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外伤性疾病确认表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细则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细则[ 文号:泉医保[2000]3号| 下载| 2007-5-11 22:09:51 | 阅读: 622 ]收藏到: QQ百度新浪365Key天极和讯雅虎google我的电脑各县(区、市)医保中心: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如下操作细则,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特殊病种管理(一)规定每一病种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
并录入计算机实现自动控制。
无法规定范围的,则人工监控;(二)业务操作1、由二级以上医院进行病情检查,并填写《审批表》(由院方发给)有关栏目。
经医保中心医管科审核,分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需经专家鉴定,领导集体研究人发给编有号码的《特殊病种诊疗证》,开通其IC卡通道。
2、参保人凭IC卡、《诊疗证》挂号及就诊。
挂号处发给专用处方单。
但不再发给门诊病历卡。
3、诊治医师查验《诊疗证》,并在上面记录病历。
属特殊病种用药,应用专用处方单,普通门诊则用一般处方单。
特殊病种的诊疗单要在申请医师签名处注明“特殊病种”字样。
4、收费录入员查验《诊疗证》及专用处方和有医师注明“特殊病种”字样的诊疗单后,按特殊门诊规定录入计算机结算费用。
反之则按普通门诊录入结算。
5、医务科及时监控用药、诊疗情况,防止大处方、乱检查及分解门诊次数。
(三)一个人同时有几个特殊病种,其费用合并计算,全年视为一次住院。
二、家庭病床管理1、检查、填表、审批同上述一。
2、医生上门诊治,费用到门诊刷卡录入结算。
用特殊门诊(家庭病床)专用处方,诊疗单注明“家庭病床”。
3、家庭病床每周期视为一次住院进行结算。
4、家庭病床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定。
三、转外就医1、市直及三区定点医院只负责市直及三区参保人员的转外地(市)就医的审批,负担在转入院发生的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不含商保支付的)的20%。
2、市直与三区定点医院之间互转不负担转出医疗费(不属转外地市),不必审批。
泉州市基本医保待遇支付和公务员医
附件4-2-12:
泉州市基本医保待遇支付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告知单
(住院、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
参保人员未持社会保障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需垫付医疗费用,再提供如下报销材料,就近向各医保管理部申请报销。
1、社会保障卡;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加盖收费专用章)(一式一份);
3、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分类汇总清单(加盖收费专用章:如有跨年度住院的费用总清单,应以12月31日为界分成两份)(一式一份);
4、长期医嘱单(加盖病案室专用章)(一式一份);
5、短期(临时)医嘱单(加盖病案室专用章)(一式一份);
6、出院小结(加盖病案室专用章)(一式一份);
7、如参保人在住院期间有放疗费用,需提供放疗记录单(一式一份);
8、如参保人为外伤性患者,需提供己外伤认定的)《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外伤认定审核表》(一式一份);
9、本人有效的银行账号复印件(首选社保卡的银行账号,若非社保卡银行账号,提供准确的开户行信息)(一式一份);
10、如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1/ 1。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门诊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门诊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泉医保〔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门诊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1〕71号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切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意见,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运行绩效,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门诊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择日住院前门诊费用结算工作2021年医保结算年度起,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经综合评价符合住院手术指征的非急诊手术和需住院治疗的肿瘤放疗、化疗疾病,在全市医保定点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和市外医保定点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就医的,可办理择日住院。
办理择日住院登记手续后至住院时2周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且与本次择日住院治疗直接相关的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结算,其中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等特殊检查原则上同一部位最多报销1次。
经备案在异地择日住院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前门诊医疗费用由就诊医院按当地规定纳入本次住院报销。
对参保人异地就医发生的择日住院前门诊医疗费用未能实时刷卡结算的,可持相关材料到我市各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报销,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视同1次住院费用。
二、规范危重病抢救门诊费用结算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泉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医保〔2017〕85号)规定,对危重病门诊抢救后在本医院住院的,将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纳入当次住院费用结算;对抢救后未住院或未在本医院住院治疗的,要引导参保人办理危重病抢救门诊特殊病种,及时报销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危重病抢救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
年月日
医保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批准日期:自认定时应随附该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一寸近期彩照等材料;2、家庭病床延期审核时应随附上次出院小结、长短期医嘱、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
家庭病床的申请认定和延期审核表
姓名:性别:年龄:社会保障号码: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申请病种、项目:
病历摘要(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
病史:
体格检查:
辅助检查:
临床诊断:
副主任或主任医师签名:
年月日
医院医保科审核:
(盖章)
年月日
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
X4.3市本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格(泉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单)
泉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单
泉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我单位职工(男、女),身份证)。
自年月参加生育保险至今,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元/月。
该员工于年月生育第胎。
现持职工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独生证(五种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剖腹产证明、医嘱、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单位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男职工加: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女方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到你处。
请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单位社保编码:参保单位公章:
年月日医保机构业务经办签章:年月日医保机构业务审核签章:年月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8]8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8〕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精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一)低水平起步原则。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和保障水平。
(二)基本保障原则。
主要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需求,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自愿原则。
本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学生按学校所属地)自愿参保。
(四)“参保人员缴费为主、各级政府适当补助”原则。
同时,对特困群体给予重点补助。
(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六)“城区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七)本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包括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成年人”);2.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生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性疾病住院登记表
姓名 医院名称 入院时间 外伤原因:
救治经过及现状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科室
身份 床号
在职/退休/离休 住院号
外伤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入院方式 □120 接诊 □他院转入 □其他
□自行就诊
入院诊断:
患者或家属签字: 联系电话: 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意见:
医师签字: 与患者关系:
年月日
年月日
调查人: 医保处登记:
负责人:
日期:
(盖章)
受理人签字(章):
日期:
备注:定点医院需甄别外伤情况,符合医保规定的外伤住院病人,定岗医师在 3 日内填写此表,交医保处登记后
方可网络上传住院信息。
说明:附 120 院前急救病历、医院门、急诊病历复印件;根据外伤情况出具:1、所在单位证明 2、见证人证明 3、
交通伤的提供交警部门证明等。
【范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情况调查表(标准模板)
附表14莆田市医疗保险外伤病人情况调查表姓名性别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诊治医院入院时间年月日时分科室床号医院住院号外伤诊断受伤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及治疗事实:□若是工作期间受伤,受伤后,□有□无报12333备案;□已认定为工伤□若是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事故发生后,□有□无报公安或交警处理。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外伤职工(或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代理人与参保人关系:代理人联系电话:参保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以下由经治医生判断:是否病人自诉与受伤原因是否吻合□□病人症状体征与受伤原因是否吻合□□主管医生:(签名)年月日定点医院医保科审核意见:调查人:科室负责人:年月日(盖章)填表须知:1、请按规定如实、详尽填写此表,其中“外伤经过”部分需由病人(或家属)签字确认。
2、如有公安、交警部门或参保单位的书面证明粘贴在背面,外伤原因及经过可另纸书写附后。
3、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交由外伤参保人员作为日后复诊凭据,请妥善保管。
外伤申请刷卡须知:一、定点医院不予刷卡结算以下外伤医疗费用:1、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伤害;2、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造成的伤害;3、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造成的伤害;4、工伤等造成的伤害;5、第三方责任的伤害。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须如实申报外伤原因,如因申报不实造成医保基金流失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如有需要可要求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居住的社区提供相关证明:参保单位或所在社区证明:参保单位或所在社区:签章年月日四、定点医院如对外伤情况的认定有疑问,可及时与协议医保中心联系。
五、《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工伤认定”的条文: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病种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病
种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8.15
•【字号】泉医保〔2022〕96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病种编码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泉医保〔2022〕96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急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按病程收费等国家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2〕9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部分病种编码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慢性肾脏病4期等15个病种的病种编码为全省统一病种编码,详见附件序号1-15。
二、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食管鳞癌等6个病种的病种编码,详见附件序号16-21。
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和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改造工作。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按病种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病种编码调整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表格(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异地医疗申请表)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异地医疗申请表
1.此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医疗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注参保人员选定的医院系该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到本省医保联网地区异地医疗不需要签署医疗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意见;
3.属异地退休安置的,应提供当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如随子女工作地安置的,应提供子女所在工作单位及户口簿证明材料;
4.属异地工作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材料,在“所在单位”栏需要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虚假或违造事实的,按社保基金欺诈处理;
5.异地就医人员请使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泉劳社〔2010〕185号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定点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超可支付范围外的门诊特殊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1 —二、全市各定点医院要做到合理检查和合理用药,可支付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必须符合各病种病情需要,未符合病种病情需要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本文件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劳动 医疗保险△ 转发 通知抄送: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中心。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3日印发— 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闽人社文〔2010〕317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月可支付范围的通知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我厅根据《福建省巷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对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和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打。
同时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文〔2006〕245号停止执行。
附件:1.恶性肿瘤病门诊化疗和放疗迭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2.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医疗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 诊疗项目范围。
3.器宫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 3 —4.结核病规范治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5.精神分裂症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外伤认定审核表(可修改).doc
附件1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外伤认定审核表
备注:
1.本表供患有外伤性疾病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确认外伤性质时使用,由就诊医疗机构和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存档。
2.定点医院需凭《补刷卡通知单》方可进行医保刷卡结算,否则,患者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3.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发生外伤性事件就诊后24小时内通知医院医保服务站或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人员3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通刷卡结算。
申请时患者需提供此表、首诊医院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本人或家属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代办人身份证、相关佐证材料(如公安部门、学校、120急救中心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急救随车诊疗记录单、说明材料等)。
4.食物卡喉(食管异物)、蛇伤、蜂蜇伤、褥疮等无需进行外伤认定,就诊医院要在病历里记录清楚方可纳入医保报销。
5.首诊医院应如实填写接诊患者情况,该医疗服务纳入年终定点医院考核内容。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超声刀头及骨科创伤两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超声刀头及骨科创伤两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泉医保〔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超声刀头及骨科创伤两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2〕78号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10医院,医用耗材经营流通(配送)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超声刀及骨科创伤两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80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超声刀及骨科创伤两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超声刀头联盟地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结果(详见附件,可在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将于2022年7月14日在福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211.143.198.238:10013/tps-local/)挂网,7月15日起正式执行。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
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
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二、医疗机构实施范围全市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驻泉军队医疗机构。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外伤认定审核表
精心整理附件1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外伤认定审核表
1.本表供患有外伤性疾病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确认外伤性质时使用,由就诊医疗机构和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存档。
2.定点医院需凭《补刷卡通知单》方可进行医保刷卡结算,否则,患者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3.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发生外伤性事件就诊后24小时内通知医院医保服务站或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人员3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通刷卡结算。
申请时患者需提供此表、首诊医院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本人或家属身份证(未
成年人提供户口簿)、代办人身份证、相关佐证材料(如公安部门、学校、120急救中心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急救随车诊疗记录单、说明材料等)。
4.食物卡喉(食管异物)、蛇伤、蜂蜇伤、褥疮等无需进行外伤认定,就诊医院要在病历里记录清楚方可纳入医保报销。
5.首诊医院应如实填写接诊患者情况,该医疗服务纳入年终定点医院考核内容。
福建医保项目教材
210103034
四肢关节造影
121
20%
210200001
磁共振平扫
122
20%
210200002
磁共振增强扫描
123
20%
210200003
脑功能成象
124
20%
210200004
磁共振心脏功能检查
125
20%
210200005
磁共振血管成象(MRA)
126
20%
210200006
磁共振水成象(MRCP,MRM,MRU)
220600003
床旁超声心动图
173
20%
220600004
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
174
10%
220600005
常规经食管超声心动图
175
10%
220600006
术中经食管超声心动图
176
10%
220600007
介入治疗的超声心动图监视
177
220600010
左心功能测定
178
20%
220700001
胃排空试验
221
10%
230200033
异位胃粘膜显象
222
10%
230200034
消化道出血显象
223
10%
230200035
肝胶体显象
224
10%
230200036
肝血流显象
225
10%
230200037
肝血池显象
226
10%
230200038
肝胆动态显象
227
10%
230200039
脾显象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病种内涵有关事项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病种内涵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泉医保〔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病种内涵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医保〔2021〕96号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属各公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〇医院: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提升按病种收付费开展实效,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按病种结算病种除外内容编码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1〕9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病种的主诊断、主操作、除外内容等进行规范调整,通知如下:一、将股骨颈骨折(国家编码BS72006)的除外内容由“人工股骨头、内外固定材料”调整并入“内外固定材料”(详见附件1);二、对原发性肺癌(国家编码BC34908)等16个病种的主诊断、主操作及说明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三、对下肢静脉曲张(国家编码BI83904)等2个病种的A档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对睾丸鞘膜积液(国家编码BN43302)等2个病种的D和E档收费标准进行修订(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5日起实施。
结算标准按入院时间计算。
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更新改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1.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病种内涵规范调整表2.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病种收费标准修订表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病种收费标准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病种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23
•【字号】泉医保〔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病种收费标准的通知
泉医保〔2022〕19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属各公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〇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根据我市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监测评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病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市医保中心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
信息系统改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病种收费标准调整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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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外伤性疾病确认表
2、医保定点医院需凭所属医保中心《同意补刷卡结算通知书》方可进行医保刷卡结算,否则,患者发生的费用由所属医保中心拒付。
3、参保人员患有外伤性疾病时应于24小时内通知所属医保中心,3天内申请开通刷卡结算。
申请时患者需提供此表、疾病证明书、首诊医院门诊病历、已发生医药费用清单、“120急救出车单”、交警部门相关证明。
4、参保人员因工伤、交通肇事、酗酒、打架斗殴、吸毒、自杀(精神病患者除外)、违法犯罪、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5、患者所在单位填写意见时,应排除第4条情形方可盖章确认,否则发生的医药费按“骗取医保基金”处理,单位和患者需承担责任。
6、首诊医院应如实填写接诊患者情况,该医疗服务纳入年终定点医院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