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刑法的形成和发展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第一时期:英国普通法之雏形时期(公元5世纪初—十三世纪初)1、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公元5世纪—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民族是欧洲北部日耳曼民族的支系。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自公元5世纪初期攻入不列颠,这次入侵才开始了真正英吉利民族的历史。
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侵入不列颠后就定居下来,并逐渐形成一些小国,经过无数兼并和征讨才出现一些独立的较大的王国。
在此时期,不列颠的法律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日耳曼带来的,他是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形成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吉利与欧洲同一时期法律的发展处于同一水平和历史进程中。
随着基督教在英吉利统治地位的确立,英吉利的法律收到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
在此影响下,英吉利国家开始了将早期的以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变成成文法典的若干尝试,例如《埃塞尔伯特法典》、《真努特法典》等,但此时的法典在内容上杂乱无章,且主要是刑罚方面。
在此过程中,成文法只是习惯法的一个部分。
2、诺曼时期(公元1066年起至1154年)1066年,英王爱德华逝世,诺曼底公爵进攻英国兵占领英国。
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开始几乎接管了英国的一切,包括原有的分散、落后的习惯法、教会法、罗马法等杂乱无章的法律秩序。
威廉一世在日耳曼—基督教文明的基础上,结合诺曼底公国统治的经验着手进行统一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创建。
当地的法院在诺曼底王朝的封建制度下得以延续,由于统治者对当地的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地方的诉讼就按照以前的类似案件处理,这就是遵循判例制度的起源。
同时,诺曼征服英国后,通过土地和财产为重点的一些列改革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加强了中央集权。
在处理政治与宗教、世俗法与教会法的问题上,诺曼划定了教会司法管辖权,排除了教会对世俗法院的干涉,确立了王权优于教权的原则,同时也设置了一个权力制衡的精神力量。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管理,威廉一世还建立了御前会议,他既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同时也是国王的大法官。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英国法 (⼀)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于普通法的另⼀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的⾃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法官的脚”,可⼤可⼩,具有很⼤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和地位很⾼,可对判例法进⾏整理、修改,现代⼀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法、委托⽴法。
其中国会⽴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法”。
(三)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取消了两⼤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其中上议院由⼤法官、前任⼤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法院名为“”,却并⾮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种民主的象征⼴泛运⽤。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英美法系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英美法系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英美法系。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制史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英美法系。
精彩链接: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罗马法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清末)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
(一)英国
【真题提示】
1、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B
C
D
受到了限制
答案:
B 2、衡平法是判例法的一种形式。
下列有关衡平法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良心”和“正义”为
基础发展起来的 B
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C
法律 敎育 网
D
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答案:D
(二)美国
【真题提示】
下列有关美国法的历史地位的何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A
格局
B
C
D
答案:B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和交融。
其中,英美法系被誉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典范,而其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也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对象。
本文将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两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英美法律制度是指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来源于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产物,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随着英国殖民帝国的扩张,其法律体系逐渐传播到了美洲,成为美国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英美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三个方面是:以法律之道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具有追溯力和优势法原则的法律体系以及具有灵活性和可适应性的判例法。
法治思想是指人民能够依法行事,司法系统和政府部门需在法律规定下行使其权力。
法律体系的追溯力则是指法官必须依据先前的裁判结果和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这体现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优势法原则是指在两个相继应用的法律规则之间,应选择基于同一事实的更具缓和性、更具依据性、更具预测性的规则。
判例法则是指法官可以参考过去的判例来解释现行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这一原则反映了法律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适应性。
二、英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最显著的区别是立法部门的构成和权力。
在英国,议会是立法部门的主体,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两个议会组成。
然而,在美国,立法部门则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组成,而在联邦层面,各州的州议会则是其立法部门的主体。
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与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有关。
在刑事法律方面,英美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美国刑事律师具有较大的发言权,保障被告的各项权利。
相反,在英国,被告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差异也源于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价值观。
三、英美法律制度的趋势在当今全球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的背景下,英美法律制度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尤其是英国脱欧后,与欧洲大陆的深度融合关系变得不再紧密,英国法律体系可能会更加独立和自主。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2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英美法系又可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苏格兰除外)和美国(路易斯安娜州除外)以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
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南非以及我国的香港等。
英美法系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资本主义法系。
它起源于十一世纪诺曼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普通法。
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在英国建立了诺曼人的王国。
为了缓和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诺曼王朝一方面允许当时通行英国的盎格———撒克逊习惯法继续适用,另一方面它利用统一的王权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促进司法在全国的统一。
国王派官员到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审理,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来人们把这些法院通称为普通法院。
而政权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使过去通行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也逐步得到了统一,在王室法院根据国王敕令、参照当地习惯法进行判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适用全国的法律,即普通法。
自十四世纪起,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英国统治者授予那些对普通法院的判决不服者,可以向国王提出施与恩惠的请愿的权力。
该请愿被国王委托给王室会议,由大法官负责处理。
到十五世纪后半期,在处理这些请愿的过程中,大法官庭逐渐分化为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院。
英国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也逐步形成了一套新的衡平法制度。
自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英国的法律制度。
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场革命以新兴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妥协而告终,这表现在英国的法制发展上,一方面,英国继续保持封建传统法制,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来,另一方面,资产阶级为了适应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通过制定新法和创制新判例的方法,删去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在旧有的封建法制形式中注入了资产阶级法的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论文
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论文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刑法典作为一部法律体系化的集合,展现了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治理理念和文化传承,是司法制度基础和基本保障。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也逐渐趋于一致化,但由于不同国家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各国的刑法典发展的历程、设计框架和目标取向仍存在差异。
本文就外国刑法典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进行阐述。
一、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是以法兰西法和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系国家,刑法典的形成也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基础。
最早的刑法典是12世纪时的《托斯卡纳城邦刑法典》和《萨索尼亚刑法典》,这些刑法典规定了刑事责任、法定刑、罚金和刑罚执行等基本条款,是欧洲刑法典的鼻祖。
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法国大革命推动了法国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1791年颁布的《法国联合宪法》规定了刑法典的编纂,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刑法典》则成为了法国刑法典的基石,也被称为民法典的姊妹法典。
此后,欧洲各国纷纷效仿这个典范,编纂了自己的刑法典,如德国的《普鲁士刑法典》、意大利的《意大利刑法典》、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等。
此外,欧洲大陆的人权保护思想在刑法典中得到了体现,例如《拿破仑刑法典》明确规定“人人生而平等”,刑罚应当是人文主义思想的体现。
同时,欧洲国家也为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创造了法律体系,如西班牙的《刑法典修改法》、意大利的《刑法典新编纂法》等,为今后的刑法制度和人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二、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典则起源于普通法,这种法律体系以法庭惯例和判例为主,刑法的编纂和发展由司法解释和判例进化所决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不一定像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典那样进行了规范和统一的编纂,而是通过法官的法律解释、判例和常规实践而被塑造和完善。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一般包含了大量的判例法和司法常规,例如在英国,刑法被划分为常识法和案例法,其中常识法被视为视为刑法的统一概括,而案例法则源自法院的判决和刑法的实践体验,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美刑法犯罪故意理论的源流与进展
犯罪 心理要 素 的历史 起源应 该追 溯到早 期 的法律 体系 。 例如 , 古希 伯来法 , 对 两种心 态 的行 为人 进行 了 区分 , 一 种是 故意 地杀 害受 害人 , 另 一种 是谋 杀受 害人 是通 过事 先早 已“ 收到 上帝 传 递给他 的 旨意” 这
2 0 1 5年 9月 第2 8卷第 5期
保 定 学 院 学 报
J 0URNAL OF BAODI NG UNI VERSI TY
S e p t . , 2 0 1 5 Vo 1 . 2 8 N o . 5
D O I : 1 0 . 1 3 7 4 7  ̄ . e n k i . b d x y x b . 2 0 1 5 . 0 5 . 0 1 2
的后果 , 即任 何人 烧毁 建筑物 或农作 物来 达到 摧毁他 人 财产 的 目的 , 都 将会 受到 鞭打甚 至死 亡的惩 罚 ; 但 是如果 是偶 然事件 , 即主观 上 出于疏 忽 , 他 的惩罚要 么是 补偿损 失 , 要么 就是没有 赔偿 能力 而受 到 比较轻 微 的有 形 的惩罚 。 因此 , 英 国刑法故 意与疏 忽 的 区分 导致 了被告 人 的应受惩 罚性 不 同 , 当然 也体现 了犯罪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7 — 2 3
作者简 介 : 姜 盼盼( 1 9 8 7 一) , 男, 河北沧 州人 , 硕士研 究生 , 主 要研 究方 向为 中国刑法学 、 比较刑法学。
6 7
姜盼盼 : 英美刑法犯罪故意理论的源流与进展
心态相对 应 的危 险行 为 的严 重性也 不 同。
有 犯罪 心理 状态 因素方 面 的介 入 , 这也 指 引 了制 定 法对犯 罪 故意概 念 的深入 探究 。 英 国刑法 中犯 罪 故意
英美法的历史发展-PPT文档资料
第四,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如果契约一方通知另一方 他放弃某项合法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他不得违背此种诺言
第五,禁令。禁止当事人为某种行为。 第六,特别履行。强制履行契约的命令。它只适用于普通法
衡平法产生原因:
第一,新的社会需要
第二,普通法的僵化
首先,是令状形式的僵化。
其次,普通法的内容僵化。普通法主要是 土地法,而缺少关于动产和债的内容。
再次,救济方式的僵化。普通法以损害赔 偿为主,救济方式单一而缺乏灵活性。
令状
令状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 受令状者到法院接受审判的书面命令。
巡回审判制度
英王威廉一世、威廉二世为了加强对地方上的控制, 都不时地派遣王室官员巡视全国(巡抚)。
亨利一世统治时期,这种巡视制度逐渐演变为巡回 审判,但是这种巡回审判还没有确定的时间和明确 的分工,没有制度化、规范化和定期化。
亨利二世(1154-1189,英格兰习惯法之父)时进 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建立起真正的、永久性的巡 回审判制度:1176年北安普顿诏令把全国分为六个 巡回审判区,各设一个巡回法庭;1179年温莎诏令 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制度。到亨利三世时 形成每年巡回全国两次的惯例。这就建立了永久性 巡回审判制度。
另外,最初的几个世纪,衡平法并无遵循先例的要 求,只要求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良心” 断案,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直到十七世 纪后,衡平法才接受了先例原则。
衡平法是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而发展起来,是 对普通法的补充。从涵盖范围看,普通法是全 方位的,而衡平法只关注那些普通法调整不力 的方面。从救济方式看,普通法以损害赔偿为 主,适用范围广泛;而衡平法只有在普通法的 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才能发挥 作用。
论英美假释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论英美假释制度及其发展趋势英美假释制度是指在英国和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部分服刑犯人可以在服刑一段时间后获得条件性释放,并在社区中接受监管的一种制度。
假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服刑人员进行社会重新融入的机会,提供教育和康复机会,以期降低再犯率和有效减少监狱的负荷。
英美假释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当时,监狱系统开始面临严重的人员过剩问题,而且监狱的收容条件恶劣,导致了一系列的骚乱和犯罪事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和美国相继引入了假释制度,并逐渐得到了推广和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美假释制度在不同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改进。
首先是制度的范围扩大,即假释适用于更多种类的犯罪以及更多不同的服刑人员。
其次是条件性释放的标准更加明确和严苛,包括对服刑人员表现、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更加细致的考量。
再次是依靠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康复,例如带电子脚镣、社区服务、康复辅导等。
最后是将假释制度与其他刑罚执行方式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刑罚执行模式。
此外,英美假释制度的发展也受到了一些趋势的影响。
首先是关注个体化和需求导向。
在制定假释计划和监管措施时,越来越多地考虑到服刑人员的个体差异和需要,提供一些专门化的康复项目和支持服务。
其次是注重风险评估和预测。
通过科技手段和风险评估工具,判断服刑人员未来再犯的倾向,从而针对性地设计假释计划。
再次是加强监督和治理。
借助科技手段和社区参与,提高假释人员的监管效果,降低社会对于假释制度的负面印象。
最后是推动保护和教育的平衡。
在制定假释政策时,平衡保护社会安全和提供教育康复机会的考量,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总体而言,英美假释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但还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再犯率依然居高不下,假释人员的社会融入仍然面临很多障碍。
因此,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集中在加强康复和教育机会,提高监管措施和社区参与,以及更好地理解和回应服刑人员的需求。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和研究,实证评估假释制度的效果和影响,为改进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法的历史沿革(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国王威廉建立了御前会议,并从前者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
这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Westminster Abbey)审理案件,但为了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
亨利二世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
法官们实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协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
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
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所以后人习称其为判例法。
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也与普通法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
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
“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与此不无关系。
(2)衡平法的兴起。
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
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
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
衡平法适合社会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很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
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
美国刑事法的演进
美国刑事法的演进【摘要】美国刑事法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从殖民地时期开始逐步发展至今。
在殖民地时期,刑事法主要受英国法律影响,执行方式相对粗糙。
独立后,美国开始建立自己的刑事法体系,并逐渐形成独特的法律理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现代刑事法体系逐渐建立起来,包括被告人的权利和程序保障等方面有了较大改进。
近年来,美国刑事法持续进行变革,关注更多的人权和社会公正问题。
在当代发展中,越来越多的创新和技术被运用到刑事法中,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未来,美国刑事法仍将面临许多挑战,包括应对新型犯罪和保障人权等方面的问题。
美国刑事法的不断演进将继续推动法律体系朝着更加人性化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美国刑事法、演进、殖民地时期、独立后、现代刑事法体系、变革、当代发展、未来展望1. 引言1.1 美国刑事法的演进概述美国刑事法的演进是一部反映美国历史和社会变迁的重要法律史。
随着美国历史的发展,美国刑事法也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演变和变革。
从殖民地时期的简单刑事法规定到独立后的更加复杂和完善的刑事法体系,再到近现代的刑事法改革和当代发展,美国刑事法一直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在这个过程中,刑事法的理念、原则和实践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和适应。
美国刑事法的演进不仅反映了美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也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的需求。
通过对美国刑事法的演进过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美国法律体系的演变轨迹,把握刑事法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为未来的刑事法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2. 正文2.1 美国殖民地时期的刑事法美国殖民地时期的刑事法是美国刑事法演进过程中的重要阶段。
在殖民地时期,美国各殖民地地区都制定了各自的刑事法规。
这些刑事法规大多受英国普通法和习惯法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当地殖民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影响。
在殖民地时期,刑事法主要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殖民者权益为主要目的。
对于各种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谋杀、欺诈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罚。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为广泛使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主要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其中英国法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特点1. 起源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当时,在英格兰各地的法庭上,法官们通过裁判案件来确定普遍适用的规则,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法(case law)。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权威依据,被称为“先例(precedent)”,成为英美法系的基石。
2. 特点英美法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a.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之一。
英美法系的法律发展主要依赖于先前案件的裁判结果,而非基于特定法典或宪法的规定。
法官通过对先前案件的解释和应用来判断当前案件的结论,同时为未来的类似案件建立了法律判例。
b. 法官制度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民主法官制度。
在此制度下,法官独立行使权力,并不受政治影响或压力。
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已有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c. 普通法和平等原则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的适用和平等原则的维护。
普通法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依赖于特定人群或地区。
平等原则则要求法律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论他们的财富、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为法兰西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
它们在起源、特点和使用范围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1. 起源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而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
大陆法系在公元6世纪时,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形成。
它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并在殖民地时代传播到其他地区。
2. 案例法与法典法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基础,法律发展通过对先例的解释和应用来进行。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法律通过特定的法典或宪法来规定。
3. 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是一种分散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依赖于判例和惯例的形成。
大陆法系则更加集中,依赖于法典和宪法的规定。
英国法制史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源头: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2)普通法: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亨利事世司法改革(12世纪前后、普通法院创制、通行全国、普通适用);(3)衡平法:普通法自身缺陷,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以“公平”、“正义”为基础(15世纪,衡平法院,独立体系);(4)制定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幵颁布实施(1215年,《大宪章》,重要进程——英国国会)注意: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英国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1)国会立法权,“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的地位;(2)内阁——最高行政机关;(3)内容得到充实,幵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普遍、秘密、平等、公正);(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欧盟法成为重要渊源。
(事)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继承、改造英国法1.殖民地时期:使用英国普通法;(1)18世纪中期前,原始、简陋(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2)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得支配地位(《英国法释义》出版——英国法普及);2.独立战争后:美国法形成;(1)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2)1830年后,《美国法释义》问世,各种专著出现——对英国法批判吸收,走向独立发展;3.南北战争后:改革与发展时期;(1)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A:废除奴隶制;B:土地自由转让制度;C:改革诉讼程序;D:判例法理论;E:法学教育中心:(律师亊务所——法学院校);F:各州法律统一化。
4.现代变化:(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法学会,《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美国法典》)(2)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A——“新政”时期颁布的法律(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B——反垄断法(新的法律部门)。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概述与特点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
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不同,欧洲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系。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而欧洲大陆法系则更加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二、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1 世纪,当时英国国王威廉一世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和宪章,这些法令和宪章成为了英国的法律基础。
在 12 世纪,英国的法官开始将这些法律编纂成书,形成了普通法。
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美法系传播到了美国和其他英语国家。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1.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
它是由法官通过审判案例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比成文法更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是由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对先前案例的研究和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
2.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它是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普通法原则对案件做出的判决。
这些判决被认为是法律的一部分,并且对未来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来源之一,它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3. 律师制度英美法系强调律师的作用,律师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在英美法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在法律的制定、适用和解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英美法系中,律师不仅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并强调律师制度。
论英美假释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论英美假释制度及其发展趋势三文鱼的寿司一、英美假释制度的发展过程假释制度起源于英国,在十九世纪中叶之前,即假释制度尚未创设以前,监狱经常由于难于承受监禁大量囚犯而不得不定期大规模赦免犯人,这时选择赦免的犯人是随机的,并没有对他们赦免后对社会的危险性进行评估,这样随机释放的犯人无疑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到了1840年,英国人亚历山大·麦克诺奇上尉在澳大利亚诺福克岛监狱创设了“标记系统”,即囚犯可以通过努力工作与良好表现获得“标记”,然后用“标记”可以换取商品或者减刑。
监狱囚犯必须获得一定数量的“标记”才能不断“升级”,进入有条件释放或者最终刑满释放的阶段。
①1850年,沃尔特·克罗夫顿爵士开创了一种包含三类刑罚的制度:严格监禁、不确定的判决和准予释放。
在这三个阶段的基础上,还设立了一个中间阶段,即罪犯可以白天回到社会工作,晚上回到监狱报道,可以自由地使用工资。
设立中间阶段的目的在于考验犯罪是否经得起社会的诱惑,考察罪犯是否得到改善以及其自制力的强弱。
②沃尔特·克罗夫顿的制度中完善了假释制度的考察机制,即不但对假释犯人是否符合假释资格进行监督,还对假释阶段犯人的表现状况进行监督,从而进一步地发展完善了假释制度,也意味着现代假释制度的基本确立。
③通过吸收完善上述两人创设的假释制度经验,美国纽约州议会于1876年通过了《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根据规定将教养院内犯人根据其在监狱内的表现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的犯人表现最好,可以有条件地假释,而三级表现最恶劣,需要通过努力表现才能升到二级,从而进入一级得到假释资格。
同时,《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还规定了不定期刑,即法官只宣告执行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而具体刑期取决于犯人的矫正情况。
《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第一次将不定期刑与假释制度共同结合实施,成为美国刑法改革的重要节点,从此之后,美国更多的州不断效仿法令,使假释制度在美国不断广泛被采用,到了1944年,美国的州和联邦都确立了假释制度,当然,具体的假释制度因州而异。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一)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
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
到19世纪,英国成为名副其实的“日不落帝国”时,英美法系也最终形成了。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各国受英国法的影响,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4. 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有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实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使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 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1. 美国法的特点:(1)其一,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其二,法律体系庞杂。
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其三,封建因素较少。
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有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
(4)其四,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点和人道主义观点引入刑法的改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绪!!论一!英美刑法的形成和发展!!英美刑法实际上是英美法系刑法的简称!英美法系是在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独立后又基本上仿照英国法#因此#英美法系的刑法主要以英国刑法和美国刑法为代表!此外#以英国刑法为蓝本发展起来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斯里兰卡等国的刑法也属于这一范畴!这样#探寻英美刑法的发展足迹#我们要从英国刑法的发展开始!!一"英国刑法的发展英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与英国法的创立和发展同步的!在公元!世纪左右#不列颠群岛是罗马的一个省%殖民地&!自"世纪中期起#盎格鲁$撒克逊等部落入侵不列颠#建立了一些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王国!公元!#世纪形成统一的英吉利王国!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的同时#也把自己的习惯带到新的地区!此时#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故而这一时期的英国法律和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在本质$特点和基本内容上大体一致!!#$$年#诺曼人在威廉公爵率领下侵入英国!征服英国后#威廉没收了大部分原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封赠给亲信和教会#使封建制在英国得以确立#并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央集权!由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十分分散#因人$因地而异#大多数习惯仍是口耳相传#没有一种权威性的陈述可供引用#所谓盎格鲁$撒克逊法典也只是一些不完整$不系统的汇编#所以给统一管理全国带来了很大不便和困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亨利二世时进行司法改革#扩大王室法院和巡回法官的管辖权#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王室法院派往各地的巡回法官在审判案件中除根据国王敕令外#主要根据该地习惯#因而巡回审判的过程也就是调查了解各地盎格鲁$撒克逊习惯的过程!各地巡回法官回到伦敦#聚集在威斯特敏斯特审理案件时#经过相互磋商#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冶于一炉#成为统一的制度#并施行于全国#从而促成了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的形成#并使英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一些和法国等西欧大陆国家明显不同的特点!普通法表现在法官的判决中#由判例汇集而成!然而#由于普通法来源于习惯#因而具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的特点!普通法院的法官也往往拘泥于成例而不愿轻易改变!这就使得普通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情况变化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新产生的而又不能由普通法加以解决的案件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即按自古以来的习惯请求国王进行审判!!%&’年#理查二世命大法官裁判这类案件!大法官裁判案件的程序比较简单#不要求令状#不设陪审#凡普通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均可提出!大法官审理案件不受法律约束#而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裁判!这种通过大法官的实践活动形成的法律体系就叫’衡平法(!按某些西方学者的解释#’衡平(是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因此#他们认为大法官判决案件是以’公平正义(为根据的#是英王的’仁慈与恩惠(!但形成大法官判决所依据的规范#实际上是罗马法#所以#衡平法实际上是罗马法在英国不系统的$片段的运用!但英国法对罗马法的接受不像欧洲大陆各国从基本原则到体系$制度$术语都予以接受#而只接受某些基本原则和基本思想#不接受其体系$制度和术语#并且这种接受是枝节的$时断时续的#缺乏前后一贯的联系!这使得英国法不同于大陆国家法的特点更为突出!!(世纪中叶#英国开始了资产阶级革命#并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尽管英国资产阶级仍然坚持革命前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并存的法律形式#但其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并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世纪下半叶起#英国开始了资本集中和垄断组织的形成#同时加紧了扩张殖民地的侵略战争#成为世界最大的殖民地帝国!其将殖民地分成’白人领地(和’有色人领地(#采取’自治(和’监督保护(的不同政策!然而#无论是自治领地还是殖民地#都必须以英国法律作为断案的最高依据!这样#英国法的影响大大扩展#逐渐形成了英吉利法系!此时的英国刑法#也带有浓重的英国法律特色#那就是仍然以封建时期的普通法为基础#适当辅之以单独立法#赋予法官和陪审员以很大的回旋余地#使之在法律形式和诉讼程序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差别进一步扩大!!二"美国刑法的形成和发展美洲大陆的主人原是印第安人!!)’&年#哥伦布航行到了美洲!此后#大批西班牙人$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相继蜂拥而来#并对美洲殖民地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此时#北美各地被英$法$荷$西等国分割#法律很不统一!!*世纪以后#英国逐渐战胜了它在北美的竞争者#各地相继适用英国的普通法!至!*世纪中期#随着殖民地各地普遍设立法庭#学习英国法律风行一时#英国的普通法遂在北美殖民地占据优势!美国是在英国殖民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独立战争胜利之初#美国举国上下敌视英国#一度反对普通法!但是#胜利了的美国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维护统治秩序#要求迅速创立和完备法律制度!同时#英$美之间在历史上存在着法律的渊源关系#因此#美国统治者仍然以英国的法律为基础创制新法律#条文法的实施也按照英国的标准解释!尽管美国各州和联邦也制定了不少成文法#但从基本情况看#仍以习惯法为主#美国刑法也带有明显的从英国移植过来的痕迹!也正因为如此#通常认为英国法与美国法共成一个法系#即英美法系!不过#美国刑法在接受英国刑法的影响的同时#也表现出一些不同于英国刑法的特点#突出表现是一些州制定了刑法典#修正了若干英国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条文法替代了不少古老的英国普通法!这种发展也正是英国刑法与美国刑法虽共属一个法系#但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的原因所在!)&)英美刑法论要二!英美刑法的特点英美刑法作为英美法系的法律部门之一#当然具有英美法系的共同特点#那就是判例是法的重要形式#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即奉行遵循先例原则!而且#在刑事领域里#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美国#多没有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刑法典#而采用习惯法$判例法及单行法规相结合的形式!但从刑法这一角度说#我们认为英美刑法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实用性!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从英美刑法的产生看!从前面介绍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美刑法是从盎格鲁$撒克逊人和诺曼人的习惯演变过来的#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矛盾调和的结果!将在习惯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既方便适用#也容易为被统治者所接受#因此#可以大大减少其适用中的阻力#增加法律的适用性!第二#从英美刑法的运作方式上看!在将盎格鲁$撒克逊人及诺曼人的习惯作为法律原则适用的过程中#统治者发现各地区有各地区的习惯#甚至所使用的语言也不相同!因此#为了方便全国的统一管理#成立了王室法院并派出巡回法官#以便将不同的习惯加以整理#并上升为通行全国的法律!而当旧的习惯不能包容客观情况时#由国王任命大法官对普通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加以审理!尽管从体系$形式上看#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及两种诉讼程序并存不利于法理上的说明和统一#但采用这种特定的运作方式#一方面可以保持法律传统及适用上的稳定#另一方面又可以适应客观需要以解决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更便于维护统治秩序!第三#从英美刑法的法律渊源上看!习惯上#人们一般将英美法系概括为判例法!这从法律渊源上确实突出了英美法的特点!英美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适应客观需要#采行和发展了普通法形式#并确立了遵循先例原则!这对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遵循先例原则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或本级法院以前对相同案件所作的判决中适用的原则#即使他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是错误的!这就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而且#卷帙浩繁的判例不仅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是一座迷宫#即使是法律职业者也常为其苦恼!加之社会关系日渐复杂#新的法律关系不断出现#具有浓重保守色彩的判例法在急速发展的形势面前穷于应付而又捉襟见肘!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系国家中的成文法大量增加起来#甚至某些国家成文法的数量已经超过欧洲大陆国家!但是#从法律渊源上说#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这一特点并未改变#普通法系国家也很少有严格的$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成文法法典!对此#英国学者达维和布莱尔利曾指出*’今天#我们说在英国成文法的地位并不低于法官法#这是不错的!但同样正确的是#在当代条件下#英国法律仍然保持着它的法官法的本质特征!因为首先#司法判决继续在一些领域引导着法律的发展#而且这种引导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英国的立法者们由于习惯于数世纪以来法官立法占优势的观念#尚未从他们传统的立法风格中解脱出来!()%)绪!!论应该说#在法律渊源上仍然以判例为主要渊源#更利于视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判#充分发挥法官的立法作用#使之较之法典化的法律更具灵活性!第四#从英美刑法的发展上看!英国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以及美国独立之后#都有一个共同的现象#就是没有废止革命前的法律制度#而沿用传统的英国法!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实用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新的社会制度$新的国家建立后#都急需创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以巩固新生的政权和社会制度#而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很难一下子割断历史与现实的联系!相反#承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沿用已为公众熟悉的法律原则#更利于社会的稳定!正像一些学者分析的那样#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仍然保留判例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妥协告终#贵族在革命后仍然保存了相当大的势力!为了调和矛盾#胜利后的资产阶级不能不使其政治$经济及法律制度带有极大的保守性!表现在法律方面#就是封建时代的法律形式被继承下来!二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英国的许多著名法官#如柯克等人#一方面用资产阶级观点对普通法进行重新解释#使之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需要"另一方面凭借其地位和权力抵抗王权对司法的干预和国王利用星座法院对政治犯的迫害#从而使普通法在注入新的内容后成为反对王权专政的工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英国资产阶级对革命前封建时期普通法的保留#还是美国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都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适应客观发展而变换其内容!如英国革命后不断限制叛国罪的范围"加重或减轻对一些特定犯罪的处罚!美国独立后#也是因地制宜地采用英国法#使之适应美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领域日益扩大#犯罪手段也日趋复杂#此时#从形式到内容都具保守特点的判例法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民主观念和人权保护观念的深入人心和普及使得罪刑法定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制定成文法的需要变得越来越迫切!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如印度$斯里兰卡#开始适应新的发展趋势#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可以说#这也是英美刑法以实用为目标的一种表现!第五#从英美刑法的内容上看!储槐植老师在其+美国刑法,一书中评价美国刑法的价值基础时#曾指出*’如果说大陆法的理论重思辨#那么英美法的理论重实务!前者是学者型的理论#后者是法官型的理论!(!这虽然是针对美国刑法理论而言#但笔者觉得#其对于英美刑法也基本适用!在英美刑法中#犯罪确定$刑罚权的运用等方面都反映出以经验为逻辑起点#以实用为价值目标这一突出特点!如关于法人犯罪问题#英美刑法就率先从社会实践出发去承认法人犯罪现实#然后以此为前提反过来去补充传统刑法理论#达到理论为实践服务的目的!再如#在刑罚权的适用上#英美刑法往往赋予司法人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在理与法冲突时#司法人员能以统治政策为指)))英美刑法论要!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前言!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导而加以合理调节!又如#为了督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加重社会责任心#维护大众的健康和福利#规定了严格责任犯罪#允许对某些行为在无须证明犯罪心态存在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随着我们介绍内容的全面和深入#我们对英美刑法实用性的特点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三!犯罪的本质和犯罪分类!一"犯罪的本质!!在英美学者那里#谈及犯罪的本质一般是指犯罪的定义!由于定义犯罪总被视为一大难题#而且至今尚无令人满意的定义可言#以致以定义开始法律著作这种做法变得不时兴了!按照英美学者的解释#造成这种境况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受普通法本身的历史影响!在古代法中#刑事的和民事的违法行为之间并无明显的差别#两者被称为’黏合物(!任何损害个人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便是损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犯罪与侵权行为这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程度不同!普通法中一些程度划分中使用的语言起初是作为感情的标志的#如’重罪(一词原来是指某种残酷$凶暴$邪恶或卑鄙的东西!进一步说#任何行为#只要任何特定社会的某一具有足够权力的部门感到它有害于其自身的利益#如危及其安全$稳定或舒适#该部门便通常将其视为特别邪恶#并力图以相应严厉的措施加以镇压!而且#只要可能#它便确保将国家主权所能支配的强制力用于防止危害或惩罚造成危害的任何人!而这种危害行为便被称为犯罪!当然#对于犯罪产生这一结果来说#可能有许多因素同时发生作用#要明确地鉴别它们是不大可能的!所能说的是#作为许多不同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一种忤逆行为可能变成犯罪!显而易见#在原始君主政治或专制政治中#当所有名义上的国家权力掌握在君主或少数人手中时#具有试图取代统治集团之性质的任何东西#都会被列为叛逆#列为最严重的犯罪#并受到统治者所能采取的一切手段的镇压!这样#认定犯罪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二是受犯罪作为一个法律定义本身的影响!正如史密斯和霍根所看到的*’如果我们试图定义什么是罪行#我们立即就遇到了一个困难!如果我们所作的定义是一个正确的定义#那么#它就应该使我们能够通过检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包含了定义中的所有成分而断定该行为是一项罪行或不是一项罪行!但是通过仔细的思考表明#这是不可能的!当国会通过法律规定某一特定行为将成为一项罪行#或某一现在构成罪行的行为将不再成为罪行#行为本身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行为在法律上的归属和分类!在有关法律生效之前与生效之后#行为的所有可以观察的特性都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任何定义罪行的尝试都面临着这样的困难*可能在某一行为在法律上已经不再是罪行的情况下仍然将它包括在罪行的定义中#或者某一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成为罪行的情况下仍然将它排除在罪行的定义之外!如!’$!年*月%日之前#自杀是一种罪行#但根据+!’$!年自杀法,#在!’$!年*月%日以后#自杀却变成完全合法的了!可见#有关行为)")绪!!论的性质$它们的道德性和不道德性#以及它们的后果#并不会在一夜之间就发生变化"但是它们在法律上的性质却完全可能如此!(!可见#犯罪源自当时的社会政策#而且#只要犯罪由政府的政策创设#犯罪的定义便不可能把握!虽然界定犯罪的定义困难#但一本刑法著作又必须以关注犯罪的法律含义为己任#它应该告诉读者罪行是什么!这样#很多英美学者倾向于概括犯罪的基本特征#将罪行的基本特点描述出来!通常认为#犯罪是对于公共利益有特别危害而不仅仅是践踏纯粹个人权利的行为!从英美学者对犯罪性质的一般认识来看#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公共危害公共危害是相对于侵犯个人权利的民事行为而言的#其通常是指对公共利益有特别的危害!如卡莱顿)阿兰指出*’罪行之所以是罪行#是因为被称为是罪行的错误行为对于社会的安全和福祉构成了直接的和严重的威胁#同时也因为将这样的错误行为留给伤害的一方自行纠正是危险的!(&+道德错误犯罪经常为人们强调的第二个特点是#它们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不过#对于这一点目前有争议!如果说按照普通法的传统态度#犯罪是需要加以惩罚的本质上不道德的行为!在罪行的数目很少的早期#这种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现在#许多行为之所以受到禁止#是出于维护社会的利益考虑#而不是因为它们的不道德性!有许多行为#如通奸#人们普遍认为其是不道德的#但这些行为并不是罪行!因此#一些人认为在现代条件下#是否合乎道德不是判定犯罪的基本标准!与这一特征的争论相关#某一行为是否可以仅仅因为其不道德性而成为犯罪一直是一个激烈争论的主题!有些学者认为#维护道德不应成为刑法的正当目的#刑法的目的应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尊严#保护公民免受侵犯性或伤害性的行为影响#为公民特别是那些特殊易受伤害的公民提供足够的保护#防止他们受到其他人的利用和破坏!而有些学者则认为#公共道德是维系社会的基本纽带之一#社会可以使用刑法维护道德#正如社会使用刑法维护其他任何对其存在来说必不可少的事物一样!不过#从英国上议院的基本倾向看#其还是拒绝了’扩展刑法以实现良好道德(的建议!%+必须应用刑事程序加以处理由于不可能界定行为的罪行性质#大多数作者以及法官不得不求助于因为实施该行为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的性质!埃特金%,-./0&勋爵曾指出*’行为是否是罪行不能通过直觉加以分辨#也不能根据任何其他标准加以发现#而只能根据一个标准*该行为是否受到刑事后果的禁止!(这样#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问题!而任何区)$)英美刑法论要!参见-英.1+2+史密斯#3+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页#北京#法律出版社#&###!分犯罪和侵权的努力所遇到的困难与因为定义罪行本身而遇到的困难是完全相同的*大多数侵权同时也是犯罪#尽管有些侵权不属于犯罪#而有些犯罪不属于侵权!这样#有些学者将定义罪行的努力集中在如何区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上!其中#较为人们所接受的是看应该对之适用刑事诉讼的规则#还是对之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因为在民事案件中#只有受害者可以起诉#其也可以在任何时间自由终止诉讼"如果其诉讼成功可得到一定的赔偿#其也可以宽恕被告人和免除被告人的责任#这完全是属于个人决定的事务范围!而在刑事诉讼中#绝大部分诉讼是由与诉讼结果并没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公诉人员提起的"发动一项诉讼的个人不能任意终止诉讼#因为该项诉讼不仅与他个人有关#也与每一个公民有关"当通过总检察长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王室法院可以无须原告的同意而在任何时间终止诉讼"如果诉讼成功和法院作出判决#诉讼的发起者无权赦免罪犯!赦免罪犯的权力属于代表公共利益参与诉讼事务的王室法院!!二"犯罪的分类在英美刑法中#一些学者常常要谈及犯罪的分类问题!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英美刑法中也包括多种分类#以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其中较有特色的分类有*!+重罪和轻罪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的划分!这种分类源于英国!早在!)世纪#英国普通法就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类#而重罪中的叛逆罪又往往单独成为一类!最初#重罪与轻罪的区别旨在表明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的差别#如每一重罪都不言而喻地导致剥夺财产#而轻罪则否"所有重罪%除轻微的盗窃外&都处以死刑#而轻罪均不处死刑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重罪和轻罪的差别逐渐变得模糊!这一区分在实践上的重要性在于某些情况下#行为的结果取决于相关的罪是重罪还是轻罪!如每遇重罪发生#凡有合理根据怀疑是罪犯的人#都可以即时将疑犯逮捕#且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武力#而在轻罪的情况下#普通法则不允许犯罪的目击者在未经治安官员批准的情况下逮捕罪犯"只有在重罪中才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分"私下和解重罪构成犯罪#而私下和解轻罪则不构成犯罪!随着+!’$(年刑法法案,的颁布#重罪和轻罪之间的所有区别都被废除了!此时#无论普通法上的重罪还是制定法上的重罪#和轻罪之间已经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二者都可以呼之为’犯罪(!然而#对于达到某些目的的情况#特别是在没有逮捕令而实施逮捕的场合#保留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之间的差别还是必要的#因为对于严重犯罪来说#没有逮捕令实施逮捕是必要的权力#而对于轻微犯罪而言#则没有实施这一权力的必要!为了解决刑法法案取消重罪和轻罪划分而实践中又要参照犯罪程度确定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有无行使逮捕权的必要#+!’$(年刑法法案,在第&条中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可逮捕的犯罪!这一定义现已经被+!’*)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所取代和修改!根据该法令#可逮捕的犯罪是指有法定判决或犯罪者将被判处"年刑期的犯罪或任何这类犯罪未遂!在可逮捕定义中还包括一些特定的犯罪#如+!’"$年性犯罪条例,第&&条规定的猥亵攻击")()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