上就是海关估价案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进出口海关估价和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
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从国20海02关年审起定,中进国出海口关货即物全完面税实价施格《办W法TO》估价协定》,“忽视估价程序”和“忽视估价证据”
客观、公平、统一
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013年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海关估价的作用
2016年全国海关实现税收净入库15388亿元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 付的价格,只要: (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i)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执行或要求的限制; (ii)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 (iii)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b)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使被估价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c)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得到买方随后对该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能够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 行适当调整;以及 (d)买方和卖方无特殊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第2款的规定为完税目的的成交价格是 可接受的。
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进出口商品的估价基础。
2003年5月海关总署令第10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国务院于2004年修订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条例》
2006年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任意估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018年,该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机械设备。
在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该公司根据自身经验,向海关申报了该批机械设备的价值为80万美元。
然而,海关在审核过程中,认为该申报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遂按照海关估价规定对该批机械设备进行了估价,最终估价金额为120万美元。
该公司对海关的估价结果不服,认为海关的估价过高,遂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关估价是否合理,以及该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海关重新估价。
一、海关估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条例》,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物品时,有权依法对其价值进行估价。
海关估价的原则包括:1. 估价应基于实际成交价格,如无实际成交价格,则根据市场价格、成本加利润、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 估价应考虑货物的品质、数量、规格、用途等因素。
3. 估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海关估价的具体过程在本案中,海关在接到该公司的申报后,首先审查了申报价值与市场价格的一致性。
经调查,海关发现该批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格约为120万美元,而该公司申报的价值仅为80万美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随后,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了以下估价方法:1. 比较成交价格法: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实际成交价格,海关未采用此方法。
2. 市场价格法:海关通过调查,确认了该批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格为120万美元。
3. 成本加利润法:海关未采用此方法,因为市场价格法已经能够确定合理的估价。
4. 其他合理方法:海关未采用此方法。
综上,海关根据市场价格法确定了该批机械设备的价值为120万美元。
三、行政复议的结果该公司不服海关的估价结果,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该公司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1. 该公司认为海关的估价过高,没有充分考虑该批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案例分析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案例分析海关估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节,在世界海关范围内被视为难题。
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无疑是其中最难的部分。
本文从研究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入手,分析了特许权费计入完税价格的两个条件,并提出了完善海关估价制度的建议,如增强海关估价透明度,实施价格补充申报制度,赋予进口商“合理注意”的义务,协调应税价格与存货成本的信息沟通以及参考预约定价安排价格以获取更准确可信的价格信息等。
一、案情简介某海关在对一起进口设备案稽查过程中发现,该设备进口商分四次向韩国某株式会社支付了340万美元的入门费和256670.4 美元的提成费,该部分费用并未向海关申报。
在该公司签订的设备进口合同中规定:“与本合同同时转让的技术及其使用费等内容,双方同意在本合同附件(技术转让合同)中详细约定。
附件(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之技术使用费是本合同项下总合同金额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本合同履行的必要及前提条件。
”在合同附件及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指受让人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入门费和提成费。
”其中“入门费为340 万美元”,“提成费为受让人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额的4%,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这些“入门费”、“提成费”或“专利许可费”以“非贸付汇”方式支付,经商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渠道汇出,并没有凭我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支付,是否应对其征收关税需要海关认真核实。
二、案情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计入进口完税价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我国海关欠缺详细操作性的规定。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含义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上目前未有权威定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12 条的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录制品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海关 审价 案例
海关审价案例海关审价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价值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价值是海关征收关税、统计进出口数据以及进行外汇管理的重要依据。
海关审价案例涉及到各类货物的价值确认,包括原材料、成品和设备等。
下面是关于海关审价的十个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海关审价的相关内容。
1. 案例一:某国海关对一批进口原材料进行审价,发现报关单上的货物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
经过核实,发现供应商在报关时虚报了货物价格,以逃避关税。
海关根据实际市场价格对货物进行了重新估值,并对供应商进行了处罚。
2. 案例二:一家跨国公司将生产设备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
海关对设备的价值进行审核时发现,报关单上的价值与实际市场价格相差较大。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故意低报设备价格,以减少关税和税费。
海关依据实际市场价格对设备进行了重新估值,并对公司进行了罚款。
3. 案例三:一批进口电子产品在报关时被海关怀疑价值虚报。
海关对货物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报关单上的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
经过调查,发现供应商故意虚报货物价值,以减少关税和税费。
海关对货物进行了重新估值,并对供应商进行了处罚。
4. 案例四:一家公司将商品从国内运往海外销售。
海关在出口审核时发现,公司报关单上的货物价值较低,怀疑存在价值虚报的情况。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故意低报货物价值,以减少关税和税费。
海关对货物进行了重新估值,并对公司进行了罚款。
5. 案例五:一家公司将原材料从国外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
海关在进口审核时发现,公司报关单上的原材料价值较高,怀疑存在价值虚报的情况。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故意高报原材料价值,以获得更多的退税。
海关对原材料进行了重新估值,并对公司进行了处罚。
6. 案例六:一批商品从国外进口,用于国内销售。
海关在进口审核时发现,供应商虚报了商品的价值。
经过核实,发现供应商故意虚报货物价值,以减少关税和税费。
海关对货物进行了重新估值,并对供应商进行了罚款。
关于海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被海关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走私的物品包括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关监管、走私犯罪、濒危物种保护等方面。
二、案件事实1. 走私行为2019年3月,该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申报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申报的货物中,含有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经调查,该公司承认其故意隐瞒了这些物品的真实情况,将其夹藏在申报货物中,企图逃避海关监管。
2. 涉案物品经鉴定,涉案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共计100件,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故意隐瞒走私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2. 走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犯罪。
3.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违反了濒危物种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判决结果1. 走私犯罪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走私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处走私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WTO海关估价协议及案例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1.海关认为进口商申报价格缺 乏真实性和准确性时,可要 求进口商进一步提交材料或 证据,以证明申报价格是经 合理调整后的实付和应付价 格。(海关在采取这种做法 时,应向进口商陈述理由, 海关应将最终的估价决定书 面通知进口商。)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协议主要内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发 展 中 成 员 的 特 殊 和 差 别 待 遇
(一)推迟实施《海关估价协议》
(二)推迟采用计算价格方法
(三)最低限价的保留
(四)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使用顺序的保留
(五)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
(六)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协议主要内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2.进口商认为海关估价不合理时具有申诉的权利。 第一,向海关内部主管复议的部门提出申诉,或 向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一般来讲,进口商首先向上一级海关或海关外 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行政复议。 如对行政复议不满,进口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要求司法复议。进口商也可以直接要求 司法复议。 注:A.以上规定不妨碍海关要求进口商在上诉 前全额缴纳海关已估定的税款 B.海关不得因为进口商行使上诉权而进行罚款 或威胁罚款,进口商为申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和律师费用不属于罚款范畴
三、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 四部分(24个条款,3个附件)
第一部分 海关估价规则
第二部分 管理、磋商与争端解决
第三部分 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四部分
如何应对“海关估价”
场价格起 落 ,价格 由高到低 ;
4 该 外 贸公 司于 国外客 户成 交谈 . 判 的 往来 函电 、合 同 、发 票 、保 单 和 开 出的信用证 等。 由此 ,该 外 贸公 司 申诉 :我 向海
关 申报 的 价格 真实 可靠 ,同意调 查 , 但 希 望调 查 在 2至 3周 内结 束 ,以减 少我公 司保证金利 息损 失。 实 际上 ,此 批货 物 的海关 估 价历
人、进 出境 物 品的所 有入 ,是 关 税 的
纳税 义务 人。 进 出 口环 节 海关 代征 税
( 值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适 用 关 税 征 增
收管 理 的规定 。进 出 口货 物 的完税 价 格 , 由海 关 以该 货 物 的成 交价格 为 基 础 审查 确 定。 成交价 格 不 能确定 时,
当局 有理 由怀疑进 口商 申报价格 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事项 的文本 。 海关 估价 对征 收关税 很 重要 ,并 且 它还是 在 一 国边 境缴 纳各 种税 的基
适 用 的 归 类 依 据 是 世 界 通 用 的 H 础 。 当许 可 证 管 理 和 进 口 配 额 依 商 品 S 制 度 , 估 价 的依 据 也 是 全 世 界 通 用 的 价 值 确 定 时 , 海 关 估 价 也 很 重 要 。 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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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 “ 海关估价 "பைடு நூலகம்
■文 l 傅龙海 傅瑞翔
货物 在其 他流 量大 的海 关进 口报关 单 期间可交保证金 ( 关税差额 )1 万元人 5
(已通 关 )的复 印件 。报关 行负 责 人 民币将货物先 放行 以应生产急需 。外贸
确定或估定其 完税价格 。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案例分析
格 的两个 条件 , 并提 出了完善海 关 支付 , 经商 务 主管部 门、 务部 门 物 的买方 为 取得 知识 产权 权利 人 税
估价制度 的建议 , 如增强海关估 价 和 外 汇管 理 部 门审批 同意 的渠 道 及权利人有效 授权人关 于专利 权 、 透 明度 ,实施价格补 充 申报制度 , 汇出, 并没有凭 我国海关进 口货 物 商标权 、 专有技 术、 著作权 、 分销权 赋予进 口商“ 合理注 意” 的义务 , 协 报 关单支付 , 否应对 其征收关税 或者 销售 权 的许可 或 者转 让而 支 是
调应 税价 格 与存 货成 本 的信 息沟 需要海 关认真核实 。
通 以及 参考 预约 定价 安 排价 格 以
付 的费用 。但 是在 估 定完税 价 格
时, 口货物在 境 内的复制权 费不 进
获取更准确可信的价格信息等 。
二、 案情分析
得 计入 该 货物 的实 付 或应付 价 格
本论文得 到山东省 高等学校优秀 青年教师 国内访问学者项 目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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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的条件 ’ ’ 都未作出解释 。
过轻度 加工后 附上商标 即可销售 。 口时 的 申报 价格 中 已含 有 专有 技
我国的《 审价 办法》 本 抄 录 其三 , 于 支付 著 作权 , 基 用 且进 口货 术 费用 , 需重 复计 税 , 商标 权 无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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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关估价是 一项专业性 、 术 的费用, 技 特 包括入 门费和提成 费。, , 其 明中规 定, 许权 费和 许可费可特
海关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018年,该公司在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时,因违规操作,被海关部门查获。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虚报价格、偷逃关税等违法行为。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海关法律责任案例的典型代表。
二、案件经过1. 违规申报2018年5月,该公司计划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在申报过程中,该公司业务员王某为了降低关税,与报关员李某商量,虚报了货物的价格。
报关单上显示的货物价格为80万美元,而实际价格为100万美元。
2. 海关查获2018年6月,海关在查验该批货物时,发现货物实际价值与申报价格不符。
经进一步调查,海关发现该公司存在虚报价格、偷逃关税的违法行为。
3. 立案调查海关部门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扣押。
同时,对涉案人员王某、李某进行了询问。
4. 案件审理经审理,海关部门认为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报价格,逃避关税;(2)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影响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海关部门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三、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海关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偷逃的关税人民币18万元;(2)罚款人民币20万元;(3)暂停该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3个月。
2. 刑事责任经调查,王某、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走私罪。
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违规申报的危害本案中,该公司因违规申报,导致海关部门查获。
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影响了公司的声誉。
此外,公司负责人和涉案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海关法律责任的界定本案中,海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转移定价”那些事——海关篇(二)
“转移定价”那些事——海关篇(二)1Q一般情况下,海关审核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的程序如何进行?特殊关系项下的海关审价,以如下程序进行:(1)审查国际贸易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审价办法》十六条对海关审价意义上的特殊关系进行了概括,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即可认定为交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在2016年3月报关单格式改革后,有关特殊关系存在与否的披露和确认被提前至企业申报进口当时。
如果交易对方确实存在特殊关系,而买方刻意在申报时未予写明,企业则有可能会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2)审查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买方主张交易价格未受到特殊关系影响时,该举证责任方为申报企业,即企业有必要向海关证明其申报价格符合“一般商业惯例”。
如果无法证明,或企业提交的证明资料无法说服海关时,海关可以依据《审价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三)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对企业进行估价处理。
(3)估价海关针对特殊关系下的成交价格估价模式是与其他情况下的估价原则、方法是一致的。
第一步:寻找在成交价格方法下可以被调整的因素。
第二步:如果排除第一步,则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
律师观点以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下的交易价格为例,中国境内公司提出进口申报价格符合转让定价政策,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主张时,有必要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据,如转让定价政策相关文字描述(可以是向税务局提供的同期资料)、贸易流程、交易架构、交易各方在交易中的作用和关系、证明转让定价被贯彻的相关单据和凭据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从多个维度证明内部价格水平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比如:——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出售价格包含的相关成本种类、金额及利润及相关证明。
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
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海关,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5.11.24裁判规则进口货物买方与境外卖方存在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经营、利润分成等特殊关系,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又明显低于同型号产品的实际成交可比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申报方不能证明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五条、《海关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海关可以不接受申报价格,并按照《海关审价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正文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原告:广东省肇庆市外贸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伟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肇庆海关。
法定代表人:黄健玲,该海关关长。
第三人:广东省肇庆市翱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炜恒,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东省肇庆市外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外贸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肇庆海关(以下简称肇庆海关)2003年5月20日作出的517720021772499587/L04号、517720021772499588/L03号、517720021772499589/L03号《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三份《代征缴款书》)和同年5月28日作出的517720021772499587-1号、517720021772499587-2号、517720021772499588-1号、517720021772499589-1号《海关估价告知书》(以下简称四份《估价告知书》),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肇庆市翱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翱思科技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肇庆外贸公司诉称:被告肇庆海关向原告发出三份《代征缴款书》,却不说明其征税的价格基础是怎样形成,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律事务案例评估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律事务案例评估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律事务在法律服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贸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评估相关案例的风险和可行性。
本文将通过评估一些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律事务案例,探讨其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跨境合同纠纷在国际贸易中,跨境合同纠纷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例如,公司A与海外供应商B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数量、质量和交付时间。
然而,当公司A收到货物时,发现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且质量存在问题。
对于法律服务机构来说,首先需要评估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律。
其次,需要分析合同条款是否明确规定了如何处理数量和质量问题。
最后,评估可能的解决方案,包括诉讼、仲裁或谈判。
通过全面评估该案例,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建议和指导。
案例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事务。
例如,公司C开发了一种新型产品,并申请了专利。
然而,公司发现该产品及其专利被其他公司在海外市场上违法仿制和销售。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评估专利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
其次,需要查明侵权行为的证据,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
最后,评估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起诉侵权行为、申请禁售令或与当地执法机构合作打击侵权行为。
案例三:海关合规性国际贸易涉及海关手续和规定,因此海关合规性成为了法律服务机构关注的重点。
例如,公司D计划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并需要了解如何遵守美国海关的进口规定和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评估美国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进口程序。
其次,需要为客户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包括检验要求、报关程序和税费支付等。
最后,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律事务案例的评估对于法律服务机构至关重要。
通过评估案例的法律效力、适用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恰当的建议和指导。
海关估价案例(二)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估价案例一、基本情况进口商为A公司,供货商为B公司。
A公司为B公司在某市的子公司。
进口商A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首次向某市海关申报进口某国生产的氯乙烯(以下简称VCM)2700吨,申报单价为CIF680美元/吨,进口商提供了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
合同为2004年9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的长期合约,根据合约的规定,进口商每月购提2-3万吨VCM。
审价人员对比申报时期国际行情东南亚均价:CFR 720美元/吨,及其他口岸进口韩国VCM 的价格为CFR710-775美元/吨,认为其申报价格偏低。
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质疑理由: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
企业填写《价格申报单》证明买卖双方之间为子母公司。
二、审价过程1、就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认定进口商与供货商的关系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特殊关系。
根据《估价协定》解释性说明第二条:对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要审查交易双方如何组织商业关系、制定价格的方法是否与产业正常定价方法相一致,卖方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已充分反映了有关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海关审价人员向进口商提出了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要求:包括进口价格是否真实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与售于无特殊关系的买方价格是否一致等;面对海关的质疑,进口商以下列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估价审查和测试的相关资料:1、进口VCM是母公司生产后售予进口商的,作为核心商业机密之一的内部成本数据不便对外提供,企业拒绝向海关提供审价所必需的运营成本、利润等方面的资料;2、供货商VCM生产数量有限,全部供给关联企业,未向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过VCM。
由于进口商A公司无法举证出口商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无特殊关系方一致或接近,且无法证明其成交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以及根据海关了解掌握的PVC 行业利润的情况,按照A公司VCM的进口价格作为成本生产的PVC要高出相同PVC生产行业的利润水准5-10%的情况,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海关确认其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成立,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同时按照《审价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
海关估价案例
海关估价案例海关估价是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进行评定,以确定征税、监管、外汇管理和统计等目的的一种制度。
海关估价案例是指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海关估价的具体案例,包括估价方法、估价标准、估价依据等内容。
下面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介绍海关估价的相关内容。
案例背景:某公司进口了一批机械设备,需要向海关申报并进行海关估价。
该批机械设备的价格较为昂贵,公司希望能够通过合理的估价方式,减少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负担。
因此,公司需要了解海关估价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以便进行合理申报。
估价方法:海关估价的方法主要包括可比价格法、可比商品法、成本加利润法和合理性检查法。
针对机械设备这类特殊商品,通常采用可比价格法进行估价。
可比价格法是指通过对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被估价商品的价格水平。
因此,公司可以通过调研市场价格,找到与进口机械设备相似的产品,并据此确定其价格水平。
估价标准:海关估价的标准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关于估价的协定》的公报》中的规定进行执行的。
根据协定的规定,海关估价应当尽量接近货物的实际价格,确保公平、合理和透明。
因此,公司在进行申报时,需要严格按照协定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价格信息,并配合海关进行必要的核查和检验。
估价依据:在进行海关估价申报时,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估价依据,包括购销合同、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这些依据将成为海关进行估价核查的重要参考,因此公司需要确保这些依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公司还可以通过提供商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市场调研报告等资料,来支持自己的估价申报,提高申报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结论:通过对海关估价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海关估价在进口商品申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进口商来说,了解海关估价的相关流程和方法,合理申报,可以有效降低进口成本,提高竞争力。
因此,公司在进行进口商品申报时,应当加强对海关估价规定的了解,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申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海关估价规则及案例
第三节
综合性规定
四、中国入世谈判的承诺及现行的海关估 价方法 (一)中国入世的承诺 3.加入之日起2年,实行《关于进口货 物完税价格中利息费用处理的决定》和 《关于对记录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承 载介质估价的决定》中的规定。
第三节
综合性规定
四、中国入世谈判的承诺及现行的海关估 价方法 (一)中国入世的承诺 4. 将估价方法的使用情况,除规定的交 易价格外,向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委员会 作出通知。
格”
第一节
海关估价守则的产生
三、《1994年海关估价守则》的宗旨、原 则与适用范围 (一)宗旨 消除或减少海关估价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 响,在缔约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的海关 估价制度,促进关贸总协定目标实现,确 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利益
第一节
海关估价守则的产生
三、《1994年海关估价守则》的宗旨、原 则与适用范围 (二)原则 (1)建立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海关
第二节 《海关估价守则》的主要内容
一、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一)《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1.交易价值法 第1条第1款: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完 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 给进口国,并按第8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 实付或应付价格。
第二节 《海关估价守则》的主要内容
一、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第三节
综合性规定
四、中国入世谈判的承诺及现行的海关估 价方法 (二)中国现行的海关估价方法 5.充分考虑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对海关 确定完税价格过程中纳税义务人所享有的 权利予以明确规定。
案例一
阿根廷对鞋类、纺织品和服装征收一种最低
特别进口税,其具体作法是:先对有关产品 计算出平均进口价格,然后以这一平均价格 的35%作为最低特别进口税予以征收。并且, 在进口鞋类、纺织品和服装时,按最低进口 税或关税中较高的一种征税,其实际征收的 目的,是要抵消这些产品在阿根廷以低于原 产地成本价或国际市场价销售而给国内制造 商造成的损害。
案例2进口机器设备评估案例
案例2进口机器设备评估案例案例2 进口机器设备评估案例某公司欲以公司拥有的进口机器设备等资产对外联营投资,故委托某评估机构对该进口设备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11月30日。
设备名称:图像设计系统规格型号:STORK设备产地:A国××厂家启用日期:1998年7月账面价值:11,000,000.00元账面净值:9,000,000.00元案例分析过程:评估人员根据掌握的资料,经调查分析后,决定采用成本法评估。
一、计算公式CIF价=FOB价+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重置现价=CIF价+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商检费+国内运杂费+国内安装调试费重置全价=重置现价+资金成本评估价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二、重置全价的估算(1)FOB价为EUR(欧元)560,000.00元。
该价格系向A国××厂家询得,按评估基准日汇率计算,折合USD(美元)571,000.00元,评估基准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8.2789;(2)国外运输费率取5.5%;(3)国外运输保险费率取0.4%;(4)CIF价=FOB价+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571,000.00×(1+5.5%)×(1+0.4%)×8.2789=5007200元(取整)(5)关税及增值税:被评估设备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规定,除设备控制系统中的微型计算机不予免关税外,其余机器设备均予免税,由于微型计算机所占金额很少,故计算中未计关税与增值税项目;(6)银行财务费率取0.4%;(7)外贸手续费率取1.5%;(8)海关监管手续费率取0.3%;(9)商检费率取0.3%;(10)国内运杂费率取3%;(11)设备基础费:该设备不需专门建设设备基础,故略计此费用;(12)国内安装调试费率取3%;(13)资金成本:评估基准日一年期贷款利率5.85%,半年期贷款利率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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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估价案例
一、基本情况
进口商为A公司,供货商为B公司。
A公司为B公司在某市的子公司。
进口商A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首次向某市海关申报进口某国生产的氯乙烯(以下简称VCM)2700吨,申报单价为CIF680美元/吨,进口商提供了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
合同为2004年9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的长期合约,根据合约的规定,进口商每月购提2-3万吨VCM。
审价人员对比申报时期国际行情东南亚均价:CFR 720美元/吨,及其他口岸进口韩国VCM 的价格为CFR710-775美元/吨,认为其申报价格偏低。
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质疑理由: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
企业填写《价格申报单》证明买卖双方之间为子母公司。
二、审价过程
1、就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认定
进口商与供货商的关系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特殊关系。
根据《估价协定》解释性说明第二条:对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要审查交易双方如何组织商业关系、制定价格的方法是否与产业正常定价方法相一致,卖方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已充分反映了有关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海关审价人员向进口商提出了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要求:包括进口价格是否真实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与售于无特殊关系的买方价格是否一致等;面对海关的质疑,进口商以下列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估价审查和测试的相关资料:1、进口VCM是母公司生产后售予进口商的,作为核心商业机密之一的内部成本数据不便对外提供,企业拒绝向海关提供审价所必需的运营成本、利润等方面的资料;2、供货商VCM生产数量有限,全部供给关联企业,未向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过VCM。
由于进口商A公司无法举证出口商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无特殊关系方一致或接近,且无法证明其成交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以及根据海关了解掌握的PVC 行业利润的情况,按照A公司VCM的进口价格作为成本生产的PVC要高出相同PVC生产行业的利润水准5-10%的情况,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海关确认其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成立,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同时按照《审价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
2、开展价格磋商,寻找适当的估价依据。
鉴于进口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证实其成交价格未受特殊关系的影响,且低于同期国际行情较多,海关决定对该票货物估价,与进口商磋商。
由于B公司未向除A公司之外的中国大陆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VCM,也没有该国其他厂商生产的VCM的销售纪录,企业方面也未能举证,鉴于以上几点,海关排除采用相同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而倒扣价格方法是被估货物、相同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的,A公司进口VCM是用于生产PVC,未进行销售,所以倒扣方法也无法使用。
计算方法所需要的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加工费用的标准,限于条件无法收集,而A公司也拒绝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最后海关根据估价方法的顺序确定采用合理方法估价。
3、依法实施估价
考虑到进口货物的商业上的互换性、品质、数量和商业水平等要素,将货物产地扩展到同为亚洲地区的韩国,选取在国内其他口岸同样进口VCM生产PVC,进口量在年30万吨左右的进口企业,大约同时(同一个月)进口的VCM的成交价CIF730美元/吨,结合商业水平及国内的行情等要素,根据进口企业实际进口的数量时间分布,按下浮10美元/吨以CIF720美元/吨作为估定价格。
某市海关根据《海关估价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开展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审核认定、价格磋商,收集相关材料,认为其申报价格将使该进口商以较低的生产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
海关遂不接受进口商的申报价格,并采用合理方法,按照CIF720美元/吨作出初步的估价决定。
并对随后进口的10票报关单也按照该价格估价征税,共计补税额142万元。
由于该企业长期进口VCM,用于生产下游的聚氯乙烯(PVC),为了正确评估进口商的利润水平,海关将继续对原料进口后的生产销售PVC的相关成本及合理利润等开展后续价格核查及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