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11•【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根据修订的《关税条例》有关审定完税价格的规定,我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的《办法》已以海关总署第33号令发布。
现对《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办法》第四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其中,“特殊经济关系”是指署税[1991]844号《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中规定的各种关系;“相互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是指成交双方对进口货物的出让和使用规定有影响成交价格的限制和条件,例如规定卖方在同意以某一价格向买方出售货物时,要求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将进口货物的价格与买方向卖方出售的其他货物的价格挂钩,或双方按同样比例对各自出售的货物降价,或卖方低价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用其他经济利益对卖方予以补偿或返回部分利润所得等。
二、《办法》第八条关于“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的规定中所说“合理方法”,是指按构成该项进口货物的下列成本总和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2)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须的费用);(3)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计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标 签】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文日期】2006-03-28【实施时间】2006-05-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关税注释:自2014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适用本办法。
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一节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首先,进口人需要履行申报程序,将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填写在进
口申报单上,并提供特许权合同等相关文件。
然后,海关根据进口货物特
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金额进行估价。
估价过程中,海关将考虑以下因素:
1.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目的:海关将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进行
分类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是技术费、许可费、版权费等。
海关通过考
虑特许权的具体用途和目的来确定估价。
2.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海关将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
和支付方式进行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越大,往往估价也越高。
此外,支付方式也会对估价产生影响,如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等。
3.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海关将根据特许权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支
付规定来进行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可能是货物数量、销售额、
利润等。
海关将仔细核查特许权合同中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估价。
在进行海关估价后,进口人需要根据估价结果支付相应的进口税费。
进口税费的计算一般包括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
具体计算方式取决于
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具体税收政策。
总结起来,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及应对需要进口人进行
申报并提供相关文件,海关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金额进行估价,并
根据估价结果计算进口税费。
进口人应严格遵守海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4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近年来,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特许权使用费在产品要素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海关也加大了对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中,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
适用范围海关规定,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
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4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货物有关:一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
二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附有商标;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
三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形式;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嫌私运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方作为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项技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与他人签订合同,授权其使用,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估计价值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就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进行详细阐述。
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十分常见,许多企业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技术或品牌,以获得额外的收益。
这种授权的费用通常会包括一笔初始授权费和一定的Royalties(特许权使用费)。
初始授权费是一次性支付的,用于购买授权使用权;而Royalties是根据授权期限、销售额等因素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海关估价是进口和出口货物要进行清关的必要步骤之一、在特许权使用费方面,海关估价通常会对其进行评估,目的是确保进口商或出口商报关的价值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估价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完成:1.商品归类:海关首先要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归类,确定其所属的商品类别。
不同商品类别的海关评估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2.商品价值评估: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海关会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评估。
具体评估标准可能包括合同金额、特许权使用期限、使用范围、销售额等因素。
3.评估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海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估价,如根据进口商出示的合同文件评估价值,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估算,或者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4.检查与核实:海关可能会要求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以核实特许权使用费的价值。
这可能包括特许权合同、销售报告、财务报表等。
5.税务处理:特许权使用费通常需要根据相关的税务规定进行处理。
海关可能会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回报进行税务计算,并将其加入货物的总价值中进行计算。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2012年12月,某海关对某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稽查,发现该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从境外关联公司进口生产五金件的原材料。
某海关认为这些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原材料的完税价格,该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
某海关通过稽查,确认该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4000多万元,依法对该外商投资企业追补税款1000多万元。
该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做出的补税决定大惑不解:他们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是以非贸易方式对外付汇的,并且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特许权使用费已经预提了所得税,为什么海关还要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疑问,很多进出口企业都有。
针对这些疑问,本文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为海关的征税对象、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以及企业应如何应对海关稽查等几个方面,阐述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海关征税问题。
一、“特许权使用费”如何成为海关的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3条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可见,海关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及物品。
而特许权利费是为了获得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分销权或销售权等而支付的费用。
作为一种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显然不是海关的征税对象。
既然特许权使用费不是海关的征税对象,为什么海关会要求企业对于未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补税呢?原因在于,在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包含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买方不用另外再向卖方支付该费用。
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在进口货物时将进口货物所中包含的有形货物的价值和属于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分割,一个有形货物的交易行为被人为的分割为有形货物的买卖和无形资产交易两个交易行为,通过非贸易方式转移贸易项下货物款项的形式,降低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为了防范这种偷税行为,《WTO估价协定》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海关要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征税。
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
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是指通过购买特许权,进口商获得使用特定品牌、技术或服务的权利,并为此支付的费用。
这一费用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海关对其进行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和限制。
首先,进口商在支付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时,应确保相关合同和付款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要求进口商提供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文件,包括特许权合同、商标注册证明、技术许可证等,以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海关对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进行了限制。
根据海关规定,进口商支付给海外特许权方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超过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如果进口商未能提供合同或支付单据,海关将根据进口货物的性质和特许权的普遍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这一限制旨在防止进口商通过虚构特许权使用费来进行违规行为。
此外,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证据要求较为严格。
进口商应提供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有关的财务凭证,包括票据、转账凭证、付款申请等,以便海关进行核查。
如果进口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海关可能会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可能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以上规定,进口商需要重视海关对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进口商在与海外特许权方签订合同时,就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金额、凭证要求等方面进行充分的明确和沟通,以确保合规性。
此外,进口商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确保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记录真实可信。
同时,建议进口商妥善保管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文件和凭证,以备海关核查之需。
海关对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旨在维护贸易秩序和权益保护。
合法合规的特许权使用费有助于促进技术和品牌的引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税费或进行其他违规行为,可能会滥用特许权使用费渠道,甚至虚构特许权使用费。
因此,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现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三、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四、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附件)。
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第一篇: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关税条例》所规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不应讲参考价格简单作为完税价格使用。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海关参考价格由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根据国内外的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后上网发布,供全国海关依法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参照使用。
海关参考价格主要基础是同期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或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核不予接受时,可参照海关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瞒骗。
其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但经审核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如其与参考价格的差幅未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各海关可自行审批,如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应按总署下发的海关参考价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报批。
第三,如经审核,海关不能确定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应按照《关税条例》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我国现行估价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海关估价从1988年开始对若干货物实行“最低限价”管理办法,从1996年4月后统称为海关参考价格。
这一办法有效地打击了低瞒报价格的行为,但不符合国际惯例。
虽然《关税条例》已经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是实际成交价格原则,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欺骗。
但在实际操作中,当进口价格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且超过规定幅度,经审核后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需要严格按规定逐级报批。
繁琐的内部审批环节往往影响正常货物的通关速度。
再加上对外缺少透明度,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
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经审核后怀疑不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现场关员也往往难以找出货主成交价格不真实的证据。
执法难度的增大,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导致纳税争议和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9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5日经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对外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依据本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三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作出调整;(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
会计实务:商标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商标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某德国服装厂A对某名牌服装拥有商标权,国内某一服装制造商B欲从A处进口该服装并在国内销售,同时A与B就该服装的商标权签定了一份独立的商标许可协议,双方约定B必须向A支付商标使用费后才可获得使用附着在该服装上的商标权,该笔商标使用费用是否应计入进口的服装完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第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进口货物有关;(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
第四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附有商标的进口货物;(二)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转售的进口货物;(三)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转售的货物。
B从A处直接进口含商标权的服装,因此该笔商标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同时由于A与B之间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有B支付了商标使用费才可获得使用附着在该服装上的商标权,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因此该笔商标使用费应计入进口服装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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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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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