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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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法

第六章 合同法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可以通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的生效
要件:
1.合同的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时间:
成立时生效; 需批准、登记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四、合同法的作用
1.能够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 .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能够促进我国经济效益得提高; 4.有助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得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法制建设的发展; 5.有助于增强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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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1.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行为; 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本身具有相对性。
二、合同的种类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丧 失该权利;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 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
被确认或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处理方法: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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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介合同中设置的缔约条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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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田某大学毕业后在深圳某电脑公司供职,从事计算 机软件开发。根据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 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详细规定,约定田某的月薪 是3000元人民币,在电脑公司的劳动期限为5年;如田某在 5年劳动合同期满之前调离或辞职,应向电脑公司支付20万 元的违约金。田某工作了一年之后,离职到月薪、福利待 遇均比该电脑公司优厚的某软件公司工作。在挽留其继续 在电脑公司工作无望的情况下,该公司要求田某支付20万 元的违约金,田某拒绝支付,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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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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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作出的方式
通知 积极的作为行为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承诺无需通知的,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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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通过 1999年10月1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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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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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建筑公司得知乙厂所产的钢材质量较好, 且价格合理,于是向乙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50吨 直径为15毫米的螺纹钢,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 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厂 将25吨钢材送到。建筑公司告知甲厂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厂的钢 材,因此不能接收甲厂送来的钢材。甲厂认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 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

合同履行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

合同履行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内容实施的行为,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及支付价款等。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依《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具有两个功能:一是规则功能,二是补救成文规则不足的功能。

(二)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1.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

这主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建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税收的增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

(2)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

(3)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

(4)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

若发生在此期间以外,即使发生情事变更,也不适用此原则。

(5)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方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调整合同关系,以重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3.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后果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后果在于调整合同关系。

最新合同法课件(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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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变更的对象应是合同内容。
• 合同内容的变更具体包括:(1)标的物数量的 增减;(2)标的物品质的改变;(3)价款或酬金 的增减;(4)履行期限的变更;(5)履行地点的 改变;(6)履行方式的改变;(7) 结算方式的改 变;(8)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9)单纯债 权变为选择债权;(10)担保的设 定或消失; (11)违约金的变更;(12)利息的变化等。
• (1)让与人与受让人一经达成债权让与 协议,债权让与即生效。
• (2)债权让与生效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 件。
• 《民法通则》
•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 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而非合同内容的全部 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基础上,
再形成新的合同关系,这种新的合同关系应当 包括原合同的实质内容。如果新的合同产生以 后没有吸收原合同的实质内容,合同内容已经 发生了全部变化,就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是 原合同消失后订立的一个新合同。
3、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 (2)依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只要 这种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 均有效;
Hale Waihona Puke •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 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
• 例4.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 物,乙尚未付款100万。甲与丙达成协 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此时即成 立债权让与。
• 【特别注意】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及 效力
• (一)合同变更条件与程序及效力的要求 • 1、原已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6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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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害赔偿
3、责任(过错)相抵规则:当事人双方 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0条) 4、损益同销(相抵)规则:受害人基于 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享受利益时其所受 的利益在确定其赔偿数额时预先排除的规 则。(理由在于受害人不得获得双重利 益。)
定金
合同法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严格责任的例外(过错责任原则) 主要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及分则中几类有 名合同中。 如:在供电合同、无偿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委托合同等合同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损害的,违约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采取了二元立法模式
第二节
违约行为及免责事由
二、赔偿损失
等价交换
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是以补偿性为主,而 以惩罚性为例外。(《合同法》第11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惟一的 惩罚性损害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 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
•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 要求其按照原合同的规定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 为。 继续履行应具备的条件: 1、须存在违约行为。 2、须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请求违约方继 续履行。 3、须履行不违反合同性质以及法律规定。 4、须继续履行在经济上合理、在事实可能。 (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 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合同法06

第六章合同法06
同(表见代理除外)。包括三种情况: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 理。此类合同经本人(即被代理人)追认的, 有效;不追认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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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06
③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为处分他人的财产而订 立的合同。(将租赁物卖出或赠与他 人),此类合同经产权人追认的,有效; 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 分权的,合同有效。
诈等规则以保护一方当事人利益,没有必要主 张不安抗辩权。
(4)后履行人未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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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06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 现实危险主要表现为: 4)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
合理预见原则: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 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 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原则:当事人一方违 约后,对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 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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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06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交付有 瑕疵的情况下,应采取修理、更换、 退货三种方式,其中退货就属于法律 规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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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06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五)
(一)继续履行 3
含义 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
问:依据什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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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06
于是,双方再一次约定,必须在5月 15日履行。假如,5月15日,甲履行了 汇款义务,则乙只发了50台电视机,甲 此时可以要求乙什么?

第六章合同法讲解

第六章合同法讲解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亚当斯密《国富论》
(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回 (4)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失效 (6)要约邀请
2、承诺
(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的意思表示。
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 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格式条款的无效 4、格式条款的解释
六、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
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特征: (1)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因果关系
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1)擅自变更或撤销要约,致人损害的 行为
(2)缔约之时未尽诚实、善意、通知、 协助、保密、保护及其他诚信义务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及其他过错 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行为
(4)因过错而使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或者 被撤销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
关系的实质是合同关系,存单即是一种简式合同,
而《储蓄章程》的规定,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储蓄章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章 合同法(总则)

第六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三节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其他内容
二、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五)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一般无效。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 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迟到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 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 到承诺(一般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 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 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 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 法律约束力。
案例2--1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 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 提货。 问:该电报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P132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 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1)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2)行使方式:意思表示 (3)行使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最新第六章-合同法(一)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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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合同 的效力,合同的履 行及担保,违约责 任。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责任
1、你认为什么是合同? 2、你订过合同吗?你签过书面的合同吗? 3、你在签合同中遇到过问题吗?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 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非格式条款
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 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 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 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一、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法; “其他”或空格。 **其中,主体、标的和数量是必不可少的。
二、合同的解释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的 诉讼请求。
南通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为:一、《补充协议》中 “不得封闭阳台”的条款是否有效?二、裴蕾封闭阳台 的行为是否正当?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南通中院认为,本案物业公 司通过其单方提供、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补充协 议》,提出“不得封闭阳台”的条款,该条款未与裴蕾 等业主协商,亦非遵从业主大会的决定或业主委员会的 授权,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格式 条款。裴蕾通过订立合同、支付价款、办理产权登记等 取得房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涉阳台作为附属于房屋 主体的特定部分,其以上下楼板和金属护栏等固定物与 建筑物其他部分相隔离,并与房屋主体紧密相连,不存 在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应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业主裴蕾依法享有专有所有 权。《补充协议》以格式条款禁止封闭阳台,排除了对 方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属无效。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具体规定如下: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其约定。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 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
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价格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 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 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 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即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
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使对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 由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22页]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22页]

四、清偿抵充
(一)清偿抵充的意义
所谓清偿抵充,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 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应抵充何宗 债务的方法。
(二)清偿抵充的要件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 3.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额
(三)清偿抵充的方法
1.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人身的不确定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1.提存的当事人
提存既然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寄存合同关系, 那么当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与债权人。
2.提存的给付物
提存物应限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当提存标的物与合同标 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二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 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的, 则不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公证规则》第13条第2款)。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意义
1.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含义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有两种含义:一是根据某种原因, 合同之本体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二是仅指合同权利或义务 的消灭。此种意义多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即一方的权利或 义务,因某种原因不复存在。
2.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原因
《合同法》第91条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情形进行了列 举规定,即(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的混同;(7)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之权利义务消灭的一般效力
1.从属权利消灭 2.后合同义务的产生 3.债权证书的返还和涂销
第二节 清 偿
一、清偿的独立价值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六章:合同法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六章:合同法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
• 1、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在包协议 •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
合同法的内容
效力待定 订立 成立 效力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不履行、不 完全履行承 担违约责任
有效合同
履行
转让变更 终止
(一)合同主体资格
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2、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注意的问题
1、主体范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习题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 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 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 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 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 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 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 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 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B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 案例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生效的时间: 1、了解主义。2、到达主义。3、发信主义。 我国合同法统一采用到达主义,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4、要约的消灭:

第六章--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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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思考
❖ 甲企业6月1日向乙商场发出要约,出售 单价为200元的电风扇600台,6月10日 乙回复只要300台,6月20日甲回函同意, 问:乙的回复是否是承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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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 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 立。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 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 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 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3.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原则
❖ 4.承诺的撤回
❖ 承诺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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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承诺的期限
❖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 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 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 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 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注意事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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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思考
❖ 公司与B公司达到一份买卖协议,由A分两批给B 供货,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但双方忙于经营, 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5月10日A按其他将 第一批货50台计算机如约送到B公司,B也按约 定的时间将支付了货款。后来由于B公司计算积 压,于是拒绝接受A公司按约送来的第二批货30 台计算机,理由是双方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双方合同关系不成立,试分析B公司拒约接受货 物有无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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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思考
❖ 甲企业3月5日通过邮局向丙工厂寄出要约, 信件中载明的日期为3月3日是,要求丙企 业在20天内答复,丙工厂于3月9日收到该 要约,问丙工厂承诺期限20天从哪天算起? 若信件上未载明日期,应从哪天算起?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
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过错给 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 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 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 达到受要约入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根据要约的 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部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 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 撤回的效力。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 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 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2)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 入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 归于消灭。要约是允许撤销的。
(五)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 殊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 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 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有两个规则: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 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 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缔约过失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 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 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 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 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 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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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 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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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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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应 以一定形式为要件 区分的意义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产生意义。 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应 当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房地产买 卖,车辆买卖等)。不要式合同则是法 律对形式未作要求而听当事人任意选 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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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成立和生效 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当事 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合同。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 须以交付合同的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的,为实践合同。 现行合同法中绝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 实践性合同主要为民间借贷、借用、定 金、小件寄存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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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1、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 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 息;李某把价值2万元的柑橘交给铁路部 门运输;铁路部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 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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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 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 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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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仅能对特定的当 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相 对性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合同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 请求或者主张权利。 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 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 讼。
二 、合同的种类
(一)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 1、认识各类合同的一致性和差别性 2、对不同的合同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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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法律分类 1、法定分类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3)赠与合同 ; (4)借款合同 ; (5)租赁合同 ; (6) 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 系 主从关系表现为:发生上的依附性;效 力上的从属性;转让上的从属性;消灭 上的从属性。这些也是它的区分意义。 主合同,不须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 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 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保证合同、 抵押合同、定金合同对于主债务的合同 而言即为从债务。

(15)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
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 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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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理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合同当事 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 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 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另一方 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 加工、居间、行纪等均是。



3、责任的相对性。 第一,违约责任自负,即违约方应对自 己的过错造成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 能将责任归于他人; 第二,在合同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能履 行的情况下,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债务人仅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向任何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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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单位同事甲、乙相约周末一起到郊区 公园去游玩。至周末,甲如约前往,但 乙忘了此事,使得甲空等半天,悻悻返 回。遂指责乙言而无信,并要求乙赔偿 其往返路费、公园门票、精神损害等损 失。 问题:甲乙之间的约定构成合同吗?甲 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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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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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 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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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 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具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合同义 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 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反还借用物的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 另一方不承担主要义务,只承担附属义务, 双方的义务没有对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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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诚信原则:合同法第6条 A、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B、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C、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D、合同终止后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 E、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属于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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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是否涉及当 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利益 仅仅约束合同当事人本人的,为束己合 同;涉他合同指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 担,涉及到定约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同。 合同以束己合同为原则,以涉他合同为 例外。如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过投保 设定他人为受益人,即为涉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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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合同内容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 的意志自由。 D、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 取书面形式、囗头形式和其他方式。即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 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认为 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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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 (10)技术合同 ;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 (13)委托合同 ; (14)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
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 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 则为委托人。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 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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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与无偿区分的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 些合同的性质。此外还包括: (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并进一步导 致法律责任轻重的不同。 (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3)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并进一步形成对 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影响。 (4)有无撤销权不同。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原 则上是单务合同,但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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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法概述 (一)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 关系的法律。 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 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 在性质上属于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并 非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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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1、1981----1987: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技术合同法》。 2、1987年——1993年:1993年《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 3、1994年——1999年:1999年3月15日,九 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共23章,428条。


案例2:张三与李四于1999年结婚,婚后育 有一子张楠。2005年两人因故协议离婚,并 约定:张楠随其母生活,张三每月支付生活 费600元至张楠成年时止;在张楠成年前不 得改姓,即使李四再婚,待张楠成年由其自 己决定姓氏。作为这一约定的补偿,张三一 次性支付李四50万元,如李四违约,则赔偿 违约金10万元。2007年,李四再婚,次年将 张楠改随继父姓氏。张三知道后,将李四及 其丈夫告到法院,要求改回其子的姓氏,并 赔偿违约金10万元。 问题:该案可否适用《合同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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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法律是否为某 种合同确定了一个合同名称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为其确 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没有确 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的具体规则的合同 区分的意义适用法律的不同,有名合同直 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 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 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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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的相对性 首先,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 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其次,合同当事人只能为自己设定义 务,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合同当 事人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对第三人没有 约束力。 第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是明 确而具体的,不能是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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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 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 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 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能 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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