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舆情引导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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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舆情引导的思考

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张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事业的快速发展,以网络为载体的群体性事件接踵出现,受到各方关注。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各种信息借助网络快速传播,对现实中的事件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增加了处理难度。有些并不严重的事件经网络炒作后常常以讹传讹出现信息失真,人为使得事态复杂化。有些事件还由于网民的大量参与形成网络暴力,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频频发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给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给社会稳定和网络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网络舆论是反映社情民意的风向标,网民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小觑的舆论监督力量。当前大部分与政法机关有关的网络热点事件,往往一个案件的某个细节,经过网络的发酵,演变成为震动各界的社会热点事件,使得各级政法机关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地卷入网络舆情危机之中。笔者以为,面对愈来愈多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应采取以下四个途径措施予以应对:

一是构建舆情监督领导系统,正确全面领导舆论。一是精心构建网络舆情监督组织机构。根据网络舆情监督工作的需要,成立网络舆情领导组、网络舆情监测组、网络舆情调查组、网络舆情反馈组,开展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应对工作。二是突出抓好政法网门户网站建设。把政法网站建设成为征求意见、网上受理、在线交

流、咨询问答、网上展览等多功能有序整合的统一平台,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理性合法表达诉求。三是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全面实施量化目标管理、办案流程管理、内外监督管理,切实树立起政法机关良好形象。

二是及时发布官方消息,做好舆情引导工作。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是参与人数多,信息传递量大,消息传播速度快。在所涉及的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讨论的网民并不是事件亲历者,但对事件表示出了高度关切,他们从不同途径获取信息后,很快通过网络传递出去,使得事件的参与人数滚雪球般增加,信息量快速膨胀,最后形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针对这一特点,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及化解过程中,有关方面必须及时发布信息。对此有关方面必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开设一些“网上热线”或网络互动活动,利用视频、音频、聊天系统等与网民交流,尽可能早地对网民的意见和诉求作出回应,在双方之间搭建起信息沟通的桥梁。

三是快速应对焦点问题,做好事件处置工作。网络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是释放个人正义和社会良知的有效载体。许多网民虽然与议论的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他们会毫不吝惜地表达对弱者的支持和对恶行的鞭挞,持续地关注事件的发展,具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坚定态度。针对这一特点,有关方面必须在第一时间掌握网民所关注的事件焦点是什么,找准症结,快速、果敢地做好事件处置工作。处置事件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迅速。必须在第一时间对事件作出处理,对是非分明的事件刀下见菜,使责任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处置;二是

透明。网络是一个信息高度透明的场所,凡已在网络上热议的群体性事件,事件的前因后果大多被详细公布,是是非非基本清楚,人肉搜索的触角也无所不在,故对事件处理时各种信息必须透明清晰,不能语焉不详,否则只能引发更多的猜测,制造更多的民间版本,使事件变得更为复杂;三是公正。网络不同于现实的重要特点是不允许遮掩问题,也从不给强权留情面,凡热炒起来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涉事各方的个人信息、背景等已经无一例外地被搜索“晾晒”出来,所以有关方面对事件的处理必须客观、公正。

四是构建舆情负面应对系统,消除不良影响。一要加大网络宣传的策划力度,增强针对性、时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强化正面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工作亮点,努力形成正面宣传的舆论强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网络舆情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梳理、研判信息,将影响政法机关声誉和形象的不利因素或负面报道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要加强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和技术在网络舆情引导控制中的作用。常用的网络技术手段包括对IP地址的监测、跟踪、封杀;网管的全天候值班监测,对负面消息进行及时清除;运用智能型软件进行敏感词组的自动过滤;对论坛发帖的延时审查及发布;对国外敏感网站浏览限制;部分重要论坛实行实名认证制度等。针对各类网络舆情信息,及时采用“化、沉、删、正、热”策略,有效应对各种舆情信息,提高网上舆论引导能力。三要发挥主流媒体的传播优势来引导舆论。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快速、准确、透明的发布相关信息,占领网络舆论高地,使小道消息无法在BBS、QQ群里蔓延传播。在

内容选择和报道方式上要高度重视网站的信誉度和影响力,利用权威性引领网络舆论的有序发展。坚持信息充分公开,提高党政机关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积极培养网络中的“意见领袖”,强化主流舆论,争取中性舆论,孤立反动言论。四要强化队伍培训。注重吸纳、培养高水平的网络理论和管理人才、高素质的一线网络评论人才、掌握尖端网络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通过业务和网络技能的专业培训,使网上舆情引导队伍更加知识化、专业化,成为检察机关驾驭互联网的综合性“通才”。五要尽快实现网络立法。网络立法是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网络情绪型负面舆论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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