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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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

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
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 政法为视角
01 引言
目录
02 主体部分
03
一、司法审查的基本 概念
04 二、司法审查的标准
05 三、具体案例分析
06 参考内容
引言
美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源远流长,经历了多个历史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 美国的行政法体系逐渐完善,成为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行政法之一。本次演示将 从美国行政法的视角,探讨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2、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是指宪法是美国政府的最高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宪 法规定。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需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是否 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
3、合理怀疑原则
合理怀疑原则是指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时,法院应当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 对行政机关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需要仔细审查行 政机关的证据和事实,判断其是否充分、合理。
2、宪法至上原则:在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的前提下,法院接下来对该法规是 否符合宪法进行了审查。在此过程中,法院对法规的内容和目的进行了全面的评 估,并对照宪法相关条款进行了比对。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该法规并未违反宪法 规定。
3、合理怀疑原则:在确认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后,法院运用合理怀疑原则对 该法规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了严格审查。具体来说,法院对法规的制定过程、实施 细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和审查。经过审查, 法院认为该法规的制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事实支持。
4、程序正义原则:最后,法院对该法规制定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正当法律程 序进行了审查。在本案中,法院仔细审查了立法机关在制定法规过程中是否遵循 了法定程序、是否保障了相关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该法规的 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以及促进法治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是美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在这种理念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分支滥用权力。

司法分支通过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平衡。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但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司法推理,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和途径。

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在违宪审查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其对宪法问题的裁决具有最终权威性。

各级联邦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认为所涉及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违反宪法,可以宣布其无效。

这种审查不仅针对联邦法律和政策,也包括各州的法律和政策。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事后审查”,即只有在具体案件发生后,法院才会对相关法律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其次,审查通常是“附带审查”,即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对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判断。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只有当当事人提出合宪性争议时,法院才会介入审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纠正了许多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维护联邦制下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确保联邦政府的行为在宪法的框架内运行。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

一方面,由于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可能影响其对宪法的解释和判断,从而引发对审查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权力过于集中在联邦最高法院,可能导致决策的单一性和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篇一: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原因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原因【摘要】: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这并不只是马歇尔大法官天才政治手笔的结晶,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权力失衡的历史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特质都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得以建立、发展的内在原因。

而司法审查权倍受争议的现状更是体现了宪政建设过程中遭遇的多数人民主的矛盾。

文章试从权力失衡与重塑的角度出发,对美国在十九世纪初选择司法审查模式的原因进行探讨,以期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理清些许思路。

【关键词】:司法审查;三权分立;宪政;民主违宪审查思想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初。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在1610年博纳姆案(Bonham’scase)[1]的判决意见中有过这样一段论述:“……当一项议会的法令有悖于共同权利和理性或自相矛盾或不能实施时,普通法将对其予以审查并裁定该法令无效”。

这个在当时的英伦半岛并没有受到多少重视的思想火花却随着英国的清教徒来到了北美大陆的英国殖民地。

两个世纪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中,运用高超的政治手腕将违宪审查制度固定下来并牢牢地将权力掌握在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手里。

时值今日,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然成为世界上最为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缘何美国会选择司法审查这一模式?相对于其他实行同类制度的国家它又为什么能够显得成绩斐然?本文试从权力失衡与重塑的角度出发,对美国在十九世纪初选择司法审查模式的原因进行探讨,以期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理清些许思路。

一、三权分立——均衡而非分立首先,三权分立的政府分权体制似乎是不可不谈的一个因素。

三权分立的思想始于洛克,完善于孟德斯鸠。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将权力发挥到极致,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方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

在孟德斯鸠的思想理论基础上,1788年,美洲邦联十三州的人民“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建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并将自由的恩赐被及我们与子孙后代”,[3]在各州的原始主权之上建立了属于全民的合众国政府,并在这个政府内部实行立法、执法与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的利弊

美国司法制度的利弊

美国司法制度的利弊篇一: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在实际中,联邦权力与州权力斗争与妥协的结果,历史地形成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这两个系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殖民地时期,美国的诉讼制度因袭英国普通法,适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二元诉讼制度。

独立后,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和1789年的《司法条例》都对诉讼制度和程序做了原则规定。

在19世纪后的法律改革中,各州相继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法,规定本州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序规则,各州法院根据自己的诉讼程序进行工作,但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面与联邦相似。

美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这三权也就是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以及警察机关的执行权。

在美国审判机关事实上由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组成,包括了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

虽然联邦法院是全美最高法院,但其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

美国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

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以又称为“三级”。

而“双轨”则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驶,二者是平行的,相互之间不得干扰。

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尽管如此,美国的检察机关也因为其职权范围的、规模大小及专业分工的不同而产生了多样性的基本特征。

美国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

警察机关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各自的管辖区域内都享有独立的执法权。

在联邦警察机关中主要的执法机关分别隶属于司法、财政、内政和国防四个部。

各部下面又分别设有分局及下属机构。

在各州、县及市镇的警察归属划分上又因为各地方关心区域、执法权力、规模大小的不同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划分。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三)我国司法审查的职能与美国司法审查的职能存在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职能作用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监督 行政机关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不对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只是名义上的司法审查,而非本质意义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对行政行为的制约。 更不存在对立法行为的制约。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
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适用法律的人必须应当有权解释法律,解释宪法是
法律的职权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0 其思想基础和法理依据是其思想基础

法理依据是近代以来十分流行的“自然法理论”(个人权利并非国家赐予的礼

,
它们是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先在的权利)。

家权力的存在有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因此我们必须允许国家权力强制性侵犯公
我国司法审査制度起步晚,由于政治体制,历史文化传统的原因使得我国 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缓慢而且因为我国制度的特殊性也使司法审查往往落实不到 实处。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其发达的法律制度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分析从中吸取 有益经验来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只有通过我们自身不断努力并对先进制度的 批判借鉴才能使我国法治得到持续的发展。
民的权利,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过渡扩张导致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关键
的是一方面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强制权明确的进行划分和限制,另一方面必须由
法院对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是公民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②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涵义
司法审查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
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一一兼论其对我国司法审 查的启示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主要是论述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而美国是由法院掌握并行使这一权力,因此,违宪审查在针对美国这一特殊国家是又称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体现,是其整个国家制度即三权制衡体系中关键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世界各国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都确立了相应的宪法监督制度。

从监督主体划分,主要有三种模式: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宪法法院监督制。

而现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由于美国的宪法并没有规定由哪个机关部门行使这个权力,这就使得它的存在缺乏法理性的支持。

但是,在美国这种独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最适合的就是法院。

不过,有的学者及官员并不是这样认为,182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在“埃金诉劳布案”中就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修改宪法,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那么,他无疑是在篡夺立法机关的权力,而这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目前,司法审查权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而选拔出来的法官行使的。

尽管法律上要求法官在被任命后,要放弃党派的身份,不被党派所持的政治理念所左右。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不是如此,法官判案不仅受到总统以及利益集团的影响,最主要的是受法官本人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影响,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哲学理念,在解释宪法时所掌握的尺度就存在差别。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潇湘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肖晓1065020205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法制乃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贯穿整个法制,是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坚定基石,能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作为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必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

它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更是不可轻视的。

更是任何一个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都不可缺少的制度。

其担负着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刑事司法制度制度更是这样。

首先,在此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先说其法律。

对于美国法律,其特点有四:①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②法官造法,③判例法系的代表国,④成文法也比较发达。

这四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构起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大厦,更从实体法上为其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①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④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⑤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方法。

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熟知。

美国和我国的中央制度不同,其属于联邦制。

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都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

这也其美国法制高度发达的保障。

所以,学习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从联邦高度与地方层面来把握。

然而,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利两者间却不可能有完全的统一。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

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协调,其效果又如何?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其内容是广泛的,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论文:对美国的司法审查权评述

论文:对美国的司法审查权评述

对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的评述杨佳微法学1101班【内容摘要】1830年的马布里控告麦迪逊案,为美国宪政史上划时代的一顶判决。

该项判决不仅确立美国司法审查权制度的宪政地位,而且尤其重要的是,最高法院竟有权力宣告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而此项权力的获取,却又不是宪法所明文赋予的。

因此美国司法审查权制度自诞生之日起便饱受争议,但司法实践证明, 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适合美国的政治制度。

司法审查权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石。

【关键词】司法审查权美国宪法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汉密尔顿曾言:“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

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

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1这一思想在1803 年马歇尔大法官2的判决中得到重述,从而奠定了由法官解释宪法、进行违宪审查3的美国式司法审查制度的传统。

一、司法审查权的概述司法审查权,从狭义来讲,是指立法、行政权的审查权。

是指司法权作为权力分配和纠纷解决的最终决定力量,对于立法、行政执法领域内的行为和决定进行最后审查的权力。

从广义上讲,是指司法裁判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审查。

美国的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和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这就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出发点。

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对象包括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法令和政府制定的一切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可以撤销违反宪法的任何法律、法令和命令,其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最后的法律效力,除非被宪法修正案和它自己的判决所推翻。

司法审查可以是事后审查,也可以是事前审查。

美国是实行事后审查的典型。

联邦法院不主动审查国会和政府的法律、决议和命令,也不以假想的实施为依据进行审查。

国会和政府通过或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事前无需征询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

法律生效或政策实施后,如果没有一项具体的诉讼涉及该项法律或政策,法院也不能主动审查。

这就是说,联邦法院只有通过审理具体的案件时就其所涉及的法律或政策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浅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浅 谈 美 国 的 司 法 审查 制 度
赵 化 杰
(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管理工程系, 河南 新 乡4 30 ) 5 0 2 摘要 :美国是最早实行司法审查制度 的国家,0 来该 制度 备受争议 , 20年 对其支持和反对 的声音不绝于耳。虽然 ,
最高法院在不 同时期通过行使 司法审查权力对社会进步所发挥的作用各不相 同, 但在大 多数情况下, 最高法院 能
是总统可经两 院弹劾而撤 职 , 这样 使 国会 与总统 又互 与实施这部 最 高 法 典 的 实体 是 司 法机 构 。 在 判决 有 相制约。合众 国 的 司法权 力 被赋 予最 高法 院及 由 国 关 宪法的实 际争 议 中 , 院 有权 阐释 与运 用 宪法 。最 法 会随时建立 的下 级 法 院。法官 受 总统 任 命 并经 参 院 后 , 法院解 释 对 政 府 其 他 机 构 产 生 约 束 力。 尽 管 国 批准 , 法官受委任后 可获 得终 身任 职。这一 规定 使 会 、 但 总统或其 他政 府 机 构 也 可 以解 释 宪 法 , 按 照他 并 司法权 力受到 国会和总统 的制 约 , 又 能保证 司法 的 们对宪法的理解行使职权 , 但 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最高
司法 审查是 指 当政府 行为损 害 了公 民权利 , 民 “ 公 三权分立 ” 等古典 自然 法哲学思 想 , 为 司法 权力不 认
个 人投诉法 院时 , 法院有权 根据 宪法 独立地 审理 政府 仅要 与立法 权力 和行政 权 力分 立 , 而且 要 对 其 他两项 机 构的行为 , 撤销 违 宪 的政府 决 定 , 护公 民的合 法 权力形成 制 约 。正 如 汉 密 尔 顿所 言 : 解 释法 律 乃是 保 “ 法院正 当的和特有 的 职责 。而宪 法事 实 上是 , 必须 亦 权 利。 司法 审 查 制 度 最 早 诞 生 于美 国 , 国独 立 战 争 被 法官看做 是 根本 大 法 。所 以对 宪 法 以 及 立 法机 关 美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王梦姣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12期摘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普通法院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以具体的个案诉讼为前提。

这一制度在美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但其制度的被动性和受限制性,阻碍了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渊源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的违宪审查思想来源于英国爱德华·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此之前美国也曾发生过二十多起违宪审查的案件,但最终通过权威形式确立这一制度的是美国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奠定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形成了美国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格局。

在十九世纪,到了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刻,以联邦党为代表的总统亚当斯即将下台。

亚当斯连夜任命了四十二位治安法官,因出差错导致部分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没有在当天发出。

三月四日,杰弗逊任总统一职后,便让麦迪逊扣留了这些委任状。

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治安法官不能任职,但其中之一的马伯里非常希望得到这一职位,就联合另外三个法官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麦迪逊发出委任状。

但是,另马歇尔头疼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马歇尔不能拒绝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即使做出发布委任状的判决,总统和国务卿以及国会也不会执行法院的判决,都会使法院失去权威。

最终,马歇尔对此案提出了三个问题,规避了所有的难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取得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权取得委任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措施?第三,如果政府应该提供补救措施,是否应该由联邦最高法下达执行令?马歇尔对于第一、第二个问题都给予肯定的回答,因为委任状经过总统签署并加盖了印章,马伯里依法应当取得委任状,每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将问题引到了国会颁布的《1789年司法条例》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不一致之处上,《司法条例》扩大了《联邦宪法》行使司法权的主体,违背了宪法属于无效,最高法院应当依宪法为准认定最高法院没有发布执行令的权利,最终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论文: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最高法院论文: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最高法院论文: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摘要:自1803年创设司法审查权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能够顺应国内阶级斗争以及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对立法和行政活动予以必要的调整。

稳固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政府的统治和调节各种矛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功能司法权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缘起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制度被认为是继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以来,对美国宪政制度最重要的发展和最独特的贡献。

美国宪法并没有明文宣告联邦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利,但是,自1803年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一起个人要求个人权利的诉讼中成功地主张最高法院有权宣告国会法令违宪以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司法审查成了美国宪政制度一项既定特征。

两百多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政府三权之一的司法机关,其作为宪法的最后仲裁者以及作为政府行为合宪与否的最高监控者的合法性,不断遭到质疑和当权者的挑战,但是它的权威性却始终无法撼动。

[1]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至关重要的权利并非源于宪法的规定,而是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创设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在1801年,当时美国的党派争斗激烈。

在1800年底进行的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未能获连任,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当选为总统。

联邦党人为了改变厄运,使其能够控制司法机构牵制立法和行政,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利用亚当斯手中的总统权利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的调整。

亚当斯改任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并迅速任命了一批联邦党人担任法官。

由于行事匆忙,有些新任命的联邦法官在得到国会批准,却未得到正式委任状的情况下,亚当斯的职务就被杰斐逊代替了。

马伯里就是未接到委任状的新任命的法官之一。

杰斐逊上台后,指使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拒不颁发对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以削弱联邦党人对司法权的控制。

马伯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根据1789年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发布执行命令,强制麦迪逊交出委任状。

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起源的法理分析

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起源的法理分析


强: 司法审查制度在美 国起源的法理分析
在欧 洲 中世 纪 , 种 “ 这 高级 法 ” 观念 被 保 留下 来 , 发展 为约 束最 高权威 的思 想 。 表现 形式 并且 其 为教 会法 , 自然法 ( 即 神法 ) 想 通 过这 一 世俗 外 思 壳展 现在人们 面 前 。以教会 法为高 级法 ,强 调世 俗法律 对其 不可 违背性 ,这 在十二 世纪 英 国王权 和教权 的对抗 和 斗争 中得到 了充分 体现 。坎特 伯
观的、 不受任 何 限制 的 、 证 自明的 自然理性 和规 不
收 稿 日期 :0 O 0 — 2 2 1- 9 1
作者简 介: 强(9 5 ) 男. 李 17 一 , 山东潍坊人 ,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讲 师, 硕士 : 究方向: 研 法律思想史, 文化 学。
・1 6・ 2 第5 第 1 卷 第 5期 ( )
Vo .0 NO 5 1 1
潍 坊 学 院 学报
J un l f e a gUnv r t o ra o W i n iesy f i
21 0 0年 1 0月
o C 0 0 t 1 2
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起源的法理分析
李 强
( 桂林旅 游高 等专科 学校 , 广西 摘 桂林 5 10 ) 40 6
个根 本性要 素 : 是 “ 一 高级法 ” 理念 , 二是继 承英 国
德 看来 , 自然 正义 ” “ 具有普 遍性 和 永恒 性 , 是立法 者遵循 的规范 和指南 。如 果立法 者所 制定 的法律 与“ 自然 正义 ” 冲突 , 么法律 就不 能称之 为法 。 相 那 首先提 出“ 自然法 ” 概念 的是 斯 多 葛学 派 , 他们 但
法”

民主的实质_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评述

民主的实质_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评述

著名的英国政治思想家布赖斯勋爵曾说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任何一个特点,都莫过于指派给最高法院的义务及其为捍卫宪法方舟而履行的职责更激起更多的好奇……产生广泛的议论,获得无比的赞扬,而又常常遭受误解。

”自然,布赖斯勋爵提到的即是司法审查理论及其制度。

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韦恩认为,这是“美国民主的最大特点。

”(Edw ard.S.C onw in“Judicial Rev iew”,Enc y cle p edia S ocial of S cience V o1.8,1932, P.457)最近,我在美国学习期间,就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同行们进行过交流和讨论,对这个美国“民主的最大特点”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一在美国,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

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

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是否合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宣告该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

西方法学家普遍认为,近代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其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思想。

孟德斯鸠是分权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在洛克的基础上系统完备地阐述了分权和制衡思想,使之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的基本原则。

在美国,联邦宪法以及大多数州的宪法都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之上。

一般说来,立法权分归立法机关,执法权属于行政机关,而裁决法律权则给予了司法机关。

有了这样的职责分工,从理论上讲,每一部门对其他两个部门权力的行使,均起了制约和平衡的作用。

但是事实上拥有司法权的法院,其地位与权力远不如其他权力机关,正如汉弥尔顿所述:“在职掌三权的机关中,司法机关的权力之弱,远不能与其他二者相提并论。

”(A lw xander H am ilton“T he F ederalist”,W orld T oda y p ress,1972,N o78)美国联邦的司法审查开始于1803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民主法治制度的保障。

这一制度保证了司法活动在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有效地限制了司法滥用权力的可能。

这对于中国司法改革尤为重要,因为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强调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给予了各级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权力。

这种审查权力是司法独立的重要表现,也是司法权力对立的保障。

通过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这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是,应当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使法院有权力对政府机关的行政决策和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避免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也是中国司法改革中一直强调的“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中国的司法独立和公正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司法公开和透明。

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裁判文书和审判程序应当对公众透明。

这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开和透明的审判,可以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避免司法腐败和不正当干预的发生。

对中国来说,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制度,推动司法活动的全面公开和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司法责任制和司法独立。

法官要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压力,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对其审判活动负有法律责任。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和责任意识,不受外部干涉和利益诱惑。

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独立性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建立法官的责任制度,使其在审判活动中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履行法律责任,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司法审查,不仅可以纠正司法错误和违法行为,还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和合法。

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完善的之一,其中审查制度更是赢得了广泛赞誉。

审查制度指的是法院在审判案件之前,对相关证据和程序的检查以及对案件的审查程序。

在美国,这种制度非常严谨和保障公正,确保司法判决能够体现法律的权威和正确性。

案件初审美国的审查制度从案件的初审开始。

所有的案件都是由地方法院、州法院或者联邦法院进行初审。

法官在这个阶段主要负责确认是否满足立案条件,包括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原告有没有受到实际损失。

法官还会检查控辩双方是否对案件有足够的了解和准备,以便在进行正式审查前做好充分准备。

证据鉴定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决定性因素,美国的审查制度非常注重证据的鉴定和筛选。

目前最为常见的方法就是安排专业律师或者专门的机构进行证据鉴定和筛选工作,这些专业人员会全面检查证据,消除不合法和无效的证据,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内部审查内部审查是美国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案件开审前,相关法院会安排内部审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原告进行背景调查,以确定他们是否有潜在的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利因素。

此外,审查人员还会对案件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和证书进行认真检查,并确保它们符合各项法律规定。

公开审查公开审查是美国审查制度的一个必要步骤。

在公开审查阶段,法院会公开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观点,保障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并公开审判案件。

此外,公开审查阶段还会有律师、专业人员和当地民众参与其中,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同时也获得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上诉程序在美国审查制度中,上诉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初审和公开审查后,如果一方不满意判决结果,则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以获得新的审判机会。

这种制度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是对审判结果的最终确认。

结语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非常完善和保障公正的制度。

通过初审、证据鉴定、内部审查、公开审查和上诉程序这一系列步骤的安排和实施,它确保了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和公信力,成为全世界司法制度的标杆和榜样。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汲取启示,包括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也被称为宪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通过审查是否符合宪法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有以下几点启示:司法审查制度强化了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法官可以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这强化了宪法的权威性,使其成为法律实施的准绳。

在中国,建立起类似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宪法的权威地位,保障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一个成熟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法官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地审判案件。

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推进司法独立,建立起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司法独立,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司法审查制度促进了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公众对司法制度信任度的重要指标。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公开审理、披露审理程序等措施,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审判过程和结果。

在中国,司法透明度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第四,司法审查制度强调了法治原则的实践。

法治是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强调了宪法权威和司法独立,更重要的是将法治原则贯穿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

在中国,司法改革不仅是机构改革,更重要的是深入贯彻法治原则,让法治成为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准则。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进法治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和实践,推动法治进程。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相比而言,司法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是没有运行的基础和能力。

因为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近一个世纪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人民民主在中国人民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加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虽由法院与检察院行使,但其又受制于立法机关。

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运作等方面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标签:美国;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制度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

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

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了国际意义。

据估计,截至到20 世纪90 年代初,世界上有139 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最高法院获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是1803 年通过自己受理的一桩案件确立的,即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总所周知,美国宪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通过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解释与实施宪法的实体是司法机构;法院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机制。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美国的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平衡国家权力结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首先,权力制衡理论是其核心理论之一。

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旨在实现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违宪审查制度赋予了司法部门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制约。

其次,自然法理论也为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支持。

自然法理论认为存在一种超越人类制定法的更高的正义和理性准则。

宪法被视为这种更高准则的体现,而违宪审查则是确保法律符合这种更高正义的手段。

再者,宪法至上理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任何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为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违宪审查制度正是为了维护宪法的至上性而设立的。

在实践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被视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标志性案件。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确立了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是司法审查模式,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具体案件来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中对宪法问题进行审查,使审查结果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关于司法部门的权力是否过大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司法部门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评判,可能会超越其应有的权力范围,导致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在应对社会变革和新兴问题时,有时可能显得滞后或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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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评价
对这个制度的评价,我将其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肯定性质的,关注它所带来的能动作用,一类是否定批判或者说是质疑性质的,关注它的缺陷以及不良后果。但是任何一种人为的制度总有它的精华和糟粕所在,关键是如何把握它为人类服务,或者说这里应该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来考量,目标应该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二)从现实需要看,司法审查制是美国宪法学者将欧洲先进启蒙思想与美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寻找适合美国宪政模式所进行的有益探索成果。
美国独立后,在宪政道路上经历了由各州独立到结成松散邦联最后定位联邦制的艰难选择。为了确保美国人民自由、民主权利,解除各州对建立联邦政府的疑虑、不安,同时也为美国避开欧洲专制旧路,美国制宪代表们将英国科克“法律至上”的思想、洛克的“天赋权利”、“有限政府”的主张与法国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兼收并蓄,提出了更为丰富、具体的权力分配与制约平衡的理论。其中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表述最为透彻。
首先是肯定性质的评价
一是司法审查的监督作用。司法审查制产生后,在美国宪政实践中逐渐显露出独特的监督制衡作用。美国司法审查制的特点是,美国联邦法院(也包括州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拥有终局的权力来宣告任何法律、任何基于法律的公务行为,任何其他由公务员所为,而被认为与宪法有所抵触的行为,皆因违宪而无法据以执行。”但是,美国司法审查权并非是无限的审查裁判权,它谨慎遵循政治问题不审查、无诉讼不审查、法律尽量推定为合宪等自我限制原则。尽管如此,司法审查制仍然是维护美国宪法、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调解联邦各部门关系、“捍卫美国式民主的最好方式。”在监督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方面,美国司法审查权表现为“法院有权以政府的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为由而宣布其无效。这种权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联邦行政机关和国会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各州政府的活动。”
二是司法审查对于司法独立的作用。司法审查制度不进从理论上丰富了西方司法独立的理论体系,而且在实践中真正实现了司法独立,并在依宪治国和权力制衡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是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解释的作用不容忽视,法官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解释,通过司法判例不断赋予宪法以新的内容,从而使宪法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同时又能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在美国宪法学上,这种权力通常称为法院制定法律的权力,即法院通过解释宪法,常常使有关法律有了新的意义。美国宪法之所以继续发展,之所以在成文宪法之外,实际上又有了一部不成文宪法,而正是这部不成文宪法反映了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架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结果。我认为这是一种积极作用。,
(三)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建国之初1801年。当时正是党派斗争激烈之时,联邦党和共和党围绕801年的总统竞选,加剧了政党的激烈竞争。在801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亚当斯未获连任,在国会选举中也未占优势。共和党的候选人杰弗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为保存党派力量,决定退守联邦法院系统。在权力交接之前,亚当斯利用手中的权力作了一连串的政治安排: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并仓促安插联邦党党羽到各级联邦法院系统。这些法官被称为“午夜法官”,在亚当斯任职总统的最后一天,他正式签署了42名哥伦比亚和亚历山大地区的法官的委任书,并盖发了国印。这些委任状由马歇尔颁发给法官本人。作为当时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抓紧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仍有几位法官的委任状未能送出。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作为新上任的共和党领袖,杰弗逊对亚当斯卸任前的做法相当恼火,决心采取措施纠正。第一个办法就是命令新任的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发出的法官委任状。未接到委任状的马伯里等人向最高法院诉求,要求最高法院按1789年的《司法法》规定,发布执行令状,强制麦迪逊发放他们的委任状。时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对该案做出了裁决(对他的分析我做一个简要的陈述):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概述
司法审查制度又称违宪审查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时通过创立宪法判例而开始确立起来的。但此制产生决非偶然,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一)从历史渊源上看,美国司法审查制是继承英国普通法司法理念和司法传统的必然结果。英国普通法的司法理念是,法院的法官可以依照正确的理性和知识去发现、创造和适用普通法。在普此理念是在英国普通法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的。
汉密尔顿认为,实行联邦制的共和政体,应该“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部门”,麦迪逊指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他还认识到由于“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汉密尔顿则详细探讨了三权的特点以及如何实现权力制衡的办法。为了保障自由和共和,应该增强司法权力的坚定性和独立性。他提出了确保司法独立的具体办法:一是“使司法人员任职固定”。二是使其“薪俸固定”。三是授予其解释法律、维护宪法的权力。汉密尔顿对第三个办法予以详细论证:宪法“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力范围内行事。解释法律乃是法院正当与特有的职责。”“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上述主张,除违宪审查思想外,均被1787年美国宪法所接受采纳。但违宪
首先必须弄清马伯里的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对这个问题他做了肯定的回答:马伯里有权获得委任状,因为委任状的签发符合法律程序,扣押委任状属于侵权行为。接着他说,权利受到侵犯,那么马伯里等人就就有权请求法律救济,法律也应当对他们给予救济。但是,法律应当如何给予救济呢?是否应当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发出原告请求的强制令呢?对此,马歇尔做出了否定了回答:马伯里诉求中所依据的1789年《司法法》第13条违反了美国宪法关于联邦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明确规定(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对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前述一切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与事实的上诉管辖权。”马歇尔认为,马伯里的法律请求显然属于宪法所指的“其他案件”,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此种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由最高法院直接下达强制令,命令国务卿送达委任状给马伯里,等于行使了初审管辖权),因此是违宪而无效的。他认为“ 极为明显而不容质疑的一个结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而判断何者符合宪法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职权。因此最高法院不能根据违宪无效的法律强制麦迪逊发放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最高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使它获得了宪法没有明确赋予的司法审查权和解释宪法的权力。
这里侧重考察其对联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
(一)是对立法的监督作用。司法审查制的确立,对国会的立法权无疑是最有力的牵制。事实也正是如此,自1803年至1986年期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宣布全部或部分违宪的联邦法规共125个。从数量上看,被宣布违宪的法律与同时期国会制定法律相比,微不足道。但这种权力是19世纪下半叶前全世界各国法院绝无仅有的权力。从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规律上看,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行使司法审查权比较谨慎,其宣布违宪法律有32个。但进入20世纪后,尤其是在新政改革和民权运动的短短22年内,被宣布违宪的法律达59件之多。由此可见,联邦最高法院手中的司法审查权,确实是制约国会立法,缓解社会矛盾,保持分权制衡格局稳定的有力工具。
美国独立后,虽然在继承英国普通法问题上有过犹豫和争吵,但美国最终保留并继承了普通法,并将普通法确立为美国“法制基础”。一些州先于联邦政府采用司法审查制,他们在州宪法中承认各州法院有“裁定国会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和判定违宪的制定法无效的权力。在1780年到1787年间,至少有8个州的判例直接涉及到维护司法审查权的问题。” 1789年,美国联邦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授权联邦法院有废止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州宪法和州法律的权力。这表明,英国普通法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传统已成为美国人在创建本国法制体系时,无法回避并可直接借鉴的一笔法制历史遗产。
审查作为司法独立的重要内涵,它是人们正确理解美国宪法所实行分权制衡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
事实上,美国和西方学者均将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关于分权制衡的全部主张,作为对宪法和联邦政府所依据原则的精辟说明,联邦最高法院也是常以此来为违宪审查权辩护。由上可见,美国司法审查制是美国开国元勋们,在继承英国普通法精华基础上,发展了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根据美国国情所创造出来的一个确保新兴民主共和政体能够长治久安的理想方案。
与上述司法理念相适应,英国形成了独特的司法传统、实行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制。英国判例法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惯例的理解,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解释制定法的精神,这种规则或精神一经形成判决,便具有约束力和说服力。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基础。英国司法审查也独具特色:由于英国奉行“议会主权”原则,没有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掌握最高司法审查权的上议院本身属于立法机关,因此,英国对立法的司法审查是相对的。但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普通法院可以依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进真正的审查,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和命令,可宣布其为非法或加以撤销。英国在对各殖民地进行统治时,确立了英国枢密院对殖民地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可以进行审查的制度,凡是被认为违反英国法律和政策的立法均被宣布为无效。“据统计,英国枢密院审查北美殖民地的法律多达8563件,并废除了其中469件。”北美各殖民地对此也纷纷仿效,独立前,各殖民地制定了“根本法”或“宪章”,承认殖民地法院可对殖民地议会制订的法律进行审查,并可宣布违宪的法律为无效。
(二)是对行政的监督。司法审查制的确立,是美国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约束功能的一个的尝试。在美国200多年的宪政实践中,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主要表现以下3方面:1、.司法审查制是保护公民权利免受行政权力侵害的重要屏障(比如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2、.司法审查制是调解立法权与行政权冲突的仲裁人(比如水门事件的解决)。3、.司法审查制是限定行政权力张力的调节器(对总统权力的监督审查,对立法机关委托给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的重点监督审查,对行政部门获得委托司法权和准司法权实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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