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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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辅具发放实施方案

残疾人辅具发放实施方案

残疾人辅具发放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我国制定了残疾人辅具发放实施方案,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辅助器具,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辅具种类和标准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辅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行器、助听器、假肢、矫形器等。

各种辅具的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要考虑到残疾人的具体需求和生活习惯,确保辅具的舒适性和实用性。

二、发放对象和程序发放对象主要为残疾人,包括先天性残疾、意外致残、疾病致残等各类残疾人群体。

发放程序包括残疾评定、辅具需求评估、申请审核、发放使用等环节。

在评定和审核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隐私,确保公平公正。

三、资金保障和管理为了保障残疾人辅具的发放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保障机制和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辅具发放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并对辅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辅具的有效使用和维护。

四、服务保障和宣传教育除了提供辅具本身,还应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障,包括维修保养、技术培训、心理辅导等,帮助残疾人更好地使用和维护辅具。

同时,还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残疾人辅具发放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营造包容、关爱的社会氛围。

五、监督检查和评估为了确保残疾人辅具发放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辅具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残疾人辅具发放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对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相信在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残疾人辅具发放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让每一位残疾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自我价值,融入社会大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福利第七章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的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全国残疾人康复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全康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残疾人康复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康办〔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落实《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十一五”期间,全国为残疾人提供各类辅助器具500余万件,其中,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30余万件,减免费用装配假肢7万余例、矫形器1万余例;初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对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为残疾人供应500万件各类辅助器具。

其中:通过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50万件基本型辅助器具;为50万名贫困低视力残疾人免费配用助视器;为5万名贫困的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生活所需的辅助器具;为1万名具备就学和就业能力的贫困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为7万例贫困残疾人装配假肢;为5万例贫困残疾人装配矫形器。

--通过组织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推广辅助器具适配技术,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体系,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进家庭。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指南》的通知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指南》的通知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指南》的通知各区、县(市)残联(社发局):为推进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确保辅助器具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服务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工作指南,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8月6日杭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指南一、政策依据(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二)《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48号)(三)《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浙残联发〔2018〕69号)(四)《关于进一步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的通知》(杭残联康复〔2019〕31号)二、服务内容(一)服务对象1.杭州户籍,年满18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合法居民。

不包括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以及其他规定不能享受本服务的人员。

2.杭州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7—17 周岁残疾儿童少年。

3.符合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对象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和0-6周岁残疾儿童。

(二)辅具类别和补贴方式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包括大额类实物配发和小额类货币补贴两种形式。

1.《杭州市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大额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由残疾人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残联按规定将实物配发给残疾人。

《大额补贴目录》包括六大类二十三小项。

该类辅助器具采取省级统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服务厂商。

2.《杭州市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小额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由残疾人自行购买后,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按规定享受货币补贴。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和管理,满足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公民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

二、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不同残疾类别配发相对应辅助器具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益性服务免费配发的原则;坚持以困难重度残疾人优先配发的原则进行。

三、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对象原则上为具有肃南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有实际需求的残疾人。

有关公益性机构、社会团体捐赠的辅具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和本县公民需求适当扩大发放范围。

四、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种类,结合实际和资金状况,暂定为:普通轮椅、助行器、腋拐、拐杖、盲杖、助视器、助听器、座便器等。

五、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周期为2年,即配发范围内的残疾人,下次申请辅具原则上2年后方可再申请享受同类型辅助器具免费配发服务。

特殊情况确需在一个配发周期申领同类辅助器具的,要严格把关,提供原设备因使用频繁等原因破损严重的影像资料及申请人说明资料、村(社区)证明人作证资料。

六、残疾人辅助器具申领配发分集中配发和分散配发两种形式。

集中配发安排在每年全国助残日前后,由县残联根据上一年度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需求结果,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进行核实后配发。

分散配发实行申请审批制,有需求的残疾人或家庭向户籍所在乡镇残联提交申请,填写《肃南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残联,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残工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残联、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残发〔2016〕26号)、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8〕5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民生幸福工程的通知》(扬发〔2020〕1号)文件精神,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有效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率,现将2020年全市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任务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要求,2020年全市残疾人免费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任务数不得低于3000件(具体任务数见附表1)。

市残联计划为市区(不含江都、邗江区)残疾人免费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分配表见附件2),其它各地发放的辅具,须确保按上报的年度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要求完成。

二、配发对象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1、低保家庭残疾人;2、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残疾人;3、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4、16周岁以上的在校残疾学生;5、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三、申报流程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残疾人辅助器具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所在社区(村委会)初审盖章,报所在县(市、区)残联(残工办)审批。

四、工作要求1、开展适配评估。

各地要按照下达的任务指标,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筛查评估(重度残疾人要入户服务),确定辅助器具需求种类和数量。

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发政策

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发政策

残疾人康复及辅助器具配发政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对2000名7岁以下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残联〔2007〕57号)救助对象1、具有本区户籍;2、年龄在8周岁以下(不含8周岁);3、经市卫生局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自闭症)儿童;4、在上海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残康办)约定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评估机构1、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2、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视力)3、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听力、肢体、智力)4、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市市儿童医院(肢体、智力)5、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智力)6、上海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肢体)7、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自闭症(孤独症)救助标准1、肢体残疾儿童10000元/人/年2、听力语言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3、视力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4、智力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5、孤独症(自闭症)儿童3000元/人/年工作程序1、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阳光宝宝卡申领表》,街道(乡镇)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并安排其到评估机构进行康复需求评估。

2、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进行残疾类别鉴定,并对其进行康复需求评估,出具评估结论。

3、残疾儿童监护人持《申领表》和评估结论到户籍所在区(县)残康办申领“阳光宝宝卡”,区(县)残康办根据评估结论及街道(乡镇)残联的审核意见,向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发放“阳光宝宝卡”,同时将残疾儿童的相关信息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管理软件,进行信息化管理。

报销1、补贴经费每半年报销一次,每次报销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补贴标准的50%。

2、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阳光宝宝卡”(训练机构应填写康复评估小结并加盖公章)和训练机构出具的发票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残联报销。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指导目录(2020版)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指导目录(2020版)

器具
残疾人
或改善认知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辅助器具
12
认知益智辅助器具 智力、精神残疾人 需改善认知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序号 主类
次类
辅具名称
主要使用人群
适用参考对象
13
感觉统合训练辅助器具 智力、精神残疾人 需改善感觉统合失调,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05 15 基本技能训练
辅助器具
93
便携式手写板
听力、言语残疾人 有言语沟通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22 21 面对面沟通辅
听力、言语、智力、
94
助器具
符号沟通板
精神残疾儿童 有言语沟通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95
符号沟通软件
听力、言语、智力、 有言语沟通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平衡训练的设备 7
语音血压计 语音体温计 防压疮座垫 防压疮床垫
站立架 站立支撑台
视力残疾人 需定期进行血压监测,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视力残疾人 肢体残疾人 肢体残疾人 肢体残疾人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长期乘坐轮椅,皮肤感觉功能减退或丧失、或无法自行改变 体位的,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长期卧床,皮肤感觉功能减退或丧失、或无法自行改变体位 的,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72
儿童坐姿椅
肢体残疾儿童 因姿势异常难以保持姿势控制,经评估需适配的残疾儿童
18 09 坐具
73
坐姿保持装置
肢体残疾人 无法维持稳定坐姿,经评估需定制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74
18 10 坐具配件
轮椅桌
肢体残疾人 使用轮椅,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发放残疾人辅助器具简报

发放残疾人辅助器具简报

发放残疾人辅助器具简报残疾人辅具发放简报1为切实做好“组团式”社会包联帮扶工作,助力乡村振兴,市残联作为“组团式”社会帮扶赛罕区黄合少镇的牵头单位,积极承担帮扶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调赛罕区残联摸排残疾人康复需求,配度42件康复辅助器具,满足黄合少镇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近日,黄合少镇残联将这批辅具配度给有需求的残疾人,共发放轮椅13台、手杖12个、四足拐6个、坐便椅7个、助听器3个,将温暖送到了残疾人家中,方便了黄合少镇残疾人的生活,减轻了残疾人的家庭负担,提升了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使他们能走出家门,更好地融入社会。

残疾人王美兰说:“如今党的政策真好,对我们残疾人考虑得真周到,我感谢党和政府为我们做的一切。

”残疾人辅具发放简报2为切实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全面落实惠残政策,6月13日至14日,铜官街道开展“真情关爱残疾人,发放辅具暖人心”活动,共计为辖区内20位残疾人发放了基本辅助器具。

本次辅具发放工作由铜官街道残联牵头,各村社区残协配合,通过前期对辖区残疾人家庭进行入户走访摸排,充分了解他们的生活状态,选择合适的辅具适配,做到一户一策,精准帮扶。

辅具送上门时,每到一户,工作人员都耐心地为他们讲解辅助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极大方便了他们的日常生活。

下一步,工作人员还将持续进行跟踪回访。

此次辅助器具适配,旨在帮助残疾人解决出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使有需求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享受到辅助器具带来的便利,有效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减轻残疾人的家庭生活负担,提升残疾人的生活幸福指数。

残疾人辅具发放简报3为确保困难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出行、日常生活需求,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近日,开鲁镇残联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助残日”发放辅具活动。

开鲁镇残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牢记让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认真组织为残疾人配发辅助器具。

本次配发活动共为全镇118名困难残疾人免费发放了轮椅、拐杖、助行器、座厕椅、防褥疮气床垫、盲表等辅助器具。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康复台账)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登记表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康复台账)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登记表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
”中自动提取的数据,为办理二代残疾人证时的状态,此处不需手工录入。
时住址,应填写常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要具体到村(居)委会。
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3、家庭经济困难,三个选项中的一个,如果不符合这三个选项,可选择4、以上三个
。如果不清楚准确的配用时间,以填表时间为准。
* 验证结果
* 鉴定残疾类别
* 鉴定残疾等级
数值隐藏
产品名称
免费发放辅助器具记录 数量 配发时间
备注
产品名称
国家项目配发辅助器具记录 重度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记录 数量 配发时间
三个选项,可选择4、以上三个都不符合。
助器具记录 辅助器具记录 备注 产品名称
就学、就业适配辅助器具记录 数量 配发时间
受助其他资金配发辅助器具记录 备注 产品间 备注
7、家庭经济状况:此项必填,不能为空。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农 8、产品名称:此项必填,不能为空。 9、配发数量:此项必填,不能为空。
10、配发时间:指该受助人配用辅助器具的具体时间。此项必填,不能为空,详细到日。如果不清楚准确的配用时间,以填
户口类别
序号 1 填表说明: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带*的指标是残疾人“验证结果”为“人口库完成匹配”时,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自动提取的数据,为办理二代 1、姓名:此项必填,不能为空。 2、性别:此项必填,不能为空。 3、身份证号:此项必填,不能为空。 4、出生日期:此项必填,不能为空。
5、家庭住址:指接受免费配发辅助器具的居住地址。此项必填,不能为空。不能填写临时住址,应填写常住地或户口所在 6、户口类别:可选择1、农业户口2、非农业户口,两个选项中的一个。

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流程

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流程

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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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补贴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北京市残疾人补贴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A4-0075
肢体残疾
移动助行
电动轮椅(室内型)
二级评估
8年
3年
电动轮椅(室内型)
SY424B3
7,500.00
供行动不变的残疾人、病人、及年老体弱者的代步工具。
常州市钱璟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A4-0090
肢体残疾
移动助行
助行器
二级评估
8年
3年
框式助行器
G-ZHQ-03
310.00
辅助代步用具,恢复日常行走功能
德林义肢矫型器(北京)有限公司
A4-0069
肢体残疾
移动助行
驾车辅助装置-单手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杆
三级评估
大于10年
2年
美倍力手动驾驶汽车辅助装置
CQF-MBL II1-1
3,200.00
通过加装辅助装置,可满足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的驾车需求
美倍力残疾人文化交流中心
A4-0070
肢体残疾
移动助行
驾车辅助装置-左脚制动加速迁延踏板
盲用掌上型电脑
易连12
27,567.00
适用对象:视力功能障碍者。
仁爱家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A1-0005
视力残疾
视力
盲用电脑软件
二级评估
10年
1年
盲用电脑软件
RA-XX-41
980.00
配合电脑使用,适合视力功能障碍者。
仁爱家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A1-0007
视力残疾
视力
盲用电脑软件
二级评估
10年
北京奥美达科技有限公司
A2-0005
听力残疾
听力
沟通板
二级评估
5年
2年

残联辅助器具发放制度

残联辅助器具发放制度

残联辅助器具发放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辅助器具发放制度是指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其提供适合的辅助器具,以改善其生活质量和自立能力的一套发放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残疾人提供适用的辅助器具,并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残疾人联合会辅助器具发放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辅助器具评估: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残疾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所需的辅助器具类型和规格。

2. 辅助器具配发:根据评估结果,为残疾人配发适合的辅助器具,确保其可以正常使用。

3. 辅助器具维护:负责维护和检修已发放的辅助器具,确保其正常运转。

4. 辅助器具更新:根据残疾人的需要和辅助器具的使用状况,定期更新辅助器具,以确保其始终能够得到适用的辅助器具。

残疾人联合会辅助器具发放制度的实施依靠政府的支持和资助,同时也可以与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合作,以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所需的辅助器具。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增强自立能力,促进社会融合和平等。

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制度

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制度

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辅助器具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残疾人康复护理水平,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基本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发放管理的规范。

第三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障残疾人依法享有辅助器具服务权利,提高辅助器具的使用效果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所有提供辅助器具发放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康复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第五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明确责任人员;(二)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用户进行康复评估和适配辅助器具;(四)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用户信息和辅助器具使用情况;(五)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收集用户反馈,及时改进工作。

第六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用户登记和评估;(二)辅助器具选择和适配;(三)辅助器具维护和保养;(四)退换器具和报废处理;(五)用户反馈和投诉处理。

第七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包括用户身份证明、残疾情况、康复评估报告、辅助器具发放记录等信息,保证用户信息保密和安全。

第八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辅助器具使用效果评估,对使用效果不佳的用户进行跟踪服务和调整。

第九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辅助器具维修保养制度,确保用户辅助器具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辅助器具。

第十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用户进行康复评估和适配辅助器具,确保用户能够获得适合自身情况的辅助器具。

第十一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的制度,了解用户对辅助器具发放服务的满意度,及时调整服务方式和措施。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残疾人口数量逐渐增加,辅助器具的需求日益迫切。

然而,由于辅助器具价格昂贵,普通残疾人家庭难以承受高昂的费用,因此,建立健全的辅助器具补贴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度目标。

1. 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2. 提升残疾人的自我护理能力,增强其社会融入感;3. 减轻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公平。

三、补贴范围。

1. 辅助器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听器、义肢、助行器等;2. 辅助器具补贴对象为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3.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辅助器具的价格和残疾程度进行分类确定。

四、申请流程。

1. 残疾人携带残疾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残联或民政部门进行申请;2. 相关部门进行残疾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3. 残疾人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销售点购买合格的辅助器具,可直接享受补贴政策。

五、资金来源。

1.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辅助器具补贴;2. 地方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贴资金,确保补贴制度的实施;3. 社会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增加补贴资金。

六、监督管理。

1.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辅助器具的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管理;2. 定期对补贴对象进行跟踪调查,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残疾人对补贴政策的了解和使用率。

七、实施效果。

1. 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增强其社会融入感;2. 减轻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公平;3. 推动辅助器具市场的规范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八、总结。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推动辅助器具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不断完善制度,确保补贴政策的落地生根,让更多的残疾人受益,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

辅助器具免费借用管理制度

辅助器具免费借用管理制度

辅助器具免费借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残疾人群体,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融合发展,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辅助器具免费借用管理工作,包括辅助器具种类、借用条件、借用程序、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辅助器具种类本单位提供的辅助器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听器、助视器、助行器等各类辅助器具。

第四章借用条件1. 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身份,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遵守本单位的借用规定,如归还期限、使用注意事项等。

3. 没有其他单位的辅助器具借用记录。

第五章借用程序1. 申请借用: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辅助器具借用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残疾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审批借用:本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将被拒绝,并告知理由。

3. 签订借用协议:经批准的申请人签订《辅助器具借用协议》,约定借用期限、使用要求等。

4. 领取辅助器具: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所需的辅助器具。

5. 使用辅助器具:申请人在借用期限内使用辅助器具。

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及时向本单位进行反馈。

6. 归还辅助器具:借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需要继续借用时,申请人应及时归还辅助器具。

第六章管理责任1. 辅助器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借用申请,协调辅助器具的发放和归还工作。

2. 相关部门负责对辅助器具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修理工作。

3. 对于恶意损坏、迟归或不归还辅助器具的申请人,将收回其借用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其他1.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本单位。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是辅助器具免费借用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旨在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服务,同时也要求借用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合理使用借用的辅助器具,做到物尽其用,珍惜资源。

同时,本单位也将加强对辅助器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每位申请人都能及时、方便地获取到所需的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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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一、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残疾人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本市当年公布的《基本目录》范围内,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城镇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
(二)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四)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持有《求职证》或《北京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

二、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流程
符合以上规定的残疾人,可以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一)申请。

由残疾人(或代办人)持残疾人本人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及《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重残无业生活补助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求职证》、《北京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准材料后,将《申请审批表》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合格后,将《申请审批表》报区(县)残联。

(三)评估和审批。

区(县)残联接到街道(乡镇)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后,组织残疾人进行适配评估,由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提出评估结论,区(县)残联提出审批意见后,将《申请审批表》逐级返还残疾人作为领取辅助器具凭证。

(四)发放。

由厂家或街道乡镇残联的工作人员将辅助器具发放给残疾人,并由残疾人(或代办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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