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业务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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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评级业务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证券评级业务的“独立、客观、公正”,建设良好的评级

文化,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回避

第二条 公司与受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

务:

(一)公司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

5%以上;

(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

(四)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

评级机构股份;

(五)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

证券;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

证券发行人兼职;

(七)公司为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八)监管部门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各业务拓展机构①及其项目经理必须在公司出具“关联回避声明

及承诺函”以确认不存在违反本制度第二条关于关联回避的规定后,方能签订证

券评级业务合同或委托书。

第三章 分析师回避

第四条 分析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一)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 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①各业务拓展机构指公司评级发展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二)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五)分析师本人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六)分析师本人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者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分析师在收到“评级项目分配书”时,若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应及时向证券评级部负责人提交“个人声明及承诺函”,正式进入项目组。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项目评审委员参与项目级别评定工作:

(一)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五)评审委员本人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六)评审委员本人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者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收到“评审参会通知书”时,若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应及时向证券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提交“个人声明及承诺

函”,正式成为评级项目评审委员参与项目级别评定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技术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施行,之前所施行之相关规定与办法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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