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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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

运动员参赛资格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省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竞赛工作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保障参赛单位和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条成立运动员参赛资格管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本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管理和审查工作,受理与本届运动会有关的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的举报、申诉和最终裁决。

第三条成立赛区运动员资格管理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赛区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管理和审查工作。

三、运动员参赛资格

第四条运动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户籍在江苏省(被外省高等院校或体院竞技体校正式录取的运动员须经省体育局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同意备案)。

第五条运动员必须符合江苏省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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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运动员必须通过省体育局注册,并持有有效江苏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证。

第七条参加2014年省运会青少年部各项目甲组及以上年龄组别的运动员,必须同时参加过2012年和2013年省级青少年比赛,并且运动员参加2014年省运会青少年部比赛的报名项目以该运动员参加2013年省级青少年比赛项目为准。

第八条由于适龄优秀运动员不能参加省运会比赛,各市可以在2012年已经注册运动员中选择运动员对相关项目进行运动员补充,补充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市各项目适龄优秀运动员人数。

第九条运动员到赛区报到必须向赛区资格审查小组出示江苏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竞赛规程规定的相关文件,经审查合格,可以参加比赛。

第十条离开我省长期在外地或出国出境训练的运动员需经我局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同意备案,并代表我省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管理中心进行注册后才能参加比赛。

第十一条以下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省运会青少年部的比赛:

(一)省优秀运动队正式队员和输送到部队体工队的优秀运动员。

(二)不配合省优秀运动队办理入队手续的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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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执行省体育局通知,拒绝参加省优秀运动队集训或调赛的运动员。

(四)私自代表外省(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运动员。

(五)拒绝代表我省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

(六)因违反赛风赛纪,或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过相应处罚的运动员。

四、运动员代表单位

第十二条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省辖市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在一个项目中只能参加一个年龄组的比赛。

第十三条省体校适龄运动员,只能代表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第十四条被外省高等院校或体院竞技体校正式录取,并将户籍迁出江苏省的运动员,必须事先向省体育局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申报备案,经同意后,才能参加比赛。

五、运动员交流

第十五条符合参加本届省运会青少年部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运动员交流应遵循有序、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运动员交流实行完全交流,若交流运动员在本届省运会中取得成绩,则全部计入接收单位。如果交流运动员在交流协议有效期间完成输送,有关输送奖励全额计入接收单位。

第十七条输出单位必须报名参加输出运动员项目的省运会青少年部比赛,否则该项目交流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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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运动员输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签订交流协议(见附件1),并上报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同意。交流运动员必须代表接收单位参加2012年及以后的省级青少年比赛。

六、联合培养运动员

第十九条徐州、淮安和宿迁市可以委托其他市联合培养运动员,但是这三个市之间不能相互联合培养运动员。

第二十条联合培养运动员的户口原籍必须属委托单位行政区域。

第二十一条持外地身份证运动员、交流运动员、引进运动员等不得进行联合培养。

第二十二条联合培养运动员必须是首次代表徐州、淮安和宿迁市注册的运动员。

第二十三条联合培养的运动员由培养单位办理联合培养手续,代表培养单位参加比赛。

第二十四条培养单位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联合培养运动员的原始户籍、学籍和联合培养协议(见附件2)等材料报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备案。

七、持外省身份证运动员

第二十五条持外省身份证运动员必须具有江苏省户籍,且符合以下情况。

(一)随父母到我省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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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峡移民或因父母工作调动到我省的。

(三)本人或父母在我省购房入户的。

第二十六条如运动员父母是到我省务工的,则须提供打工合同、父母缴纳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证明原件。如运动员父母是个体经营户,则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纳税证明。如运动员是三峡移民或随父母调动工作来我省的,则须提供有关政府批文和调令原件。本人或父母在江苏购房入户的运动员,则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此外,有以上情况的运动员还应根据要求,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资格审查委员会申报(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持外省身份证运动员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可以参加注册和骨龄检查。

第二十八条持外省身份证运动员必须在注册地连续训练2年以上。

八、引进运动员

第二十九条引进运动员是指从外省招收的运动员。

第三十条各单位各项目引进运动员人数控制在本项目报名人数的10%之内。集体球类项目中,每小项引进运动员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一条对引进高水平教练员(中级以上职称,所带运动员曾经获得全国青年以上比赛前六名)的单位,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该项目引进运动员人数可放宽到本项目报名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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