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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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法律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郭自力

摘要: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紧迫性必要性防卫限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论体系之争的源起与现状研究”(批准号:10BFX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白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料召集人。

英国法中,原来没有正当防卫一词,但在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中有“自卫”(self-defence)这个概念。当受害方遇到对方的殴打,退到无路可退时,

就可以使用武力杀死侵害人。德国这个时期的刑法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正当防卫仅仅适用于对身体和生命的武力攻击,而且也是在没有办法逃避的时候才允许防卫。直到1794年的《普鲁士法律大全》,才将正当防卫适用于防卫财产。在早期的普通法判例中,自卫杀人在一个时期内被认为是有罪的,但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宽恕,后来逐渐发展到无罪释放。一开始,自卫行为仅仅限于保护自己和家人免受不法侵害,不能用于防卫第三人,后来慢慢扩大到允许防卫第三人。成文法上.1967年的英国刑事法规定,为了制止罪犯、逮捕或者协助逮捕罪犯时,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这才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正当防卫。但对于什么是合理的武力,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自身防卫(self defense)

当一个人受到攻击,又没有办法寻求援助时,他可以采取合理的防卫措施,使自己免受身体上的伤害。这些防卫措施,主要针对谋杀、非预谋杀人、企图谋杀、企图伤害、殴击,或者加重的企图伤害和殴击,只要防卫人的自卫行为是适度的,即使给对方造成伤害,也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至于什么是合理的限度,这个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现在倾向于规则从严,将来有可能放宽自卫的标准,要考虑防卫的起因等情况。

针对侵害人实施自卫行为时,防卫人主观上至少要相信对方的武力是非法武力,即是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对于合法的武力不能实行自卫。行为人要区分致命武力和非致命武力(中等程度的武力)的界线。根据具体情况,如果适用非致命武力是合理的限度,就不能使用致命的武力。所谓致命武力包括两点:第一,使用者的目的是引起另外一个人的死亡或者严重的身体伤害;第二,他知道会产生死亡或者严重身体伤害的实质危险性。假如—个人用枪瞄准另—个人,意图

杀死或者严重伤害对方的身体,即使完全没有击中受害人或者只是造成了轻微的身体伤害,也是使用了致命的武力。但是仅仅威胁要杀死对方或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并不打算实际实施这种威胁,就不认为是使用了致命的武力。例如一个人只是用枪指着攻击者,但并未扣动扳机。

虽然正当防卫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原则,但在具体案件中仍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武力的程度(amount of force)

在自卫中可以使用何等程度的武力呢?法律认为,行为人使用的武力应当与其试图避免所受到威胁的损害之间具有合理联系,才能认为是正当地使用了武力。假如行为人合理地相信,另外一个人正在对他实施非法的身体伤害(没有达到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程度).他就可以在自卫中使用非致命性武力(他相信使用这个武力是防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构成企图伤害罪(假如他只是威胁使用非致命武力或者用枪瞄准对方并没有扣动扳机)或者殴击罪(假如他伤害了另一个的身体)。假如他合理地相信另外一个人正在对他实施非法的杀害或者严重的人身伤害时,他在自卫时使用致命的武力则是适当的(他也必须相信,使用致命武力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二)合理地相信对于使用武力的必要性

英美关于自卫的判例法和成文法都要求被告人相信,他使用武力防止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因此,当一个人诚实地但却不合理地认为,自己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就不构成为自卫的辩护理由。但是,当行为人相信是合理的,而实际上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他仍然可以提出合法辩护。例如被告人开枪杀死了正在威胁要杀掉他的人,他以为威胁者当时将手伸向口袋是试图掏枪,

但实际上受害人口袋里并没有枪,只有一个手绢。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错误认识,但这却是合理的。霍姆斯法官有一句名言,“当刀子高高举起时,不能要求防卫人作出分寸适当的反映”。确实,当一个人面对枪支和匕首的情况下,怎能要求防卫人作出恰如其分的反应呢?但是,当—个喝醉酒的人,认为自己正面对急迫攻击的危险,一个神志清醒的人却不会这样认为,这就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合理的相信。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防卫人诚实地相信自卫是必要的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加上一个合理的相信。模范刑法典就是支持这种观点的。

当然,无论是否需要合理地相信,被告人必须实际上相信武力是必要的。当行为人杀死他的对手时,完全忽视对方还没有对他发动致命攻击的事实,就不是一个辩护理由。不过,假如他的自卫行为是适当的,除了防卫自身以外,还夹杂着一些不太好的动机,例如他从自卫中获得某种享受,因为他憎恨对方,这种不好的动机,不影响自卫行为的成立。英国刑法修改委员会在谈到使用武力的合理性时指出:“法院考虑武力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当时所有的情况,包括使用武力的强度、损害的严重性以及其他手段制止侵害的可能性等等。但是法律不必详细说明在判断这一合理性时的标准,它只是个一般意义上的规定。”

(三)攻击的紧迫性

美国的判例法和国会制定的法律,都要求被告人合理地相信,对方的非法暴力是紧迫的和直接的。假如威胁使用的暴力尚处在比较遥远的将来,被告人可以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就不必杀死或者伤害这个预期的攻击者。模范刑法典规定,只要攻击是现实存在的,就可以使用武力制止这种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直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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