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最新版】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更新、维护并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更新、维护并管理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监督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正与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
专家库分交通部专家库和省级专家库两级。
交通部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专家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从事公路专业工作满8 年,熟悉公路建设管理和相关技术,具有丰富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经验;(四)具有公路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同等专业水平;(五)年龄一般在65 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条凡具备前款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条评标专家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
申请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填写“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见附件);(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三)申请进入省级专家库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省级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四)申请进入交通部专家库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交通部;(五)交通部定期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交通部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具备进入交通部或省级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招标人应按项目管理权限从相应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
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交通部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从省级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
第八条选择评标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清;(二)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向招标人提供候选专家名单;(三)招标人根据候选专家名单,确定评标专家。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人才优势,实现优势人才资源共享,促进交通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公路、水运或铁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并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专家旨在为交通建设工程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一)本省交通建设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检查、巡查、事故调查、举报投诉调查、应急救援、宣贯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二)其他交通建设从业单位组织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方案评审、宣贯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领导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负责:(一)审定入库专家的资格;(二)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三)保障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所需经费;(四)对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五)协调和解决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在省交通运输运输厅的领导下,负责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及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一)初步审查入库专家的资格,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二)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及管理;(三)专家库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及专家联络服务;(四)对入库专家参与委托工作的有关信息、记录及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更新及发布;(五)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入库专家按照公路、水运、铁路工程三大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项目管理、安全管理、施工技术、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专业,入库专家可同时兼任多个专业。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水运工程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也可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条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业绩突出,工程实践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等;(三)从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科研等领域工作满1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四)每申报一个专业(《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表》见附件1)应承担过3个以上(含3个)大中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业务工作(《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大中型业绩认定标准表》见附件2),且应担任以下职务之一:1.设计专业负责人以上;2.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副经理以上;3.监理项目总监代表、副总监以上;4.建设管理项目部门负责人以上;5.质量监督项目负责人以上;6.前期工作、科研等项目负责人以上。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含水运行业)、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可不受年龄限制。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经交通运输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在建设中需要进行评标、招标、投标等一系列程序,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而评标专家库则是评定建设项目成败的关键之一。
因此,归纳总结过往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于公路建设事业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一、建立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必要性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是由具有公路工程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该专家库在建设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技术指导、管理和决策职责。
建立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是科学评估、有效监督、及时解决问题的必然需求,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确保项目的技术质量。
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组建有利于各省、市、县选出具有较高级别和丰富经验的评标专家,可以更好地指导各项目工地实施、加紧工程的工期进度,确保各项工程建设合格达标,提高公路质量、保证建设安全。
2.提高评标效率。
评比过程中,每个标段都会同时遴选不同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这样有效地利用了专家智慧。
构建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使得遴选过程尽可能地公开透明,行业内专业人士都可以通过报名等方式申请成为专家,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集专业技术、管理经验于一体的评标专家库,提高评标效率。
3.规避利益矛盾。
专家库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其他利益干扰,更具可信度。
这样在评标决策时,专家库的成员可以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不会受到任何利益驱动,最终可以避免利益矛盾和误操作的情况。
二、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1.专家库的组建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由省市县交通部门组织专家组建,专家成员包括公路工程、交通规划、施工监理等专业人员。
组建专家库时,要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管理,不得向有关项目或个人收取贿赂。
2.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明确的管理机制,加强专家管理,实行协调、配合与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的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和处罚制度,对认证考核不合格或行为不当的专家予以惩戒,并纳入失信专家名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更新、维护并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更新、维护并管理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监督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主要业绩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审查或评标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确定评标专家类别和专业,商务合同专业和招标所含主要专业均需抽取至少一名专家,不得抽取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以外的专家。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评标需要,从设计类概预算专业抽取一名专家,房建或环保(含绿化等)工程单独开展设计或监理招标的,所含专业专家从施工类相应专业中抽取。
(四)年龄超过70周岁(不含院士、勘察设计大师)。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半年:
(一)连续五次被抽中均未参加;
(二)一年之内被抽中三次以上,参加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三分之二;
(三)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照片
出生年月
民 族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学 历
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退休单位
职 务
从事专业
职 称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水运工程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也可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条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业绩突出,工程实践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等;(三)从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科研等领域工作满1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四)每申报一个专业(《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表》见附件1)应承担过3个以上(含3个)大中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业务工作(《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大中型业绩认定标准表》见附件2),且应担任以下职务之一:1.设计专业负责人以上;2.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副经理以上;3.监理项目总监代表、副总监以上;4.建设管理项目部门负责人以上;5.质量监督项目负责人以上;6.前期工作、科研等项目负责人以上。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含水运行业)、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可不受年龄限制。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经交通运输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路局交公路发[2011]797号2012年0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更新、维护并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更新、维护并管理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监督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水运工程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也可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条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业绩突出,工程实践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等;(三)从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科研等领域工作满1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四)每申报一个专业(《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表》见附件1)应承担过3个以上(含3个)大中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业务工作(《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大中型业绩认定标准表》见附件2),且应担任以下职务之一:1。
设计专业负责人以上;2.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副经理以上;3。
监理项目总监代表、副总监以上;4.建设管理项目部门负责人以上;5.质量监督项目负责人以上;6.前期工作、科研等项目负责人以上.(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含水运行业)、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可不受年龄限制。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经交通运输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第五条评标专家由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产生。
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管理规定
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组建、使用、日常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技术咨询作用,促进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负责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内容:(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二)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三)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四)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第四条成立由交通建设行业权威人士组成的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专家库的规划发展和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建立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专家库组建、使用和日常管理的信息化手段。
第二章专家第六条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分为普通专家与资深专家。
资深专家可在信用评价总分较高的专家中选拔产生,也可由两位资深专家或一位技术委员会委员推荐,经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产生。
专家活动组长一般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七条专家基本资格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二)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交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工作业绩突出,工程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科研、建设管理等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专家工作;(五)身体健康,能适应专家工作需要,除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以外,原则上专家年龄普通专家在65周岁以下、资深专家在70周岁以下;(六)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第八条专家享有权利:(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三)可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活动;(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
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5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总页数】5页(P56-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J], 无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解读 [J],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密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J],
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建设项
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交发〔2019〕123号) [J],
5.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应急规〔2021〕3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路局????交公路发[2011]797号????2012年0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更新、维护并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更新、维护并管理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监督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指导和监督专家抽取活动和动态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四)依法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投诉,查处相关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建、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并监督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专家抽取活动;
(三)监督管理省级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本市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
(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相关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广东省省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分类标准,分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设定。
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人填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入库申报表”(具体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同意推荐后,按属地原则,由推荐单位所在地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厅直属单位、省交通集团及所属单位、大专院校等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同意推荐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具备专家资格的,纳入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申请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或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从事公路(或水运)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五)目前在本省工作,能够参加评标活动;
(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七)无犯罪记录或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党政处分;
(八)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件。
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
(二)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依法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评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
(五)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评标业务知识培训;
(六)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职业道德,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三)按法规规定进行回避;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活动中有关情况;协助配合对有关投诉的调查处理;
(五)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其参加评标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采取随机方式进行。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在省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审核同意,可以从国家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
(一)省级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省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二)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在地级市进行招标,需抽取省级评标专家的,经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基建程序进行审核后,可以从省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
(三)专家抽取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同一次评标中同一单位专家数量不超过2名。
原则上一次评标(审)工作应抽取一组专家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结合资格审查或评标项目招标工程类型和专业特点组建专家委员会,合理选取评标专家类别和专业。
原则上不得抽取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以外的专家。
第十五条抽取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
评标完成后发现需回避的,原资格审查或评标委员会评标结论无效,由招标人重新组建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因已开标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性而不适宜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将情况报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省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工作应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平台进行。
评标活动现场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并应采取录像、录音等措施存留现场活动记录。
招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专家安全。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专家不能按时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
否则应推迟评标,重新按规定抽取专家。
第十八条在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参加评标情况等方面。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半年:
(一)一个年度内连续五次被抽中均未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一个年度内被抽取三次及以上,参加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三分之二的;
(三)承诺参加但没有按时参加;或者承诺参加但一个年度内迟到五次及以上的,或者两次迟到超过三十分钟及以上的;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的;
(五)在评标结束后一周内未对招标人进行评价,或者未及时维护个人信息的;
(六)在评标活动中存在不能客观、公正评标,但能认识错误,态度诚恳,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业务知识考核不合格的;
(三)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的;
(五)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期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六)有犯罪记录或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党政处分的;
(七)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二)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
(三)已离开广东省行政区域;
(四)工作调动,从事非技术工作,不再适宜继续担任;
(五)年龄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需要,可适时更换或补充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对相关行为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参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