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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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篇一: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
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
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签订协议时交纳1000元装修押金,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业主建筑物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7: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业主2/3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相关证明,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通知房管局暂不予办理房地产契约变更。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篇二: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XX(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XX
座落位置:XX;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建筑面积 139123.47㎡。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水箱水泵、电梯、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监控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地上停车位、公共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年2:30--6:3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8、禁止高空抛物;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禁止从楼上撕拉电线充电;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遛放宠物时应给宠物系上绳或链,防止宠物乱窜影响他人安全,遛放宠物时间在早7点之前,晚上21点之后;
2、遛放宠物时应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3.宠物伤害他人时由宠物饲养人承担一切费用。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
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须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XX小区
20XX年11月18日
《管理规约》使用说明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XX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XX市物业管理行业自二0XX年十二月一日启用。
2、本管理规约供实行规范物业管理的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使用,其他相应单位和组织也可参考使用。
3、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可对本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小区(大厦)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篇三:XX区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及《XX 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XX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
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八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工作日9:00-11:30、13:00-17:00、节假日不得施工。
第十条业主应按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规则。
有不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规则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
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自觉交清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十五日内,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擅自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或擅自移装、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5、在非指定位置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排放污水、露天焚烧;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7、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设立广告牌;
9、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影响邻居采光、通风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0、饲养家禽或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动物;
11、将车库用于生产、经营;
12、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
13、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