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计算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防汛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防汛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防汛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汛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提高预警准确性和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汛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汛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科学救灾、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应急管理工作应统一规划、分工合作、属地管理、分类施策、与时俱进。
第五条防汛应急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早预报、有效处置、快恢复的总要求,坚持以预防为主,组织全民参与,切实做到应急能力全覆盖。
第六条防汛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建设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应急指挥调度系统、信息共享平台等,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第二章预防阶段第七条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洪水灾害防御方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根据防汛形势和灾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洪水灾害防御方案。
第八条各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气象、水文、地质等监测预报网络,提高预警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九条各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隐患点的排查和整治工作,确保隐患不漏、不留。
第十条各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防洪指挥调度工作,统一指挥、调度各类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和灾情监测工作,提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第三章应急处置阶段第十二条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类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各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灾情通报和预警信息,向公众和有关单位介绍防汛工作情况,提醒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充足。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汛情的动态监测,随时掌握洪水演变趋势和防汛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防汛工作措施。
防汛抗旱报务工作制度
防汛抗旱报务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防汛抗旱报务工作的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四)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五)科学决策,精准调度。
三、防汛抗旱报务工作的组织架构(一)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设立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三)设立防汛抗旱专家委员会,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防汛抗旱报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收集、整理和分析防汛抗旱相关信息,及时掌握水雨情、工情、灾情等动态;(二)制定和修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四)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体系,保障防汛抗旱物资供应;(五)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工程建设,提高防洪抗旱能力;(六)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资金、物资、技术等保障工作;(八)及时报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五、防汛抗旱报务工作的报告制度(一)建立防汛抗旱工作周报制度,每周五前报送上周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计划。
(二)建立防汛抗旱工作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立即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建立防汛抗旱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报送上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六、防汛抗旱报务工作的考核制度(一)对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二)对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将工作成效与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等挂钩。
(三)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XXX市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制度
XXX市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制度为了适应当前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制度建设,规范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防汛抗旱信息,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确保我市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防总印发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国汛[2006]2号)要求,切实做好防汛抗旱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建立防汛信息员队伍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乡镇水利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落实1名领导和1名信息员,负责防汛信息收集、核实和上报。
三、信息收集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类防汛预案中明确的职责,收集有关防汛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
3、各级防汛办要加强值班,要主动协调联系本级指挥部成员单位、下级防汛办及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加强信息收集工作。
4、县(市、区)防汛办要充分利用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监测预警平台,加强雨水情监测;要主动打电话到乡镇了解情况,及时掌握险情、灾情等防汛有关情况。
5、乡镇水利站要加强与乡镇民政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联系,主动获取有关灾情、险情信息。
6、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坚持值守,加强巡查、观测,切实掌握工程的雨情、水情、工情、险情。
四、信息报送1、气象水文预测预警信息:当预报即将发生台风、强降雨等异常天气时,气象水文部门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市防汛指挥部据此作出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工程汛情险情信息:当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出现重大汛情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续报、核报工作。
3、洪涝灾情信息:洪涝灾情发生后,民政、农业、水利、交通、公路、电力、通讯等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
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报送制度
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报送制度为了保证防汛抗旱灾情及时迅速上报,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政府负责防汛抗旱灾情信息的统一核实和上报工作。
二、灾情信息上报必须做到情况准确,上报迅速,以乡(镇)为基础,续报要完整。
三、建立防汛抗旱灾情信息联络员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为信息联络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信息联络员一般由该单位专职或兼职应急办主任担任。
如有人员变动,请及时报告县应急办。
四、各乡(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灾情报送的第一责任人,信息联络员为灾情报送的直接责任人。
汛期灾情由信息联络员负责上报并做好记录,以备核查。
五、信息联络员要树立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工作上要切实做到雷厉风行,要保守秘密,凡涉及到要求保密的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六、信息联络员必须在发生灾害后的第二日及时收集、核实、整理、汇总报送汛期有关灾情信息。
报送对象为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防汛办、民政局及灾害应急处置相关的单位。
如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可能涉及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时,要在第一时间将事故的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
凡报送的灾情信息必须经各乡(镇)、各单位有关领导签阅,待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七、建立信息联络员信息会商机制,信息联络员在统计数据,上报灾情期间应及时互相联系,确保报送的信息内容准确、客观、详实,务必做到口径统一,逻辑严密,为县委、县政府统筹相关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掌握防汛救灾情况提供有效依据。
八、上级部门要求灾情信息直报的县直各有关单位,在向市级以上报送灾情信息时必须同时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
九、县应急办应及时分析和汇总灾情信息,报县政府领导,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将灾情信息通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单位,同时做好灾情上报工作。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防汛(fánɡ xùn)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防汛(fánɡ xùn)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抢险救灾机制,规范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三防抢险救灾工作效率,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深圳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shíjì),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发包、实施(shíshī)、结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认定,为避免、减轻或抗击台风、暴雨、干旱灾害及应对相关(xiāngguān)涉水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而必须紧急实施的水务建设工程或修复工程。
主要包括:水库、河道、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紧急抢险修复工程;为抗击严重旱灾而紧急实施的供水工程、引水工程;相关涉水突发事件发生时需紧急抢修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四条根据市、区管辖权限分为市级和区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
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按照市、区两级水务管理事权划分分别负责市、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管理。
市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主要是指市水务部门直管或跨区的抢险救灾工程。
市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由市三防指挥机构组织认定、实施和监督。
区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除市级抢险救灾工程以外的、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
区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由各区三防指挥机构组织认定、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市、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实施。
第二章工程认定第六条三防指挥机构原则上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的汛期认定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工程,在非汛期认定抗旱抢险救灾工程。
如汛期发生旱灾,非汛期发生洪涝、台风灾害,三防指挥机构也可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工作。
防汛预案新规定全文
防汛预案新规定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汛工作,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第三条防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防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加强防汛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防汛能力。
第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工作。
各级水利、气象、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汛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汛意识和自救能力。
鼓励和支持防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防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预防措施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水利、气象、地质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汛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防汛设施安全运行。
(一)加强水库、河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二)建立健全洪水预警系统,提高洪水预报和预警的准确性;(三)加强城乡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排水能力;(四)加强洪水风险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防止灾害扩大。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防汛应急演练,提高防汛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防汛应急需要。
三、应急响应第十一条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抗洪抢险。
第十二条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组织转移洪水风险区内的居民,确保人员安全;(二)调度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控制洪水;(三)加强对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四)组织力量抢险救援,保障重要设施安全;(五)及时发布防汛信息,引导舆论宣传。
国家防汛应急预案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防汛抗旱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防汛抗旱,是指预防和应对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等突发性水旱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防汛抗旱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六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级、市级、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第八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三章预警与应急响应第十条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应当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水旱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二)疏散、转移受威胁的人员;(三)保障受影响地区的基本生活需求;(四)加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供应;(五)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章防汛抗旱保障第十五条国家和地方财政设立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七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体系。
第十八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发布水旱灾害预警信息的;(二)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做好防汛抗旱保障工作的。
国家防汛抗旱预案规定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因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组织领导(一)成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负责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国家防总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实施。
四、应急响应(一)预警1.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预报,及时发布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 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二)响应等级1. 一级响应:预计发生特别重大洪水、干旱灾害,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援。
2. 二级响应:预计发生重大洪水、干旱灾害,需要省级支援。
3. 三级响应:预计发生较大洪水、干旱灾害,需要地市级支援。
4. 四级响应:预计发生一般洪水、干旱灾害,需要县级支援。
(三)应急响应措施1.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物资、设备投入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2. 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洪水、干旱等信息。
3. 采取工程措施,加强河道、水库、堤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 积极开展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 组织救灾物资储备,确保救灾物资供应。
6. 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掌握防汛抗旱工作进展。
五、应急保障(一)物资保障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制度,确保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充足。
2. 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单位应当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物资质量。
(二)经费保障1. 各级政府应当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2. 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应急响应、工程维护、物资储备等方面。
六、奖励与处罚(一)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制度
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全面防控、科学应对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主要包括:洪水预警、洪水调度、抗旱供水、防灾减灾、灾后重建等。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减灾体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组织机构第七条省、市、县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第八条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代表组成,指挥长由政府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水利部门。
第十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设立专家咨询组,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预防预警第十一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开展洪水、干旱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第十二条气象、水利、地质、地震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互相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制定洪水、干旱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四、防灾减灾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洪水、干旱风险评估,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对象。
第十六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洪、抗旱工程体系,提高防御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洪水、干旱灾害应急救。
防汛应急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防汛应急管理办法全文内容防汛应急管理办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汛应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汛应急工作。
第三条防汛应急工作是指在防汛抗洪工作过程中,预防和应对灾害、组织救援和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预警是防汛应急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应与气象、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进行预警发布。
第五条防汛应急工作应遵循科学、统筹、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防汛应急预案第六条各级政府应根据所辖区域的自然环境特点和历史灾情,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条防汛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灾害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的制定;(二)防汛抗洪工作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和工作流程;(三)抢险救援力量的组织、调度和协调;(四)人员转移和撤离的措施与方法;(五)灾情统计和救援物资保障的措施与方法;(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流程;(七)防汛抗洪工作和救援救助工作的评估与总结。
第三章预警与监测第八条各级政府应与气象、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获取气象、水位、降水等信息,进行预警发布。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建立防汛监测系统,对易涝区、堤防、山洪、滑坡等易发区域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灾害。
第四章抢险救援第十条在抢险救援工作中,各级政府应按照任务分工,调派相应的救援队伍和装备,并协调相关部门的支援。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加强抢险救援队伍的组织和培训,提高救援力量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抢险救援工作应遵循适度回避、科学救援的原则,确保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民众疏散与转移第十三条在发生洪水、地质灾害等灾害时,按照防汛应急预案的规定,政府应组织对受灾地区的民众进行疏散和转移。
第十四条民众疏散和转移的范围、方式和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确保民众的生命安全。
第六章救援与救助第十五条在抢险救援工作中,应依法组织救助活动,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依据〜保障防洪安全和应急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
当涉及重大人员伤亡, 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 城市被淹,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城市交通、通讯、电力受损30,以上,, 大量群众被洪水围困, 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城市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严重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城市居民或城区范围半数以上、预计持续3 天以上, 等情况的为重大突发灾情。
第四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突发险情、灾情的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和发布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的管理〜洪涝灾和旱灾统计工作仍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二报告内容第七条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以及抢险情况等。
第八条水库,水电站、尾矿坝, 突发险情报告内容:水库基本情况: 水库名称、所在位臵、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水库险情态势: 险情发生的时间、出险位臵、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水库抢险情况: 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
一、总则1. 为有效应对汛期和旱期可能出现的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各界防汛抗旱工作。
二、组织领导1.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
2. 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监测预警1. 建立健全气象、水文、地质、土壤等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2. 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发布,确保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各界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3. 遇有重大险情、灾情,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1. 根据汛情、旱情和灾害风险,分为四级应急响应,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2. Ⅰ级应急响应:适用于特别重大汛情、旱情和灾害,由国务院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
3. Ⅱ级应急响应:适用于重大汛情、旱情和灾害,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
4. Ⅲ级应急响应:适用于较大汛情、旱情和灾害,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
5. Ⅳ级应急响应:适用于一般汛情、旱情和灾害,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
五、应急处置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迅速组织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物资调拨、医疗救护等工作。
2. 加强防洪工程调度,确保防洪工程安全运行。
3. 加强城市排水、河道清淤、水库蓄水等工作,减轻洪水灾害。
4. 加强旱情监测,合理调配水源,确保人畜饮水安全。
5.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避险措施。
六、信息报告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汛情、旱情和灾情。
2. 重大险情、灾情要立即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七、责任追究1.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防汛抗旱预案办法全文
防汛抗旱预案办法全文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河流洪水灾害、沥涝灾害、干旱灾害、台风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起的水旱灾害。
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预防为主,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四)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组织指挥体系第五条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本预案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水利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和协调联络。
第六条工作机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部门。
预防与预警第七条预防工作(一)完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提高防洪排涝能力;(二)加强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确保供水安全;(三)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四)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五)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八条预警信息收集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等信息。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醒公众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条防御响应(一)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范工作;(二)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查防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三)提前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视情采取停工、停课、停运等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
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涝情、工情、险情、灾情(含大面积停电、停水、重大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
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员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同时报市防汛指挥部,以利及时应急抢险、抢救。
6、当洪涝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地的,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地通报;当水涝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外的,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向相关市防汛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7、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8、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灾情及防汛抗动态等,由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防汛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防汛抗旱预案办法全文
防汛抗旱预案办法全文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洪涝、干旱、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溃堤(坝)、河道堵塞、危房倒塌、学校和集镇防洪以及供水危机等自然灾害。
工作原则第四条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把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管理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测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第五条分级负责,加强督查洪涝干旱灾害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应急指挥机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第七条工作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办公室设在水利部门,由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预防与预警机制第八条预防工作(一)加强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二)建立健全洪水、干旱、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三)加强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汛抗旱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预警信息收集(一)气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气象信息。
(二)水利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水情信息。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地质灾害信息。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一)当发生洪水、干旱、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预警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公众。
应急响应行动第十一条信息报告(一)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
社区防汛抗旱报告制度
社区防汛抗旱报告制度第1章:总则 (4)1.1 编制依据 (4)1.2 目的与意义 (4)1.3 适用范围 (4)第2章:组织架构 (4)2.1 防汛抗旱领导机构 (4)2.2 防汛抗旱工作小组 (4)2.3 岗位职责 (4)第3章:预防与预警 (4)3.1 防汛抗旱规划 (4)3.2 预警信息发布 (5)3.3 防汛抗旱演练 (5)第4章:监测与报告 (5)4.1 监测预警体系 (5)4.2 信息报告流程 (5)4.3 报告内容 (5)第5章:应急响应 (5)5.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5.2 应急响应措施 (5)5.3 现场处置与救援 (5)第6章:抢险与救援 (5)6.1 抢险救援队伍 (5)6.2 抢险救援设备 (5)6.3 抢险救援措施 (5)第7章:物资与资金保障 (5)7.1 物资储备与管理 (5)7.2 资金保障 (5)7.3 物资与资金调配 (5)第8章:宣传教育与培训 (5)8.1 宣传教育 (5)8.2 培训与演练 (5)8.3 知识普及 (5)第9章: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9.1 信息发布原则 (5)9.2 信息发布流程 (5)9.3 舆论引导与应对 (5)第10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5)10.1 监督检查制度 (5)10.2 责任追究制度 (5)10.3 调查与处理 (6)第11章:应急预案修订与更新 (6)11.2 修订与更新流程 (6)11.3 修订与更新要求 (6)第12章:附则 (6)12.1 名词解释 (6)12.2 文档管理 (6)12.3 生效与废止 (6)第1章:总则 (6)1.1 编制依据 (6)1.2 目的与意义 (6)1.3 适用范围 (6)第2章:组织架构 (7)2.1 防汛抗旱领导机构 (7)2.2 防汛抗旱工作小组 (7)2.3 岗位职责 (7)第3章:预防与预警 (8)3.1 防汛抗旱规划 (8)3.2 预警信息发布 (8)3.3 防汛抗旱演练 (9)第4章:监测与报告 (9)4.1 监测预警体系 (9)4.1.1 监测方法与手段 (9)4.1.2 预警机制 (10)4.2 信息报告流程 (10)4.2.1 企业报告 (10)4.2.2 审核与公开 (10)4.3 报告内容 (10)4.3.1 类型 (10)4.3.2 报告内容 (10)4.3.3 处理与整改 (10)第5章:应急响应 (10)5.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0)5.2 应急响应措施 (10)5.3 现场处置与救援 (11)第6章:抢险与救援 (11)6.1 抢险救援队伍 (11)6.1.1 抢险救援队伍的组成 (11)6.1.2 抢险救援队伍的职责 (12)6.1.3 抢险救援队伍的培训 (12)6.2 抢险救援设备 (12)6.2.1 抢险救援设备的特点 (12)6.2.2 抢险救援设备的分类 (12)6.2.3 抢险救援设备的配置 (13)6.3 抢险救援措施 (13)6.3.2 抢险救援措施的实施要点 (13)第7章:物资与资金保障 (14)7.1 物资储备与管理 (14)7.1.1 物资采购与验收 (14)7.1.2 物资库房管理 (14)7.1.3 物资盘点与调配 (14)7.2 资金保障 (14)7.2.1 资金计划与筹措 (14)7.2.2 资金使用与管理 (14)7.2.3 资金风险防范 (14)7.3 物资与资金调配 (14)7.3.1 物资调配 (15)7.3.2 资金调配 (15)7.3.3 物资与资金协调 (15)第8章:宣传教育与培训 (15)8.1 宣传教育 (15)8.1.1 宣传教育目标 (15)8.1.2 宣传教育内容 (15)8.1.3 宣传教育方式 (15)8.2 培训与演练 (15)8.2.1 培训内容 (16)8.2.2 培训方式 (16)8.2.3 演练内容 (16)8.3 知识普及 (16)8.3.1 知识普及内容 (16)8.3.2 知识普及方式 (16)第9章: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7)9.1 信息发布原则 (17)9.2 信息发布流程 (17)9.3 舆论引导与应对 (17)第10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8)10.1 监督检查制度 (18)10.1.1 监督检查的组织架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明确各级监督检查职责,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体系。
防汛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
防汛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防汛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送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国汛[2006]2号)和《集团公司防汛应急预案》,并参照《国家防总工作制度汇编》,结合实际,制订本考评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防办)对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防汛办公室(以下简称直属防办),防汛重要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评。
考评年度为自然年。
第三条防汛重要突发险情是指:水库(含水电站、淤地坝、尾矿坝等)、大江大河(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重要江河)及其重要支流堤防、大中型闸涵、泵站等发生垮坝、决口、失事,或出现垮坝、决口前兆等工程出险情况。
重要突发灾情是指:一次过程死亡3人以上,或10人以上人员被洪水围困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局址施业区受淹面积达20%以上,或水源工程毁坏、突发性水污染造成上万人用水困难等危急情况。
第四条考评采取赋分制。
单次考评满分为90分。
由时效性分(50分)和准确性分(40分)两部分构成。
具体赋分标准如下:时效性分:在事发1小时内报出、且集团公司防办最早通过林业局有限公司防办上报得知信息的,得50-45分;在事发1-4小时内报出、且集团公司防办最早通过林业局有限公司防办得知信息的,得45-35;在事发4-8小时以后报出、且集团公司防办最早通过林业局有限公司防办得知信息的,得35-20分;在事发8小时后报出,或集团公司防办先从其它渠道得知消息的得20-0分;准确性分:上报信息准确、内容完整、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的,得40-30分;准确性、完整性、条理性一般的,得30-20分;上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条理较差的得20-0分。
漏报或不报的,单次考评为0分。
第五条年底考评总分为单次报告得分的算术平均数(单次得分总和除以重要突发险情灾情总次数)加综合评议分(10-0分)得出。
防汛抗旱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防汛抗旱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各地汛情、旱情、突发险情、灾情以及防汛抗旱工作动态,规范信息管理,为全省防汛抗旱科学指挥决策提供有效支撑,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常规信息报送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
洪涝、干旱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汛抗旱信息报送负总责,各级防办和防指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搜集、掌握和报告工作。
信息报送实行“首问负责制”,坚持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的原则,做到问题跟踪到底,负责到底。
信息报送应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反映的事件应当准确、翔实,做到要素齐全、重点突出。
严禁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乱报等现象,坚决杜绝信息倒流、报送无序、过多过乱、抢报谎报等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防汛抗旱信息分为常规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各地雨情、汛情、工情、旱情、灾情、责任落实、会商研判、应急响应、巡堤查险、隐患排查、物资调储、队伍调配、培训演练、水库调度、预警发布、灾情统计、群众转移、抢险救援、重要部署、重大行动、制度建设、评估总结等情况。
突发信息主要包括突发险情和突发灾情。
突发险情是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国家防办修订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考评办法》
国家防办修订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考评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防汛抗旱》
【年(卷),期】2008(018)005
【摘要】为切实加强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送时效性、准确
性和主动性,国家防办2007年印发了《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试行一年来,较好地促进了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上报工作,但在试行
中也发现条目过多、规定过细等问题。
为此,国家防办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
善,2008年6月29日以办综〔2008〕16号文正式印发省(自治区、
【总页数】1页(P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42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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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和改进防汛抗旱宣传工作r认真抓好《中国防汛抗旱》杂志改版和发行r——国家防办督察专员张家团在《中国防汛抗旱》杂志特约通讯员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2.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国家防总召开2013年全国防汛抗旱工作视频会议广东省防办荣获2012年全国先进省级防办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
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5.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同时修订印发《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编制印发《国家园林
城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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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灾情报告制度
汛期灾情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地做好防汛防灾工作,掌握汛期灾情情况,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使各类自然灾害得到控制或将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少程度,根据汛前检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当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时,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及相关单位在做好灾情预警和采取相应措施后的同时,立即向镇防汛办公室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由镇防汛办向乐都区防汛办汇报,并组织开展相应抢险救灾工作。
2、一般灾情必须在48小时内有详尽书面报告;重大灾情除及时口头汇报外,12小时内必须有详尽书面报告;紧急灾情应立即口头汇报,并在6小时内有详尽书面报告。
3、灾情书面报告应注明灾害发生地点、灾害种类、灾情时间、气候、水位情况、灾害范围、受灾程度、人员伤亡数量等重点内容。
4、灾情书面报告的同时,应汇报防治和减轻灾害程度的办法措施,以及村上在防灾减灾工作需要采取的的措施,包括人力、物力、抢险时间,所花费用等。
5、灾情书面报告时,有条件的应附受灾情况照片。
6、汛期结束时,各基层单位防汛办应对整个汛期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统计、汇总,向市公司防汛办公室汇报,市公司防汛办公室写出总结向上级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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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汛[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增强各级防指对突发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能力,现将国家防总组织制定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的报告工作。
附件: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依据,保障防洪安全和应急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
当涉及重大人员伤亡(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城市被淹(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城市交通、通讯、电力受损30%以上);大量群众被洪水围困(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城市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严重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城市居民或城区范围半数以上、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重大突发灾情。
第四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突发险情、灾情的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和发布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的管理,洪涝灾和旱灾统计工作仍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第七条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以及抢险情况等。
第八条水库(水电站、尾矿坝)突发险情报告内容:水库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水库险情态势:险情发生的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水库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九条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堤防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堤防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堤防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十条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涵闸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形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涵闸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涵闸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十一条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
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水毁情况、交通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受淹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
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警预报发布、启动预案、群众转移、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供水危机报告应包括供水基本情况,供水工程遭受破坏或水源污染的时间、位置、原因及程度,影响的范围、人口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应急供水措施,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第十三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要对政府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进行核实,及时与政府办公厅(室)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四条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
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五条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第十六条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
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
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四核实发布第十七条在突发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突发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涉及重大险情、灾情的,应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第十八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
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五检查监督第十九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险情、灾情报告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六附则第二十一条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水库(水电站、尾矿坝)工程险情报表填报时间:填报人:签发:(公章)┌─────────┬────┬──────┬─────┬───────┬─────┐│水库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顶高程\坝高││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险情描述:││1、雨情、水情。
││2、水库溃坝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抢险情况:││1)抢险组织情况││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附表2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表填报时间:填报人:签发:(公章)┌──────┬──────┬──────┬──────┬──────┬──────┐│堤防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堤防级别││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断面情况││├──────┼──────┼──────┼──────┼──────┼──────┤│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河流流量││├──────┴──────┴──────┴──────┴──────┴──────┤│险情描述:││1、雨情、水情。
││2、堤防(河道)工程决口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抢险情况:││1)抢险组织情况││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附表3涵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填报时间:填报人:签发:(公章)┌──────┬──────┬──────┬──────┬──────┬──────┐│涵闸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形式││├──────┼──────┼──────┼──────┼──────┼──────┤│过流能力││特征水位││││├──────┼──────┼──────┼──────┼──────┼──────┤│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河流流量││││├──────┴──────┴──────┴──────┴──────┴──────┤│险情描述:││1、雨情、水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