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关税实务4海关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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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的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 价格: A、图纸设计费 B、进境后设备安装费 C、买方免费提供的工具和模具的费用 D、技术转让费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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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作为海关审定 完税价格的基础 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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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法
2
海关估价依据
3
海关估价的要求:
准确性
低估的影响
高估的影响
4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六种方法,注意 顺序 特殊情况下,可 颠倒使用倒扣 价格法和计算 价格法;合理 方法是原则而 非方法。
↓ ↓ ↓
成交价格法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倒扣价值法
计算价格法
合理方法
5
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 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 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 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 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 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 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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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项目
c、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185) d、协助价格:由我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 成本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 价格之中、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协助价值 协助种类:零部件(纽扣)工具、磨具(服装样 板)、消耗材料(漂白剂)、工程设计、境外技术 开发(图纸)等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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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扣减因素
b、货物起卸后的运保费等相关费用(运输、 保险费);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税; d、境内发生的技术培训费、境外考察费、进 口货物境内复制费; e、利息(融资产生、有书面融资协议、单独 列明、利率不高于当地的利率水平) ★计入和扣除项目是重要的考点,要掌握记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4.12.31•【文号】•【施行日期】199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实施细则(199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外贸出口的正常秩序,防止低价倾销出口商品扰乱国际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审价依据第二条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
各中国进出口商会协调的价格和出口许可证上核定的价格,可视为应售价格。
第三条出口商品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依次根据下列价格予以估定:(一)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上述相同商品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商品,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二)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商品。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成本、运保费、利润及其他杂费等各项支出的总和,并经物价部门认定的价格。
(四)如果根据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由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审定价格。
三、审价重点第四条海关重点审价的出口商品范围:(一)经各中国进出口商会协调价格的出口商品;(二)应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和招标管理的商品;(三)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四)根据各口岸情况海关确定应重点审价的商品。
第五条海关对重点审价的出口商品,在其申报出口时,依次按以下价格审定:(一)各中国进出口商会协调的出口商品价格;(二)出口许可证发证部门在出口许可证上确定的价格;(三)其他重点商品的价格。
四、审价方式第六条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出口时进行。
海关相关知识:海关估价的规则
第⼀部分海关估价的规则 第⼀条 1.进⼝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国,并按第⼋条规定进⾏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是: (1)对买⽅处置或使⽤的这些货物不得施加限制,但下列限制不在此例: ①进⼝国法律或政府机构所施⾏或需要的限制; ②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 ③货物价格⽆实质影响的限制。
(2)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不能确定的被估价货物的价值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买⽅对货物转售、处理或使⽤后的任何收⼊;除⾮按第⼋条的规定作出适当调整。
(4)买⽅和卖⽅没有关系,或当买⽅和卖⽅有关系时,按本条第2款为海关完税之⽬的成交价格是可以接受的。
2.(1)在确定第1款所指的成交价格是否可以接受时,在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买卖双⽅相互关系这⼀事实本⾝并不构成该成交价格不能接受的理由。
在此种情况下,对该笔出售的详细情况应进⾏审查。
如果买卖双⽅之间的关系不影响价格,该成交价格即应被接受,如果由于进⼝商或其它来源提供的消息,海关*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已经影响了价格,海关*应将此种理由通知进⼝商,并给他适当的机会作出反应。
如果进⼝商要求,海关*应以书⾯形式将其理由通知该进⼝商。
(2)在相互有关系的⼈之间的出售,其成交价格应予以接受,并且按第1款的规定对货物进⾏估价,只要进⼝商表明,这种价格⾮常近似于在同⼀时间或⼤约在同⼀时间的下列任何⼀种价格: ①向同⼀进⼝国⽆关系的买⽅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第五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估价; ③按第六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估价; ④向同⼀进⼝国⽆关系的买⽅出售的不同⽣产国的相同进⼝货物的成交价格,但被⽐较的任何两项交易中的卖⽅应视为彼此没有关系。
在实⾏前述检查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在商业⽔平、数量和第⼋条所列诸因素等⽅⾯的明显差异,以及在出售中买卖双⽅没有关系时对卖⽅承担的费⽤与在出售中买卖双⽅有关系时对卖⽅并不承担这些费⽤的差异。
第三章海关估价制度1
扣除项目
一、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 (一)实付或应付的价格的定义 • 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 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 物 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专访 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是买方为购买货物而支付的价款 • 除外: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 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利息 • 2.是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商业发票的价格 • 3.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 的价款总额 • 直接支付:发票金额 • 间接支付: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或冲抵买卖 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式。
• 8.根据我国关税法规,减免进出口关税的权限属 于( )。 • A.中央 B.地方 • C.省 D.市 • 2. 按照关税的计征方式,可以将关税分为 ( )。 • A.从量关税 B.从价关税 • C.复合关税 D.选择性关税 • 3.下列各项中,( )属于优惠关税。 • A.互惠关税 B.特惠关税 • C.最惠国待遇关税 D.普遍优惠制关税 • 4.关税政策可以分为( )。 • A.财政关税 B.特惠关税 • C.保护关税 D.普遍关税
5.海关与进口商的权利、义务
• 第十条 • 所有按其性质说明机密性的资料,或者为 了海关估价而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资料, 有关当局均应作为严格保密的资料对待。 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或个人的许可,有关 当局不得泄露,但进行法律诉讼时,要求 泄露者除外。
5.海关与进口商的权利、义务
• 第十一条 • 1.各当事方的立法在确定海关估价方面,应规定 进口商或其它缴纳关税的人有权起诉,而不受处罚。 • 2.不受处罚而进行的初次起诉向可以是海关系统 内的某一当局或某一独立的机构提起,但各当事方 的方法应规定有向司法当局起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 3.对起诉作出的决定应通知起诉人,并且此项决 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同时,应通知起诉人, 他有进一步提出起诉的权利。
审价办法PPT课件
判断是否符合销售定义
❖进口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例如寄 售货物 租借货物 私人物品
❖买方为获得进口货物是否支付货币对价— —例如免费交付的货物
❖买方是否承担风险——例如进口代理
成交价格包含的栏目
由买方支付 为进口货物而支付 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 实付或应付 支付的总额 价格调整项目
间接支付
由于卖方欠买方债 务,因此在实付 或应付价格中已 经扣减掉上述债务
成交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价格调整因素
Hale Waihona Puke 关估价的三大定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将进口货物实际 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 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
❖买方——通过履行付款义务,购入货物,并为此 承担风险,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卖方——销售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成交价格的条件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 进口货物不予限制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 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 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 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 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 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
➢ 开放性 ➢ 科学性 ➢ 公开性
四、现行《审价办法》的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第4条) 本章主要说明了制定《估价办法》的法
律基础和估价原则。 估价原则是客观、公平、统一。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5条—— 第26条)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27条 —— 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计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海关估价规则(pdf 87页)
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成交价格”,如不能按照此方法 进行海关估价,在进口国海关当局与进口商磋商后, 才能够按照一定顺序依次选择使用其他5种海关估价方 法。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邹正方
(二)相同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邹正方
(一)进口商品成交价格 即进口商品本身的成交价格 1.成交价格的概念 进口商品成交价格是协议确定的海关估价的主要标准
或基本标准。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为成交价格,即 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如发票价格)。 “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系指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从价税 时所使用的该货物的价格;“进口国”的含义系指进口的 国家或进口的海关领土。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系指买方为购买的进口货物 而向卖方或为使卖方得益已支付或应支付的支付总 额。 成交价格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海关可拒绝的情况)。
美国、日本、中国都是其成员方
标志着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进一步统一和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邹正方
二、海关估价原则与性质 简单的说明
实际征收的关税是产品的完税价格(税基)与税率相结合 的结果。
海关估价的原则与性质: 税收的中性不考虑国别等
1、使用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 2、进行海关估价时,应当适用简单和公正的标准,而
海关估价的产生
(2)海关估价的特点
目的、主体、统一估价制度
海关估价规则
两案例中成交术语不同;
A公司对香港公司支付佣金; 都有安装调试及验收费,但A公司未列 明;
海关的处理依据:
海关依据的是估价方法的第2条:相同 商品交易价值法;
对B公司,海关认为其有申报不实的 嫌疑 --相同商品,报价不同,且差 距过大:
A.二者成交时间相差不多;
B.佣金的差异不致引起价格如此大差 异;
海关估价守则不适用的范围:
1.倾销进口的货物
即使有倾销行为存在,也不能通过高 估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来解决,而只 能用反倾销办法来解决。这就意味着 如果没有倾销存在,海关没有理由不 得因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太低,而拒绝 估价和进口。
2.非商业进口
对于旅客物品或邮递进口物品,一般 制定简化程序。
3.非直接进口
同年6月设备到货。B公司以160万美 元的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海关受理 后对其申报价格产生怀疑,要求B公司 予以解释,B公司只是提供了一个简单 的书面说明,海关认为该说明不足以 支持B公司的申报价格,对其商品同样 征收209万RMB的进口关税。B公司 急于用货,缴税了事。
分析:海关对两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 两公司的作法是否有不当?
主要包括暂时进口货物、进入到特定 地区的货物、从自由贸易区或加工保 税区进入到国内的货物、退运货物、 运输途中损坏货物等。
四、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一)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1.交易价值法
也称成交价格法 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运保费作为选择性的调整因素
2.相同商品交易价值法 3.相似商品交易价值法 4.倒扣价格法或扣除法
2.完税价格Customs Value 海关根据货物申报价格审定的价格
二、《海关估价守则》的产生
(一)建立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 1.从海关按从价税方式对进出口商品进
第五章海关估价
• 1、实际价格 • 每一具体的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并 实实在在发生的价格。(具体) • 2、正常价格 • 在公开市场上,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 交易中的货物的销售价格。(抽象) • 3、成交价格 • 货物销售到进口国时实际已付或者应付价格。 (具体) • 4、武断价格 • 国家不考虑实际交易价格,采用人为规定一个标 准,通常是高于货物实际价格。
• • • • •
(二)成交价格应该是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1、价格折扣 2、实物折扣 3、付现折扣 4、数量折扣
1、价格折扣
• 甲公司将一辆车送境外修理,修理费发票 200万元,因友好关系维修方给予甲公司折 扣账单一张50万元,用于抵减本次修理费 支付额,甲公司实际对外支付150万元。 请问:甲公司应按200万元,还是150万元 报关缴纳对应关关税?相关法规依据是什 么?
• (一)成交价格应当是向我国境内销售该 货物时的价格 • 1、被估货物是销售进口的货物 • 2、被估货物必须有价格 • 3、成交价格必须是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的价格
• • • • • • • •
1、被估货物是销售进口的货物
不构成销售进口的货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运往境外加工或修理后复运进口的货物 (2)租赁进口货物 (3)寄售进口货物 (4)由负责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而并非购买货物的中间 商进口的货物 (5)无偿提供、赠送、捐赠货物。 (6)暂时进口货物 (7)外商为在我国境内做广告而进境供报刊用广告底片、 印刷版、电视台用告胶片、以磁光记录介质为载体的广告 等。 (8)由卖方设在我国境内的或由买方设在我国境外非独 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货物。 (9)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货物 (10)为在我国境内销毁而进境的货物
二、我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中价格 的定义
审价办法
海关估价的结构体系
调增项目 成交价格 调减项目
相同货物 倒扣价格
类似货物 计算价格
合理方法
成交价格方法的使用率
100
80
95.4 %
96.6 %
94 %
90 %
60 40
20
0
欧盟
日本
美国
世界平均
海关完税价格
=
成交价格
+
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 关费用、保险费
成交价格定义
成交价格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 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包括 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1992 年9 月1日 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审订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新修订的审价办法采用了WTO估价协议极力 推崇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我 国海关估价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1995年 WTO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WTO《估价协议》全面实施
2001年12月11日 我国加入WTO
2002年1月1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施行
2006年5月1日 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施行
二、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基础
海关法
第55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 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 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 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相同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基本一致
存在多个价格时,选择最低的价格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定义
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 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 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 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从价税、从量税
海关估价、从价税、从量税海关估价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称为海关估定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
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
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
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
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
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
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一、海关估价的作用海关估价对征收关税很重要,并且它还是在一国边境缴纳各种捐税的基础,当许可证管理和进口配额依商品价值确定时,它也是很重要的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海关估价可构成重要的贸易壁垒,某一商品因海关完税价格不明确而对其贸易的影响远比关税本身严重得多。
二、《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的主要内容由于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临时实施时仅要求各缔约方最大限度地适用总协定,故各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前的法律中如果有与总协定第七条不一致时,如依商品原产国的价格作为估价依据,也不要求修改使之与总协定一致。
这使各国政府征税的方法大相径庭,并具有浓厚的保护色彩。
海关任意估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018年,该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机械设备。
在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该公司根据自身经验,向海关申报了该批机械设备的价值为80万美元。
然而,海关在审核过程中,认为该申报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遂按照海关估价规定对该批机械设备进行了估价,最终估价金额为120万美元。
该公司对海关的估价结果不服,认为海关的估价过高,遂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关估价是否合理,以及该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海关重新估价。
一、海关估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条例》,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物品时,有权依法对其价值进行估价。
海关估价的原则包括:1. 估价应基于实际成交价格,如无实际成交价格,则根据市场价格、成本加利润、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 估价应考虑货物的品质、数量、规格、用途等因素。
3. 估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海关估价的具体过程在本案中,海关在接到该公司的申报后,首先审查了申报价值与市场价格的一致性。
经调查,海关发现该批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格约为120万美元,而该公司申报的价值仅为80万美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随后,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了以下估价方法:1. 比较成交价格法: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实际成交价格,海关未采用此方法。
2. 市场价格法:海关通过调查,确认了该批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格为120万美元。
3. 成本加利润法:海关未采用此方法,因为市场价格法已经能够确定合理的估价。
4. 其他合理方法:海关未采用此方法。
综上,海关根据市场价格法确定了该批机械设备的价值为120万美元。
三、行政复议的结果该公司不服海关的估价结果,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该公司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1. 该公司认为海关的估价过高,没有充分考虑该批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
海关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的方法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是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即进口方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给出口方的货物价款总额。
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并未包含在货物单据或发票价格中,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佣金、经纪费、包装费用,专利费、许可费等)。
运用这—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是指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进口方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海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依据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对货物事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
(2)卖方不得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
(3)买方不得将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产生的收益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除非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特殊关系。
采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买方支付了—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未包含在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海关可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在无法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相同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
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两种估价方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类似货物指在材料组成及特性上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相似,具备同样功能且商业上可互换的货物。
如果该进口货物原生产者不再生产类似货物时,可使用同一生产国其他生产者生产的货物作为类似货物。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号--对海关进出口货物进行估价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号--对海关进出口货物进行估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1.0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已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规范海关估价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从2002年1月7日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由及估价方法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00二年一月四日附件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经营单位:估价告知书编号:┏━━━━━━━━━━┯━━━━━━━━━┯━━━━━━━━━━━━━━━━┓┃进出口岸│海关编号│申报日期┃┠──────────┼─────────┼────────────────┨┃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贸易方式┃┠──────────┴───────┬─┴────────────────┨┃规格型号│原产国(地区)┃┠──────────┬───────┴─┬────────────────┨┃申报单价│成交方式│数量及单位┃┠──────────┴─────────┼────────────────┨┃收(发)货单位│合同协议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不予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同时根据《审价办法》______________┃┃的规定,对所进(出)口货物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估价。
05海关估价制度
方法五:计算价格
• The customs value of imported goods shall be based on a computed value.
方法六:其他合理方法
If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1-5, the customs value shall be determined using reasonable means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s and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and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 and on the basis of data available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 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在进口国生 产的该种货物的销售价;为海关完税目 的而提供的两种备选的价格中选用较高 价格的做法;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 的价格;相同或类似产品之计算价格以 外的生产成本;向进口国以外的国家出 口的货物价格;最低的海关价格;武断 的或虚假的价格。
三、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方法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 If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the customs value shall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sold for export to the sam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and exported at or about the same time as the goods being valued.
《WTO估价协议》对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立法启示
2016年第12期【摘要】海关估价制度不仅影响关税收入,而且关乎进出口商人的利益。
本文在分析当前国内相应立法缺陷的基础上,借鉴《WTO海关估价协议》的经验,提出了海关估价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海关估价;证明义务;兜底条款海关估价是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卖方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一国海关在征收关税时确定货物价值的过程。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以征收从价税为主,因此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海关征税工作至关重要。
该制度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关乎进出口商人的利益。
我国在起草关税法典时,应在梳理当前国内相应立法进展程度和不足的基础上,借鉴《WTO海关估价协议》这一影响多国的国际估价协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
一、国内海关估价制度的立法现状梳理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海关估价须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于是我国在新修订《海关法》时接受了《WTO估价协议》的成交价格准则。
之后国务院和海关总署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海关估价有关的规定。
截至目前,《海关法》第55条,《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章,最新修改的《审价办法》及《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较为体系化地将《WTO估价协议》的大部分内容转化为了国内法,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的框架。
虽然我国转化了《WTO估价协议》的不少内容,但笔者在细致比较我国现有的海关估价规定和《WTO估价协议》与海关估价相关规定的差异时,却发现我国当前在这一部分主要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一)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赋予纳税义务人过于严苛的证明义务根据我国《审价办法》第17条的规定,买卖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时,只有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测试价格相近时,才可以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亦即,当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时,首先推定其特殊关系会影响成交价格,此时纳税义务人当然地承担证明成交价格与测试价格相近的举证责任。
在全球化时代,跨国集团的子公司常常遍布多国,此时买卖方之间经常存在关联关系。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海关估价制度篇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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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进出口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操作与技巧能力,减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商战中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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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篇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
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
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
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
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
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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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课程目标
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
估价:1.了解熟悉中国最新政策下海关估价制度,掌握我国海关新政的商品归类的相关政策以及归类工作机制。
2.提高进出口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操作与
技巧能力,减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商战中不必要的损失。
3.充分掌握海关新政估价和归类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
律依据,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⒈对国际通用的《协调制度》在海关管理、贸易管制、出口退税等方面的应用具有一定的了解;
⒉熟悉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工作机制,通过对其归类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律依据的充分掌握,合理规避相关税费,谋取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⒊充分理解海关新近推出的归类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合理有效的利用这些政策,降低企业成本,便利通关。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及企业应对技巧
主题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中国海关估价政策
1、wto海关估价协议要点介绍
2、中国海关价格评估机制和价格稽查体系
3、中国海关价格稽核动向分析
主题二海关估价的原则和方法
各估价方法的操作及相关要求?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税项目和不应税项目的认定
3、企业里哪些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寻求减免?
5、转移定价如何才能被海关接受?
6、哪些情况下,海关会提出价格质疑?
7、价格瞒骗走私行为的主要手段和证据认证
8、海关反价格瞒骗措施
主题三海关估价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1、如何界定价格隐瞒与申报不实?如何规避价格瞒骗?
2、海关认定“特殊关系”与税务的“关联关系”有何
异同?
3、申报价格时如何做到“单独列明”相关费用和税
5、转让定价如何获得海关的理解和信任,如何保护商
业机密(案例)
6、出境修理货物scustomsvaluationontheterritoryofthetransferlawsand regulationsisnotperfect,imperfectsystem,customsandt axauthoritiesconflictproblemsexistinginthestatusquo pricing.thisarticlemadeconclusionsofoptimizingthecu stomsvaluationofthelegalsystemandmechanismtoresolve conflictsbetweencustomsandotherdepartmentsontheadva ncedexperienceabroad.
keywords:customsValuation;transferpricing;methods
目录
第一章绪论 (1)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
(二)文献综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研究思路和内容 (2)
第二章相关理论概述 (3)
(一)海关估价概述 (3)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概述 (3)
(三)转移定价类型介绍 (4)
(四)估价方法介绍 (4)
第三章我国海关对境内转移定价估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
(一)海关估价对转移定价的意义 (6)
(二)我国境内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现状分析 (6)
(三)我国海关估价对境内转移定价估价现状分析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