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 涵盖的范畴广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仅涵盖了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同时也包括了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维护。
该法还涉及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管理和惩罚,以及对环境和资源损害的赔偿等具体的法律规定。
2. 增强了责任与惩罚力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管理和惩罚力度进行了加强,明确了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罚力度,保护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权益。
3. 加强了自然保护的意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将自然保护纳入整个社会发展的大局之中,增强了公众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意识,引导大家从个体的角度出发,更好地认识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并积极行动起来,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不被过度消耗和破坏。
4. 建立了多元化的保障机制为了保障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建立了多元化的保障机制,包括了环保资金、环保产业、环境修复和生态保护等方面。
这些措施将为环保和生态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保障环境和资源的长期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5. 推动了绿色发展理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目标,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同时,也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同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
以上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这一法律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等方面都具有积极地意义。
希望更多的人加入到环保和生态保护的行动中来,共同倡导绿色环保生活,让我们的生态环境更加美好!6. 建立了环境保护的全过程管理机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建立了全过程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审批和监管等方面。
该机制将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地管理和监管,以提高环保效率和环保质量,为环境保护创造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引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和资源。
本文将从法律的特征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法律的适用范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所有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活动。
其中,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渔业等;环境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
三、法律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该原则强调预先采取措施,预防污染和损害发生。
2. 污染者付费:该原则强调污染者需要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费用。
3. 公众参与:该原则强调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决策过程,并且可以对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合理利用:该原则强调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5. 综合治理:该原则强调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协调解决环境问题。
四、法律的主要内容1. 环境保护:该部分规定了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方面。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制实施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2. 资源保护:该部分规定了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等方面。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资源开发利用的限制和管理措施。
3. 生态保护:该部分规定了生态系统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等方面。
4. 管理措施:该部分规定了法律实施过程中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行政管理、经济手段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五、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 民事责任:对于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六、法律的优缺点1. 优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强化了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从而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缺点: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够、罚款金额不足等。
七、结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之一,具有广泛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明确、内容详尽等特点。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特征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特征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法具有以下特征:1.立法目的明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即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一目的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
2.政府主导: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监督环境法律的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方式,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同时,政府还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社会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注重社会参与,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例如,法律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企业的排污行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4.预防为主:我国环境保护法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强调在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这意味着在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等方面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同时,对于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及时采取治理和修复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损害。
5.严格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严格的责任制度有利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严格责任原则也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我国环境保护法具有立法目的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和严格责任等方面的特征。
这些特征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框架。
新环境保护法的几个主要特点

新环境保护法的几个主要特点省法制办主任张渝田(2014年11月10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修订社会关注、公众期待、高层重视,修订通过的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环保法是在我国发展与环保矛盾尖锐突出、环保形势严峻的背景下修订的,反映了全社会对于改善环境状况的强烈愿望。
1990年以来,国务院环保部门每年都要公布上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从最近几年公布的情况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已经十分严峻:一是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主要河流污染较为严重。
二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较差。
三是土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耕地土壤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
在这种背景下,环保法在2012年8月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程序。
环保法修改从最初的“小手术”变成了“大手术”,环保法也从昔日的“软法”变成了现在的“硬法”。
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社会对这部重要法律都很关注。
环保法修订的过程很特殊。
从2012年8月正式启动,到今年4月完成,历时1年零8个月。
一般新制定一部法律,只需要经过三次审议,而环保法修改经历了四次审议,张德江委员长亲自参加了分组审议。
前两审是“修正案草案”,后两审改成了“修订案草案”,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
修订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收集了社会各界上万条意见、建议,不仅在提法上有许多新的变化,条文数也从47条增加到了70条,环保法从昔日的“软法”变成了“史上最严环保法”。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是环保理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从长期来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不矛盾,环境的改善可能有助于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则能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和技术。
但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在短期内确实是有矛盾的,大多数时候我们都必须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作出取舍。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环境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一个分支,旨在保护和管理自然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它是在环境问题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涵盖了保护自然资源、预防和减少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环境法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全球性: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例如气候变化、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需要全球范围的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因此,环境法往往具有全球性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2.综合性:环境问题涉及到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需要综合运用各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来解决。
因此,环境法通常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旨在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
3.动态性:环境问题的发展和演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法律规定。
环境法通常采取灵活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以适应环境问题的变化和发展。
4.预防性:环境法强调的是事前预防,即通过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监督和管理环境污染等手段,预防和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
这与传统法律的行为后果导向不同,更加强调预防性的管理和治理。
5.公众参与:环境法认识到公众对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因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
环境法常常通过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机制,确保公众能够获得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和行政过程。
6.跨学科性:环境法需要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
例如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自然科学研究,环境规划需要运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社会科学知识。
因此,环境法需要与其他学科进行合作和交叉,形成多学科融合的特点。
环境法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都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际层面,环境法的发展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协议等多边主义机制来推动,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等。
这些国际法往往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来保护和管理自然环境。
总之,环境法是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它具有全球性、综合性、动态性、公众参与、预防性和跨学科性等特点。
新《环保法》主要特点及意义-环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新《环保法》主要特点及意义-环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14 年4 月24 日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于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1 新《环保法》修订的背景当今时代,我国已步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轨道,国家、经济、环境状况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现行环保法于1989 年正式实施,一直沿用至今。
经过二十几年时间,面对我国、经济、环境状况的变化,现行环保法执行效果差,已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当今环保工作需求。
同时,现行环保法实施29 年以来,陆续颁布了30多部专项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与新环保法相关的各资源法律法规也已经有过多次修改,很多方面现行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还有近年来发生了很多重大环境污染,如福建紫金矿业污染、四川涪江水质污染、松花江水质污染等等,都与现行环保法执行效果差有关,处罚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
鉴于以上诸多原因,急需对现环保法进行修改,以尽快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式样当今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因此,现行环保法于2011 年被列入立法计划。
2 新《环保法》主要亮点及特点2.1 主要亮点(1)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对于没有环评、暗管排污、伪造瞒报排污数据、不配合监管等违法主体可立即拘留。
(2)加大了对违法企业查处力度,行政拘留、引咎辞职、区域限批等强制处罚手段纳入了环保法。
(3)增加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了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4)环境监察机构应有的行政强制权,首次明确了环保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
(5)新法增加了第39 条。
体现了重视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6)赋予了公众更加现实的可操作的权利。
首次提出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7)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保护红线,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立法。
(8)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针对性规定,提高大气污染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及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及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一部综合性环境法。
该法律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解读,并介绍其中的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由总则、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土壤环境保护、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管理、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放射性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等十一个章节构成。
首先,该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强调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总则中规定了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经济适度等原则。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遵守环境法规的义务和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
这些总体要求和原则为后续章节的内容提供了指导。
其次,该法律对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的基础,该法律明确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监测要求。
同时,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该法律还规定了排放标准,并要求相关企业和机构建立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
此外,该法律还重点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项目建设等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程序、评价报告的审查和公众参与等要求。
这一条款的出现,强化了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性,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该法律重视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
噪声和振动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环境因素。
该法律规定了噪声和振动的限制标准,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减少噪声和振动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噪声和振动的监测和测量要求,以确保相关标准的执行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

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地球的环境是越来越差,所以很多国家就⽴下⼀些保护环境的法律,对于破坏环境的⼈加以惩罚,然后对环境进⾏保护,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店铺⼩编整理了“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
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与⼈之间的关系,⼜调整⼈与⾃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护⼈类共享的⾃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与⾃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资源法均拥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地法、⾃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层次的综合。
这种综合性主要表现在: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泛、客体丰富、权利义务涉及⼈类社会和⾃然环境、⾃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两⼤领域。
其调整⽅法既包括⾏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法。
资源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
3、科学技术性。
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然⽣态规律,还反映⼈与⾃然相互作⽤的规律。
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是社会问题、⽣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作是⼀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4、公益性。
环境法主要解决⼈与⾃然的⽭盾、协调⼈与⾃然的关系,这种⽭盾和关系主要以⼈的整体为⼀⽅,以⾃然环境为另⼀⽅。
环境法所⽀持、保障的环境保护⼯作,基本上是⼀种公益事业,是⼈道主义性质的⼤业。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的武器,也是捍卫⼈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段。
法律是⼀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套制度来落实。
但在不同的地⽅,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式来阐述⼈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其中⼀种区分的⽅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
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在⼀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机构为政府的三⼤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法和负责的⾏政。
环境法的特点

环境法的特点环境法之所以能够与其它法律区别开来,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有一些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特点。
这些特点包括:一、广泛性广泛性是环境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具体表现在;1.保护的对象广泛。
环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整个人类环境和各种环境要素。
从陆地到海洋,从土壤到大气,从动物到植物,从水体到各种矿物,从地下到外层空间,都属于它的保护范围。
2.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
环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关系、行政关系、民事关系、财政税收关系和刑事关系。
另外还有诉讼关系和涉及环境方面的国际关系。
3.涉及的主体广泛。
由于环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那就必然涉及广泛众多的主体。
它涉及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商个体户、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外国的国家、国际组织、公司、团体和个人。
二、综合性从根本上说,环境保护实际上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因而环境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也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手段,从而使它成为综合性较强的法律部门。
其综合性表现在:1.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分类上来说,环境法综合运用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它既要反映社会发展现律的要求,又要反映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
2.从立法体系上来说,它采用了根本法、基本法、特别法相结合,中央环境立法和地方环境立法相结合,污染防治立法和自然保护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一整套立法体系,是这种各级别、各类型、各方面立法的综合运用。
3.从环境法规范的部门属性来说,它涉及到宪法规范、行政法规范、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刑法规范、劳动法规范、诉讼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等,它是这诸多部门法规范的综合运用。
4.从环境法调整的方法来说,它综合运用了经济的和行政的、鼓励的和限制的、允准的和禁止的、奖励的和惩罚的等手段。
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由于环境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生态基本规律和环境要素的总体演化规律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之一,因而环境法中便含有大量的反映这些规律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使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引言环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规范和调节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各国都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本文将从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分类、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概念1. 定义环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规范和调节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 特点(1)公益性强:环境是公共资源,任何个体都无权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环境法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2)专业性强:因为涉及到生态学、化学、物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知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专业人士参与。
(3)时效性强:环境问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环境法也需要根据环境问题的变化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
(4)综合性强:环境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如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因此,环境法也需要综合考虑。
三、分类1. 按照内容分(1)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进行规范和管理。
(2)水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水污染进行规范和管理。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针对固体废物污染进行规范和管理。
(4)土壤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土壤污染进行规范和管理。
2. 按照立法机关分(1)国家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地方立法:如北京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3. 按照实施机关分(1)行政性环境法规:由政府部门制定并实施。
(2)司法性环境法规:由司法机关制定并实施。
四、内容1.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环境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2. 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等污染源的排放控制和治理。
3. 生态平衡生态平衡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包括对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维持生态平衡。
4.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境法的重要特点之一,主要包括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和参与,促进社会共治。
环境法特征

环境法特征:
1、综合性。
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2、技术性。
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3、广泛的社会性。
环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受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但它的保护对象是土地、大气、水、森林等自然环境,所以又受客观存在的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
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部门诚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也在不同程度上符合整个社会和民族的利益。
4、共同性。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与其他法律相比,在各国的环境法中有较多可以互相借鉴的东西。
环境保护法概述

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法的出现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概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1.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益。
通过建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促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2. 环境保护法的涵盖范围:环境保护法包括了对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多样性等各个要素的保护,以及对污染物排放、废物处置、环境评估、环境监测等活动的管理。
同时,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环境损害的责任与赔偿机制。
3.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和法治保障等。
这些原则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并确保环境治理的公正和有效性。
4. 环境保护法的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法通过设立环境监管机构、制定环境标准、实施环境评估、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等管理措施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处理程序。
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1. 防治为主:环境保护法强调预防和治理,并将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
通过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和蔓延。
2. 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法倡导综合治理,即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全面治理环境问题。
通过联防联控、跨行业协调等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综合性。
3. 污染者负责: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污染者的责任。
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都要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4.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注重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诉讼、听证等方式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监督过程。
5. 科学决策:环境保护法强调科学决策,确保环境治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法的特点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法的特点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法的特点环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分支,旨在保护和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以及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在全球范围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涵盖了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污染控制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环境法的特点进行汇总,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门法律。
一、综合性和复杂性环境法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学科,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
它包括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分支的要素。
环境法律体系庞大,需要综合各类法律规范来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
二、国际性和全球性环境问题超越国界,对整个地球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环境法具有国际性和全球性的特点。
国际间环境法的发展并没有区域限制,各国都需要参与和遵守国际环境公约和协议,以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挑战。
三、预防性和综合性环境法强调的是对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控制。
它鼓励各方通过制定环境标准、规划环境管理和监测等手段,预防环境破坏的发生。
同时,环境法也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通过整合各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环境保护的全面性和协调性。
四、公众参与和民主性环境法倡导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公众对环境问题有着直接的影响和利益,在环境决策中应当被听取和尊重。
环境法对公众的参与提供了合法的框架,保障了环境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五、可持续性和长期性环境法追求的是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它要求各方以长期的、综合的视角看待环境问题,并在法律规范中强调环境的长远利益。
通过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确保未来世代的生存环境。
六、刑事与行政的并重环境法涉及到刑事法和行政法两个层面,对环境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都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事法通过刑罚的方式,惩罚那些对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行为;行政法则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调整。
综上所述,环境法是一门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的法学学科。
它不仅覆盖了多个法律领域,还具有国际性和全球性的特点。
同时,环境法注重预防性和综合性保护环境,强调公众参与和民主性。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规划制度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而环境规划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保护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规划制度则通过规划和管理环境资源,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本文将重点探讨司考经济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及其环境规划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在进行司法考试时,需要掌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预防优先。
即在发展项目、生产活动等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这一原则强调从源头上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减少环境治理成本。
2. 另一个基本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
这一原则强调产生环境问题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
即污染者应该负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全民参与、公开透明和依法治理。
这些原则强调要加强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环境治理机制,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规划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规划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通过制定环境规划,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
环境规划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考试中常考的内容。
1. 环境规划制度的法律基础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对环境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定,强调环境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
2. 另一个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该法规定了环境规划在城乡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城乡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合理规划和布局城市和乡村建设。
三、环境规划制度的主要内容环境规划制度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环境总体规划、环境专项规划、环境容量控制、环境保护区划等。
1. 环境总体规划是指对国土范围内的环境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和管理。
环境总体规划包括生态保护、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方面的规划。
环境保护法新旧异同与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后对比与特点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新增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和开发,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新增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原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经济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一节概述.doc

经济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一节概述-一、环境与环境问题(一)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的现象。
二、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其特点有:1.环保法的保护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涉及的主体非常广泛;2.环保法是以综合性为特征的法律规范系统;3.环保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4.环保法具有社会公益性;5.环保法的世界共同性体现了其国际性。
三、环境保护法的体系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2.环境保护基本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6.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四、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长期承载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水平上,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互发展,共同发展。
(二)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是指对环境问题应当立足于预防,防患于未然;对于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由于条件的限制未能认识、预防和防止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积极治理;在治理现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止手段来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三)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广大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国环保法解读

一些地方环境监管能力相对滞后,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和技术支 持,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公众参与环保意识不强
一些公众对环保问题缺乏认识,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影响了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环保法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
01
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
02
环保法核心内容解读
环保法基本原则
01
02
03
可持续发展原则
环保法强调经济、社会和 环境的协调发展,以实现 可持续发展。
预防为主原则
环保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
公众参与原则
环保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 保护,保障公众的环境权 益。
环保法主要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 预防措施和对策建议。
重点解读
排污许可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它能够有效地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防止环境污染 问题的发生。同时,排污许可制度也为环境监测和执法提供了依据,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04
环保法实施与监管
环保法实施机构与职责
中央政府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负责制定环 保政策,协调跨部门合作,监
严格环境执法和司法
中国政府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了环境执法和司法工作,有效维护了生态 环境安全。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 境保护和修复,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 好型社会。
环保法实践问题与挑战
环保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一些地方和企业对环保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存在违法排污、破坏 生态环境等行为。
(整理)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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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1.综合性。
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社会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运用的手段采取直接“命令一控制”式、市场调节式、行政指导式等多元机制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样,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
环境问题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法等私法予以解决,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解决。
2.技术性。
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对技术名词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并将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3.社会性。
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与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较强的一些立法不同,它并非不同阶级、利益集团对立冲突与矛盾调和的结果,而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
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
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必须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人类利益为本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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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五大特点

一.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二、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三、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五、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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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1.综合性。
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社会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运用的手段采取直接“命令一控制”式、市场调节式、行政指导式等多元机制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样,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
环境问题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法等私法予以解决,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解决。
2.技术性。
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对技术名词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并将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3.社会性。
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与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较强的一些立法不同,它并非不同阶级、利益集团对立冲突与矛盾调和的结果,而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
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
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必须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人类利益为本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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