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药典版凡例详解
《中国药典》2015版二部凡例
(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 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 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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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十六、鉴别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系根据反映该药品的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所 进行的药物鉴别试验,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
二十、制剂的规格,系指每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 量(或效价)或含量的(%)或装量;注射液项下,如为“1ml:10mg”,系 指1ml中含有主药10mg;对于列有处方或标有浓度的制剂,也可同时规定装 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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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二十一、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保管 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十七、检查项下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与纯度等制备 工艺要求等内容;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 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改变生 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
对于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应在后续的生产环节予以有效去除。除正文已明确 列有“残留溶剂”检查的品种必须对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依法进行该项检查外,其 他未在“残留溶剂”项下明确列出的有机溶剂或未在正文中列有此项检查的各品种,如生 产过程中引入或产品中残留有机溶剂,均应按通则“残留溶剂测定法”检查并应符合相应 溶剂的限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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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本 部药典收载的凡例与四部收载的通则对未载入本部药典但经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化学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 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 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的“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 在与凡例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 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 合相应的规定。
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一部凡例
34. 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 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35. 采用本版药典收载的方法,应对方法的适用性进行确认。 36. 本版药典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系指从植、动物中制得的挥发油、油脂、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其中,提取物包 括以水或醇为溶剂经提取制成的流浸膏、浸膏或干浸膏、含有一类或数类有效成分的有效部位和含量达 到 90%以上的单一有效成分。 14. 正文的三个部分分别按中文名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丨丿、乛的顺序排列;单
中国药典 2015 版/一部/一部凡例
凡例
总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 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 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 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一部。
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定进舍至 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 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 37. 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的含量(%)均按重量计。成方制剂与单味药制剂的含量,除另有 规定外,一般按每一计量单位(1 片、1 丸、1 袋、1ml 等)的重量计;单一成分制剂如规定上限 为 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 允许偏差, 并非真实含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 101.0%。 制剂的含量限度范围,是根据该药味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 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处方量或成分标示量的 100%投料。
2015版药典凡例中药饮片的规定
凡例内容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 英文缩写为 C h P。
十一、药材和饮片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拉丁名,其中药材和饮片拉丁名排序为属名或属名+ 种加词在先,药用部位在后;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名称不设拉丁名。
十二、正文中未列饮片和炮制项的,其名称与药材名相同,该正文同为药材和饮片标准;正文中饮片炮制项为净制、切制的,其饮片名称或相关项目亦与药材相同。
十三、正文分为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三部分。
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
饮片除需要单列者外,一般并列于药材的正文中,先列药材的项目,后列饮片的项目,中间用“ 饮片” 分开,与药材相同的内容只列出项目名称,其要求用“ 同药材”表述;不同于药材的内容逐项列出,并规定相应的指标。
上述编排系为减少正文篇幅,药材和饮片仍应作为两个独立的品种。
+ 五、单列饮片的标准,来源项一般描述为“ 本品为X X 的加工炮制品” ,并增加〔制法〕项,收载相应的炮制工艺,其余同药材和饮片标准。
十六、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制定,需用鲜品的,另制定鲜品的质量控制指标,并规定鲜品的用法与用量。
十七、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材原植物的科名、拉丁学名的主要参照依据为《Flora of Chirm》和《中国高等植物》等。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系对药用部位而言。
十八、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①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 干燥” ;②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 晒干”或“ 低温干燥” (一般不超过60°C);③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 阴干”或“ 晾干” ;④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 暴晒”或“ 及时干燥” 。
药典三部2015版凡例
《中国药典》三部2015版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相关内容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药典一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各部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各论)和通则。
本版药典新增第四部,集中收载药典通则和药用辅料,为便于药典使用,对部分正文(各论)品种常用的通则亦列于各部之后。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三部。
二、国家生物制品标准由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与正文(各论)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通则(简称通则)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对未载入本版药典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各论)、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生物制品通则是对各论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原则性要求。
总论是对某一类别生物制品生产及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四、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正文(总论) 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各论)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中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 GMP ) 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 P . 。
中国药典三部2015年度版凡例
《中国药典》三部2015版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相关内容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药典一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各部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各论)和通则。
本版药典新增第四部,集中收载药典通则和药用辅料,为便于药典使用,对部分正文(各论)品种常用的通则亦列于各部之后。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三部。
二、国家生物制品标准由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与正文(各论)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通则(简称通则)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对未载入本版药典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各论)、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生物制品通则是对各论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原则性要求。
总论是对某一类别生物制品生产及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四、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正文(总论) 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各论)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中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 GMP ) 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 P . 。
2015版药典凡例
各品种〔用法与用量〕项下规定服用范围 者,不超过一次服用最高剂量包装者也应 按“单剂量包装”检查 。
项目与要求
二十四
四、本版药典所收载品种正文中涉及的用 于计算两个图谱相似程度的计算机软件系 国家药典委员会制订的《中药色谱指纹图 谱相似度评价系统》。
二十五
〔性味与归经〕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 医理论和经验对该饮片性能的概括。其中 对“有大毒”、“有毒”、“有小毒” 的表述,系沿用历代本草的记载,此项内 容作为临床用药的警示性参考 。
通则
十、 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
导原则。 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剂型分类 ,针对剂型特
点所规定的基本技 术 要求; 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
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 、 方法及 限度 等; 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 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本版药典规定的各饮片规 格 ,系指临床 配方使用的饮片规 格 。
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正文〔制法〕 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
项目与要求
三十三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处方和制法从 略; 或只写出部分药味,不注明药量; 或写出处方药味和简要制法,不注明药
量。
检验方法和限度
三十四
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 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 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 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 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正文
九、
正文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 别列有:
(1) 品名;(2) 来源;(3) 处方;(4) 制法 ;(5) 性状;(6) 鉴别;(7) 检查; (8) 浸出物;(9) 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10)含量测定;(11) 炮制;(12) 性味与归经;(13) 功能与主治; (14) 用法与用量; (15) 注意;(16 ) 规格; (17) 贮藏;(18) 制剂;(19) 附注等。
中国药典凡例
通则
1、明确了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 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 法及限度等; 2、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 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与编排
规定了药典中收载的药品名称命名原则。
名称与编排
中文药名: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 英文药名: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品命名原则
制剂的含量限度范围:系根据主药含量 的多少,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和贮存期 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 产中应按标示量100%投料。
标准品与对照品
两者皆可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
区别: 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
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其特性 量一般按效价单位计;
对照品:指采用理化方法进 行鉴别、检 查或含量测定时所用 的标准物质,其特性量 值一般按 纯度(%)计。
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 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 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 准。
试药、试液、指示剂
试验中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选用不 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 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滴定液等,均 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的规定制 备。 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 水。 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放冷 至室温的水。 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 均系指石蕊试纸。
正文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 可分别列有: (1)品名;(2)来源;(3)处方;(4)制 法;(5)性状;(6)鉴别;(7)检查; (8)浸出物;(9)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 (10) 含量测定;(11)炮制;(12)性 味与归经;(13)功能与主治;(14)用 法与用量;(15)注意;(16) 规格; (17)贮藏;(18)制剂;(19)附注等。
中药分析——2015版《中国药典》一部修订情况解读
中药分析——2015版《中国药典》一部修订情况解读2015版《中国药典》一部修订情况解读朱晓静第一部分2015版《中国药典》概况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6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作为从事药品领域的相关人员,有必要对2015版《中国药典》的修订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以便更好地实施药典相关规定。
一、2015版《中国药典》修订概况《中国药典》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而制定的药品法典。
《中国药典》对于保证药品质量,维护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及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药典是药品行业的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其修订一直备受瞩目。
2015版《中国药典》是继我国1953年第一版药典以来的第十版药典。
2015版药典共分为四部出版,其中一部为中药;二部为化学药;三部为生物制药;四部为药典通则、药用辅料。
药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吴浈副局长指出,2015年版药典无论是在药典品种收载、标准增修订幅度、检验方法完善、检测限度设定,还是在标准体系的系统完善、质控水平的整体提升都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2015版《中国药典》的主要变化2015版《中国药典》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收载品种大幅增加2015版药典收载品种5924个,与2010版药典相比新增品种1125个,修订品种1201个。
新版药典收录药品数量达5608个,比2010年版药典新增1082个,覆盖基本药物目录和医疗保险目录的大部分品种,更加适应临床用药。
(二)药典标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通过药典凡例、通则、总论的全面增修订,从整体上进一步提升了对药品质量控制的要求,完善了药典标准的技术规定,使药典标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
(三)健全了药品标准体系药用辅料品种增加至270个,新增相关指导原则;标准物质新增相关通则和指导原则;药包材新增相关指导原则;在归纳、验证和规范的基础上实现了《中国药典》各部共性检测方法的协调统一。
2015药典部一凡例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版药典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中药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制剂的含量限度范围,是根据该药味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处方量或成分标示量的100%投料。
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
三十八、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对照品应按其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方法处理后按标示含量使用。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项目与要求
十五、单列饮片的标准,来源项一般描述为“本品为××的加工炮制品”,并增加〔制法〕项,收载相应的炮制工艺,其余同药材和饮片标准。
十六、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制定,需用鲜品的,另制定鲜品的质量控制指标,并规定鲜品的用法与用量。
十七、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药材的来源范畴。
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
《中国药典》 2015 年版四部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拟订和公布实行。
《中国药典》一经公布实行,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补充本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公则和药用辅料。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公则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与公则对未载入本部药典的其余药品标准具同样效劳。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质量量检定的基根源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公则与药质量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一致规定。
四、凡例和公则中采纳“除还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公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状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履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切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切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犯GMP或有未经同意增添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便切合《中国药典》或依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增添物质或有关杂质,亦不可以以为其切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简称为 Chinese Pharmacopoeia ;英文缩写为 ChP。
正文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标准正文。
正文系依据药物自己的理化与生物学特征,依照同意的处方根源、生产工艺、储藏运输条件等所拟订的、用以检测药质量量能否达到用药要求并权衡其质量能否稳固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药用辅料标准正文内容一般包含:(1)品名(包含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有机物的构造式;(3)分子式、分子量与CAS编号;(4)根源;(5)制法;(6)性状;(7)鉴识;(8)理化检查;(9)含量测定;( 10)类型;( 11)储藏;( 12)标示等。
2015年版《中国药典》凡例和通则学习(1)
检查方法和限度
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时应 对方法的适用性进行确认; 采用其他方法检验时,应与药典方法作 比较试验,在仲裁时,应以药典方法为 准; 限度: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 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 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 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 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计算时可 多保留一位。
项目与要求
2、鉴别: 【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显 微鉴别中的横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 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理化鉴别包括物理、化学、 光谱、色谱等鉴别方法。
项目与要求
3、检查: 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 一性与纯度等制备工艺要求等内容;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 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 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 物质等);改变生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 对于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应在后续的生产环节 予以有效去除。除正文已明确列有“残留溶剂”检查的品种 必须对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依法进行该项检查外,其 他未在“残留溶剂”项下明确列出的有机溶剂或未在正文中 列有此项检查的各品种,如生产过程中引入或产品中残留有 机溶剂,均应按通则“残留溶剂测定法”检查并应符合相应 溶剂的限度规定。
标准品与对照品
两者皆可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 区别: 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 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其特性 量一般按效价单位计; 对照品:指采用理化方法进 行鉴别、检 查或含量测定时所用 的标准物质,其特性量 值一般按 纯度(%)计。
标准品与对照品
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建立或变更批号,应与国际标准品或原批 号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然后按照国家 药品标准物质相应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确认其质量能够
【VIP专享】2015药典凡例
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一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
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版药典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中药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 )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
正文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统称为标准正文,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来源、处方、制法和贮藏、运输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正文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 1 )品名;(2 )来源;( 3 )处方;(4 )制法;( 5 )性状;(6 )鉴别;(7 )检查;(8 )浸出物;(9 )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1 0 )含量测定;(11 )炮制;(12)性味与归经;(13)功能与主治;(14)用法与用量;(15 )注意;(16 )规格;(17 )贮藏;(18) 制剂;(1 9 )附注等。
[实用参考]《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凡例详解
【7A版】《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凡例详解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部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与药品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正文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标准正文。
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药用辅料标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有机物的结构式;(3)分子式、分子量与CAS编号;(4)来源;(5)制法;(6)性状;(7)鉴别;(8)理化检查;(9)含量测定;(10)类别;(11)贮藏;(12)标示等。
中国药典三部2015版 凡 例
《中国药典》三部2015版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相关内容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药典一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各部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各论)和通则。
本版药典新增第四部,集中收载药典通则和药用辅料,为便于药典使用,对部分正文(各论)品种常用的通则亦列于各部之后。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三部。
二、国家生物制品标准由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与正文(各论)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通则(简称通则)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对未载入本版药典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各论)、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生物制品通则是对各论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原则性要求。
总论是对某一类别生物制品生产及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四、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正文(总论) 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各论)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中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 GMP ) 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 P . 。
15药典版凡例详解
15药典版凡例详解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部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与药品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七、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正文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标准正文。
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药用辅料标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有机物的结构式;(3)分子式、分子量与CAS编号;(4)来源;(5)制法;(6)性状;(7)鉴别;(8)理化检查;(9)含量测定;(10)类别;(11)贮藏;(12)标示等。
(完整版)2015年版《中国药典》凡例和通则学习(1)
项目与要求
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和药用辅料,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 未收载者,必须制定 符合药用要求的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同一原料药用于不同制剂(特别是给药途径不同的制剂)时,需根 据临床用药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项目。
制剂生产企业使用的药用辅料即使符合本版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也应进 行药用辅料标准的适用性验证。药用辅料标准适用性验证应充分考虑药用辅 料的来源、工艺,以及制备制剂的特点、给药途径、使用 人群以及使用剂 量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明显提高 (六)安全性控制项目大幅提升 (七)进一步加强有效性控制
凡例
一、总则 二、正文 三、通则 四、名称与编排 五、项目与要求 六、检查方法和限度 七、标准品与对照品 八、计量 九、精确度 十、试药、试液、指示剂 十一、动物实验 十二、说明书、包装、标签
总则
1、明确了药典的组成、内容、英文名;
2018年10月
目录
➢ 药典概况 ➢ 凡例 ➢ 通则(注射剂)
2015版《中国药典》概况
国家法典 质量准绳 技术标准 行业必备
《中国药典》由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颁布,是国家为保 证药品质量、确保民众用药安 全有效、质量可控而制定的药 品法典。可以说是药企药品研制、 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依据, 是国家药品标准的核心组成部 分,是最具严肃性和权威性的 药品标准。
中国药典2015年版: 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一部 二部 三部 四部
• 中药 • 化学药 • 生物制品 • 通则和药用辅料
总则
2、明确了凡例与通则的地位;
凡例是制定和执行药典必须了解和遵 循的法则,是解释和说明《中国药典》 概念,正确进行质量检验提供指导原则。 将正文、通则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 题加以规定,避免全书中重复说明。其 内容同样具有法定约束力。
2015版药典凡例培训课件
二、2015年版药典凡例
2、鉴别: 【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显微
鉴别中的横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 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理化鉴别包括物理、 化学、光谱、色谱等鉴别方法。
3、检查: 【检查】项下规定的项目要求系指药品或在加工、生产和
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或其限度指标, 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等方面要求。 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 关的各项规定。
2021/8/5
二、2015年版药典凡例
4、贮藏:
【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除矿物药应置干燥 洁净处不作具体规定外,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 透明、半透明容器; 避光:系指避免日光直射 ;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人; 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 人并防止污染; 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 冷处系指2〜10℃; 常温:系指10〜30℃。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此外,一部记载 药品的“功能与主治”,二部增加了药品的 “作用与用途”。
2021/8/5
一、中国药典的沿革
1977年版(第三版) 1979年10月4日卫生部颁布《中国药典》1977年版, 自1980年1月1日起执行。
1985年版(第四版) 1985年9月出版,1986年4月1日起执行。
1990年版(第五版) 1990年13月3日由卫生部颁布,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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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部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与药品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正文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标准正文。
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药用辅料标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有机物的结构式;(3)分子式、分子量与CAS编号;(4)来源;(5)制法;(6)性状;(7)鉴别;(8)理化检查;(9)含量测定;(10)类别;(11)贮藏;(12)标示等。
通则十、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
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与编排十一、正文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通常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本版药典收载的原料药英文名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
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系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
十二、药品化学结构式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推荐的“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
十三、正文按药品中文名称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丨丿丶乛的顺序排列;通则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分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的中文索引以及英文名和中文名对照的索引。
项目与要求十四、制法项下主要记载药品的重要工艺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
(1)所有药品的生产工艺应经验证,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过程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来源于动物组织提取的药品,其所用动物种属要明确,所用脏器均应来自经检疫的健康动物,涉及牛源的应取自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群;来源于人尿提取的药品,均应取自健康人群。
上述药品均应有明确的病毒灭活工艺要求以及质量管理要求。
(3)直接用于生产的菌种、毒种、来自人和动物的细胞、DNA重组工程菌及工程细胞,来源途径应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管理规范。
十五、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
(1)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感观的规定。
(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
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极易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易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Oml中溶解;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略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OOml中溶解;中溶解;1OOOml~不到100能在溶剂1g(ml)系指溶质微溶极微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 000ml中溶解;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 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其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十六、鉴别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系根据反映该药品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所进行的药物鉴别试验,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
十七、检查项下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与纯度等制备工艺要求等内容;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改变生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
对于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应在后续的生产环节予以有效去除。
除正文已明确列有“残留溶剂”检查的品种必须对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依法进行该项检查外,其他未在“残留溶剂”项下明确列出的有机溶剂或未在正文中列有此项检查的各品种,如生产过程中引入或产品中残留有机溶剂,均应按通则“残留溶剂测定法”检查并应符合相应溶剂的限度规定。
供直接分装成注射用无菌粉末的原料药,应按照注射剂项下相应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规定。
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
十八、含量测定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用于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
十九、类别系按药品的主要作用与主要用途或学科的归属划分,不排除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作其他类别药物使用。
二十、制剂的规格,系指每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或效价)或含量(%)或装量。
注射液项下,如为“1ml:l0mg”,系指1ml中含有主药10mg;对于列有处方或标有浓度的制剂,也可同时规定装量规格。
二十一、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避光系指避免日光直射;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密封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常温系指10~30℃。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下未规定贮藏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二十二、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和药用辅料,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药用要求的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同一原料药用于不同制剂(特别是给药途径不同的制剂)时,需根据临床用药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项目。
制剂生产使用的药用辅料,应符合现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药用辅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版药典四部药用辅料(通则0251)的有关要求;本版药典收载的药用辅料标准是对在品种【类别】项下规定相应用途辅料的基本要求。
制剂生产企业使用的药用辅料即使符合本版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也应进行药用辅料标准的适用性验证。
药用辅料标准适用性验证应充分考虑药用辅料的来源、工艺,以及制备制剂的特点、给药途径、使用人群以及使用剂量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药用辅料生产用原料以及生产工艺应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药用辅料生产全过程中不得加入任何未经许可的物质成分。
在采用本药典收载的药用辅料时,还应考虑制备制剂的给药途径、制剂用途、配方组成、使用剂量等其他因素对其安全性的影响。
根据制剂的安全风险的程度,选择相应等级的药用辅料。
特别是对注射剂、眼用制剂等高风险制剂,在适用性、安全性、稳定性等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选择供注射用级别的药用辅料。
采用本版药典收载的药用辅料对制剂的适用性及安全性等可能产生影响时,生产企业应根据制剂的特点,采用符合要求的药用辅料,并建立相应的药用辅料标准,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检验方法和限度二十三、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时应对方法的适用性进行确认。
二十四、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二十五、本版药典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
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
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
二十六、原料药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
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有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
制剂的含量限度范围,系根据主药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误差、生产过程不可避免偏差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降解的可接受程度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投料。
如已知某一成分在生产或贮存期间含量会降低,生产时可适当增加投料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含量能符合规定。
标准品与对照品二十七、标准品与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