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_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综述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
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六条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佛建[2023] 87 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建[2023] 87 号市应急管理局、金融工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市建筑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1月30日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建筑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项目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良好企业形象,避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行为和信息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信用认识及管理能力,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XXX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7〕193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XXX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二航法务〔2019〕4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是指各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各类事业单位、协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能、进行考核评估中对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形成的基础信用、优良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是指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信用进行评价后形成的信息,包括1公司安全生产基础信用信息、表彰类安全生产优良信用信息、惩戒处罚类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公司总体负责和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和项目公司等三级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按照“谁安全生产信用良好谁获奖励表彰,谁受安全生产信用惩戒谁负责信用修复”的要求分级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公司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环境建设。
二)规范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守法经营、合规管理、诚信履约、维护安全生产基础信用,争创安全生产优良信用。
三)收集、分析安全生产信誉信息,重点关注与本部门业务亲昵关联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公示的公司安全生产信誉信息。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方式,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促进安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和《XX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XX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XX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是指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行业特点和监管实际,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依据市信用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利用多渠道归集的信用信息,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对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状况进行量化并确定信用等级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统筹评价、分别应用的原则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
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统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分别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五条XX市应急管理局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
第二章信用分类分级标准第六条安全生产信用分类按照信用主体行业(领域)属性,分为非煤矿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类和其他类。
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中,可结合实际细化分类。
第七条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优(A)、良(B)、中(C)和差(D)四等,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为九级,分别为优(A,A-)、良(B+、B、B-),中(C+、C、C-)和差(D)o第八条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由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和计分规则构成。
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附件2
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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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得分汇总表
一、本评分细则适应于佛山市微型工贸(从业人员总数50人以下(含50人))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
二、评审分值计算说明:
(1)每大类评审得分=(参与评审项目实得分/参与评审项目总分)×该大类权重分。
(例如:如某企业在第二部分中无第4项,其余项目得分500分,那么计算公式为(500/600)*650。
(2)企业总得分为两大项得分之和,本标准总分为1000分,大于等于700分方可达标。
(3)“○”为否决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达标。
(4)“△”为可选项,即没有该项目的企业可不作为考评项。
(5)各大类考评得分取整数,四舍五入。
- 9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二)佛山市内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三)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管理制度。
《诚信手册》是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平台,同时也是建筑企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诚信手册》的申领及注销第五条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应申领《诚信手册》。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申领《诚信手册》。
市内建筑行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的管理工作,鼓励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XX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信用修复对象为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并公示的记录当事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包括违反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受到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信息,被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修复是指本条第一款所列相关信息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修复条件和最长公示(或管理)期限后,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标注或者停止公示的相关活动。
依申请修复是指当事人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对本条第一款所列相关信息作出标注或者停止公示并被确认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当事人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开展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当事人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或记录、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修复申请第五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相关信息、满足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自信息达到最短公示(或管理)期限前三十个工作日起,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信用修复:(一)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和《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管理。
第三条术语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是公司及所属单位每年年初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培训、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承诺,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报告: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安全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公示;负责编制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年度信用报告;负责监督、考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落实情况。
公司所属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承诺内容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内容:(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章;(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七)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八)加强应急救援管理;(九)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十)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第六条每年1月31日前,公司及所属单位制定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在本单位建立公示专栏,接受职工监督。
公司所属单位应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的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应编制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的年度信用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的年度报告报公司安全部,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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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下同)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含职业安全健康,下同)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处理或获取的,各类可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 1 -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六条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定期向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二)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进行督办;(三)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职责:(一)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二)督促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三)督促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时、如实填报本单位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四)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属实信息进行更正。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障信息- 2 -平台正常运行及信息安全;(二)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进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申请;(三)定期将符合“黑名单” 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程序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及时受理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对象的申述。
(四)如实记录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情况。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并按时、如实填报本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相关信息;(二)向政府、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按照信息属性分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住址、经营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等。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信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信息、应急救援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信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信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安全生产有关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信息等。
- 3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信息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信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等。
第十五条具体信息目录及要求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按照“谁执行、谁记录、谁负责” 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
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留存依据。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原则上实行信息化自动记录和处理,并形成电子档案,原始记录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八条认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依据。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接收异议申请的单位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
经调查,发现非本单位负责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单位核查。
第二十条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或者删除。
变更或者删除应当保留痕迹记录。
申请人不服答复的,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安全生产信用信- 4 -息向信息主体、有关组织、社会公众统一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及银行、证券等机构实行共享。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为一年,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名单披露期与管理期同步,披露期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信用分级管理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评定、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信用实行五级管理,分为“红名单”、A、B、C、“黑名单”五个等级第二十五条信用分级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填报完善情况;(二)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情况(五)员工培训教育情况;(六)隐患自查自报情况;(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情况;(八)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十)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六条《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智能评估生产经营单位相- 5 -关信息,自动进行安全生产A、B、C三级信用评级(以下简称系统评级), 系统评为100-90分的为安全生产 A 级信用,系统评为89-60 分的为安全生产 B 级信用,系统评为59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C级信用。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月度信用等级评定以每月最后一天24:00《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智能评估等级为准;生产经营单位季度信用等级评定取季度所属月度的最低信用等级为准;月度信用等级为 A 级累计超过9个月的,生产经营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月度信用等级为A级累计未达到9个月的,取月度的最低信用等级为准。
第二十八条信用评级具体指标和要求,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信用分级管理的内容,根据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行明确。
第二十九条对系统评级为A级、B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系统监管为主,现场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管。
对系统评级为A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抽查比例累计不少于该信用等级总数的20%;对系统评级为 B 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抽查比例累计不少于该信用等级总数的40%。
第三十条对系统评级为C级的企业,实施下列限制措施:(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累计不少于1次,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依法从重处罚;(二)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批;(三)未整改达标前,不予办理标准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相关- 6 -延续手续;(四)不予出具安全生产资信证明;(五)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第五章“红名单”管理第三十二条“红名单”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分级负责、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评定“红名单”的基本程序:(一)自愿申请。
系统评级连续三个月为 A 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自愿提出申请。
(二)现场评估。
镇街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受理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要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之日开始计算,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评估,并现场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现场评估必须由2名以上安全监管人员同时在场开展工作,并在评估报告中署名。
同时,接受现场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现场登陆《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进行确认。
(三)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采取形式审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 7 -进行。
区安全监管局根据系统评级和现场评估情况,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要加盖本级公章后留存备查,同时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提交评定意见。
整个评定工作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该批次申请总数的5%。
四)抽查公示。
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各区综合评定意见,对企业现场评估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将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及市主流新闻媒体上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
随机抽查比例不少该批次申请总数的2%,原则上市、区两级随机抽查对象不得重复。
(五)发布公告。
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公示及抽查情况,将无异议或存在异议但已核实清楚的“红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网站、信用佛山网、微信、微博及市主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抄送至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进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联合印发《佛山市关于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佛安监〔2015〕21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享受政策优待。
第三十五条“红名单”以系统动态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进行管理。
“红名单”自公告日起满一年,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抽查比例不少于“红名单” 满一年总数2%;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抽查比例不少于“红名单”满一年总数5%;镇(街)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抽查比例不少于“红名单”满一年总数8%。
- 8 -第三十六条“红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系统评级降低至 C 级以下的,或者系统评级一年内累计三次为 B 级的,直接取消“红名单”资格,并进行公告;随机抽查中的现场评估为非全部属实的,给予7天整改时限,复评为全部属实的,保留“红名单”资格,整改信息记录在案;复评仍为非全部属实的,取消“红名单” 资格,并进行公告。