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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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
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0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第12号
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根据《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经评选,决定授予华远星海运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称号,给予中日国际轮渡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年度签注,撤销华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1家公司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称号;授予“国电7”轮等290艘船舶安全诚信船舶称号。

详细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 新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2. 给予年度签注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3. 撤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4. 新评安全诚信船舶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8日。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年度评价、资格撤销的复核、相关结果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和年度评价的受理和初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待遇落实及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第五条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个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附加审核或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不低于A级;(二)最近3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四)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国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运企业诚信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维护航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船舶维修等业务的航运企业。

第三条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第二章诚信管理内容第五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航运企业应当加强船舶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准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七条航运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合同履行率达到98%以上。

第八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对客户信用进行评级,并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第九条航运企业应当加强船舶维修管理,确保船舶维修质量,提高船舶维修服务水平。

第十条航运企业应当加强船舶代理和船舶管理,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代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航运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社会形象。

第三章诚信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航运企业应当设立诚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诚信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航运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诚信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诚信意识。

第十四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对诚信行为给予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航运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信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企业信用水平。

第四章诚信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航运企业应当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客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航运企业应当定期接受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航运企业应当接受政府部门对其诚信管理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第一条为推动中国航运安全文化的建设,鼓励航运公司及其船员自觉做好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航运公司、船员遵纪守法的自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滚装客船之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省际航行船舶(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除外)、所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长,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评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范围的“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评选发布工作,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具体评选工作。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舶”:(一)公司及其船舶已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DOC和SMC证书2年以上,且公司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二)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

如12个月内未接受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应申请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长”:(一)实际担任船长职务36个月以上。

(二)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最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内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五)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参加评选“安全诚信船舶”的,由所属公司向负责该船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申报表”(以下简称“船舶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司所属船舶清单及基本情况。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运企业的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诚信是指航运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活动中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实交易,勇于担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维护行业声誉。

第四条航运企业的诚信管理应当依法有效、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透明开放、监督有力。

第五条航运企业应当将诚信经营、风险防范、责任担当等教育培训纳入企业员工日常培训计划,并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向员工传达企业的诚信管理理念和制度要求,引导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

第六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诚信监督体系,健全内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及时公开、公正、公平处理内部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航运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和业内机构加强诚信管理宣传,提高消费者诚信意识,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诚信管理制度第八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经营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诚信经营责任,并将责任制度与考核、奖惩等挂钩。

第九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准入标准,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各个环节,确保合同的诚信履行。

第十二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内部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腐败防范制度,加强腐败风险管理,防范腐败风险,确保企业的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依法守信、公平竞争,不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安全[2007]39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航运生产力,我局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尽快确定履行评选程序的负责部门,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便利守法者的精神,制定执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优惠办法。

二、“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格式另行制发。

三、尽快将《办法》公告辖区内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交办海〔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办海〔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促进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可不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要严把规范管理关。

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

(二)要严把船舶质量关。

建造或购买高质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力度,保证船舶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要严把人员聘用关。

按规定足额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航运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

(四)要严守诚信运营关。

杜绝出现船舶“假登记”“假光租”现象,严禁发生“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行为。

民航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民航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安全管理,提高民航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航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民航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奖惩分明,责任到人;(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诚信管理职责第四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诚信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诚信管理职责。

第五条民航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诚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明确奖惩措施;(二)组织开展安全诚信宣传教育;(三)对违反安全诚信规定的从业人员进行查处;(四)建立安全诚信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安全诚信状况。

第三章安全诚信教育培训第七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将安全诚信教育纳入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安全诚信教育培训。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一)民航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民航安全诚信意识;(三)民航安全操作规程;(四)民航安全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诚信考核与评价第十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诚信考核评价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诚信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一)遵守民航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三)参与安全诚信活动情况;(四)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从业人员评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安全诚信奖惩第十三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诚信奖励基金,对在安全诚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诚信规定的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批评教育;(二)扣发奖金;(三)降职、撤职;(四)解除劳动合同。

船舶诚信管理

船舶诚信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游览船安全监督管理,维护辖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便利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董家渡海事处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游览船(包括游艇、过江轮渡,下同)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上海董家渡海事处(以下称主管机关)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诚信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主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游览船经营单位信誉类别。

第一章信誉类别评定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游览船经营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第六条游览船经营单位应按照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可以考虑以处发文形式)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游览船管理系统”开通备案手续。

第三章信誉类别的设定第七条业经主管机关备案的游览船经营单位可提出信誉类别评定申请,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其进行信誉类别评定,并将其纳入信誉类别评定管理。

第八条信誉类别分为A、B、C三类,主管机关对游览船经营单位按照不同类别给予相应便利,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信誉类别评定采用每半年扣分累计制,每半年自然月包含的时间天数为一个信誉类别评定的周期间隔。

第十条已备案的游览船经营单位的初次信誉类别评定为A类。

第四章信誉类别评定的申请第十一条经评定初次信誉类别的单位,应于当年一月底或七月底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信誉类别评定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一)信誉类别评定申请表;(二)公司经营资质证书及公司体系文件复印件;(三)公司营运船舶证书、船员(包括服务人员)证书复印件;(四)上半年工作书面总结,包括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作业情况(附统计表)、应急能力建设情况、作业能力现状、作业违章、事故情况、备案变更情况等方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号:海安全[2015]120号颁布⽇期:2015-03-05执⾏⽇期:2015-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司审核发证第⼀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节初次审核与发证第三节年度审核与签注第四节换证审核与发证第五节跟踪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第六节附加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第三章船舶审核发证第⼀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节初次审核与发证第三节中间审核和签注第四节换证审核与发证第五节附加审核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性维持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责任和义务第六章附则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省(市)地⽅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为进⼀步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为,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新《规则》⾃2015年5⽉1⽇起施⾏,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中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同时废⽌。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为,明确审核⽅及被审核⽅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海事⾏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作。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海事船〔2008〕804号2008年12月26日)各直属局:为加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海事监管效能与服务水平,促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诚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将上述两个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相关的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09年度《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计划》,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三、我局拟在2009年3月开展2009年度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请通知辖区符合参选条件的航运公司参加评选,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四、在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局审核办联系。

附件1、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运输企业信誉考核管理制度范文

运输企业信誉考核管理制度范文

运输企业信誉考核管理制度范文运输企业信誉考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运输企业的信誉,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运输企业信誉考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考核内容1. 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是运输企业的重要职责,需要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安全设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重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维护情况、交通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公正性等。

2. 服务质量考核服务质量是运输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需要对企业的服务态度、服务速度、服务准确性、服务响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重点包括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服务态度的亲和力和专业性、服务速度和准确性、服务响应能力的快捷性和智能化程度等。

3. 财务信用考核财务信用是运输企业的经营基础,需要对企业的资信状况、合法经营情况、经营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重点包括企业资信状况的良好程度、合法经营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经营效益的稳定性和增长性等。

4. 税收贡献考核税收贡献是运输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对企业的纳税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重点包括企业纳税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税收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纳税类别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等。

5. 社会责任考核社会责任是运输企业的重要属性,需要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员工福利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重点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效果、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员工福利的完善度和满意度等。

三、考核方式1. 自评运输企业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运输企业信誉考核自评表》进行自评,详细填写相关信息。

自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

2. 检查相关部门对运输企业的考核内容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相关文件、记录、台账等。

检查时要求企业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3. 抽查相关部门对运输企业的考核内容进行抽查,抽查内容由相关部门随机抽取。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_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长江片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片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片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长江片区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促进航运公司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安全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一年以上的航运公司及所管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分支海事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综合评价、动态跟踪、差异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安全诚信等级及标准第五条公司安全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

不满足“A级”条件且又未达到“C级”条件的公司为“B级”公司。

在“A级”公司中,连续2年被评定为“A级”的,确定为安全诚信“五星级”公司。

第六条“A级”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公司持《符合证明》3年以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或附加审核,且每年对公司外部审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长江片区平均数的2/3(不含代表船);(二)公司所管理的船舶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污染责任事故;(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平均缺陷率低于当年辖区平均缺陷率的1/2,且未发生禁止离港的情形;(四)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公司及所管理的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要信息谎报、瞒报、漏报等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评定为“C级”:(一)公司1年内因发现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被实施跟踪审核的;(二)公司1年内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连续发生事故或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多次被滞留并被实施附加审核的;(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1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的艘次占公司船舶总数的10%以上;或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和“黑名单”船舶艘次分别达到1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10艘以下)、2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10—30艘)、3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30艘次上);(四)公司 1年内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的船舶达公司船舶总数的25%以上;(五)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有10%以上船舶未通过外部审核的;(六)公司及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要信息谎报、瞒报、漏报等行为。

海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海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运公司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货物和人员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船舶、设施、作业场所及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科技兴安”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成立海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各船舶、设施及作业场所设立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公司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设施、作业场所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记录,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调查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及时成立,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制定船舶、设施及作业场所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碰撞、触礁等事故。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应定期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3篇)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3篇)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安全保障航运公司的运营,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公司职工、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所有员工都有责任维护和促进航运公司的安全。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安全的认识,做到预见挫折,守法守规,自我保护,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航运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航运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安全规范和管理制度,监督安全工作的落实,及时处理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并负责统计和分析安全事故的数据,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航运公司的领导层负有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安全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工作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八条所有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维护自身安全。

在工作中,员工应当时刻注意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有关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公司将对履行安全职责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十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进行定期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同时,应当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及时发现危险和安全隐患,在发现有关情况后立即报告所属部门,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在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之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险,确保安全。

船舶代理公司诚信管理制度

船舶代理公司诚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代理公司的诚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合作伙伴以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3. 强化责任,严格监督;4. 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第二章诚信管理内容第四条诚信经营:1. 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履约;2. 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拓展;3. 对客户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五条质量服务:1.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2.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3.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第六条合同管理:1. 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2. 合同签订前,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3.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人力资源管理:1. 严格执行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2. 重视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员工诚信意识;3. 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章诚信管理措施第八条诚信考核:1. 建立诚信考核制度,对员工诚信行为进行考核;2. 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晋升、薪酬等挂钩;3. 对诚信行为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监督检查:1. 定期开展诚信管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鼓励员工举报违反诚信行为,对举报人予以保护;3. 对违反诚信行为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持续改进:1. 根据诚信管理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诚信管理制度;2. 定期开展诚信管理培训,提高员工诚信意识;3. 积极参与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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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7月23日海安全[2007]39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
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
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
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
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海事局。

经复核符合要求并公示后,由交通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
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每年应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自评报告。


评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是否失效;
(二)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三)所属船舶和船员是否发生过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否被实施过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公司所属船舶是否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滞留情况。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可结合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来做。

通过年度评价确认其仍然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后统一予以公布。

第九条航运公司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后可享受如下优惠待
遇:
(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

(二)对其所属船舶予以12个月免检(包括开航前检查),但对“安全诚信船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
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执行,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安全检查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公司在海事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享受缩短办理时间等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制
^定。

(四)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十条航运公司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海事机构应撤消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收回安全诚信公司证书。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失效;
(二)公司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三)所属船舶和船员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公司所属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一年内被滞留两次及以上;
(七)未通过年度评价。

被海事机构撤消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符合第五条规定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资格。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对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结论海事局提出复核的申请。

第十三条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接受举报,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为辖区内的安全诚信公司建立安全诚信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进行初次申报时递交的材料;
(二)公司在年度评价时递交的材料;
(三)海事机构的评价结论及相关证据;
(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于未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签发的
《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在本辖区内对其实施安全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正面)(本页由航运公司填写)
注:在是或否的相应栏内打“V”。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背面)(本页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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