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典三部2015版凡例(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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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三部2015版
凡例
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相关内容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药典一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各部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各论)和通则。本版药典新增第四部,集中收载药典通则和药用辅料,为便于药典使用,对部分正文(各论)品种常用的通则亦列于各部之后。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三部。
二、国家生物制品标准由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与正文(各论)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通则(简称通则)共同构枸成。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对未载入本版药典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各论)、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生物制品通则是对各论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原则性要求。
总论是对某一类别生物制品生产及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四、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正文(总论) 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各论)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中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 GMP ) 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
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 P . 。
正文(各论)
七、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标准正文(各论)。正文(各论)系根据生物制品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生物制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八、正文(各论)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包括中文通用名称、汉语拼音与英文名称(2)定义、组成及用途;(3)基本要求;(4)制造;(5)检定(原液、半成品、成品)(6)保存、运输及有效期;(7)使用说明(预防类制品)。
通则
九、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生物制品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论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及方法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生物制品质量、起草与复核生物制品标准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及编排
十、本版药典收载的生物制品的中文名称系参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中国
药典》收载的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英文名称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规程或国际惯用名称。已有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INN ) 亦可采用。
十一、本版药典由四部分组成: 生物制品通则、总论、正文(各论) 及通则。正文(各论) 收载的生物制品包括:
1 . 预防类生物制品(含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
2 . 治疗类生物制品(含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生物技术制品等);
3 . 体内诊断制品;
4 . 体外诊断制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通则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的中文索引、英文名和中文名对照索引排列。鉴于本版药典新增制剂通则和检测方法数量较多,原有编码系统容量有限,为此本版药典对通则统一重新编码。为与上一版药典做好衔接,本版药典列有新、旧通则编码对照表,以方便查询。
基本要求
十二、设施与生产质量管理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1 . 致病性芽孢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使用专用设施。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孢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2 . 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他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3 . 卡介苗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他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生产中涉及活有机体的生产设备应专用。
4 . 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十三、直接用于生产和检定生物制品的菌种、毒种、来自人和动物的细胞、DNA重组工程菌及工程细胞,均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四、原材料及辅料
制剂中使用的辅料和生产中所用的原材料,其质量控制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质量控制规程”及本版
药典(二部和三部)的相关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辅料的生产和使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生产用培养基不得含有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物质。
生产过程使用的过滤介质,应为无石棉的介质。
十五、生产用水及生产用具
生产用的水源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 的标准。生产用水的制备、贮存、分配和使用及生产用具的处理均应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十六、生产过程中抗生素和防腐剂使用的相关要求,
1. 抗生素的使用
( 1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
( 2 )成品中严禁使用抗生素作为防腐剂。
( 3 )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抗生素,必须使用时,应选择安全性风险相对较低的抗生素,使用抗生素的种类不得超过1种,且产品的后续工艺应保证可有效去除制品中的抗生素,去除工艺应经验证。
( 4 )生产过程中使用抗生素时,成品检定中应检测抗生素残留量,并规定残留量限值。
2、防腐剂的使用
( 1 )应尽可能避免在注射剂的中间品和成品中添加防腐剂,尤其是含汞类的防腐剂。
( 2 )单剂量注射用冻干制剂中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单剂量注射液应尽可能避免添加防腐剂;供静脉用的注射液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
( 3 )对于多剂量制品,根据使用时可能发生的污染与开盖后推荐的最长使用时间来确定是否使用有效的防腐剂。如需使用,应证明防腐剂不会影响制品的安全性与效力。
( 4 )成品中添加防腐剂的制品,其防腐剂应在有效抑菌范围内采用最小加量,且应设定控制范围。
十七、生产及检定用动物
1 . 用于制备注射用活疫苗的动物细胞应来源于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动物;用于制备口服疫苗和灭活疫苗的动物细胞应来自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动物。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检测要求(通则3 6 0 2与通则3 6 0 3 )的相关规定。
2 . 培养细胞用牛血清应来源于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群,其质量应符合本版药典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